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车主的责任有何不同

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车主的责任有何不同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5月25日16时许,张某驾驶摩托车与在路上追逐的学生何某相撞,造成何某受伤,后张某及时将何某送医。由于事故现场变动,交警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何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张某没有为其摩托车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如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则交强险的部分由赔偿责任人代位承担。故此,在车辆驾驶人和车辆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5月25日16时许,张某驾驶摩托车与在路上追逐的学生何某相撞,造成何某受伤,后张某及时将何某送医。何某共花去医药费24720元,另有残疾赔偿金等其他损失43464元。由于事故现场变动,交警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何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张某没有为其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在本案中,张某的赔偿责任有何不同?

本案的情况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较为常见。交强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如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则交强险的部分由赔偿责任人代位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0元。根据“先交强险后商业险”的理赔顺序,先由张某替代交强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何某的医药费用10000元,而残疾赔偿金43464元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则由张某全额赔偿。对于交强险限额外的1472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由于何某与他人在公路上追逐,对造成本案事故有一定的影响,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何某应承担部分责任,余下由张某承担。

1.交强险合同。

2.交通事故认定书。

3.车辆实际控制人、驾驶人身份资料。

举证时千万不要遗漏有关连带赔偿义务人情况的证据。一方面,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是法定的赔偿义务人,因为法律规定车主对车辆负有保管责任。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此,在车辆驾驶人和车辆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法律制定的本意看,所有“因使用、占有、处分机动车而受益的利害关系人”均应视为投保义务人,事故肇事车辆的出租人、借用人、质押权人均可能成为连带赔偿责任人。故此,相关的质押、借用协议,或公安机关调查档案的笔录如涉及相关内容,应编列成一组证据,以作为相关赔偿责任人的责任依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