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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社是不是合理维权

时间:2022-02-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著作权是一种私权,教材社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由此可见,《著作权法》对教材有特殊的宽容。1996年前,台湾中小学教材由“国立编译馆”统一编写出版,教材属于公共版权,教辅没有侵权疑虑。2001年,台湾完全开放教材出版,“国立编译馆”退出市场,专门负责教材审定。从多家上市公司报表来看,教育出版约占其销售总收入的70%。如果因为维权损伤市场优秀的教辅品牌,也是一种不公。
教材社是不是合理维权_2013中国民营书业发展研究报告:教辅管理研究

部分教材社认为,教材多元化以来,教材的开发与推广主要由教材出版社承担,教材不再是公共产品。而著作权是一种私权,教材社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

由于多年以来,教辅一直是个公共的出版领域,许多教辅机构对教材社的维权存有争议。综合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法律层面讲,《著作权法》对教材有特殊的宽容。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由此可见,《著作权法》对教材有特殊的宽容。

2.从社会层面讲,教材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编写,由国家财政采购,供全体学生使用,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

3.从我国国情考虑,教材维权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我国教材出版并未真正开放。我国出版业并没有开放,教材出版更是严格。新中国成立后,中小学教材是指定性出版。1999年后,教材出版虽然从国定制(统编)向审定制(多元)转变,但2004年,教育部即停止了新教材的送审。目前,教材出版远没形成真正的市场格局。

我国台湾地区有相似的经历。1996年前,台湾中小学教材由“国立编译馆”统一编写出版,教材属于公共版权,教辅没有侵权疑虑。2001年,台湾完全开放教材出版,“国立编译馆”退出市场,专门负责教材审定。教材出版完全开放后,教材著作权归出版公司所有,配套教辅的版权问题才提上日程。

其次,我国教辅规模巨大。从多家上市公司报表来看,教育出版约占其销售总收入的70%。教材出版因为有严格的限制,更多企业聚集在教辅出版。据估算,我国中小学教辅产值超过300亿元,规模比教材还要大,涉及的产业主体更多,产业链更大。如果只有教材社才能出版教辅,那么我国出版业的大半产值将主导在少数教材社手中。

再次,从现实格局来看,经过多年市场竞争,目前已经形成许多广为师生认可的教辅品牌;而教材社原来基本不出版教辅,其销售也主要是通过系统征订。如果因为维权损伤市场优秀的教辅品牌,也是一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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