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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制介绍

时间:2022-02-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美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制介绍美国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制既体现为宏观层面的高度集中统一又表现为微观层面的相对分散独立。该委员会通过近两年的调查,提出了削减联邦政府文书、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一系列建议报告。此外,国会还会借助授权或财政拨款项目的审批等附加有关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条款,以提高管理的针对性。
美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制介绍_公共信息资源的多元化管理

(二)美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制介绍

美国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制既体现为宏观层面的高度集中统一又表现为微观层面的相对分散独立。从层次结构的角度看,美国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公共信息资源政府宏观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工作程序,在机构设置和职能确定上,既有对公共信息资源负有全面领导和管理监督职责的一体化政府管理机构,也根据公共信息资源的不同类别设有各行业的政府部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执行机构。既有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执行国家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致力于全社会共享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系的构建,也有国会、司法以及为数众多的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形形色色的委员会、协会等组织对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既形成了从联邦政府到州县政府的健全的中央—地方公共信息资源搜集、加工、开发、利用和传播的政府组织体系,也依托成熟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开放民主的市民社会走出了一条基层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建设和利用的多元管理格局,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竞争与合作,较好地实现了公共信息资源的效用价值(见图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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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1 西方国家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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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2 美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立法及政府组织体系基本框架

1.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立法机构

美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以健全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以法律的形式来增加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权威性。具体地讲,国会通过其下属的各专业委员会负责调查制定相关咨询意见,并审议通过有关信息资源管理的法律,以此规范国家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框架,指导政府和各级社会组织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实践。1955年参议院在政府运作委员会下设立了政府信息特别委员会,负责政府信息开放利用的专题调查、报告和听证,最终促成1966年《信息自由法》的颁布。1975年,国会成立联邦文书委员会,旨在以最为经济的方式管理政府信息。该委员会通过近两年的调查,提出了削减联邦政府文书、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一系列建议报告。作为对报告的回应,1980年,国会通过了《文书削减法》,初步建立起公共信息资源政府管理的基本框架。1996年,国会通过《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详细规定了包括设立首席信息官等内容的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的具体管理办法。2002年,《2002电子政府法案》将首席信息委员会法定化。此外,国会还会借助授权或财政拨款项目的审批等附加有关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条款,以提高管理的针对性。

2.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政府组织结构

美国政府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高度关注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科技领域,为促进社会信息活动,尤其是科技信息的自由流动,1958年《国防教育法》首次提出应探讨信息服务和技术开发计划,并在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下增设了科学信息服务处(OSIS)。同年底,著名的《贝克(Baker)报告》建议成立联邦政府科技信息局,以联络协调政府与非政府科技信息机构,形成全国统一的科技信息网络,推动科技信息的交流和促进科技信息的商业化。[8]这一变化表明,美国政府公共信息管理体制的出发点发生了变化,即从以往的自由市场原则开始向政府调控转变。

根据1980年的《文书削减法》,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统筹和组织领导由联邦政府统一发起并逐级落实和调控。总统对国家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负有首要责任,总统管理委员会(PMC)负责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项目的指导和审批,同时,也是多元化公共信息管理体制的最高协调机构,国务卿要向管理与预算局局长及时通告当国际信息政策影响政府信息活动时美国应采取的主张和立场。

在实际操作中,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职能机构是联邦政府管理与预算局(OMB)。2001年8月,管理与预算局宣布成立“电子政务特别工作小组”,由来自46个政府部门的81位成员组成,并设立了电子政府办公室,承担了包括加强政府信息的开放与存取、制定有关电子政务政策规章等任务。按照《2002电子政府法案》的规定,联邦政府管理与预算局应设立联邦首席信息办公室主任职位,下设信息政策办公室和信息与规范事务办公室,全面负责政府各部门日常信息管理活动的规划指导,审查各部门信息资源管理计划,督促联邦各部门利用信息技术传播公共信息、减轻公众文书负担等,由管理与预算局局长负责监督。2002年,管理与预算局又成立了FEA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联邦政府组织架构”(Federal Enterprise Architecture,FEA)的思想,目的是将整个联邦政府所有机构的复杂关系当做一个大型组织系统,根据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的基本规律,大胆规划网络环境下全新的联邦政府行政管理体系。[9]2003年由联邦政府管理与预算局主管,成立了政府信息跨机构委员会(ICGI),吸纳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局的代表、联邦机构首席信息官办公室(CIOS)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人员以及联邦立法司法部门的代表参加,下设信息分类工作组、电子档案政策工作组和网页内容管理工作组,职责是与相关社团协商进行研究,并向联邦政府管理与预算局主管和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局档案管理员等提出建议,共享获取、发布、保存联邦信息。

附:

联邦政府管理与预算局信息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

负责行政部门内的总体领导和协调联邦信息资源管理;

作为总统在联邦通信系统的建立与管理以及为建立与管理这样的系统发展和制定政策方面的主要顾问;

发布信息资源管理的政策、方针和工作步骤,协助其他政府机构进行综合、有效、高效率的信息资源管理;

提出和审查改变有关国家信息资源管理方面的法令、法规和机构工作程序的建议等,以改善联邦信息资源管理状况;

根据规定审查、批准或不批准政府机构关于从公众搜集信息的建议和计划;

与总务管理局局长磋商,制定和出版满足政府信息技术需要的五年计划的分年度报告;

通过对各政府机构信息计划、信息采集预算、信息技术获取计划、财政预算及其他的审查,评价机构的信息资源管理,识别已发布的信息政策的完善性;

在国家档案与记录局的协助下,对联邦记录管理职能进行政策监督,并协调记录管理政策与计划及其他信息活动;

在总务管理局局长的协助下,有选择地审查各机构的信息资源管理活动;

审查各机构与信息安全、保密、共享及解密有关的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活动和计划,确保符合隐私法及有关法规;

根据联邦资产与行政服务法解决总务管理局与其他机构之间就获取信息技术的争执;

对美国政府提出的国际事务的立场和政策中某些影响政府信息活动的条款加以评述,并向国务卿提出建议使之与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政策一致等。

除此以外,联邦政府各部也负有所在行业内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建设和公开、管理以及整合的领导职责,各部部长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并通过首席信息官制度把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职责延伸到政府工作的各个角落。1996年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要求联邦机构设立首席信息官(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CIO)职位来管理政府信息化的相关事宜,联邦政府的首席信息官兼任国家管理与预算局第一副局长,政府各部门也必须设立首席信息官,并增设首席信息官办公室来具体负责本领域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开发、评价、指导,重要信息系统规划、网络建设规划等工作,提出每年和5年的工作目标和资源条件(包括资金)要求。目前,联邦政府各部都设立了首席信息官,全面负责所在部门的专业性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联邦政府还成立了由各部门首席信息官组成的CIO委员会,以协调各机构间的信息资源管理活动。

为减少或避免网络环境下对个人信息的不当采集与开发利用,2005年,联邦各部门又设立了部门高级隐私官,由各部门的首席信息官兼任或指定一名副部级官员担任,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其具体职责是在部门内制定、评估与隐私权保护问题(如个人信息采集、使用、共享和披露等)相关的法律法规[10]

作为常设联邦机构,商务部下属的政府印刷局(GPO)的核心任务是“保证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化”,负责搜集已成型的各种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加以编目、出版、发行和保存,同时,还在全美设有24个美国政府书店(U.S.Government Book Store)。国家图书馆信息科学委员会负责总统和国会在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方面政策事务的咨询审查并提出建议。而联邦通信委员会则是政府对信息内容产业和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职能机构,对电信、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公共媒体的信息和内容通信业务具有监管职责。

在地方,联邦政府可通过有限的协调服务如项目资助、信息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等保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政策的落实,而公共信息资源的具体管理职责基本由地方政府来担任。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都设有专门管理机构,从组织形式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设立州政府信息资源管理部,如得克萨斯州、明尼苏达州等;另一类是设置州信息主管,在信息主管下设一个或几个管理机构,如加利福尼亚州、新泽西州等。[11]地方政府信息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公共信息的搜集、发布和保存以及重要公共信息项目的管理、州政府信息网络的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及解决政府信息技术应用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等。

附:

联邦信息委员会(Federal Information Council)主要职责

听取联邦和地方政府以及企业关于信息资源,信息资源管理,以及信息技术的建议和意见。

向联邦管理与预算局局长提出与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有关的政策与实践的建议;

决定政府信息基础设施的战略方向和优先领域;

协助美国首席信息官制定和执行政府战略信息资源管理的有关计划;

协助联邦政府以及跨部门的信息系统工程计划和项目;

协助政府部门共用信息基础设施的计划和实施,如通信、政府电子邮件、电子支付、电子商务以及数据共享等;

在各政府部门着手重大信息系统工程之前,评估该部门现有的业务流程及行政管理过程,并辨识改进和优化政府业务流的机会和可能性;

对各政府部门信息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向美国首席信息官提出改进意见和开展试点项目的建议;

就联邦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共享信息资源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在与信息有关的国际活动中确保美国的利益,包括协调美国参加国际信息组织的活动。

为将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政策中明确规定,政府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确保政府机构职员接受信息资源管理和保护信息资源的培训,要求人事管理局局长制定和指导政府职员的信息资源管理培训计划,包括最终用户计算机使用的培训,并定期评价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未来的人事管理和人员需求,制定与信息系统设计、运行、维护有关的人事安全政策、政府职员培训计划等”。[12]

此外,为加强政府信息开发利用的监管,联邦政府组织以及民间自发组织等还先后组成了一些监管政府信息化的组织机构,如政府信息化促进协会联盟、IT产业顾问协会、州级信息主管联盟、政府评估组及首席信息化小组、国家电信信息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GITS)等。这些组织要对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所需涉及的各种日常事务,包括技术推进、法规政策建议、管理投资、改善服务、业绩评估等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2.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社会组织结构

从政府角度判断,由于公共信息资源主要分散在政府和各类社会信息组织中,因而,非营利性信息机构和私人信息机构既是国家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对象,也是承担具体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建设任务的基层信息组织。在充分肯定政府对公共信息资源的宏观领导与协调作用的同时,美国社会已经形成了公共信息资源供给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组织传统,在基层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建设中,“为传播政府信息资源满足全体公众的信息需求,联邦政府有鼓励和促进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分别利用其各自的资源和渠道形成差异性和多元性并存局面的义务”。[13]

为了给公众提供全方位的公共信息服务,政府相关信息主管部门充分发动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私人企业、非营利性部门等组织参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过程,在国家机构和企业之间,以及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了有效沟通、互为支持、提供服务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如美国政府在给中小企业的信息服务中,由联邦政府中小企业管理局协调各州政府、教育界和私人机构等在全国先后设立了57个服务机构——小企业发展中心,这些中心又下设了260个分中心,形成了覆盖全国中小企业的信息网络组织体系,使政府的小企业信息服务计划得到成功实施,当然,也防止了重复使用社会资源所造成的浪费。[14]

在社会组织的不同层面,非营利性部门和私人企业分别依靠自身优势,与政府部门广泛合作,逐步形成了分工合理运转灵活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基本层次结构。

第一层次,主要为联邦政府重点支持或资助的国有信息机构,如美国国会图书馆、国家专利商标文献中心、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署、美国科学信息与技术学会以及诸如能源部信息署等各部所属的专业信息部门。根据相关立法,这些信息机构属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由国家财政重点扶持,日常运行实行“收支两条线”,工作任务依法确定,政治上中立,业务活动独立,不得从事营利性信息经营行为,负有为所在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参考咨询服务和向公众公开公共信息的义务。同时,也有一些自负盈亏型国有信息机构,如美国国家技术信息服务中心(NTIS),其使命是搜集和传播美国政府及国外科学、技术、工程和贸易信息,尽管没有政府财政拨款,但1950年颁发的《技术、科学和工程信息普及法》授权其信息服务可以收费,日常开支通过信息经营收入维持。同时,根据《美国技术转移法》,所有联邦机构都有向该中心提供公开科技信息的义务,法规政策的倾斜以及授权市场化的运作使其在激烈的信息市场经营中始终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15]

第二层次,为州县政府预算支持的公共图书馆、信息中心、研究中心、档案馆和文件中心等非营利性组织。在美国,按照“分权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联邦政府把上述信息机构的管辖权下放给地方政府,通过健全的法律政策引导和业务项目的经济资助进行领导和调控,二者间并无行政上的直接隶属关系。为谋求组织发展,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这些信息机构立足于所在区域,把打造地区性信息中心作为组织基本目标之一,充分利用其技术优势和基层公共信息资源集散地的优势,积极提供从政府文件、选举信息、意见投诉以及医疗保健、社会福利、供水排水、出行交通等公共生活所必需的公共信息,成为基层社会公共信息服务网络体系的主要节点。2002年的《电子政务法》进一步明确,要使用公共图书馆等公共社区接入点为公众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在线指导。“据报道,1984年,68%的美国公共图书馆以提供社区信息服务作为他们新的标准服务。”[16]

第三层次,是行业性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美国现有84 800个行业协会[17],这些行业性组织在进行行业内部管理的同时,还负有为会员开展行业性公共信息服务的职责。同时,教育系统、科研系统的图书馆、信息研究所、战略研究所、信息中心以及航天、卫生等系统分散在全美各地的垂直性下属信息中心等,以从事行业性信息服务为主,业务上相对独立于政府行政体系之外,财务上实行多元预算,既可以通过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得到一定的资金和项目扶持,也可以从学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私人基金会等途径获得一些支持,如果其提供的信息产品具有可观的市场开发前景,还会得到私人企业的资助。

第四层次,是私人信息机构的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建设。公共性程度差异以及公共信息资源的商品属性决定了市场化运作的可能性,据调查,“在美国大约有60%的乡村出售他们的数据”。[18]私人信息机构往往围绕用户特定信息需求,如为工商企业或个人提供增值信息服务等,通过信息市场交易维持日常运转并谋求组织利润。同时,公共信息资源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也吸引越来越多的私人信息机构参与公共信息服务活动,如位于圣地亚哥的专门从事房地产信息服务的数据快递公司,每月可向客户提供2 500份各种有关信息的报道,掌握着加利福尼亚和亚利桑那州1 100多万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出租、转让等信息,数据更新快,实力雄厚。“目前,美国商业性档案机构有100多个,较著名的有国内必要文件中心、南方必要文件中心、底特律文件中心等。”[19]著名的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战略研究所(如兰德公司)、经济研究所、世界观察研究所等专门从事信息分析研究的私人信息机构,通过灵活的市场化运作生产出具有权威影响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用户群稳定,效益可观。“联合国、世界银行、美国政府部门等每年都要花100多万美元购买世界观察研究所每年出版的世界观察研究报告。”[20]2005年,兰德公司年收入达到2.347亿美元,净收益为800万美元,其主要财政来源是基金会、捐赠和联邦政府、州政府业务收入等。[21]

第五层次,为独立经营的教会和社区性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这些机构来自最基层社会,既有公众自发性组织,也有私人性质的小型信息服务机构,主要依靠社会捐赠和服务收费来维系正常运转;以公益性信息服务为主,业务范围基本限定在特定区域,组织运作灵活;机构寿命依据公共信息服务的优胜劣汰可长可短,稳定性相对较弱。2001年,由农村政策研究学会(the Rural Policy Research Institute,RUPRI)创建的社区信息资源中心(Community Information Re-sources Center,简称CIRC),通过提供交互式互联网地图工具,允许使用者运用大量的数据画出自己的地图;把相关农村公共服务信息画在地图上,受到广大农村用户的青睐并得以发展壮大。[22]

3.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监控体系

健全有力的监控体系是实现公共信息资源效用价值的基本保证。在美国,除联邦政府和州县政府的信息资源管理机构负有对本部门公共信息资源规划、实施以及信息公开、信息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职能外,国会、司法系统以及民间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了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全方位监控系统。

国会一方面设立了“信息联合委员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各4位委员组成,负责对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议,并对与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每半年度对国家信息化的重大项目评估一次。[23]1974年修改的《信息自由法》增加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国会监督环节,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长必须每年向国会提交1份报告,汇报《信息自由法》的执行情况。另一方面,国会出版联合会,众议院政府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法律审判及农业委员会,众议院行政管理委员会采购与印刷委员会,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与条例委员会,参议院商业、科学及交通委员会等机构分别从各自的侧重点对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实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的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此外,联邦会计总署作为国会对政府机构和政府活动的独立审计部门,下设信息管理与通信部、会计与信息管理部等专门办公室,定期发布政府信息管理评价报告,仅2001年就发表了60个评价报告,内容涉及17个联邦政府部门的信息管理情况。[24]

司法系统对于公众信息权利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司法部负责协调、检查和报告各政府部门《信息自由法》的实际执行情况,联邦政府各机构每年都要向司法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由司法部长汇总后发布年度总结报告。[25]同时,《信息自由法》也规定了公民知情权的救济手段,当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时,公民可以向联邦基层法院起诉。

社会性组织对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情况的监督作用不容低估,如美国出版商协会、全国图书委员会、IT产业顾问协会、州级信息主管联盟等组织均把监督政府和其他信息机构公共信息服务情况作为组织职能的重要内容。软件和信息产业协会、娱乐产业自由贸易联盟、美国唱片协会和电影协会等机构还针对信息内容开展自律管理活动。当然,在具体的服务过程中,公众的参与本身也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监督。

美国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运行机制,充分体现了管理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见图7-3)。一方面要适应国家公共信息资源总体规划与发展的需要,由联邦政府来进行统一的宏观领导与调控管理(见图7-4)。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地区间公共信息资源分布、开发、利用的性质和环境条件差异以及其他具体特殊因素采取多样化管理。凡是事关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建设利用等的法规政策和国家战略管理、社会总体利益也就是经济学中的纯公共物品性质的公共信息资源,均由政府负责生产、加工、管理,以保证公共信息资源占有利用的公平。对于涉及政府某一领域的准公共物品性质的信息资源,则尽可能通过委托、承包等形式交由非营利性部门或私人企业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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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3 美国多元化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4.美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制的特点

①管理目标的连贯性。美国法院提倡“信息应该最大化地为社会长期的整体利益服务”。[26]尽管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范围不断扩大,性质也愈加复杂,开发建设的难度也随之加深,但联邦政府在管理上始终围绕“公共信息资源应作为属于公众的国家战略性资源而被人们所确认,并基于信任而被政府所掌握,除法律限定外应提供给公众永久利用”的宗旨[27],通过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多元化管理方式涵盖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各个领域,无论是政府的信息指引还是基层公共图书馆的社区信息服务等,均力求公共信息资源的平等获取和全面的社会共享。

②管理模式的多样性。政府主导的多元化管理体制不仅体现了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参与,而且还表现在具体运行模式的多样化特点上,除政府对基础性纯公共信息资源承担了主要生产、加工和服务提供外,绝大多数公共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整合以及传递、利用等都通过众多的第三部门组织和私人企业以合作或契约委托等形式按照社会的自我服务模式和市场化模式来运作。

③管理手段的直接性与间接性并存。尽管直接向公众提供公共信息服务是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但联邦政府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制的主导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公共信息资源相关管理政策、立法建制、设立项目、成立各种专门的咨询监督性专家委员会以及提供资金等间接管理的方式来实现的。在美国,大量的行业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第三部门组织在政府与基层公共信息服务机构之间形成了形式多样的中间管理层,起到了协助政府管理的作用。

当然,这种管理手段的间接性也折射出美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制中强大的研究功能和财力后盾。仅以美国农业部为例,除了正副部长办公室外,内设的各个局和办公室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从事行业研究管理的,如经济研究局就是美国农业部主要的经济信息和研究机构,其下设的食物和农村经济处、市场和贸易处、资源经济处和信息服务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实施联邦政府各项农业计划而进行相关课题研究,发布与农业、食物、自然资源、农村发展、国际贸易等有关的经济和政策信息。这种将公共信息资源的专业性研究与政府宏观管理相结合的做法充分保证了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同时,为了赢得政府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支持,各类信息服务机构也都自觉遵守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④管理主体的广泛性。参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不仅有联邦政府、众多的独立性组织和中介组织以及各类私人信息机构,公众的意愿也会直接影响国家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就是20世纪50年代后公众参政议政热情高涨,强烈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共享并经社会各界不懈努力的结果。

⑤美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制的制约性因素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家A.格雷夫在其《经济、社会、政治和规范诸因素的相互关系与经济意义》一文中指出,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制度变迁有很大的影响,并会形成一定的均衡联动关系。美国公共信息资源的多元化管理体制实际上也是特定环境的产物。

①经济基础。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科学技术发展最快、对研发R&D的支持力度最大的国家。雄厚的经济基础支撑着各行各业,最近几年,美国经济对科学技术研发R&D的经费支持在2 100亿~2 500亿美元,不仅刺激了社会的信息消费,加快了数据—信息—知识的转化进程,导致公共信息资源的异常丰富,而且成熟规范的市场化运作也形成了健康有序的信息市场和完善灵活的信息服务体系,为多元主体介入公共信息资源领域奠定了较稳定的主体队伍基础和开阔的运作空间。

②文化传统。一方面,奉行自由、民主、平等的文化养成了美国人对公共信息资源的自觉关心和自我服务观念,也促成了社会自我发育和自我管理的成熟,并形成了有效的公共信息服务监督体系,便于对政府和其他组织的信息行为进行监控;另一方面,“信息已成为美国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基本单元,美国民主现代文明不可缺少的关键因素”。[28]信息文化的培育为公共信息资源的多元化参与提供了良好的舆论环境氛围和思想观念基础。

③信息内容产业。由于“信息拥有在政治及经济利益的分配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29],引起了国家和联邦政府对公共信息资源的高度重视,1993年,美国《国家信息基础结构:行动纲领》(NII)的政府计划中明确指出“国家信息基础结构给国家带来的潜在利益是巨大的”,“美国的命运同信息基础结构联系在一起”。同时,美国政府是世界上记录管理和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最为先进和完善的国家,不仅如此,发达的信息内容产业也为公共信息资源的市场开发提供了载体和平台,据调查,1990年,私营数据库占数据库市场的68%,而到2002年,私营数据库的市场份额就增长到90%,市场交易为公共信息资源的传播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渠道,加之政府行政政策的推进,如克林顿政府所倡导的服务型政府和公共管理活动的民营化均为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多元参与提供了实践的理论指导。

④信息技术。科学是最高意义的革命力量,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提高了信息的价值效用,为公共信息资源的传播获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自由度,而且数字资源的网络无障碍流动突破了时空限制,也促使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方式、手段、内容等发生根本性改变,对管理体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美国政府顺应了信息技术发展在公共信息资源生产、加工、传播等方面带来的深刻变化,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来促进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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