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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的构成和规定

时间:2024-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的工程量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补充项目的编码由“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的代码01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单列。

11.1.1 “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的构成

“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共包括4章和17个附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术语,第三章 工程计量,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附录A土石方工程。

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附录C桩基工程。

附录D砌筑工程。

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附录F金属结构工程。

附录G木结构工程。

附录H门窗工程。

附录J屋面及防水工程

附录K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

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附录N天棚工程。

附录P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附录Q其他装饰工程。

附录R拆除工程。

附录S措施项目。

11.1.2 “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的规定

11.1.2.1 总则

(1)为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的编制方法,制定“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

(2)“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的工程量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必须按“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1.2.2 术语

(1)工程量计算: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房屋建筑: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以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

(3)工业建筑: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4)民用建筑: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11.1.2.3 工程计量

(1)工程量计算除依据“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13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3)“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4)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5)“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6)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涉及电气、给水排水、消防等安装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仿古建筑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22)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水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的相应项目执行;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的相应项目执行。

11.1.2.4 工程量清单编制

1.一般规定

(1)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13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2)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13规范”的相关规定编制。

(3)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的代码01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2.分部分项工程

(1)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一般自001起顺序编制).

(3)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5)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6)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7)“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8)“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单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9)金属结构构件按产品编制项目,构件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预制,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10)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门窗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3.措施项目

(1)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节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2)措施项目中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附录S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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