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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原则在二战后国际文件中的体现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联合国宗旨之一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明确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联合国宗旨之一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明确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并对国际合作原则进行系统解释:“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以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之一般福利及不受此种差异所生歧视之国际合作。

“为此目的:

“(1)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并消除一切形式之种族歧视及宗教上一切形式之不容异己;

“(3)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

“(4)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

“各国应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以及在科学与技术方面并为促进国际文化及教育进步,彼此合作。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发展中国家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1974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规定:“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应当建立在充分尊重下列原则的基础上:国际大家庭的一切成员国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最广泛的合作,由此有可能消除世界上目前存在的差距,并保证大家享受繁荣。”

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国际合作以谋发展”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

一些国际条约还规定了缔约国之间具体的合作义务。《南极条约》规定,各国应促进在南极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规定,各国应促进并鼓励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科学考察方面的国际合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各国在多个方面的合作义务。第一百条规定各国在制止海盗行为方面的合作;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各国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的合作;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各国在海洋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国际条约规定了国际合作义务。总之,二战后国际合作的层次越来越多,国际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展,国际合作的形式日益丰富,国际合作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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