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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重灾区明显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职务犯罪的发案领域在不断扩散的同时,也出现了发案非常集中的领域,形成了重灾区。在目前的政府部门中,公安机关的权力极大,既有行政执法权,又有刑事侦查权。从办理户口、身份证等证件,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与公民日常生活的联系的密切程度是其他国家机关不能相提并论的。税务部门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二)职务犯罪重灾区明显

近年来,职务犯罪的发案领域在不断扩散的同时,也出现了发案非常集中的领域,形成了重灾区。这其中,交通厅、海关表现得最明显,各地官员频频落马,而且还多是大案要案;其他的,如公安、税务、金融领域发案也比较多。有关资料显示,检察机关查处的与黑恶势力刑事犯罪、严重经济犯罪相交织的,充当其后台和“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从犯罪主体上看,司法干警多,海关、工商、税务人员多,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多;据对随即抽取的83件黑恶势力刑事犯罪与严重经济犯罪背后的“保护伞”案件进行分析,83起个案的犯罪嫌疑人中,公安干警31人,占总数的37%,海关、工商、税务工作人员23人,占总数的27%,地方政府部门负责人11人,占总数的13%,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8人,占9%,检察人员8人,占9%,法院1人,狱政1人。(24)

第一,交通系统的职务犯罪。“从1998年开始,中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快速增长期,投资大幅攀升,占全社会固定投资的比重接近10%,创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水平。如此大的投资规模,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地方自筹。财政部的官员介绍,在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结构里,国家(包含中央与地方专项资金)投入占7%左右,车购税投入也在7%左右,国内贷款40%至50%,地方自筹25%至35%,剩下的为外资或其他投资。交通部有关专家指出,这一阶段,除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高速公路公司管理比较规范外,地方为提高筹资力度,普遍采取‘政企合一’的方式进行建设,大多数高速公路公司的管理方式是主管部门与公司两位一体,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经营。”(25)在这个过程中,交通厅厅长往往兼任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这类职务,政府直接参与投资建设与不完善的制度结构相结合,权力失去制约、加上交通建设中利润空间大,领导干部经手巨额建设资金,面临的腐蚀诱惑大,地方交通部门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一些地方交通厅长因此而纷纷落马,河南省交通厅三任厅长还“前腐后继”,以致形成了引人注目的“交通厅长落马现象”。

1997年以来,已经有16位交通厅长落马了,这些交通厅长的腐败,是工程招投标中职务犯罪泛滥的一个缩影,以致于现在“工程上马,干部落马”已经成为了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一种宿命。虽然我国已经于1999年8月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但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很多招投标活动并不规范,给职务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如,第一,招标文件与合同签订脱节,造价难以控制,给职务犯罪者留下了讨价还价的空间;第二,专业人才缺乏,调查论证不细,给职务犯罪者造成了可乘之机;第三,监督制约措施不力,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招投标运作方式,给职务犯罪者滥用职权提供了方便;工程建设高利润的诱惑,发现查处难度的增大,助长了职务犯罪者的侥幸心理(26)

第二,海关的职务犯罪。由于走私犯罪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走私分子不惜顶风而上,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而要想大规模走私,海关则是犯罪分子必须攻克的堡垒。不少海关官员倒在犯罪分子的糖衣炮弹下,走私分子和腐败分子肮脏交易也没有停止,触目惊心的走私大案、要案、特大案仍在继续发生,这在海岸线沿线的海关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而且,由于走私的保驾护航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作,海关的职务犯罪群发性特征明显,每一个“走私大鳄”的背后往往形成一个职务犯罪的链条,在海关内部往往是海关关长领衔,监管科室领导、具体监管人员紧随其后;海关外部,口岸的边防、公安、海警、商检、港务、船务等重要部门的一些人也往往纷纷下水,成为走私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厦门远华特大走私大案就是其中的典型。

第三,公安系统的职务犯罪。在目前的政府部门中,公安机关的权力极大,既有行政执法权,又有刑事侦查权。从办理户口、身份证等证件,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与公民日常生活的联系的密切程度是其他国家机关不能相提并论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给了职务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有的公安人员将本该为人民服务的权力当作杀威棒来大肆索贿,有的公安人员贪污罚没的款物,有的公安人员收取贿赂充当犯罪集团的保护伞,还有不少公安人员滥用权力,刑讯逼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厦门远华案中的李纪周、庄如顺就是典型。

第四,税务系统的职务犯罪。一方面,税务机关具有直接收取并掌管国家税收的权力,税额的计算,税基的确定,税票的开具,税款的保存等都由税务机关全程掌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还握有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力。在这一系列环节中,每一个税务人员都握有一定的权力,同时却又面对巨大的诱惑,不少工作人员滑入职务犯罪的深渊。税务部门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这种情况直接发生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具发票而不征税款。二是积压、截留国家税款。发现较多的是一些基层税务所(分局)负责人伙同会计人员违反国家关于税款征解入库规定,收税不解税,将本年(月)度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积压转下年,冲抵下年度税收任务而“卯吃寅粮”,造成国家对税款暂时失控。三是贪污税(公)款。违法违纪者有的分联填开完税证,大头小尾贪污差额;有的对已收税填开而纳税人没有取走的税票进行涂改,一票重用再次收税,贪污税款;有的白条收税,对纳税人假称完税证填开完或没带在身上先打白条收了税,之后见纳税人不再来催要,便不再开税票,将所收税款占为已有;有的利用纳税人不懂税收有关规定,收税不开票;还有的收费不上缴、罚款不入库,胡支乱花、挪用贪污。四是以各种名义、借口,向所管辖的纳税户借钱借物,借占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暗示或公开要求纳税人提供吃喝玩乐;收受或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证券;五是挪用税(公)款及公物。从挪用的具体对象来看,主要是挪用税款、纳税保证金及办公经费;从挪用的手段来看,主要有涂改完税证存根联、报查联的开票日期;跳号开票,不按税收票款“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结报入库,结报一部分票款,挪用一部分税款等。六是收关系税、人情税。任意降低税率,缩小征收范围或擅自不加收滞纳金,特别是对个体和临商的征税过程中,将有证户按无证户对待,以集体代替个体,从而在税收上照顾熟人亲友或为行贿人在税收上谋取非法利益。七是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八是私设“小金库”,奢侈浪费,私分公共财产。九是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发票,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27)

第五,金融系统的职务犯罪。一方面,中国的银行迄今为止尚未建立起现代银行制度,尤其是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缺陷导致内部控制机制难以完善,缺少有效的风险约束和自律机制,巨额的资金并没有被严密监控;另一方面,金融系统内的各种业务又是非常专业的,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很难介入这个领域,专业的金融系统工作人员面对不专业的管理制度,职务犯罪就容易被诱发。近年来通过金融票证诈骗银行巨款的案件频发,几乎都牵涉到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金融工作人员侵占、窃取银行客户资金的案件也屡禁不止,金融系统已成为职务犯罪的高风险行业。这些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了当前金融系统不良竞争加剧、监管不严等问题;同时,这些案件智能化的特征非常明显,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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