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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主义的分类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实质上的多边主义关注的不仅仅是参与者的数量问题,更加重视参与者的性质是否不一致,不同类型国家或国家集团参与多边外交达成的协议更能说明多边主义的实质。经济领域的多边主义是最容易界定的。这些原则应该得到普遍遵守,违反商定的多边主义原则的是这些组织内部遵守这些原则的国家。社会领域的多边主义涉及环境、人权等问题,这个领域的多边主义的争论也是最多的。

三、多边主义的分类

不同的学者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多边主义有不同的分类。归纳起来,国际关系学者对多边主义的分类主要有六种。

1.按多边主义涉及的范围来划分,有全球性多边主义和区域性多边主义

全球性多边主义是指,在普遍接受《联合国宪章》所包含的义务、国际条约的条款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通过全球性国际组织开展的广泛协调活动。其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层面。区域性多边主义主要是指,地理位置相邻、有着较高程度的政治经济相互依存关系和许多共同特性的三个以上的民族国家,基于增强各自的利益、管理复杂的相互依赖关系和应对区域内外各种共同挑战的需要,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机构或制度为机制,从区域整体性的角度出发寻求区域事务上的共识和共同安排的一种合作意愿与政策,并在此架构与秩序下处理相互关系的一种多边主义制度形式。中国学者肖欢容博士认为,区域主义总体上是一种强化各种联系的趋势。它包括两方面的内涵:一方面是指一个区域多样化的共同特性,另一方面是指一个区域强化共同特性的趋势。区域主义建构需要一定的条件:首先是成员国共有意识的形成;其次是成员国制度框架的形成;最后是成员国共同行为取向的形成。[13]这种多边主义与地区主义在内涵上很相近,有的学者甚至将其混用。

2.按多边主义实施的性质来划分,有形式上的多边主义和实质上的多边主义

形式上的多边主义主要在于强调多边外交活动参与者的数量,认为只要参与者的数量超过三个就是多边主义或者是多边外交,而不管这些参与者的性质是否一致。而实质上的多边主义关注的不仅仅是参与者的数量问题,更加重视参与者的性质是否不一致,不同类型国家或国家集团参与多边外交达成的协议更能说明多边主义的实质。德波尔(William Diebold)坚持认为有必要对形式上的(formal)多边主义和实质上的(substantive)多边主义进行区别。他指出,多边主义的问题不在于相关方简单的数量问题,而在于使他们组织在一起的关系的类型。[14]而约翰·鲁杰也将德波尔的形式上的多边主义和实质上的多边主义看成是词义上的(nominal)多边主义和性质上的(qualitative)多边主义。鲁杰更重视多边主义这种实质上的或者性质上的特征,其特征不仅仅是针对贸易领域,也是针对整个国际关系的制度层面而言的。[15]

3.按多边主义涉及的领域划分,有政治领域的多边主义、经济领域的多边主义和社会领域的多边主义[16]

在政治领域,多边主义体现在普遍接受《联合国宪章》所包含的义务、国际条约的条款和国际惯例上。经济领域的多边主义是最容易界定的。在经济领域,多边主义是赖以建立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体系的基石。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所规定的,货币多边主义历来意味着国家货币在非歧视基础上的可兑换性,也意味着摒弃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所特有的货币集团和竞争性货币贬值。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载明的,贸易多边主义意味着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应用最惠国原则。这些原则应该得到普遍遵守,违反商定的多边主义原则的是这些组织内部遵守这些原则的国家。社会领域的多边主义涉及环境、人权等问题,这个领域的多边主义的争论也是最多的。在这个领域内,多边主义往往是指加入或者批准这些协定,而单边主义往往与不批准或者不加入这些协定有关,如美国不批准《京都议定书》和国际刑事法院被称作单边主义者。但是,一个行使其传统国家主权不签署这些条约的国家是否被看作单边主义者,国际社会还存在着争议。[17]

4.按多边主义决策程序的主体划分,有自上而下的(topdown)多边主义和自下而上的(bottom-up)多边主义

自上而下的多边主义主要是指由主权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组成的常设性国际制度在多边协商的基础上做出决策的过程,这是国际社会最主要的多边决策形式,因而有学者称之为“旧多边主义”。而自下而上的多边主义主要是指立足于公民社会在社会团体之间因权力和利益分散而进行多边协调的基础上做出决策的过程,这是国际社会力量跨国运动发展的新形式,主要是指国际环境保护和女权运动领域的全球会议,也有学者称之为“新多边主义”。[18]新多边主义以批判理论为指导,对现有的多边主义提出质疑,认为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多边主义制度性安排,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多边主义环境,目的是解决国家在当今世界上面临的无法独自解决的问题。新多边主义提倡“去中心”和“解中心”的做法,认为国家已经无力作为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管理者。一种在全球层次上起始于基层市民社会的自下而上的多边主义才是真正的多边主义。新多边主义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考察了多元文化的实际,指出了现行多边制度性安排的普世性本质和世界多元文化现实之间的张力,强调社会力量是决定未来多边主义的根本因素。[19]

5.按多边主义主体的性质来划分,有对称性多边主义和非对称性多边主义

多边主义的主体一般为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如果参与多边主义的各个主体之间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就是对称性多边主义,反之就是非对称性多边主义。非对称性多边主义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仅仅存在于性质不同的一体化集团之间,二是仅仅存在于处于候选国的非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三是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存在。[20]例如,二战后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多边主义、北约中的多边主义就是典型的对称性多边主义,而欧盟与地中海非成员国、非加太国家、东盟、安第斯集团等开展的地区性集团外交就是非对称性多边外交。

6.按多边主义主体使用的国家权力来划分,有“硬多边主义”和“软多边主义”

约瑟夫·奈将主权国家的权力分为“硬权力”和“软权力”。[21]“硬权力”主要是指军事机器以及核威慑力等军事力量,“软权力”主要包括三个要素:价值标准,尤其指西方的自由、民主和人权;市场经济,特别是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及运行体制;西方文明,主要是指文化、宗教的影响。约瑟夫·奈认为,软权力的重点在于社会的相互沟通和思想文化的交互作用,强调“社会联系、经济相互依存和国际组织机制对主权国家的影响”[22]。因此,软权力是一种“合作型”权力,而硬权力是一种“对抗性”权力。伊曼纽尔·沃伦斯坦根据硬权力和软权力的划分将多边主义分为“硬多边主义”和“软多边主义”。前者是指多个国际行为体主要使用军事机器以及核威慑力等军事力量或以军事力量相威胁来解决国际问题,后者是指主要使用经济和文化等手段来解决国际问题。沃伦斯坦认为在过去的30年里,即从尼克松到克林顿执政期间,美国的“软多边主义”主要包括三个要素:一是提供给主要联盟的“伙伴关系”;二是艰难推动说服潜在的核国家放弃核扩散;三是说服南方国家在经济上放弃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实行出口导向型的全球化。[23]冷战后欧盟倾向于通过和解、协商、外交和说服的方式解决国际问题,是典型的“软多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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