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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基地政策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按照《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认定为科普基地,可享受有关的优惠规定: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或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按照《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认定为科普基地,可享受有关的优惠规定:

(1)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或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2005年底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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