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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主体

时间:2022-03-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很单纯”地将单行条例作为研究对象,对单行条例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进行系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创新与不足_单行条例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的实践为例

(一)可能的创新

1.本书研究的选题新

学界对民族区域自治、民族立法权、民族立法高度重视,已经有很多研究成果。但是,单独以单行条例为研究对象的著作和论文却比较少,有关单行条例的研究主要是零星分布于民族区域自治、民族立法权、民族立法的研究当中。譬如,王允武、田钒平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张文山的《通往自治的桥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吉雅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康耀坤、马洪雨、梁亚民的《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单独以自治条例为对象的著作也不断涌现,但较少,譬如张文山等的《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杨道波的《自治条例立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宋才发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自治区自治条例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2013年以来,只有寥寥无几的几篇论文是单独以单行条例为研究对象的,如宋才发的《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制定与完善》(《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佘玉塑的《略论单行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途径》(《淮海工学院学报》2013年第20期)、杨芳的《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立法的考察分析》(《理论与改革》2013年第2期)。目前还没有人把单行条例作为单独的研究对象进行过系统研究。本书“很单纯”地将单行条例作为研究对象,对单行条例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进行系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2.打破学科屏障,拓展民族立法学的研究领域和现实内涵

本书所研究的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边缘性课题,所涉及的领域除立法学、民族法学外,还包括民族经济学、民族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这一交叉课题的研究,要求将单行条例的研究从规则提升到制度,将单行条例的研究从理念落实到具体实施,从单行条例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层面把握单行条例立法的制定与实施,从单行条例立法效益的层面解读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生产或实施机制,将立法效益的精神推进到单行条例立法领域,为推动单行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找寻可操作的制度化机制和理论依据,因此,这一基础性的跨学科研究,可以为认识和思考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立法提供独特的理论视角,并将有助于深化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理论研究,拓展民族法学、民族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和现实内涵。

3.本书研究的成果新

本书提出的基本问题本身就比较新,过去人们研究自治立法,更多的是关注自治立法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价值的关系以及自治立法本身的基本立法程序,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更多是从发展经济学、发展社会学的角度找寻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而本书所要关注的问题却极为不同,我们关注的问题是,如何用足单行条例立法权,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设定的单行条例的治理功能充分发挥出来,真正有力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围绕关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通过研究,挖掘了单行条例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理清了楚雄州运用单行条例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揭示出运用单行条例立法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勾勒出进一步用足用好单行条例立法,促进楚雄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期待,设计了实现新期待的具体路径;提出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如何进一步用足用好单行条例、提升民族自治地方治理水平、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致思路。

(二)本书研究的不足

第一,本书以楚雄州的实践为个案,力图找出单行条例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虽然也找到了一些看起来是规律的规律,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或得出一些新的结论,但是,笔者也意识到以个案为基础所归纳的结果可能存在不足,这些观点和结论有待理论界来批评和指正,有待于楚雄州的实践来检验。

第二,资料的搜集仍然相对不够。全国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受时间和精力的限制,我们无法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相关资料都收集齐全,再加上立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有些资料属于国家秘密,除楚雄州外,不易拿到相关核心资料。因此,受资料的限制,有些分析难免以点概面。

第三,有些内容的挖掘还不够深入。本书涉及的领域除立法学、民族法学外,还包括民族经济学、民族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尽管我们已经做了最大的努力,但由于我们的知识储备、认知能力不足,有些跨学科的相关问题挖掘还不够深入。

第四,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矛盾,需要考虑很多因素,依赖于多元的途径。由于笔者集中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手段,难免给人以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诊断不足”的感觉。

【注释】

[1]张文山教授认为,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时并不十分清楚自治条例要规范什么内容,很多自治条例只是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样式“比葫芦画飘”。参见张文山著《突破传统思维的瓶颈: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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