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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小组的建立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根据以上规定,代表小组的成员应当是同级人大代表。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在协助筹建代表小组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尊重代表意见,让代表自愿结合组成小组,以便充分发挥代表小组的作用。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作为一项日常工作。

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乡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代表小组的成员应当是同级人大代表。考虑到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是集体进行的,而不同级别的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地域范围均有所不同,因此,各级人大代表一般不能混编,否则会给代表小组活动带来许多不便。如果一个代表小组中,多数成员是省级人大代表,有几名县级人大代表,一旦这个代表小组到县级代表所在的县以外的地域开展活动,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几个县级代表就无权参加这些活动了,对于他们而言,也就丧失了参加代表小组的意义。

那么代表小组的建立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首要的,是以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为原则,具体而言就是要坚持小型、就地、方便、多样的原则。在组建代表小组时,应该特别注意代表的行业特点和居住状况。对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人大代表而言,由于全国和省级行政区域的范围很大,代表们居住得较为分散,在组建代表小组时,应首先考虑居住状况,兼顾专业和行业特点,以便于小组经常性地开展活动。对于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乡人大代表来说,由于所处的范围相对较小,可以优先考虑行业特点,兼顾居住状况,以有利于代表小组针对一些专业性问题,开展各种活动。同时,也要以尊重代表意愿为原则。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在协助筹建代表小组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尊重代表意见,让代表自愿结合组成小组,以便充分发挥代表小组的作用。代表“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还包含这样一层意思,由于代表情况不同,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也是允许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可以为代表提供参考意见,不应对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参加代表小组及其活动的代表形成压力,不可硬性安排。但是,应当通过组织履职学习等活动,使代表认识到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重要意义,鼓励代表积极履职,积极参加包括代表小组活动在内的闭会期间活动。

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分布特点看,大多数代表都有条件参加一个由本级人大代表组成的代表小组,但也有个别代表的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因同级人大代表人数太少,无法组建代表小组,为保证这些代表能够尽量参加闭会期间活动,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上级人大代表参加下级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一方面有利于上级人大代表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上级人大代表将下级人大及相关部门无权、无法解决的问题,反映给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其他相关部门,促进各方面工作的改进。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实践证明,各地代表小组活动开展的成效如何,与当地人大常委会协助组织的力度是密切相关的。常委会的积极性高,代表小组就组织得好,活动也开展得好,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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