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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未办理选址意见书有什么风险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对部分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核准制度,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核准程序,而核准程序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选址意见书。根据上述规定,在未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相关政府部门将不能予以办理建设项目的核准文件,否则其自身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1)可能无法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我国对部分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核准制度,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核准程序,而核准程序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六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在未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相关政府部门将不能予以办理建设项目的核准文件,否则其自身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未获得项目批准文件将无法办理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且影响企业贷款

2004年,国务院便出台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列明了需要政府进行核准才可进行的建设项目,2013年和2014年,国务院两次修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信息产业、原材料等多个方面在内的数十种建设项目都需要进行政府核准。

同时,发改委颁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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