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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民主体制下的正义实现

时间:2022-03-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古代民主体制属于民主体制,具备民主体制的一般性特征,存在着选举,公民能够参与和决定城邦公共事务。古代民主体制的特征在于公民个人自主性在公私领域中得以分离,雅典民主制度就典型地反映出这种特征。他说雅典的政治制度之所以是民主的,是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正因为这个差别,使我们要对古代民主体制下的正义实现重新作一番审视。
古代民主体制下的正义实现_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正义实现研究

在古代民主体制下,个人在公共领域中享有自主性,而在私人领域中没有自主性。这种体制既是理论的推演,又是现实的存在。将其称为古代民主体制,是因为古希腊民主体制是这种体制的典型形态。古代民主体制属于民主体制,具备民主体制的一般性特征,存在着选举,公民能够参与和决定城邦公共事务。从现代的视角来观察,这种民主体制是一种不完全的民主体制,“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47]。在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度下能够参与公共事务的只限于少数人,包括妇女和奴隶在内的大多数人享受不到这种政治权利。不过这种现象并非古代民主体制的专利,直到近代民主还不能在形式上扩展到所有人。古代民主体制的特征在于公民个人自主性在公私领域中得以分离,雅典民主制度就典型地反映出这种特征。

雅典民主制度的确立源于公元前509年的克里斯提尼改革,伯里克利任首席将军时期臻于全盛,史称“伯里克利时代”。由于公民规模比较小,城邦普遍实行直接民主制度,公民通过公民大会或陪审法庭等机构直接参与城邦重大事务的讨论和决定。在伯里克利时代,执政官和其他几乎所有官职都对每个等级的公民开放,都可通过抽签法当选。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每10天召开一次,年满20岁的公民都可参加,公民可以在会上批评、审查公职人员,参与讨论对内外政策作出决议,审议和通过法律与法令。陪审法庭为最高司法和监督机关,从每个部落在30岁以上公民中各抽取600人组成。十将军委员会不仅统率军队,也参与行政,其首席将军几乎成为最高首领。十将军也是在公民大会上通过举手方式选举,可连选连任。为了鼓励下层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伯里克利执政时期还实行了公职津贴制度,陪审官每日领2奥波尔(约等于一人一天的生活费用),500人会议议员领5奥波尔,执政官4奥波尔。[48]这些措施极大地激发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中对雅典的民主制度作了精彩的概括。他说雅典的政治制度之所以是民主的,是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到雅典公共事务中来,“任何人,只要他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绝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49]

与现代民主体制不同的是,古代民主体制建构在政治平等的基础上,没有给予自由任何的空间,正如孔多塞所言,“古代人没有个人自由的概念”[50]。无论在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个人都没有任何足以抗衡公权力的权利。“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限制、监视和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职、谴责或剥夺财产、流放或处以死刑;作为集体组织的臣民,他也可能被自己所属的专断意志褫夺身份、剥夺特权、放逐乃至处死。”[51]由此可以看出,在古代民主体制下,不存在任何私人领域,所有的私人领域成为了公共领域,所有的私人事务也都成为了公共事务,“个人以某种方式被国家所吞没,公民被城邦所吞没”[52]。正如伯里克利所言:“一个不关心政治的人,我们不说它是一个注意自己事务的人,而说他根本没有事务。”[53]

如果我们把民主看作正义实现的保障的话,或许可以认为古代民主体制下正义能够得到实现。但这时往往忽略了一个事实,即这是在现代民主体制下所作出的判断。在现代民主体制下,个人自由是得到制度保障的,或者说现代民主体制是建立在个人自由基础上的民主制度,而在古代民主体制下,个人自由却得不到任何的保障。正因为这个差别,使我们要对古代民主体制下的正义实现重新作一番审视。正义的实现体现为个人自主性的实现,包括公共领域自主性的实现和私人领域自主性的实现,但这不等于说只要实现了任何一个领域中的自主性就等于正义实现了一半,并不存在这样的判断,两个领域的自主性并非毫无关联的存在。公共事务源自于私人事务并最终服务于私人事务,并不存在超越于个人之上完全独立的公共事务。只不过这种关联性有时表现为直接的关联性,有时表现为间接的关联性,甚至表现为多重的间接关联性。这时就会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国家可以超越于个人之上而具有了独立的事务。国家的事务不仅独立于个人而且高于个人,它要求个人无条件地服从于国家的要求。但错觉终归是错觉,国家从来没有成为一支完全独立于个人的力量而存在,实际上只是服务于个人或群体的工具。不同的是有的国家服务于多数人,有的国家服务于少数人,有的国家宣称服务于所有人。国家源于个人而存在,不应超越于个人之上,公共事务也只能因私人事务而产生并服务于私人事务。正义实现也不仅仅表现为在公共领域中实现人的自主性,还包括在私人领域中实现人的自主性。私人领域中的自主性是正义实现的最终体现,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是正义实现的必然要求,没有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正义也不可能实现。但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也应当服务于私人领域自主性的实现,主要表现为个人自由的实现。因此,民主作为公共领域自主性的现实表现,它只是一种衍生性价值,应当服从和服务于个人自由的实现。当个人自由被民主的结果所摧毁时,民主的价值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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