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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记录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设计和规范要求应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并做沉降观测记录。沉降观测记录可同时作为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以考核地基变形特征,保证建筑物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值在允许范围之内。进行沉降观测时,观测点的布置、测量精度要求及观测方法应依据《工程测量规范》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设计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埋设。

沉降观测是为防止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破坏,保证建筑物质量满足建筑使用年限的要求,使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的建筑物沉降值得到有效控制,而对建筑物进行的观测。

对于设计和规范要求应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并做沉降观测记录。沉降点的设置及观测方法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及有关设计的要求。

凡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的沉降观测工作。

测量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或监理单位批准的观测方案,设置沉降观测点,绘制沉降观测点布置图,定期进行沉降观测记录,并应附沉降观测点的沉降量与时间、荷载关系曲线图和沉降观测技术报告。

沉降观测记录可同时作为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以考核地基变形特征,保证建筑物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值在允许范围之内。

1.应做沉降观测的工程

属于下列情况之中一种的工程应进行沉降观测:

(1)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2)高层建筑物和高耸构筑物;

(3)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建筑物及构筑物;

(4)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5)地下水位较高处的建筑物、构筑物;

(6)不允许沉降的特殊设备基础;

(7)三类土地基上的较重要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8)因地基变形或局部失稳使结构产生裂缝或损坏而需要研究处理的建筑物;

(9)因施工、使用或科研要求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

(10)其他需要做沉降观测的建筑物。

2.沉降观测点的设置

进行沉降观测时,观测点的布置、测量精度要求及观测方法应依据《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设计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埋设。

在设置沉降观测点前,应在一个观测区内,先设置2~3个水准基点,其位置靠近观测对象,但要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水准基点距离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不宜小于25m和大于100m;水准基点要结实牢固、便于观测。

沉降观测点的设置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岩土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布置在变形明显又有代表性的部位,可布置在下列部位:

(1)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且地质复杂的建筑物,在承重柱或内墙上设观测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震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

(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邻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周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四个。

3.沉降观测方法

观测方法应依据《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有关规定执行,宜采用闭合法,即根据水准点测量得出的每个观测点的高程,计算其逐次沉降量。

4.观测时间及次数

观测时间及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一般建筑物可在基础完成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具体次数及时间如下:

(1)施工期间,民用建筑每增加1~2层观测一次;电视塔、烟囱等构筑物每增加10~15m应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应在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构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整个施工期间的观测不应少于5次。

(2)在施工期间内,雨期和冬期过去后,应补充观测;如暂时停工,在停工及复工时各应加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二~三个月观测一次。

(3)基础混凝土浇筑、回填土及结构安装等增加较大荷载前后应进行观测。

(4)基础周围大量积水、挖方、降水及暴雨后应观测。

(5)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时,根据情况应增加观测次数。

(6)如果建筑物开始均匀沉降且连续三个月内平均沉降量不超过1mm时,每三个月观测一次。

(7)连续两次每三个月平均沉降量不超过2mm时,每六个月观测一次。

(8)交工前观测一次。

(9)交工后,建设单位应每六个月观测一次,第一年四次,第二年两次,第三年以后每年一次,直至基本稳定(1mm/100d)为止。

(10)对于砂土地基,观测期限至少2年;黏性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

5.填表要求

(1)填写时,应注明观测日期,绘制出观测点布置图。

(2)“每次观测工程进度状态”栏,应填写观测期间的工程形象进度和天气状态。

(3)进行建筑物沉降观测,除填写观测记录外,还应绘制出各观测点的观测时间、沉降量曲线表,计算出被测建筑物平均沉降量。

(4)当观测点数较多时,《沉降观测记录》可向下接和换页使用;当观测次数较多时,本表可向右接长(即换页使用)。

《沉降观测记录》填写样式见表2-37。

表2-37 沉降观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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