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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号文书补说

时间:2022-07-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羽25号,正背面皆有文字,原题名为《仓夫令狐良嗣牒》。[96]这两件文书与羽25v号文书的相隔时间分别为五年和九年,所以三件文书所涉令狐良嗣非常可能是同一人。如果这一推测成立,那么S.2703 3号与羽25v号这两件文书所涉事项也应该发生在敦煌郡。而在上引S.2703 3号文书中,县尉为判官,“史令狐良嗣”是主典,只不过,这个“史”应非“仓史”,而是“县史”。

(一)文书校录

羽25号,正背面皆有文字,原题名为《仓夫令狐良嗣牒》。现正面被分别编号、定名为羽25 1《十大弟子赞兼诸禅师法门》、羽25 2《“乙亥年四月廿日宝护”一行》。前者纵28.7、横76厘米,残存43行;后者纵14.95、横9.85厘米,仅存1行文字。[89]

背面为仍用原题名《仓夫令狐良嗣牒》的文书,纵28.2、横28.1厘米,残存9行,卷尾钤有“李盛铎印”和“敦煌石室秘笈”印两方。图版之前附有编者的录文。

陈国灿已对该件文书进行重新校录:

对此,笔者有如下两点说明:

第一,改字。编者将第4行末两句录为“忝余所引,不违宁”。陈国灿改“余”为“职”、改“引”为“列”、改“违”为“遑”、校“”为“处”,[90]此皆可从。唯“引”似可更识为“司”。

第二,文书的定名。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部所藏《李木斋氏鉴藏敦煌写本目录》将本件文书名录为“仓夫令狐良嗣牒”;[91]《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抄录的《李氏鉴藏敦煌写本目录》则录其为“仓夫令狐良词牒”;[92]在羽田亨手写目录的图版中,有关本文书的定名部分虽略显污漫不清,但“仓”、“令狐良嗣牒”[93]等字则应属可辨;而《敦煌秘笈·目录册》及《影印册》皆依循既往定名。之所以如此定名,乃因先学将第7行的落款署名识读为“夫令狐良嗣”。今核查图版,被录作“夫”字的部分,因被正面墨渍所浸而模糊难辨,而陈国灿以敦煌郡为下州,《唐六典》所载下州属官未见“仓夫”之职为由,推测文书中的“夫”字为“史”字之误。[94]笔者同意误字的判断,但对其理由,则作如下补说:

1.英藏敦煌文书S.2703 3《天宝八载(749)三月廿二日史令狐良嗣请载支公用疋段事牒》载:

又,法藏敦煌文书P.3559+P.3664v《天宝十二载(753)敦煌郡仓账目》载:

(前略)

14 捌寸,钱叁伯壹拾伍文,正帐应在,窦侍御准

15 敕交覆欠。所由典令狐良嗣。

(后略)[95]

由此可知,在天宝八载与十二载时,皆有名叫令狐良嗣的人分别作为“史”与“典”。[96]这两件文书与羽25v号文书的相隔时间分别为五年和九年,所以三件文书所涉令狐良嗣非常可能是同一人。如果这一推测成立,那么S.2703 3号与羽25v号这两件文书所涉事项也应该发生在敦煌郡。

2.法藏敦煌文书P.2803 3《唐天宝九载(750)八月廿八日至九月十八日敦煌郡仓纳谷牒》之三载:

而其他如P.2803 3号之五、六、七、八、九、十二、十四等牒文也采用相同的签署格式。[97]在“天宝九载”时,敦煌称郡,为下州,[98]因此按照《唐六典》卷三〇《三府都护州县官吏》“下州”条记载,敦煌郡仓的官吏系统包括以下人员:“司仓参军事一人,从八品下;佐二人,史四人”,“仓督一人,史二人。”[99]其中,司仓参军“掌公廨、度量、庖厨、仓库、租赋、征收、田园、市肆之事”,[100]而仓督则“颛莅出纳”。[101]

又,根据《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同职犯公坐”条规定:

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

【疏】议曰:同职者,谓连署之官。“公坐”,谓无私曲。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是为四等。各以所由为首者,若主典检请有失,即主典为首,丞为第二从,少卿、二正为第三从,大卿为第四从,即主簿、录事亦为第四从;若由丞判断有失,以丞为首,少卿、二正为第二从,大卿为第三从,典为第四从,主簿、录事当同第四从。[102]

这些与仓储相关的官吏也需贯彻同职连署的四等官制,[103]在P.2803 3号文书中,索玉秀所任之“史”(仓史)与“仓督”同为主典,“主簿摄司仓”是判官。而在上引S.2703 3号文书中,县尉为判官,“史令狐良嗣”是主典,只不过,这个“史”应非“仓史”,而是“县史”。[104]由此推测,在羽25v号中,令狐良嗣所任应该也是与“仓督翟”同为主典的“史”(仓史),且在天宝八载改任“县史”。

(二)文书所见军饷补给方式

张弓指出,唐代至迟于天宝时普遍在各州郡设立正仓;正仓除承担受纳租税、出给禄廪与递粮这两项基本职能外,又因天宝间唐廷与周边民族战乱频仍,所以常常需向征行军或戍边军补给军饷。[105]

本件文书第1行的“郡仓”二字,便表明了其正仓的属性;而第2行“缘兵马过,廻造出仓”,便是指向过路的征行军补给军饷。这与向戍边军进行军饷补给的方式不同。P.2803-3《唐天宝九载八月廿八日至九月十八日敦煌郡仓纳谷牒》之二载:

(前略)

6 同日出青麦叁拾贰硕,豌豆壹伯贰拾捌硕,柒拾贰硕,粟柒伯陆拾捌硕。已上计壹仟硕。

7  付县,便送冷泉等五戍,充马料。空。

8 牒件状如前,谨牒。

(后略)[106]

由此可知,向戍边军补给军饷,乃通过属县予以拨付,不会由“兵马”直接过仓取粮。

此外,本件文书所指向的仓储粮食——,“即‘穈’之俗写省笔字”,为赤粱粟,有记载称嚼之“则津液生,余物则下咽。士卒用小囊盛置马上,遇水渍之尤美”。[107]结合上引P.2803 3号之二可知,既可为士卒的食物,也可充作马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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