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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法二读通过的《草案》第八条规定:“一国可为无国籍人行使外交保护,但该人须在受到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在该国具有合法的和惯常的居所。“一国可为被该国根据国际公认的标准承认为难民的人行使外交保护,但该人须在受到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在该国具有合法的和惯常的居所。传统上外交保护只限于国民。特别报告员认为,传统规则没有考虑到无国籍者及难民的立场因此不符合当代国际法。[103]《草案》第八条把外

国际法二读通过的《草案》第八条规定:“一国可为无国籍人行使外交保护,但该人须在受到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在该国具有合法的和惯常的居所。

“一国可为被该国根据国际公认的标准承认为难民的人行使外交保护,但该人须在受到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在该国具有合法的和惯常的居所。

“第2款不适用于该难民的国籍国之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

传统上外交保护只限于国民。特别报告员认为,传统规则没有考虑到无国籍者及难民的立场因此不符合当代国际法。[103]《草案》第八条把外交保护的对象扩及无国籍人和难民,这是逐渐发展国际法而不是编纂现有国际法。

(一)《草案》第八条对于国际法的发展,获得多数国家的支持

荷兰提出:“第八条草案是条款草案中少数逐渐发展的条款之一。荷兰认为该条款草案是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了一步。”[104]

挪威(代表北欧国家)提出:“北欧国家尤其感到高兴的是,国际法委员会草拟了关于在某些情况下为无国籍人和难民提供外交保护的条款。第八条草案不同于过去的观点,即各国应只为本国国民行使外交保护。能够向这些弱势群体提供外交保护,极为重要。”[105]

巴拿马提出:“我们认为,在外交保护的传统框架内,草案关于对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的第八条,不仅适切合理,并且实际有助于国际法的逐渐发展。”[106]

阿根廷提出:“支持委员会在有关给予无国籍人和难民外交保护的第八条草案方面提出的具有创新性的案文,认为这是国际法的逐渐发展,鉴于此类人的法律地位没有保障,该案文是合理的。”[107]

罗马尼亚提出:“第八条草案符合在将外交保护扩大到无国籍者和难民方面国际实践的发展。”[108]

西班牙提出:“条款草案在编纂法律和逐步发展法律两者间保持了良好的平衡。第八条草案妥善解决了必须确保保护难民和无国籍人士的问题。”[109]

捷克提出:“第八条草案……标志着逐步发展关于外交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向前迈出了一步。第八条草案填补了对无国籍人士和难民提供国际保护方面的缺口。”[110]

(二)个别国家表示反对

英国提出:“关于第八条草案,联合王国代表团坚持自己的立场,即无国籍人士和难民的保护不属于国际法目前商定的外交保护的范畴。联合王国政府认为,该条款草案的规定属于拟议法,尽管联合王国可能酌情为这些人采取行动,但严格地说,这不属于行使外交保护,也不反映相关个人当时或未来的地位。”[111]

法国提出:“在某些方面,这些条款草案忽视其主题,闯入其他法律领域;第八条……草案好像更与人权法律保护有关,而不是与严格意义上的外交保护有关。”[112]

(三)对于第八条采用的“在该国具有合法的和惯常的居所”的标准,一些国家表示异议

中国提出:“草案第八条确定了对无国籍人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中国代表团此表示赞同。但考虑到持续国籍原则是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外交保护的一项普遍原则,因此,‘无国籍人和难民’原则上也应适用这一原则。鉴此,建议将草案第八条改为国家对无国籍和难民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是他们在该国持续具有合法和惯常的居所。中国代表团还认为,在确定何谓‘持续具有’时,不仅要考虑无国籍人和难民合法居所地国的法律,还应兼顾他们现行居住地国的法律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以保证外交保护不被滥用。”[113]

乌兹别克斯坦提出:“在第1和第2款,应该用‘在该国合法永久居留’来取代‘在该国具有合法的惯常居所’。在这两款中,对‘惯常居所’可作出两种解释:或是惯常居民,或是永久居民。因此,我们提议将其改为‘在该国合法永久居留’。”[114]

乌克兰提出:“更希望用‘在该国永久居留’措辞取代第八条第1和2款草案中的‘在该国具有惯常居所’。”[115]

上述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提出了较之《草案》更高的标准。而一些国家希望降低标准。

奥地利提出:“关于无国籍人,合法的惯常居所这一要求提出了较高的标准,但为了防止滥用这种权利,无疑是必要的。关于第2款所述的难民,我们要问,关于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是否太严格,……要求在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里有合法的惯常居所……有关的人居住在其难民地位国以外的另一国家完全是可能的事;在欧洲联盟内就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难民将不能享有任何外交保护。”[116]

挪威(代表北欧国家)提出:“有关无国籍人或难民必须在受到损害之时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在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具有合法的惯常居所,可能引起一个具体问题。北欧国家认为,这项要求似乎设下了过高的门槛。就需要有效外交保护而言,在许多情况下,伤害实际上发生在有关人员进入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的领土之前。因此,北欧国家建议考虑对提议的标准进行修正。在第八条草案中,可考虑使用‘合法居留标准,而不是‘具有合法的惯常居所标准。”[117]“合法居留”的标准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二十八条在有关发放旅行证件时所使用的标准。

意大利提出:“条款草案规定国籍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为难民行使外交保护,但条款草案8所载的条件大大限制了这种创新做法的范围。特别鉴于将持续国籍的规定移用于难民的方式,关于难民必须在求偿国合法和惯常居住的规定只在少数情况下才得到满足。”[118]

葡萄牙提出:“第八条草案规定的合法和惯常居所的门槛太高,实际上会使个人处于得不到保护的状态。”[119]

国际法委员会在评注中,回应了上述国家对“具有合法的和惯常的居所”标准的异议。委员会指出:“合法的、惯常的居所这两点要求确立了很高的门槛。虽然这一门槛很高并导致某些个人得不到有效保护,但惯常居所与合法居所这两点结合使用,在根据拟议法引入例外措施的情况下是合理的。

“要求将合法居所和惯常居所作为为难民行使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正如对待无国籍人一样,尽管《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二十八条在涉及缔约国为难民发放旅行证件时规定了‘合法居留’这一较低的门槛。两项因素表明这个立场的合理性。首先,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发放旅行证件绝不可能使证件持有人有权得到外交保护。其次,在根据拟议法而引入对传统规则的例外时,确立较高的门槛有其必要性。”[120]

对于《草案》第八条第3款,国际法委员会评注指出:“第3款规定,收留难民的国家不得针对该难民的国籍国而为该难民行使国际保护。如果容许这样做,就会违背本条款草案的基本精神,即国籍是行使外交保护的主要基础。另外,该款也有政策方面的理由。大多数难民对在国籍国所遭受的待遇提出了严重的指控,他们是为了逃避迫害而离开国籍国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容许国际保护,就会打开国际诉讼的闸门。而且,由于担心难民会要求采取这样的行动,各国会拒绝接受难民。”[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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