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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能否反悔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当事人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认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故此,张某可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签订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会在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查明,并判决侵权人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实际履行。二是受害人要求撤销调解协议,按侵权之诉审理的。因侵权人履行了主要义务,该调解协议不符合撤销的法定条件,故人民法院同样应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侵权人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承担给付义务。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李某事后深感后悔,多次主动向受害人张某道歉,并主动承担了张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65871元。在交警部门处理过程中,双方曾在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后,经交警组织协商后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及肇事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张某赔偿84753元,另李某还向张某支付了1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警部门据此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均在协议书署了名。但张某经补充伤残鉴定,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事故致张某记忆力减退、轻度智力缺损,属于九级伤残。

因为新的情况出现,张某的亲属觉得当时的调解协议已经明显不合理,多次要求李某重新协商,但李某及保险公司均认为该案已经调解并在交警部门备案,不应再作赔偿。张某及家属应当怎么办?他可以为此提起诉讼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行政调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一。此外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也可以不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自行友好达成和解,即所谓的“私了”。但无论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均需要签订书面的协议书,以确定双方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和解。这种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关于本案经交警部门的调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调解不属于交通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交警部门只是利用其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责任和损失的充分了解和专业认知,凭借其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和优势,促成当事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类似于法官处理民事纠纷中的调解,无权就损害赔偿的实际问题代替当事人作出任何决定。在调解过程中,交警部门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具备民事合同的特征和性质。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可见,当事人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认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既然如此,本案就应当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审查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应为无效:(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此同时,调解协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如果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并无上述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该调解协议就合法有效。

结合本案,由于李某和张某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张某并不知道自己经补充伤残鉴定的结果,在对事实情况存在错误认知的前提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应当视为重大误解的情形。故此,张某可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签订的调解协议。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依据,如签订调解协议后新产生的医疗鉴定书、后续治疗费单据、检查检验报告等。

3.增加损失的票据

4.签订的调解协议原文。

5.履行协议及实际赔偿的支付单据。

1.撰写起诉状时,可以在一份起诉状中写明具体内容,并请求同时撤销调解协议书,重新认定赔偿。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后反悔的情形并不常见,而且大多数类似的情况都无法通过重新协商的方式解决。由于交警部门的责任只在于查明事故责任,并无职责就双方的赔偿纠纷进行处理,故此,当事人通常只能诉至法院寻求解决。

尽管从法律关系上看,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与双方的调解协议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但通常来说,受害人都是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调解协议的同时,以侵权为由起诉侵权方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一般会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合并审理。故此,当事人在撰写起诉状时,应当将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两类不同诉讼请求一并提出,并陈明事实理由,无须对两类不同的主张分别起诉。

2.举证中需要详细说明李某的付款情况,并附上相应的单据。这能产生两个效果:一是让法院知道李某的履行情况,是否与法定赔偿存在较大差异;二是李某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是否因信息差异,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等主观恶意。通常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侵权人履行完调解协议义务后受害人又起诉的。由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因履行完毕而终止,无论受害方的诉求为何,法院通常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2)侵权人履行主要义务后,仅有部分义务未履行,导致受害人起诉的。按照当事人诉求分两种情形:一是受害人以合同之诉起诉,要求侵权人继续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会在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查明,并判决侵权人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实际履行。二是受害人要求撤销调解协议,按侵权之诉审理的。因侵权人履行了主要义务,该调解协议不符合撤销的法定条件,故人民法院同样应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侵权人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承担给付义务。

(3)侵权人未履行主要给付义务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受害人起诉的。受害人起诉时均会请求解除调解协议,并要求对整个案件按侵权之诉审理。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故在此情形下,因调解协议的法定解除情形出现,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将判决解除调解协议,同时以侵权之诉按照一般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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