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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予:借款协议中借款人应该如何还款?

时间:2022-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涉及借贷协议对还款条款约定附有条件,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影响该条款的生效的问题。在本案中,张某、杜某与范某之间的约定系对还款方式所作的约定,而非一项附条件的合同,并不影响该借款协议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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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3日甲方杜某、乙方范某、丙方张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甲方、乙方分别向丙方借款人民币伍拾捌万元、伍万元,用于合伙经营的资金投入。该借款始终为甲方、乙方的个人债务。甲方、乙方向丙方所借资金自实际收到之日起均按月利率壹分计算,利息偿付给丙方。二、甲方、乙方向丙方所借人民币本金自2011年度结算后开始按各自所分得利润的30%偿还丙方,如当年偿还不清,下年度依此类推,直至还清;如提前还清,丙方应予同意。张某、杜某与范某三人合伙开办的某厂于2010年8月31日停产。问在本案中,张某、杜某与范某之间借贷协议对还款条款约定附有条件,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影响该条款的生效?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借贷协议对还款条款约定附有条件,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影响该条款的生效的问题。在本案中,张某、杜某与范某之间的约定系对还款方式所作的约定,而非一项附条件的合同,并不影响该借款协议的生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借贷双方约定以合伙企业的利润偿还借款,该约定系对还款方式所作的约定,而非一项附条件的合同,双方对借款性质约定始终为个人债务,因此借款人有无从企业分得利润不影响其还款责任,故该借贷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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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3日甲方杜某、乙方范某、丙方张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甲方、乙方分别向丙方借款人民币伍拾捌万元、伍万元,用于合伙经营的资金投入。该借款始终为甲方、乙方的个人债务。甲方、乙方向丙方所借资金自实际收到之日起均按月利率壹分计算,利息偿付给丙方。二、甲方、乙方向丙方所借人民币本金自2011年度结算后开始按各自所分得利润的30%偿还丙方,如当年偿还不清,下年度依此类推,直至还清;如提前还清,丙方应予同意。张某、杜某与范某三人合伙开办的某厂于2010年8月31日停产。问在本案中,张某、杜某与范某之间借贷协议对还款条款约定附有条件,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影响该条款的生效?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借贷协议对还款条款约定附有条件,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影响该条款的生效的问题。在本案中,张某、杜某与范某之间的约定系对还款方式所作的约定,而非一项附条件的合同,并不影响该借款协议的生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借贷双方约定以合伙企业的利润偿还借款,该约定系对还款方式所作的约定,而非一项附条件的合同,双方对借款性质约定始终为个人债务,因此借款人有无从企业分得利润不影响其还款责任,故该借贷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具体到本案,合同中约定“甲方、乙方向丙方所借人民币本金自2011年度结算后开始按各自所分得利润的30%偿还丙方”,该约定是甲方、乙方和丙方之间以合伙企业的利润偿还借款的约定,该约定系对还款方式所作的约定,而并不是一项附条件的合同,因此对于张某、杜某与范某三人合伙开办的某厂于2010年8月31日停产,没有从企业分得利润并不影响其还款责任,故该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张某可要求杜某和范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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