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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变化总结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再次审议。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与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5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3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法应更加突出野生动物保护目的,规范野生动物利用也是为了保护,立法目的中可不对此作规定。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规定的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中的 “合理利用”,改为 “规范利用”或者 “有限利用”,以体现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对野生动物利用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管。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中的 “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一句;将第四条中的 “合理利用”改为 “规范利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条、第四条)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依法划定相应的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有的部门提出,修订草案新增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及其名录的规定,栖息地的保护范围与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的划定是什么关系,如何参照划定,不够明确,为防止保护区域交叉重叠,建议按照整合设立统一的国家公园的改革要求,更好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为下一步改革留出空间。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社会公众提出,近年来一些地方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危害生态环境,本法应加以规范和管理。还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人工繁育等条件下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自然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增加规定:一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作了规定,但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检疫环节还存在监管空白,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要求。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增加这方面规定:一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符合 “防疫要求”。二是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附有 “检疫证明”。三是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依法附有 “检疫证明”。(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

五、有些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法对规范野生动物利用设定了一些许可管理制度措施,对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增加规定:有关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6月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森林公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关企业,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方面的代表,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总的评价是:修订草案针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野生动物相关保护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人工种群分类管理,增加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利用管理,较好地处理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平衡了各方的意见,对社会关注的问题作了回应。修订草案的主要制度是可行的,相关规定清晰、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有利于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及时出台。有的会议代表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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