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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庭审两年余

时间:2022-06-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至今河南中医学院未签字确认的欠款还有8370万元。这充分说明我方是认真履行合同的。自单方解除合同函对方收到之日起,已生效。施工方提出五条理由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学校方提出六条理由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应想出解决办法。主裁提出由第三方造价鉴定单位在仲裁委和学校方、承建方的见证下进行公平算账,双方对这一提议均表示同意。仲裁庭随即确定由排名第二的河南龙华建设工程咨询公司进行此项工作。

仲裁是一个极为艰难、严谨的过程。像法院审案开庭一样,对双方的心理与智慧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我之所以不惜纸墨、详细认真地记述仲裁的详细过程(源于现场记录),一是觉得对中医学院来说具有史料价值,有必要保存;二是想让大家知道一下那种唇枪舌剑、火花四溅的场面,感受一下那种毫不退缩、惊心动魄的气氛,体会一下那种拼尽心力、奋力一搏的艰辛,了解一下在一个很陌生的领域和环境里,我们的代表是如何为维护学校的利益,顶着巨大压力,以精心的准备、坚定的信念、无畏的气概,与对方针锋相对、斗智斗勇,并最终取得胜利的!

仲裁委开庭时有五方人员参加:纠纷的双方;双方聘请的律师;仲裁委指定与双方均无任何关系的三位仲裁员。

这个案件,仲裁地点都是在郑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为减少重复,下面记述时关于地点和开庭的人员都不再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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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仲裁开庭审理

时间:2010年7月28日

主要内容:施工方提出:①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②要求学校支付所欠他们工程款21315.8071万元。学校方提出:①确认合同对招投标结果改变的条款无效;②要求施工方对违约、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赔偿8000万元。

参加人员:

学校方:付强副院长、解建新主任、雷天锋副主任、栗魁律师、沈雷律师。

施工方:参加六人,包括两名律师。

·主裁发话:

首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来源、论据的形成时间(主要内容)、证明的事项每份证据进行说明,对证据的完整性进行评点。

一、针对对方的论据目录,要有针对性,对论据逐项进行质证。

二、对质证意见的内容要求:①真实性;②关联性;③实效性;④法律依据及评判。

三、针对争论焦点进行分组,然后围绕每个组可以进行争辩。

四、对证据进行分类:①对论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②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③对真实性、证明目的都有异议。

五、对证据形式上提出要求等。

·施工方律师发言:

一、学校严重拖欠工程款达1.5亿元。

二、工程质量优良,教学实验大楼A区已交付使用,其他工程合格。

三、由于河南中医学院延误工程款,我方提出索赔7000万元。

四、我方提出仲裁后,河南中医学院擅自对后续未完工程进行招标,严重损害我方利益。

·主裁发话,关键焦点四个:

一、中医学院有无合同解除权?

二、拖欠工程款金额是多少?

三、已完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四、损失计算,即违约金多少?

·校方栗魁律师发言:

一、学校向施工方发出的《解除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已于施工方收到通知书之日解除。

二、学校并未拖欠工程款。

三、施工合同对招投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改变,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四、四方认质认价单远远高于市场价,应当按定额及评估市场价计价。

五、教学实验大楼中部(C区)钢架结构质量问题严重,应当检测,修复,其产生的费用应由施工方承担。

六、施工方装饰材料,以次充好,假冒品牌,伪劣产品,应当现场勘查,进行评估。

七、施工方应赔偿工期延误、项目经理不到位、违反廉政协议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主裁发话,争论焦点归纳:

一、合同是否已有效解除?

二、工程款金额。中医学院收到施工方请求支付文件后没有及时答复,是否可以视为默认?到底是否存在拖欠?

三、投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是否存在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四、索赔、赔偿问题。

考虑稳定、和谐,希望中医学院后续工程先别动,但只是建议,不在本次仲裁范围之内。

·施工方一位部长发言:

一、河南中医学院拖欠工程款严重,致使工程停工,双方已无合作基础。

二、希望加快仲裁,核定工程造价。

三、河南中医学院后续工程不能开工。希望仲裁委公开、公正解决。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我们对前期工程已经进行认真核对,按照招投标书不是拖欠工程款,而是已经超付了;在所签署的合同书中有多处和招投标书不一致,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应视为无效合同,请仲裁庭公断。

·主裁发话:

一、案件金额巨大,仲裁庭非常重视,我们一定公平公正处理争议。

二、在履职期间,我们有纪律,各方要遵守我们的纪律,我们不单独会面双方任何一方的当事人。

三、希望在仲裁过程中,双方不要激化矛盾,应该平息矛盾,化解矛盾。

两个具体问题:

一、质证意见的完善时间,一周时间完成,即8月4日,超期不再接收。

二、双方考虑,是否进行造价鉴定?

第2次仲裁开庭审理

时间:2010年8月8日

参加人员:

学校方:付强副院长、解建新主任、雷天锋副主任、栗魁律师、沈雷律师。

施工方:副总经理及聘请律师等四人。

·施工方副总经理首先发言:

一、河南中医学院严重拖延工程款是导致工程停工的主要原因。至今河南中医学院未签字确认的欠款还有8370万元。这是不争的事实。

二、A区已投入使用,按照建筑法有关规定,未经验收业主已接收并投入使用,自工程移交之日起视为已通过验收。B区工程主体已被河南省建筑质量监督站评为省优质结构,有证书为证“工程质量合格”。这充分说明我方是认真履行合同的。

三、河南中医学院单方解除合同无效,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河南中医学院应支付我方被迫停工造成的各项损失,我方索赔7000万元,应及时支付。

·施工方律师发言:

补充一条:在双方合同未解除之前,中医学院对后续工程又进行招标属违法行为,应视为无效。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针对对方所述,我方认为:

一、截至2008年年底,我方已支付工程款2.417亿元,经我方委托甲级造价咨询单位——北京诚和计算,已完工程造价仅为2.37亿元。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进度85%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已明显超付,可见造成停工的原因在对方(详见我方质证材料第二册)。我方多次要求对方前来核对,但对方一拖再拖。

二、经对C区钢结构进行检查,存在质量问题,还需进一步进行检测。评定的省级优质结构,有待进一步核实。

三、依据法律规定,因对方违约在先,我方要求单方解除合同。自单方解除合同函对方收到之日起,已生效。我方对后续工程招标符合规定,对方应立即撤出施工现场。

·学校方栗魁律师发言:

对方在前期施工过程中,甲方确认对部分认质认价材料,存在欺诈行为。

·主裁发话:

一、现在的核心问题是工程款到底是超付还是严重拖欠?需要确认。

二、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终止)?

第3次仲裁开庭审理

时间:2010年8月10日上午

主要内容:针对合同书是否有效问题,施工方提出索赔问题及要求继续施工问题进行仲裁。

参加人员:

学校方:孙建中书记、郑玉玲院长、段荣章副书记兼工会主席、付强副院长、解建新主任、雷天锋副主任、栗魁律师、沈雷律师。

施工方:副总经理和有关人员六人,包括两位律师。

·施工方副总经理发言:

本工程建设过程中,我们是积极的,我们认为合同有效!因为停工不是我们提出,是2007年学校方付不起工程款了,所以应继续履行合同。我们还接着干,对河南中医学院来说,最便捷,最快!河南中医学院所担心的是:

一、材料价格问题,以后可以采用甲方供应或以中医学院认定为主,不再坚持四方认价。

二、关于河南中医学院教职工对我们看法不好的问题,我们以行动来挽回。从项目考虑,我们包清工都行,被赶出去,我们丢不起这人。其他方面尚未定案(双方均已经有涉案人员“双”规),不能干扰合同履行,仲裁庭不能受其干扰。我们领导层很重视,请求中医学院支持我们。

·校方付强副院长发言:

原合同因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和合同法,前后不一致,所以属无效合同。同时对部分工程又违法分包给18家企业。工程承发包存在行贿、犯罪的行为,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人员私自改变、更换、大量使用未经学校方批准使用的主材(钢材、水泥等),虚报材料价格。现在谈不上继续履行合同。

·校方郑玉玲院长发言:

仲裁之前,双方曾多次协商,而一年多的时间,谈判无任何进展。学校对教学实验大楼“烂尾楼”工程已经忍无可忍!在过去的几年,施工方多次组织民工围堵新老校区和领导办公室,甚至雇佣职业打手围堵学校领导的住所,闯入学校新校区解主任的家中威胁家人,尾追主管领导,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社会影响极坏。中医学院上万名师生对施工公司已经非常失望,学校对施工公司已经没有信任的基础,合同的违法情况已经非常清楚,不再赘述。

·校方段荣章副书记兼工会主席发言:

多方面证据表明,合同无效,已无法履行,职工们提起此事很愤怒!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已经发现工程中出现行贿、犯罪情况,双方纠纷多年、谈判多年、停工多年,因此无法再合作下去。

·主裁发话:

河南中医学院关注复工,要求紧迫。施工方提出五条理由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学校方提出六条理由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应想出解决办法。仲裁委对此案非常重视,依据仲裁规则,仲裁庭无权单一裁决,应就造价和合同效力一并裁决,首先应确定违约方!

第4次仲裁开庭审理

时间:2010年8月10日下午

主要内容:双方继续针对合同书是否有效问题,施工方提出索赔问题及要求继续施工问题进行仲裁。

双方对合同的有效无效及教学实验大楼已完工程的造价问题仍然是僵持不下。主裁提出由第三方造价鉴定单位在仲裁委和学校方、承建方的见证下进行公平算账,双方对这一提议均表示同意。但施工方提出在北京选,学校方提出在河南选,主裁最后提出施工方在河南选两家,学校在北京选两家,仲裁委在上海、广东各选一家,然后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造价鉴定单位,双方均表示同意。

经过仲裁方、校方和施工方查询,有以下几家符合入选条件:广东华审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上海万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北京富邦永晔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北京华建联造价工程咨询公司、河南省建设工程咨询公司、河南龙华建设工程咨询公司

最后确定用轮转圆盘的方式,把以上备选的造价鉴定单位的名称都写上,双方各选一位负责人转动圆盘,箭头指在哪一个就确定是哪一家。学校方是我转的圆盘,施工方是副总经理转的圆盘,在大家的见证下出来的结果是:第一名为北京富邦永晔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第二名为河南龙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郑州仲裁庭马上通知了北京富邦永晔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但三天后北京这家公司回复放弃造价鉴定权力(事后得知北京富邦经过了解,发现此案太复杂,主动放弃)。仲裁庭随即确定由排名第二的河南龙华建设工程咨询公司进行此项工作。

第5次仲裁开庭审理

时间:2010年8月21日上午

主要内容:针对合同是否有效,前期工程款问题的仲裁。

参加人员:

学校方:付强副院长、解建新主任、栗魁律师、沈雷律师。

施工方:副总等四人,包括两名律师。

·主裁发话,本案焦点:

一、原施工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二、工程款问题包括:

(一)被申诉方收到申请结算文件未答复是否视为默认?

(二)工程款结算金额是多少?欠不欠?欠多少?

(三)部分合同条款是否无效(与招投标冲突的条款)?

(四)赔偿问题:包括索赔、违约金、利息、工程款中包含签证能否作有效的结算依据,双方是否同意?请施工方和学校方围绕以上焦点举证说明。

·施工方副总发言:

原合同不能解除,双方合同26.4(通用条款)、44.4条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条件,44.5条约定了解除合同的形式,解除应提前7天向对方书面通知,我方虽收到对方解除通知但不予认可,并立刻通知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对方支付所欠的工程款。根据《合同法》24条,我方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提出异议,提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了违约方无合同解除权。支持上述观点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合同书,第八组证据19,第九组证据20,我方向各级领导机构发的函以及向对方发的函。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一、合同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生效。依据《合同法》96条,解除通知到达就表明已经解除。解除权是形成权单方行使,对方异议或提起仲裁只是异议权。

二、合同38.1条明确分包要经发包人同意,38.2条规定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关于44条我方未提前7天告知,因我方解除不是依据合同条款,而是依据《合同法》94条的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没有排除法律解除效力。法定解除提前7天告知不适用,关于施工方证据第一组证据1,对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我方按的是法定解除。对第九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明对方已接收到我方通知。

三、停工原因是对方造成的,对第八组证据中协办函与督办函真实性无异议,但二函实际间隔仅3日。

四、工程款数额4.5亿元是施工方自己报给省政府清理欠款办公室的,数字不准确,和实际相差巨大;批复是施工方采取违法围堵方式迫使政府部门基于压力做出的,投诉函上也未确认事实。对投诉函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批复的真实性无异议。施工方提供的我方招投标函与本案无关。

·学校方律师栗魁发言:

举证证据:1、2、3册,第一册是程序部分,第二册是事实部分,证明内容详见证据目录。2006年6月10日最高法院公告上的判例证明了违约方也有合同解除权。

·施工方副总发言:

停工的原因是对方指示停工,对方违约的证据随后出示。堵门的不是我方人员,是民工和材料商。学校方称依据《合同法》94条行使解除权,但我方不存在94条规定的情形,对方无权行使解除权;双方所签合同依法有效,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合同中有提前7天告知义务,约定从于法定;对学校方提供的第一册证据1、2、3、4、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通知不发生解除的效力,我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证据6不完整,不能反映公证全貌;合同上的公章和解除通知书上的公章不一致,质证意见详见证据质证意见;对第二册证据20份合同真实性不认可,审计底稿无任何人签字,对真实性不认可;对第二册证据1、2、3、4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5不完整;对监理工作人员解除联系单,2008年6月5日情况通报因对方无原件,不予质证;对证据10不认可,详细意见见书面质证意见。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合同44.5中约定的7天是在违反44条的条款时才使用,专用条款效力高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延迟付款的利息,施工方知道我方审计底稿回复意见,可见审计时是双方参与的。关于劳务分包,认可合法的劳务分包,清包可以,但带机械是违约分包。主体工程是禁止分包的,分包的主体应有资质,但没有。合同解除的约定,只约定了几种解除,但没有排除法定解除。按法律规定我方有依法解除权。

·主裁发话:

应施工方申请,仲裁庭到河南省审计厅调取了学校方对审计底稿的回复,双方对此发表意见。

·施工方负责人发言:

对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08号回复,学校方对分包问题做了回复,09号回复、14号回复、15号回复、16号回复证明了我方不存在违约情况,对方是清楚的。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对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审计工作底稿是真实的,回复意见只是当时的意见,未经法律认证。08号是我方只回复了工程质量,施工方不是肢解分包,分包单位至今未提供资质。招标学校方是按程序走的,当时面积未确定。更换项目经理问题,我方同意更换但保留处罚权。

·施工方人员发言:

审计底稿反馈意见经仲裁庭依法调取并加盖审计印章,但对方提供的审计底稿复印件无任何公章,合同是有效合同,反馈意见向审计厅提供是真实的。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反馈意见只是为申方辩解,而没有决定性意见,没有对任何问题下结论。反馈意见证明了审计底稿的真实性和20份合同的真实性。

·施工方律师发言:

焦点2举证,第一组1、合同依据在通用条款25、26条,专用条款23 条P40,26条P41,2-《C区钢结构部分付款协议》,证明内容详见证据目录。

·校方栗魁律师发言:

合同23条,合同价款规定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无效;材料优惠问题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合同23条无效;专用条款25条,工程量确认双方未履行,停工后双方重新核对;26条进度款不是阶段性核算,是根据进度款预估的,26条违反招投标文件,二次设计费是A区的;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施工方律师发言:

举证第二组证据4,签证书31次,对方批了24032万元。报的是4亿5千万元,第18次缺了,16次和19次重复,从20到31次未付款,后11笔未付款。证据5,32-40次,上报11543万元,报了9次,根据通用条款25条,接到报告后7天未计量,第八天起视为确认;证据6,催款函等第二组;证据7,工程验收单;证据8,获奖证书;证据9,承诺书等,证据12、14、15、16,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详见证据目录。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请施工方明确结算数额依据。

·施工方副总发言:

以审核的阶段审核报告数额,4.5亿元打九一折,为4.1亿元。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合同通用条款,25条双方没有核算工程量,没有计量报告,只有工程量报告;施工方计量的进度款,没有核算报告,经阶段性核算后方能支付,进度款不是结算款,进度款报2.4亿元,按合同付65%,不违约;已支付了2.4亿元,按合同约定应付1.9亿元,不存在欠款,已经超付;对前19次签证书认可,对后9次不认可,后9次未收到,申请方也未作为仲裁的依据;证据6是申请方单方发出的函,我方不予认可;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要求整体工程获鲁班奖未达到;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A区是提前使用了,合同约定2008年4月30日A区完工,但到9月仍未完工,对方违约;对证据14,工程量确认单是零星工程,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认价单有异议,部分材料品牌质量,实际用的与认价单不符。2006年8月4日隔断(卫生间),2006年9月14日钢筋,2006年8月4日黑板安装说明无原件。对其他的真实性无异议,对15次监理会议纪要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对方单方通知单不认可,未见到。质证意见详见书面材料,对证据16文件影印建筑工程结算书。只有工程结束时才存在结算。送审价只存在结算书中,而不存在于阶段核算报告中,文件中约定送审价,最高院对重庆高院批复(2005.154号)未用通用条款33.3条的规定,双方一直在核对工程量,并不是不予答复,我方确已收到,但不代表认可。

举证第四册证据证明工程价款,第六册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详见证据目录及证据说明。

·施工方副总发言:

合同书,P26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和材料商,《建筑法》25条对此也有规定;对第四册证据1.2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付款凭证有异议,是内部转账,我方未收到钱;对证据4不认可;对第六册证据材料价格《评估报告书》是单方委托,不认可,学校方对审计底稿反馈意见11号、31号、32号对相关问题都有说明,《评估报告书》在2010年5月19日出具,在我方提请仲裁后,其中的照片与报告无关,送检材料不具真实性。其他意见详见书面材料,补充提交工程量,核对47张签证单。

·主裁发话:

对刚才双方辩论的问题需要认真核对。双方是否需要补充提交证据的时间?庭审中需要的证据9月3日前提交,如需鉴定,鉴定需要的证据另行提交。今天开庭到此结束,下次开庭于9月10日,继续今天的庭审,双方是否同意?

·校方付强副院长发言:

一、单方解除合同,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已经生效。

二、施工方在工程建设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欺诈行为。

三、相信仲裁庭会主持正义,还河南中医学院教职工公道。

第6次仲裁开庭审理

时间:2010年9月10日

参加人员:

学校方:付强副院长、解建新主任、孟宪峰书记、雷天锋副主任、栗魁律师、沈雷律师。

施工方:副总经理等五人,包括律师。

·主裁发话:

首先处理上次庭审遗留问题。

·施工方律师发言:

上次补充提交核对工程量确认单,当时鉴定方北京诚和是以中医学院的身份和我方核对的,鉴定报告中我方未看到列举数量。

·校方律师栗魁发言:

关于工程量,我方不回避,在双方确认的无争议工程量均有我方盖章、签字,其余是尚存争议的。未经盖章的附表签字是核对中过程签字,不是结果性文件签字,并且属我方人员签字只有田文飞、张建文、雷天锋三人,其余均不认可。对方称的核对工程量,我方认可依法鉴定的结果。

·主裁发话:

请双方围绕焦点举证并说明。

学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举证证据第五册:

一、审计报告已明确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相冲突。

二、审计底稿内容同上。

三、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已具体列出对照表。

四、列举作为依据的法律规定,招投标法46条。

·施工方副总经理发言:

对审计厅报告和底稿是审计单方认识,是间接的,我方不认可。

一、合同经河南“大项办”主持,经过招投标,依法有效(合同法第8条)。学校方主张的部分条款与其解除合同的主张矛盾,有效为何解除?无论解除或无效学校方主张均不成立。

二、施工合同是学校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新校区教学楼、食堂、宿舍楼、运动场条款一致,是保护学校方利益的。

三、从招投标性质,招标文件可与合同有不同。招标文件只是邀约邀请,只是招投标第一步,要经一系列投标行为,投标是邀约,二者通过答疑,完善有所不同是可以的。招投法46条对方引用断章取义。30日内要订协议,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本案是费率合同,图纸未出,属边设计边施工边报批,我方编制了费率标的。5月招标,9月图纸才出。

五、对方给审计厅回复称不构成不一致。招标文件是合同一部分,合同无约定以招标文件为准,且称年费率与月费率一致。

六、专家观点“郑高院”民一庭书第196页,本案合同未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变更。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一、我方主张合同计价条款等部分条款无效,不是合同全部无效。不存在施工方所说我方主张矛盾。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了相冲突的部分无效。

二、招标文件附有合同条款,约定了费率招标,付款按已完工程的85%支付,合同已更改了。

三、招标文件属邀约邀请,投标文件中已明确了按9%优惠比例投标,响应了招标文件。合同应将定额取费材料全部计入优惠。招标文件与合同分别计价差别2000多万元,招标法规定非常明确,不得违反招投标文件,违反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且罚款。

·施工方经理发言:

学校方称材料价格冲突,招投标文件称按年计价,合同按四方认价应当认可。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材料调差有定额的不少超出政府指导价的认价。有定额的甲方又重新认价,不存在四方认价,投资监理负责人先在学校工作以后又到施工方工作。施工方相关负责人也被检方带走,学校方相关负责人也在接受调查,四方认价内容已涉及职务犯罪不可采信,合同已无法履行,请仲裁庭尽快仲裁解除合同。

·施工方经理发言:

学校所称上述情况我方不认可。

·主裁发话:

围绕焦点4举证并说明。

·施工方律师发言:

一、合同依据:合同26、4条.35、36条,专用条款35条。

二、法律依据:合同法108、113、283、284条。

三、举证第二——4,5,6;三——7,9;四——11;五——12,13;六——14,15,16;八——19;证明学校方拖欠工程款,对方签了我方提交了一张单子,前20次延期付,20次之后未付。31-40号单学校方有人员签收,但没签。合同25条规定对方不签,从第八天开始视为确认,到期不付产生利息。有催款记录和签收记录。证据7验收合格。证据11、13已描述学校方自己认可拖欠工程款,审计报告第八项,我方停工是学校方指令停工,图纸延期半年才给。证据12我方共向学校方发了149次索赔,有申请表,有计算过程,有依据,有对方回复、签收,学校方对41、42、49-56次索赔都批准同意。149次中有的批准同意,有的认可事实不同意索赔,有的不认可事实,有的无回复。现在损失每天都在增加,本次请求索赔5200万元,远小于实际损失。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关于延迟付款,按招投标计价方式和合同约定,我方不存在延迟付款,对方所报工程款无计价单和工程量核对,对方主张的利息不成立。我方不存在违约和损失赔偿。关于工期延误,要有充足理由和客观依据,即机械、人工、现场使用情况。我方不认可此项索赔,未得到发包商签字认可,监理的批复不成立。监理有批复的已做鉴定,关于工程停工,我方未发过停工令,停工有严格规定,我方缺钱,对方有垫资义务。2007年8月双方有恢复施工协议,2008年12月31日前须完工,对方仍未完工。证明施工方索赔不成立,举证第七册证据。主张索赔举证第八册证据,索赔依据:合同35、2条,承诺书,索赔项目及清单(补充证据第24页),举证补充证据。

详见目录及证明内容。

·施工方律师发言:

举证补充证据1、2民事调解书两份,2确认单,4记录单,5管理人员上岗证(详见目录及证明内容)

质证意见:我方依据15号材料可证明学校方发过停工通知,停工是学校方因资金不足指令我方停工。新、老校区处理,贷款用途等与我方无任何关联关系,应由学校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监理是学校方聘请的,停工原因在学校方,此费用应由学校方承担。我方反对再次招投标,学校方无权解除合同,再次招投标此费用请求应驳回。延期交工原因在对方指令停工,因此产生费用要求我方承担毫无道理。我方由于人员调整更换项目经理经过学校方同意,且工地获多项奖励,没有因此给学校方造成损失。A区提前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是学校方要求,索赔应在28天内提出,且连续提。学校方所列举的事项都未在28天内提。关于赠送相关物品,前提条件是按时支付工程款,且赠与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履约保证金是对合同履行的保证,我方出具了建行的承包履约保函,最高保证金500万元。关于钢材,建筑法25条,合同28.6条有规定。所有产品全部检验合格,学校方罚款于法无据,在学校方对审计底稿的回复中也可印证。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对补充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恰证明灯具提供商是张某个人,不是认价单规定的两个供应商,证据不认可,只凭价格单说明不了施工情况,证据4不认可。履约保证金和保函不同,保证金可使用,保函不可用。对钢结构恢复正常费用申请鉴定。对A区已用部分维护保护费用及赠送物品价值申请鉴定。

·施工方经理发言:

对方证据第六册(中册)编号1008设备报审表,0703材料确认单。2005年5月31日,通知无原件。9,A区6#7#8#9#10#石材提供的认价单是南大门用的,不是教学楼用。室外石材确认单缺332号工作监理单。8、9部分材料价格确认单无原件,0705、0804材料确认单无原件,第六册(下册) 11,主要材料表无原件;0702材料确认单无原件;2006年6月16日,灯具认证认价情况报告无原件;灯具价格确认单无附表;电缆电线价格确认单无附表;装修及安装材料认质认价通知无原件;997设备报审表无原件;0707材料确认单无原件;木地板价格确认单无原件;复合木地板价格确认单无原件。

·主裁发话:

对以上双方所提问题是否同意先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

第7次仲裁开庭审理

时间:2010年11月3日上午9:00

参加人员:

学校方:付强副院长、解建新主任、孟宪峰书记、雷天锋副主任、栗魁律师、沈雷律师。

施工方:副总经理等四人,包括律师。

鉴定方:河南龙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

·主裁发话:

根据上次选定鉴定机构抽选结果,正选北京富邦永晔工程造价有限公司称其未接受过法院或仲裁委的委托且距离远,不愿接受委托。仲裁庭决定用备选河南龙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此次鉴定工作,双方是否同意?

双方均表示同意。

·主裁发话:

确定鉴定范围,施工方申请的是A、B、C区工程造价及索赔,学校方有无异议?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明确索赔事项,对其他无异议。

·施工方经理发言:

根据第五组证据,5200万元。

·主裁发话:

鉴定索赔应是跟工程造价有直接关系的,需要技术手段解决的,不包括利息计算等,具体列出清单,双方是否同意?

双方均表示同意。

学校方申请鉴定的是:

一、C区钢结构除锈费用。

二、对方曾承诺的优惠条件。

三、大楼质量问题所需投入的维修费用。第2项不属于工程造价范围,第3项需进行质量问题鉴定,确定方案后才能算出工程价款问题。第1项也需质量鉴定。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施工公司建筑的教学实验大楼C区钢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已做出初步结论,质量不合格,并要求逐一检测加固,加固返工的费用,按建筑法规定,理应由施工方承担。

·主裁发话:

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尊重双方申请。学校方请求应先确定质量鉴定单位,双方是否同意?

·施工方经理发言:

不同意提质量鉴定。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我方第八组证据提出了质量问题。对前期质量不做鉴定是不行的,因为牵涉到师生生命安全问题,这是最大的问题。

·主裁发话:

此问题会合议。关于工程量,施工方上次称回去核对,核对后有无异议?

·施工方经理发言:

2009年曾对过量,我方签字的有47张计量单,但有一部分外装修未对完。学校方提交的鉴定报告上的量不全。我方核对的量与对方的差别我方列了个单,可提交鉴定单位。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双方签字的只有十几张,对方称的47张很多我方未签字。既然重新鉴定,应重新核对工程量。

·主裁发话:

有对方确认的确认,不能确认的由鉴定单位或仲裁庭认定,双方是否同意?

·施工方经理发言:

不同意重新核对,双方已确认的应认定,十几张有盖章,其他有对方人员签字。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此事已经很清楚的,没有必要再做鉴定。

·主裁发话:

双方提交工程量材料,鉴定机构根据鉴定规则及法律做出认定。请鉴定方发言。

·鉴定方发言:

首先要明确鉴定范围和事项。要明确工程造价主张的基数。工程量签认双方分别提供清单,通过仲裁庭提交。双方自己主张的造价及依据列清单,具体问题在取得资料后向双方发函,鉴定费按标准预交,最后多退少补。

·主裁发话:

鉴定方不能单独与施工方及学校方联系,鉴定方要保持鉴定的独立性,双方均不要擅自找鉴定方,所需提交资料及意见通过仲裁庭提交。鉴定方列出材料清单,双方七日内提交。所列清单外认为与此次鉴定有关可提交。鉴定过程中有违规情况,双方可向仲裁庭反映。

第8次仲裁开庭审理

时间:2010年11月29日

参加人员:

学校方:付强副院长、段荣章副书记兼工会主席、解建新主任、孟宪峰书记、雷天锋副主任、栗魁律师、沈雷律师。

施工方:副总经理等三人,包括律师。

·主裁发话:今天是协调会,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中医学院支付部分工程款,并对后续可能欠款提供银行支付担保。

二、终止施工合同,施工方限期退场。河南中医学院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对后续工程复工。

三、限定期限,由司法鉴定单位——龙华公司做出造价鉴定。

四、以上内容在仲裁庭监督下签订协议书。

双方原则同意“分期仲裁问题”的调解方案,但就先期支付工程款数额,提供银行担保金等问题存在巨大差距,并进行了激烈争论近四个小时。

·校方付强副院长发言:

同意先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但施工方应先期支付所欠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另应支付所欠水电费。

·主裁发话:

一、5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在此仲裁申请之内。

二、水电费用结算时再说,最后解决,希望服从调解意见。

·校方段荣章副书记兼工会主席发言:

请仲裁委认真考虑施工方在学校建设教学实验大楼留下的巨大后遗症对学校师生的影响、对社会的影响,这不是用钱来衡量的。

·施工方副总发言:

学校给我们2000万元保函应再加一个担保单位,担保单位应为“开口”担保形式。担保单位是一个核心问题,是我公司的意见,必须要有。

·主裁发话:

今天不可能把所有问题都解决。中医学院开2000万元银行保函。

·校方律师栗魁发言:

应补签一个从中医学院撤场协议。

·施工方副总发言:

一、河南中医学院大楼旁临时建筑我们自己拆。

二、现场剩余材料尽量用。

三、所支工程款欠的发票我们补。

·施工方律师发言:

应考虑后续未完工程利润问题。同时希望:

一、9%优惠不再让。

二、6%(钢结构)不再让。

三、四方认价单应得到尊重。

四、竣工资料的移交时间在结算后。

五、保函不足的,应有单位担保。

·主裁发话:

一、合同解除期间,双方不要采取其他步骤和措施。

二、谈让利不现实。

三、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仲裁庭以后需解决的问题。

四、四方认价:以后协商。

五、担保问题,再交流。

六、保修问题,双方协商。

七、河南中医学院提的解除合同改为终止合同。

八、四方认价问题不与本调解协议挂钩。

九、存在问题:支付不足额保函资金的担保问题。

请河南中医学院尽快做出答复,是否同意此调解方案。

第9次仲裁开庭审理

时间:2010年12月6日

参加人员:

学校方:付强副院长、解建新主任、许东升主任、孟宪峰书记、雷天锋副主任、赵静新校办办公室主任、栗魁律师。

施工方:副总经理等五人,包括律师。

·施工方副总发言:

一、河南中医学院应提供“开口”担保。

二、60天完成造价鉴定时间太长。

三、四方认价单双方可以协商。

四、9%工程让利,因是河南中医学院提出的终止合同,不应再让。

五、2500万元保函是我们的底线。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一、四方认价已经涉及职务犯罪,必须更改回归到正常的方式。

二、2000万元保函是我们的底线。

双方又进入激烈的争吵和辩论三个小时,互不相让。

·主裁发话:双方应考虑让步,我的意见:

一、开口担保施工方不能再提。

二、造价鉴定时间不好定,也不好预测,现在计划2011年1月30日完成!任何一方不得终止造价鉴定工作,听从指定的龙华公司统一安排。

三、认质认价单现在让中医学院确认,可能做不到,在调解协议中,施工方可做个声明。

四、2500万元银行保函希望中医学院同意。

五、让利9%取消问题,客观上也做不到。

六、终止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七、调解协议要做大的修改。

·仲裁员发话:

请双方尊重主裁的意见。

·主裁发话:

一、针对本案极为复杂的情况,本庭保证仲裁工作不终断。

二、调解协议中,双方可以各自声明观点。

三、保函是与仲裁相结合的,你们都同意过,不能再倒退回去!

四、我亲自起草协议书。

五、另外几个事项:

(一)银行保函三天内确定。

(二)移交工程清单。施工方指定一人负责;中医学院是解建新负责。

(三)施工资料、清单,施工方指定人负责,要求三天内列出。

(四)双方尽快完成现场剩余材料移交。

(五)双方对账后,施工方开据相应发票。

(六)双方现场确认水电表读数。

(七)单方声明:1.关于四方认价;2.关于9%让利问题。

第八次和第九次仲裁最大的进展是裁决终止了合同。教学实验大楼复工有望了!

大楼复工以后继续仲裁,自此以后的仲裁重点是:教学实验大楼已完工程造价鉴定成为与施工方纠纷争议的最主要的焦点。确定的造价司法鉴定单位为:河南龙华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造价鉴定结果事关与施工方仲裁的输赢。如果鉴定结果是学校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则对方一切索赔均将成立,学校将需支付上亿资金,后果无法设想……

为此,成立了以解建新为组长,孟宪峰、雷天锋等为成员的造价核定小组,进入了与龙华公司和施工方面对面的核算过程。

又一个战场的战斗由此展开……

第10次仲裁 开庭审理

时间:2010年12月24日

参加人员:

学校方:郑玉玲院长、付强副院长、解建新主任、孟宪峰书记、许东升主任、雷天锋副主任、刘云超科长、栗魁律师。

施工方:副总经理等五人,包括律师。

·施工方副总发言:

一、我方施工的资料,混凝土强度、沉降观测均合格,今后移交施工资料时提供。

二、移交的现场剩余材料价格,在将来结算时可以确定。剩余材料最好都用上。

三、保函应有“见索即付”条款。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一、剩余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我方方可留下。

二、施工资料中,必须提供混凝土强度、沉降观测记录。

三、保函不能出现“见索即付”条款字样。

·主裁发话:

据银行人员讲,保函用于支付时有三个条件:

一、“施工方”申请;二、裁决书;三、保函。

因此有无“见索即付”字样影响不大。

双方在主裁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

2010年12月14日至2011年2月24日,学校新校区建设办雷天锋、张建文、张玲与北京诚和马总、田工、张工等,在龙华公司和施工方一起对工程量进行核定,逐项签字确认。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雷天锋、张建文、张玲等同志坚决维护了学校利益。解建新、孟宪峰等会同学校聘请律师根据核算进展情况定期进行研究,确定适时对策。

2011年2月24日,学校召开针对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专题研讨会。参加人员有付强、解建新、孟宪峰、雷天锋、方绍才、姜贡献、刘云超及北京诚和的马总、田工。

研究以下问题:

一、工程量差对比。

二、价上存在的争议。

三、取费,包括工程类别、人工费政策性调整原则。

四、技术措施费与甲方费用。

五、材料调差方面。

六、工程签证方面,不合理因素。

七、合同中约定,使用甲方指定外材料。

八、质量方面:不合格材料价格费用。

九、法律层面:背离投标文件的约定。

十、索赔问题。

2011年2月27日,针对司法鉴定有关问题对龙华公司的回复函进行研究。参加人员有付强、解建新、孟宪峰、雷天锋、刘云超、张莹及北京诚和的马总、田工。

研究以下回复意见:

一、工程应按二类工程取费。

二、社保费单列。

三、教学实验大楼中部(C区)脚手架计费偏高。

四、屋面飘架单计500万元,明显不合理。

五、大楼中部(C区)钢结构应执行9%优惠率。

六、暂估价应执行宏信价格评估公司评估价。

七、钢材的调整价格,按当时信息价。

八、不合理变更87份应剔除。

九、劣质材料不得计入总价。

十、赶工费不得计入。

十一、量、价应进一步核实,对照现场实际完成。

2011年3月2日,针对龙华公司算账存在问题给郑州仲裁委、龙华公司发函内容进行研究。参加人员有付强、解建新、孟宪峰、刘云超、律师及北京诚和的马总、田工。

研究发函内容:A区装饰部分造价初稿存在以下问题,需纠正。

一、四方材料认价仍在采用。

二、对一些项目有意错计、漏计。

三、工程量部分,有争议的仍然先期计入。

针对上述不利因素,3月4日召开专题会。付强、解建新、孟宪峰与律师栗魁一起研究,决定做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争取省人民检察院先期给郑州仲裁委发函,说明工程建设中,相关人员犯罪事实,以利纠正四方认价严重偏离及87份不合理变更单。

二、以学校名义直接给郑州仲裁委发函,要求龙华公司纠正不合理相关问题。

三、在与龙华公司算账过程中,对不合理部分不予确认签字。

2011年3月7日,给郑州仲裁委发函,要求在司法鉴定过程中:

一、回归投标文件。

二、纠正四方认价严重偏离市场价部分。

三、剔除87份不合理签证。

2011年4月2日,收到龙华公司工程造价鉴定证书意见稿。

工程造价:264928234.06元。另加社保费9236522元。

但存在以下问题(龙华公司说明):

一、2006年7月14日以前赶工费计取:(1)—(14)轴线,人工费按34元/日基础上调30%。

二、2006年11月1日以后,人工费上调30%。

三、社保费用单列。

四、部分检验费用未计取。

五、总包服务费未计取。

六、省级优质工程奖2%未计取。

七、C区钢结构按6%优惠。

八、综合单价参与取费。

九、水电费未加。

2011年4月2日下午,召开针对龙华公司造价鉴定稿的存在问题研究。参加人员有付强、解建新、孟宪峰、雷天锋及律师栗魁、沈雷。

会议研究分析后,大家一致认为造价鉴定中以下问题应予纠正。

一、二次装饰设计费不应计取。

二、远途施工费不得计取。

三、社保费应按郑州市规定执行。

四、优良工程奖不得计入。

五、水电施工费用应予扣除。

六、仍采用部分四方认价单,应更改。

七、大楼中部C区钢结构防火防腐费用应扣除。

八、综合单价不得进行取费。

九、建筑钢筋价格调整偏大。

十、人工费上调30%不合理。

十一、大楼中部C区钢结构应按9%优惠。

十二、不合理材料,变更应扣除相应费用。

2011年4月8日,再次召开“龙华公司造价鉴定稿”回复讨论会。参加人员:付强、解建新、孟宪峰、雷天锋、张玲及律师栗魁、沈雷,北京诚和马国宏经理。

北京诚和马经理发言:

一、人工费中赶工费应严格执行文件。

二、优质工程奖不认可,这是个“烂尾楼”,还能是优质工程吗?

三、社保费应按规定单列。

四、地砖等损耗依据定额解释不应该调整。

五、大楼中部C区钢结构应按招投标文件执行9%优惠。

六、综合单价取费不符合政策规定。

七、四方认价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

八、远途施工费,施工方在郑州设有分公司,而且在投标书中有明确承诺不计入,所以不得计取。

九、造价书中大于确认的工程量应纠正。

十、质量问题应扣除相应费用。

校方律师栗魁发言:

材料认价涉及犯罪,依据充分。

校方造价师张玲发言:

一、套价存在一些具体问题。

二、教学实验大楼部分材料未体现优惠。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一、按照招投标书砼外加剂费用不应计取。

二、按照招投标书成品保护费用也不应计取。

三、教学实验大楼塔吊安拆不应重复计算。

2011年4月9日,继续对上述工作进行专题会议。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一、教学实验大楼外墙用EPS板质量不合格。

二、教学实验大楼建设过程中不合理变更81份产生的费用应扣除。

三、建设中对采用的不合格材料、不合格分项工程费用应扣除。

校方造价师张玲发言:

投标书中承诺赠送的物品费用应扣除。

会议决定由解建新主任起草回复文件。

第11次仲裁开庭审理

时间:2011年5月3日上午

参加人员:

学校方:孙建中书记、郑玉玲院长、付强副院长、许东升主任、解建新主任、孟宪峰书记、雷天锋副主任、张莹科长、栗魁律师、沈雷律师。

施工方:副总经理等五人,包括律师。

北京诚和、龙华公司代表。

·施工方经理发言,提出以下15个问题:

一、因为河南中医学院项目特殊、大楼超长、远距离,人工费应上调。

二、利润率应执行一类工程。

三、总包服务费,中医学院应提供专业分包工程造价。

四、结构获中州杯,有证书,理应奖励。

五、地砖损耗应按15%计,因为大楼是弧形。

六、大楼中部C区钢结构另有协议,应按6%优惠。

七、屋面飘架装修,双方有专题会议纪要,应予执行。

八、材料价格确认方式:进入取费的让利,未进入取费的不能让利。

九、钢筋数量调整,应按进场确认单计算。

十、有三张确认单相关内容未予支持。

十一、二次设计费应按规定计取。

十二、安全文明施工费,有文字交往,应进行调整。

十三、脚手架使用期限超出定额工期,应按实际调整。

十四、学校在建设中降低设计标准,很多项施工内容未做,应取消优惠比率。

十五、预算中有很多漏算、少算项目。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7个需要仲裁庭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教学实验大楼中部C区钢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所发生的加固等费用施工方应承担。我方已将相关材料送达施工方。

二、不合格材料费用不得计入造价,应遵守建筑法相关规定。

三、大楼建筑质量必须实施终身负责制。

四、四方认价单中严重偏离市场价部分应纠正,省纪委、省检察院已经查明有人涉嫌犯罪。

五、81项不合理变更应扣除相关费用。

六、质量不合格材料、施工不合格项目不得计入造价。

七、回归投标文件计算各类取费。

·龙华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周主任发言:

造价复核工作已基本结束,大家围绕四方认价、工程变更的合理性、政策性调整、工程质量问题等进行了发言,我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

一、人工费调整,只能参照2002版定额进行,仍执行国家规定,施工方所谈无文字依据。

二、地砖损耗量大,学校方并无文字答复。

三、工程类别取费有文件规定。

·施工方副总发言:

一、我方多次给学校提人工费调整问题,也有文字,但学校迟迟不答复。

二、总包服务费应予计取。

·主裁发话:

技术层面的问题请龙华公司依据相关文件确定。

中午,龙华公司、施工公司、中医学院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了技术层面的争辩、协商。

下午,继续开庭。

·龙华公司周主任首先发言:

2011年4月12日我们收到了双方对造价核定的初步意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中州杯奖励问题,费用单列,由仲裁委裁定。

二、地砖损耗,由学校方、监理方现场核实再定。

三、钢结构优惠比率,应依据2007年8月13日双方协议文件计。

四、钢筋数量应以计算量计。

五、三张签证单即工程量确认单021、019、011,属争议项目,我们再研究。

六、二次深化设计费不属鉴定范围。

七、安全文明施工费以文件规定3000万元为上限,执行文件规定。

八、施工脚手架使用期限问题,回头商议。

九、建筑面积数量依规则计算。

十、合同优惠比率,今天扯不清。

·施工方副总经理:

这个工程关键是我们没干完,优惠比率9%,不能再计。

会议决定:2011年5月10日再开庭。

第12次仲裁开庭审理

时间:2011年5月10日

主要内容:针对工程造价鉴定的仲裁。

参加人员:

学校方:付强副院长、解建新主任、许东升主任、孟宪峰书记、雷天锋副主任,栗魁律师、沈雷律师、北京诚和马主任。

施工方:副总经理等五人,包括律师。

仲裁委指定龙华造价鉴定公司:周主任等3人。

·主裁发话:

请双方先从法律角度对造价鉴定中的问题发表意见。

·施工方律师发言:

一、关于人工费调整

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调整文件,应执行市场信息价格,龙华公司执行的是定额。而且学校方在2007年018号文件回复同意执行市场信息价。

·主裁发话:

市场信息价是指导价,仅供参考,双方可以协商。

·施工方副总发言:

信息价是各地方平均水平。

·主裁发话:

此问题既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专业问题,我们会与龙华造价鉴定公司研究。

二、关于工程类别问题

·施工方律师发言:

(一)文件规定工程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即为一类工程。

(二)双方去咨询过定额管理部门,河南中医学院教学实验大楼应为一类工程。

(三)对方为贷款项目,应执行。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我方不同意,因为:

(一)对方说学校教学实验大楼为一类工程依据不足,依据定额解释,政府投资及非营利工程项目最高执行二类工程取费。

(二)中医学院属教育单位,该项目为政府投资。

(三)关于我校土地置换正好说明学校建设为政府行为。

(四)省政府每年为我校贴息1100万元,从2006年即开始。

·主裁发话:

双方为此问题不必争执,我们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来判断此问题,不难!

三、关于总包服务费

·施工方副总发言:

在我们这边做的,应该计取。我方可以放弃泛光、电梯、消防工程总包服务费计取,但桩基应计取。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我方不同意,因为:

(一)未完工程,不能计取。

(二)依招标文件规定,总包方不能以甲方专业分包为由,放弃对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

(三)桩基施工与上部总包施工无交叉,不能计取。

(四)私自向专业分包收取的配合费应予退还。其中,消防海拓普公司3万元,“中裕照明”6万元。

四、关于社保费

·施工方副总发言:

社保费为退休工人的活命钱,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我方不同意,因为:

(一)郑建(2002)42号文规定,社保费应由建设单位上缴给郑州市相关部门。

(二)社保费用不属于本次鉴定范围,不得计入造价。

五、关于文明施工费问题

·施工方副总发言:

(一)龙华咨询造价公司只计取27万元,而现场总共发生66万元,共12项内容。

(二)双方曾邀请定额站看过,讲过,不能局限于3000万元上限,应按实际造价乘0.927%计取。投资监理单位已经签字认可。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我方不同意,因为:

(一)仅监理方签字,我方不认可。

(二)未见到过监理确定的单子。

(三)郑建(2006)82号文、(2007)22号文,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办法适用于2007年元月1日以后鉴定的工程。

六、关于中州杯奖励的问题

·施工方副总发言:

(一)建设厅文件规定,中州杯奖励2%(按工程造价)。

(二)我们已拿到中州杯证书,因此应奖励。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我方不同意,因为:

(一)当初合同无此约定,约定为鲁班奖并未实现,结构中州杯仅是一个中间过程。

(二)经实际现场检测,教学实验大楼的C区钢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隐患,亟待加固,属不合格工程。

(三)我方已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和报告。

七、关于地砖损耗增加问题

·施工方副总发言:

(一)河南中医学院新校区教学实验大楼弧形建筑损耗大。

(二)双方已形成纪要,应予执行。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我方不同意,因为:

(一)定额工作内容中对材料损耗量说明非常清楚,不得调整。

(二)纪要中,明确甲乙双方听从定额站意见,但定额站并无明确意见。

(三)应遵守国家相关计算规则。

八、关于四方材料认价问题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一)四方(学校方、施工方、工程监理方、投资监理方)对材料认价不合程序,也不成立。在合同中约定,价格应由发包人确认,与其他三方无关,四方认质认价严重侵害我方权力。

(二)我方原负责认价的材料部主任已就此事认定犯罪,依据先刑事后民事原则,所签认价单无效。

(三)我方已委托价格评估公司对其认质认价单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价,仲裁庭若有异议,可另行委托进行评估。

(四)工程中使用的假冒伪劣材料造价不得进入工程造价。另外,实际进场材料与我方认定材料不一致部分我方不予认可。

·施工方律师发言:

(一)法律不支持反悔,四方认价已签认,表示已同意。

(二)所谓涉嫌犯罪,现在法院并无判决。

(三)材料不合格问题不存在,已全部经过检验认可,均合格。

(四)对方谈法太笼统。

(五)建筑法规定: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无权指定。不能通过当前的现象,否认工程质量。工程已经移交给业主,按建筑法工程移交投入使用即为交工验收。现在甲方再提质量存在问题我方不认可。

·施工方副总发言:

(一)我方退出现场,已做出了很大让步,我们来是解决问题的,双方不能再提过去了。

(二)质量问题,我们有责任,但其他各方也有责任,都应负责任。

·主裁发话:

就以上问题请郑州仲裁委指定的河南龙华鉴定单位做出答复。

·龙华公司周主任发言:

一、关于人工费调整问题

(一)当时招标文件中无明确约定。

(二)施工合同约定为,施工图+变更+政策性调整。造价鉴定中已进行调整。

二、关于利润率问题

依据2002年定额,该工程最高为二类。

三、社保费不在造价内。由业主直接上缴郑州市。

(主裁插问:建筑单位未交怎么办?周主任答: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关于安全文明费问题:应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五、关于配合费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的专业分包可以计取。

六、中州杯奖励:我们就此问题单列,请仲裁庭研究最终定。

七、地砖耗损:我们已按2元/米2计入。

(校方解建新主任插话:我方不同意计入2元/米2)

八、钢结构优惠比率。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一)分包合同主体为施工方,应执行9%优惠比率。

(二)教学实验大楼防火防腐应按我方招标实际中标价格扣除。

九、教学实验大楼屋面飘架梁柱造价问题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按509万元计入,基数存在问题应先检查现场,再行计入。

十、关于教学实验大楼建筑材料价格确认的问题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钢材应按规则计算量计入造价,不得以进场单数量进入。

十一、关于二次设计深化费用问题

·龙华公司周主任发言:

我们计算时没有计入。

·主裁发问:

是否属于本次鉴定费用?该不该给?

·施工方副总发言:

应该给,因合同中有约定。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不应该给,属不合理费用。

十二、关于脚手架费用问题

·龙华公司周主任发言:

我们已参照会展中心批复价格计算。

十三、关于让利问题

·主裁发话:

这个属仲裁庭考虑的问题。你们不用讲了。

十四、关于石材价格问题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石材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必须纠正!我方再次郑重请求仲裁庭重视下列事项:

(一)四方认价严重偏离市场价部分必须纠正。

(二)不合理变更81份,必须扣除。

(三)质量问题扣除相应造价。

(四)大楼C区钢结构存在的严重问题,请施工方高层予以高度关注。

·主裁发话:

关于四方认价问题,河南龙华咨询造价公司能否评估出原来(当时)的价格供我参考?确定是否高?高多少?是否有失公允?有失公正?

·龙华公司周总回答:

下周一书面答复。

十五、关于工程质量问题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河南省建筑研究院对大楼B区C区钢结构质量检验结论:

(一)教学实验大楼B区砼合格。

(二)教学实验大楼C区钢结构存在C类锈蚀点21个。又经仲裁委委托河南省建筑研究院进行会检,发现:C区钢节点,306个,其中D级节点达31个(D级必须重新加固)。后经中国冶金研究院总院(全国钢结构权威部门)专家检查发现:钢结构节点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涉及大楼的安全,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施工方副总发言:

对此事我方不了解。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施工方派人到现场查看就可以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了。

第13次仲裁开庭审理

时间:2011年9月15日

主要内容:针对河南中医学院教学实验大楼工程C区钢结构质量鉴定

参加人员:

学校方:付强副院长、解建新主任、雷天锋副主任、赵静主任、栗魁律师、沈雷律师、北京诚和马总。

施工方:副总经理等五人,包括律师。

·主裁发话:

针对甲方提出的C区钢结构质量问题请发表意见。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教学实验大楼中部C区钢结构在仲裁委监督下,我方委托河南省建筑研究院进行了质量鉴定,河南省建筑研究院发现D级质量节点达31个(总共节点为306个),河南省建筑研究院认为,该大楼结构有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建议由国家钢结构最权威机构中冶研究院进行全面鉴定。为此,我们邀请了中冶北京研究总院进行了全面鉴定,鉴定结果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必须加固。我方也发函告知施工方前来处理此事,但对方置之不理,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应由施工方来承担。

·施工方律师发言:

一、教学实验大楼工程已经移交两年,已经视为验收合格。

二、对此情况我方并未知晓,中医学院擅自主张我方不认可。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依据我国建筑法,工程结构质量为终身制,无论何时发现,承建商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可推脱。目前,发现问题,是我方挽救了施工公司,避免了一场灾难!施工方理应感谢我方做的工作。

2012年2月19日,召开仲裁开庭准备会。参加人员有:付强、解建新、孟宪峰、雷天锋及律师栗魁、沈雷和北京诚和马国宏。

针对学校方、施工方的涉案人员已有刑事判决书,学校对文件进行针对性收集逐条准备。

大家认为:

一、刑事判决非常清楚。四方认价无效。

二、采取措施:

(一)对刑事判决形成系统性文件,备开庭使用。

(二)分别与龙华公司、仲裁委单独沟通协商,并向省市领导汇报争取支持。

(三)请北京诚和认真准备计算。

第14次仲裁开庭审理

时间:2012年2月20日

仲裁委约学校方进行单独调解,付强副院长、解建新主任参加。

·主裁发话:

贵方应尊重历史和现实,有一些内容应适当让步,毕竟施工方前期已退场,为贵方后续工程复工创造了条件。

·校方付强副院长发言:

施工方在前期一再威胁我校,给学校在经济上、政治上、社会上均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施工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目前河南省纪委、法院、检察院已经查明真相,希望郑州仲裁庭主持公道,还河南中医学院以公平正义。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以下几条在造价鉴定中必须予以遵守:

一、回归招标投标文件的承诺。

二、纠正严重偏离市场价的内容。

三、扣除承建方不合理变更价款。

四、教学实验大楼C区钢结构发生的加固费用,理应施工方承担。

五、不合格材料不得计入工程造价。

第15次仲裁开庭审理

时间:2011年2月23日

主要内容:河南龙华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受仲裁委委托,在仲裁秘书的主持下,分别听取学校方与施工方对造价鉴定的意见。

学校方参加人员:解建新主任、方绍才副主任、雷天锋副主任。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我方重点阐述的是,自双方因原来负责学校实验大楼建设的人员刑事判决生效后,从法律角度说,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先刑事后民事原则。

二、10条具体原则

(一)对不合理的四方认价应予纠正,回归正常的轨道,应该执行宏信评估价的价格。

(二)对不合理的合同应纠正,回归当初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

(三)双方犯罪人所签署文件一律无效。

(四)学校教学实验大楼中部C区结构加固费用施工方承担。

(五)使用合同约定之外材料不支付工程费用。

(六)使用不合格材料款必须扣除。

(七)原2011年5月10日文件仍然有效。

(八)教学实验大楼外墙保温使用的EPS板不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施工方应该更换。

(九)把81份不合理的签证单费用扣除。

(十)廉洁协议书生效,应予遵守。

龙华公司对此表示理解,并表示向仲裁庭汇报、协商。

2011年3月13日,学校解建新、孟宪峰、雷天锋、张玲再次与龙华公司沟通,重申关于对四方认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材料清单,说明有些评估价已是综合单价,不得再计算人工费。龙华公司表示理解并将和仲裁庭认真商议后定。

2011年4月16日,学校召开专题会,研究仲裁费用划分及第十五次开庭准备材料。解建新、孟宪峰、雷天锋、张玲参加了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配合费取费依据;应扣除的各类费用。

2011年7月10日,经郑州仲裁庭同意,龙华公司送来“关于河南中医学院新校区教学实验楼A区、B区、C区全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

主要结论如下:

一、依据宏信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计算造价核定为246306116.98元。

二、依据四方认价计算工程造价为263210250.95元。

三、另有13个单项未包括在内,涉及余额为12703120元。

针对上述鉴定意见,经认真复核,于2007年10月10日召开专题会,研究相应回复。付强、解建新、孟宪峰、雷天锋、方绍才及北京诚和马总参加会议。会议主要针对龙华公司对教学实验大楼查证核定的2.46亿元造价进行讨论,同时根据法规如何扣减其不合理部分,并准备第十六次开庭材料。

包括以下9个方面:

一、人工费扣减。

二、总包服务费应执行2%,不得执行4%。

三、社保费不得列入。

四、地砖损耗按30%计不合理。

五、材料优惠应执行公式:审定工程造价×(1-优惠率),即优惠包括认质认价材料费。

六、教学实验大楼中部C区钢结构执行9%优惠比率。

七、凡是签证单中说明为综合单价的不应再另行取费。

八、不合理变更扣除费用未体现。

九、教学实验大楼中部C区钢结构加固费用未扣除。

第16次仲裁开庭审理

时间:2012年11月12日上午

主要内容: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参加人员:

学校方:付强副院长、解建新主任、雷天锋副主任、赵静主任、栗魁律师、沈雷律师。

施工方:副总经理等5人,包括律师。

龙华公司:周主任等三人。

·主裁发话:

今天双方均有多人旁听,是否同意公开开庭?

双方律师均表示同意。

·主裁发话:

针对鉴定报告发表质证意见。首先针对造价报告发表意见。

·施工方律师发言:

不同意鉴定结论,我们认为不公平,遗留大量项目,计算不准确。详见书面意见。

·学校方律师发言:

对2.63亿元的造价结果不认可,不能做依据。案件审理期间出现四人犯罪,有四份刑事判决书,对这个建筑价格应重新评估。2.46亿元的结论仍有认定的四方认价有1000万元左右,应向下调整。

·龙华公司周主任发言:

关于建设方提的问题:工程量核对无误,经三方核对,单价调整是四方认价还是宏信评估价由仲裁庭认定,其他问题已清楚回复过。具体材料价格由仲裁庭认定后做出。学校方提的是法律问题,需仲裁庭认定。

·施工方律师发言:

书面意见第11-15页,双方核对签字后的量与结论有差异。量差,材料差,单价差。社保费调整,需鉴定方提供电子版对比。教学实验大楼中部钢结构价鉴定中采用的是1000多元一吨,不够成本价。

·主裁发话:

双方对鉴定价格具体哪些项仍不能接受,请明确阐述。

·施工方律师发言:

一、人工费。按河南省定额最低限计算的。开始25元或27元每个工人,后调为34元每个工人,后又调为43元每个工人,鉴定按最低的算,要求按时间计算。

二、利润率的算法。鉴定报告界定为二类工程,按面积应为一类工程。招投标时按的是一类工程。

三、社保费,有漏记。一—10-14未记,三—5未记。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

五、地砖损耗。

六、不取费的不优惠(合同23.2条)。鉴定报告中有些不取费的给优惠了。

七、教学实验大楼中部C区钢结构是与巢峰钢结构中标,与申方签协议,按巢峰钢结构报价扣除。

八、综合单价取费。

九、钢筋计算不足,审核的是9700吨,价格按四方认价。

十、石材,双方有过认价,综合单价不包含石材价,鉴定中含了。

十一、玻璃打孔,少了8544个孔。

十二、水电费,有。

十三、二次绿化设计费(合同9.1条)。

十四、脚手架使用超过定额规定12个月的时间。

十五、合同约定优惠的问题。

十六、移交材料清单造价的计算问题。

十七、中州杯2%奖励问题。

·龙华公司周主任发言:

工程量有些是分上半年、下半年,施工方只看到了上半年的,总量没有错,均是三方核对,有签字确认。施工方提到的问题报告中逐条有说明。

·主裁向龙华公司提问:

刚才施工方提交了公证书,在接受委托后是否未代理招投标?本案鉴定人是否参与?

·龙华公司周主任回答:

代理是代理部做的,鉴定人不知情。我们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主裁向龙华公司提问:

宏信评估价若不考虑,能否鉴定出当时真实的市场价格?

·龙华公司周主任回答:

客观说做不到准确。

·主裁向龙华公司提问:

从技术上讲能否鉴定出当时的价格?

·龙华公司周主任回答:

专业评估公司应该可以。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一、四方认价问题,鸿信评估经法院认定应全面采取。

二、合同对招投标文件改变不应认定。

三、81份签证单不认可。装饰材料不合格的剔除价格。

四、社保费问题。

五、工程类别按国家规定。

六、工程消防未验收,工程款是支付多了。请仲裁庭考虑我方向施工公司索赔8000万元。

·龙华公司周主任发言:

3日内学校方提交交纳社保费的票据。学校方提到的问题报告中有说明,索赔不在鉴定范围内。

·主裁发话:

对质量鉴定报告发表质证意见。

施工方律师:

质量鉴定期间楼已移交给对方,报告认定质量合格,对3月27日报告无异议,对4月的报告有异议。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对2份质量鉴定报告无异议。修复点做出了全面说明。大楼中部C区钢结构有质量问题,加固费用由当初施工方承担。

·主裁发话:

双方对修复的造价报告发表意见。

·施工方律师发言:

根据3月27日报告,质量不存在问题,不认可维修费用。鉴定依据未见到,不予认可。

·校方栗魁律师发言:

第一份质量鉴定报告第九项抽检结点有锈蚀,第二份鉴定报告对C区所有结点进行了检测,责任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在乙方。

维修造价报告有两项未计入,检测费未计入。

·龙华公司周主任发言:

按鉴定报告意见,报告中有说明。

·主裁发话:

双方还有无新意见?无意见鉴定人退庭。

·主裁发话:

针对四份刑事判决书发表质证意见。

·施工方律师发言:

对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学院原负责人判刑涉及合同效力问题。若认定合同无效,赠送的东西应返还,判决的是个人犯罪,本案是单位结算,不影响本案。四方认价是四方单位,原材料部主任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不能影响四方认价的效力。施工方给原材料部主任送钱行贿,时间是2006年6月,6月之前其称审查是严格的,石材的认价是在2006年6月之前,分析四方认价注意时间点,判决书不影响四方认价。四方认价时学校方是单位盖章,不是原材料主任个人认的价。四方还包括投资监理和工程监理,个人违法行为不影响四方认价全过程。

·施工方副总发言:

提交合同最后一项约定赠送活动板房、汽车的票据。

·主裁发话:

学校方可以质证。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监理使用彩板房不属合同约定内容,工程款已扣除,与本案无关。车履行了,其他的没有履行。对车的票据无异议。

·施工方律师发言:

板房找其他人盖,钱13万元多是由施工方承担的,已付的工程款包含13万元。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对四份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学院原负责人因受贿导致合同与招投标不一致,应以招投标为准,合同无效。施工方行贿人的判决,印证裁决,在价格上给予便利,法院认可了宏信评估价格,应为本案依据。原材料部主任被判刑主要在2006年之前是材料部唯一人员。施工方有人判刑,确认其向学校原材料部主任行贿。2006.6-2007.12是行贿最多的时间。

·主裁发话:

认质认价中投资监理与工程监理盖章的作用?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甲方认质认价,两个监理参与认质,认价是业主方的权利。

·主裁发话:

这次庭后提交与两个监理方的合同。

·主裁发话:

学校原材料部主任被判刑,在认质认价单上签字盖章履行什么程序?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原材料部主任认可了就签字盖章,无内部审批流程。

·主裁发话:

除材料章还有其他章吗?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工程章在副主任手里,无审批就可盖。有制度不健全形同虚设。

·主裁发话:

这次庭后提交学校的盖章制度。

·施工方副总发言:

学校方证据认价单上有还有张莹的签字盖章,说明材料部不仅一人,盖章签字时间有先后之分。对合同我们认为是有效的,我们坚持按照合同算账。

·主裁发话:

双方是否愿意继续调解?

(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

·主裁发话:

本次开庭结束,下次继续当庭调解。

第17次仲裁开庭审理

时间:2011年11月28日

主要内容:关于工程价格问题。

参加人员:

学校方:学校纪委书记郭海波、副院长付强、解建新主任、孟宪峰书记、赵静主任、沈雷律师。

施工方:副总等12人,包括律师。

北京诚和、龙华公司代表。

·主裁发话:

请双方针对施工方项目经理刑事判决书对本案件的影响发表意见。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依据判决书事实,工程造价鉴定应注意服从三个方面:

一、学校原负责人已经获罪。由于施工合同为原负责人为首起草,因此,合同中背离投标文件部分应回归投标文件。

二、学校方原材料部主任供述,刚开始认质认价签字比较严格,但自2006年6月收受贿赂后,已不再认真。

三、所签订的廉洁协议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兑现承诺。

·校方郭海波纪委书记发言:

一、四方认价回归真实价格已无需再讨论。

二、施工方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工程。河南中医学院原负责人受贿被判无期徒刑,作为施工方的央企,行贿责任也推脱不掉。

·施工方副总发言:

说我方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工程我方不认可。

·主裁发话:

本次开庭后,争取年前不再正式开庭。年底前争取调解出一个结果。

施工方要求再支付4000万元。学校方要求退还4000万元。

·主裁发话:

一、双方意见,我们不一定都支持。宏信评估价仅是一个参考。

二、河南中医学院在前期建设过程中,制度不健全,也应承担责任。

三、行贿与签单的关系问题如何考虑?对民事的影响如何处理?值得研究。

我们的仲裁原则是:

一、有法律依据的会严格执行。

二、在法律框架下,仲裁庭会均衡各方利益做出裁决。

三、大家不要抱着自己的意见不变,请大家冷静、慎重地考虑一周,拿出个意见。

2013年元月21日,解建新、雷天锋、张玲到龙华公司,再次就造价鉴定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与之沟通。

龙华公司说,目前有两个结论:①依宏信评估,2.48亿元。②依四方认价,2.69亿元。此不包含13个单项造价。

校方认为存在的问题有:

(1)宏信评估中,对学校原材料部主任签证的认质认价单不全,有一部分仍严重偏离市场价应纠正。

(2)大楼中部C区钢结构按1.2万元/吨计算,偏离市场价。

(3)钢筋多计算522吨。

(4)外墙保温材料计算范围大。

(5)水电费计算有误。

请龙华公司实事求是地上报仲裁委。

2013年元月23日,召开仲裁开庭准备会。参加人员:付强副院长、张小平处长、解建新主任、孟宪峰书记、方绍才副主任、新校区建设办刘云超、张玲及栗魁律师。

一、技术层面问题

(一)教学实验大楼建设时水电费扣除的问题,因现场发动机为学校方提供,所发生费用已计入造价。

(二)教学实验大楼地砖损耗应按定额规则计取。

(三)教学实验大楼花岗板窗台板数量太大。

二、四方认价材料

(一)坚持执行宏信工程咨询公司所计算的评估价。

(二)未评估部分,应参照学校方后续工程建设相同材料价。

三、坚持扣除不合格材料、大楼中部C区加固等相应费用。

四、坚持当初签订的廉洁协议有效。

五、坚持反索赔,施工方给学校带来的损失应由施工方承担。

第18次仲裁开庭审理

时间:2013年元月27日

主要内容:教学实验大楼部分已完工程的定价。

参加人员:

学校方:郭海波纪委书记、付强副院长、解建新主任、刘云超科长、赵静主任、张玲造价师、栗魁律师、沈雷律师。

施工方:书记、部长等5人,包括律师。

北京诚和马经理等两人。

·主裁发话:

一、河南中医学院教学实验大楼未完工程案,双方的争执已经历了2 年7个月的时间,双方都很努力,“分文不让,寸土必争!”双方都希望有个满意的结果。经过两年多的广泛调查取证,第三方介入计算未完工程价格,目前此案将要进入最终裁决期,希望双方在最后的阶段要有个好的姿态,为最终裁决打下基础。

二、争取在一周内做出最终裁决。双方谁不同意,谁可以申请撤诉,我们对此案已经尽心尽力,如果谁不服,只能说明我们几位无能力处理此案,我们的工作结束,你们再申请别的地方裁决。

三、对教学实验大楼部分已完工程河南中医学院意见是:2.37亿元。施工方意见是:3个亿。我们先进行调解,希望双方珍惜这个机会。

先请施工方发言。

·施工方书记发言:

我方已经认真计算过,河南中医学院教学实验大楼部分已完工程成本是3.3亿元,我们已经让3000万元,所以最终报的3亿元不能再少。

·校方付强副院长发言:

学校对教学实验大楼部分已完工程的价格高度重视,除了仲裁庭指定的工程造价公司核算外,我们又请具有国家资质的工程造价公司进行认真核实,经过多次测算是2.48亿元。其中再扣除教学实验大楼中间钢结构加固费,水电费等是2.37亿元,学校保留反索赔权利,在最终价格上已经做出了让步,学校会议已经研究过,不能有任何改动。

·主裁发话:

双方对最终价格的争执相差很大,我谈点个人看法:

一、涉及争议的核心内容

(一)四方认价材料与宏信评估,差2100万元。

双方认识不一,我们也征求了多方意见,目前有二种建议可以参考:一是四个主体鉴定是合法的,应有效;二是学校原材料部主任违法犯罪代表业主签的字应属无效。

从法律上也有争议,我们仲裁庭要确定:哪个正确?哪个有理?双方难达成一致!双方都有责任,应各承担一半?

(二)人工费调整

施工公司要求以信息价,中医学院要求以定额价。

我们注意到,这所大楼二次装饰调整了两次,从27.6元/工日到34元/工日到38元/工日。客观上讲,人工费确实在上涨!

下面请施工方与所委托律师协商如何能达成一致,河南中医学院与所委托律师协商如何能达成一致。

学校与委托律师一起研究沟通以下内容:

一、刑事与民事的关系,学校有人在此大楼建设中因受贿而签署的文件涉及的价格应坚持无效。

二、学校委托宏信工程咨询价格评估公司价格差是514万元。

三、教学实验大楼中间C区钢结构加固费是492万元。

四、当初教学实验大楼9%整体优惠是390万元。

五、教学实验大楼建设水电费,施工方欠130万元,发电机费用170万元。

六、施工方建设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是149万元。

七、教学实验大楼在建设过程中已查清有81份不合理签字是700万元。

八、反索赔费用。

按照主裁的要求,双方和委托律师沟通协商后又回到仲裁一庭继续开庭。

·校方付强副院长发言:

一、学校方坚持最终是2.37亿元,不能再增加。

二、以下几个问题不能让步:

(一)宏信评估价,应减少514万元。

(二)钢结构加固费用492万元。

(三)外墙外保温材料不合格,应予更换。

(四)整体优惠9%,涉及390万元。

(五)不合格材料问题,执行建筑法。

·施工方书记发言:

为了表示我方对仲裁庭的尊重,我方再在3亿元基础上让300万元。

·校方郭海波纪委书记发言:

我们只能在2.37亿元的基础上加400万元。

·主裁发话:

2.7亿元如何?

(双方均表示不接受,再次进入僵持局面)

·主裁发话:

我们仲裁庭也已进行了合议,正式答复如下:

一、四方认价与宏信评估问题

双方在大楼的建设中确实存在行贿受贿问题,省纪委和检察院均有证据,与大楼的认价存在因果关系,但同时有四方签字确认。

(一)学校原材料部主任当时签字是职务行为,但工程监理、投资监理是甲方委托。而工程监理、投资监理并无犯罪。形成的认价文字是客观事实。

(二)教学实验大楼很多材料确实存在高于市场价的情况。

(三)宏信评估为河南中医学院单方委托,施工方并不认可,双方进行了质证,也不能完全作为仲裁委确定的依据。但考虑宏信评估公司有国家颁发的行业资质,代表了河南中医学院的主张,存在有参考价值。

(四)我们也试图请施工方提供相应票据,但因时间太长,无法提供。双方都有过错,应各承担一半。

二、人工费调整问题

2005年4月在教学实验大楼施工过程中,施工方申请上调价格,当时河南中医学院曾同意上调30%。

信息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应依定额。但人工费上涨是客观事实,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装饰部分不再调整,主体部分可适当调整,由仲裁庭指定的龙华工程咨询造价公司把握,但必须低于信息价高于定额价。

三、工程类别问题

河南中医学院属非营利单位,最高执行二类取费。

四、劳保费

依据郑州市的相关规定,劳保费不得计入工程造价(大约600万元),施工方或分包方按程序向郑州市申请缴纳。不计入本次四方鉴定造价。

五、教学实验大楼中间C区钢结构加固维修费用(492万元)

这个大楼工程未完成,存在缺陷问题,双方都有责任,各承担50%。

六、中州杯问题

中州杯奖励问题(460万元),合同约定为鲁班奖,工程未完成,无结构中州杯奖励的约定,不能给予奖励。

七、总包服务费

总包服务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取。

八、教学实验大楼地板砖损耗

鉴定人进行了现场踏勘,定额中有考虑,不需要增加。

九、材料优惠问题

有利润的优惠,无利润的按成本计入的不优惠。

十、钢结构价格

鉴定人已予考虑。

十一、合同效力问题

在招投标过程中,学校原负责人与施工方存在串通行为,合同应判定无效!

还有三个问题一并说清:

(一)对教学实验大楼工程合格部分,参照约定进行结算。

(二)河南中医学院提出部分条款无效。既然已无效,不要再进行裁决。

(三)施工方在初期给学校工程建设工作用的车辆,按当时价款返还给施工方。

十二、鉴定费用,仲裁费承担

总计285万元,双方都有责任,各承担50%。

十三、现场移交车辆价格

因施工公司不支付给鉴定人30万元鉴定费,所以暂缓结算。

十四、关于鉴定人回避问题

无法律规定,不存在回避问题。

是否同意仲裁庭的意见,请双方发表意见

·校方解建新主任发言:

一、教学实验大楼的前期建设应执行9%整体优惠。

二、大楼的不合格材料费用依照建筑法应扣除。

三、外墙保温材料存在安全隐患,施工方应整改。

四、水电费差额170万元,应由施工方承担。

·施工方律师发言:

一、社保费应计入。

二、钢结构设计费未取。

双方又进行了激烈争辩……主裁很无奈,宣布休庭。

第19次仲裁开庭审理

时间:2013年2月8日

主要内容:教学实验大楼部分已完工程价格问题。

参加人员:

学校方:郭海波纪委书记、付强副院长、解建新主任、许东升主任、张小平处长、刘云超科长。

施工方:施工方公司五人,包括两名律师。

开庭后,主裁安排施工方先回避,由郑州仲裁委的一位处长和仲裁庭主裁与我方进行单独沟通。

·校方解建新主任重申以下问题和观点:

一、在建筑行业从没有发生过,只有河南中医学院建设中出现的四方认质认价明显是施工方对学校的欺诈,上次仲裁让双方各承担一半是不合理的,我们无法接受。

二、2005年建设时施工方给学校的工作用车,仲裁时让原价返还不合理,双方都有过错,学校方可以把车退还!

三、教学实验大楼因长时间停工,中间钢结构已经锈蚀斑斑,对此的加固费用,应全部由施工方承担。

四、对教学实验大楼多处不合格材料,应遵循建筑法,由施工方负责赔偿。

五、教学实验大楼建设期间的水电费未全部扣除。

六、总包服务费,因施工方未履行相应责任,不应计取。

七、仲裁费用不应分担,应按责任划分。

八、仲裁庭对我方索赔应支持。

·主裁发话:

这个案件当时接的时候真没有想到会有这么复杂,接受之后我们非常重视,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如果到现在你们还不能接受,我已经无能为力,不再管了,请你们申请让我回避吧,本案我们已充分考虑了河南中医学院关心的几个问题。一、教学实验大楼停工多年,社会关注,省领导批示,亟待复工。二、对教学实验大楼工程质量问题,仲裁庭委托进行了鉴定。三、对教学实验大楼工程量的界定问题。四、四方认质认价的效力问题等等。官司没有都满意的,我们作为仲裁庭是要权衡双方情况和利益,你们感觉能否接受!你们都是领导和专家,考虑政治多和行业规定多,我是律师,考虑法律证据多!结合公平公正原则,对双方结合点有很大偏差的地方进行调整。

·主裁继续发话:针对你们意见,我谈几点建议请你们再考虑:

一、教学实验大楼中间C区钢结构的安全加固费用,施工方应承担部分费用。

二、教学实验大楼外墙保温层不合格,证据尚不充分。

三、前期教学实验大楼建设中水电费与现场移交材料一并解决。

四、教学实验大楼总包服务费计取,我按照仲裁庭指定鉴定单位的意见办理。

五、关于在建设前期施工方给学校的车辆问题,属商业贿赂行为,应予纠正。

六、对学校教学实验大楼建设中的四方认质认价问题,我们征求了许多专家意见,对此有很大争议。

七、对该案的鉴定费用:按比例双方各承担一半。

最终裁决,除遗留教学实验大楼建设中的水电费与施工现场移交车辆问题外,确定造价为:26315546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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