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作为话语实践的媒介自我意识呈现

作为话语实践的媒介自我意识呈现

时间:2022-02-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这是关涉“狗仔队”在新闻业内部的身份和价值、进而影响其他从业者的身份与价值的问题。因此,有关“狗仔队”的媒介话语不仅是对大众的言说,也是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言说。在有关王菲生子的事件中,王小鱼从坚持真实曝光到公开宣称放弃拍摄,戏剧性地展示了“狗仔”的“善意”。因此,在有关“狗仔队”的媒介话语中,“监督”成为体现专业逻辑的第二个关键词。
作为话语实践的媒介自我意识呈现_传播的社区—社区构成与组织的传播研究

“狗仔”春天般的温暖也许部分来自登堂入室的感觉。在2006年春天,大陆自己的“狗仔”先后在主流媒介登场。2006年1月17日,凤凰卫视鲁豫有约》栏目邀请“狗仔”王小鱼(《BIGSTAR》)、卓伟(《新京报》),讲述娱乐记者们的“草样年华”;3月2日,《南方周末》发表封面报道《“帕帕垃圾”来了》,从其自身角度书写“狗仔”传记;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栏目把卓伟和王小鱼请到台前,与明星李亚鹏、法学教授姚伟对话,在3月27日和4月3日两次播出。5月27日,中央电视台《社会记录》栏目播出《你快乐所以我快乐》,再度把焦点对准了宣称放弃拍摄王菲生子的王小鱼;6月1日,《南方人物周刊》以“特别报道”的方式刊发了一组文章:《真假不重要,娱乐嘛》、《怎么证明公众反感狗仔队?》、《供求链上的“狗仔”》;……其实,在2005年的记者节前后,即有许多主流媒介(如中央电视台的一些谈话类栏目)将目光投向“狗仔队”,被批评是让娱记唱了记者节的主角[53]。只不过2006年春天将这一势头推向高潮。

在我们自己的“狗仔”纷纷登场的同时,几乎从未间断的香港“狗仔”行为又再度引起内地媒介的关注。3月初,香港艺人黎明在其寓所内被“狗仔队”偷拍,引发了演艺界和权威机构的强烈反应,香港演艺协会扬言要发起大游行,让“受害人”黎明现身说法;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委)建议将偷拍刑事化。大陆媒介在报道这一新闻事件的同时,也发表了“狗仔”、明星、公众、专家等多种角色的辩解、批评与肯定,比如《新京报》的一系列评论《隐私权不是保护伞》(3月29日)、《狗仔的伦理学问题》(3月30日)、《狗仔队还会继续》(3月31日),《南方都市报》3月31日的评论《狗仔队的泛道德PK职业道德》,《新闻晨报》4月2日的一组文章:《明星:面对无良媒体,我们是弱者》、《隐私不会失控》《明星隐私底线在哪儿?》、《大公无私》、《娱乐八卦对科学研究的贡献》等。虽然仍有媒介对“狗仔队”持批评立场,或者有保留的接受,但是显而易见的是,正面或中立的意见、形象越来越多,有的甚至有翻案的意图。

笔者无意于加入这场关于“狗仔”是非的论战之中,引起研究兴趣的是言说“狗仔”的媒介本身:众多的媒介如此关注“狗仔队”,原因何在?意义何在?虽然新闻报道的意见和评论的观点各有来源,表达了不同的立场,但毫无疑问,这些经由媒介“把关人”选择、再现、调停的声音,都是媒介话语[54],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媒介的意图。所谓话语,即“口头语言和书写语言的使用”,而语言使用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实践形式,因此,“话语既是一种表现形式,也是一个行为形式”(费尔克拉夫,2003:58—59)。在此,媒介话语作为媒介社会实践的一种形式,具有主观意义和客观价值。本书试图阐释的是有关“狗仔”的媒介话语对于言说者自身的意义。

其实,在这一事件当中,言说者并非客观中立的报道者。在诸多有关“狗仔队”的话语当中,主题都聚焦于媒介自身,大多数报道和评论都有一个共同的潜在问题:“狗仔”是记者的分类还是另类?是主流还是末流?也就是说,这是关涉“狗仔队”在新闻业内部的身份和价值、进而影响其他从业者的身份与价值的问题。因此,有关“狗仔队”的媒介话语不仅是对大众的言说,也是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言说。明星是“狗仔”的工作对象,大众是“狗仔”和明星工作结果的“看客”,理所当然都是利益相关者;而作为同行的其他记者在这一“供求链”中由于保有“赌金”(stake),也成为利益相关者。即使有不少记者表示要与“狗仔”划清界限,但这一界限并非想象得那样泾渭分明。而且,从戈夫曼(1988)的“剧班”概念观之,由于“狗仔”与其他记者对于当下共处情境进行定义的共同需要,他们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剧班的成员。比如说,对待“狗仔队”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就取决于对待自己作为新闻人的态度。

在《南方周末》的画像中,内地的“狗仔”的形象线条分明:

目前,严格意义上的狗仔记者,中国内地仅北京和上海有这么凤毛麟角的不到10个,基本都是25岁至30岁的男性青年。虽然势力单薄,他们却认为自成群落,而且如今与前几年最大的不同,就是社会的宽容度似有改善,他们敢于承认自己就是狗仔,甚至为自身的存在找到了理直气壮的价值逻辑[55]

此处所谓“狗仔”的价值逻辑,概括地说,就是专业逻辑和商业逻辑,这两种价值逻辑在此间诸多媒介话语中得到反复引证。商业逻辑将在下文详述,这里首先分析新闻的专业价值与规范。

对于批评者来说,“狗仔队”的第一个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莫过于不真实,经常被批评为捕风捉影、随意炒作,李亚鹏说“99.9%的(娱乐)新闻都是假的”[56],许多观众也未必对娱乐新闻较真,甚至一个香港“狗仔”自己也说:“真假不重要,娱乐嘛”[57],但是,真实性、客观性同样也是为“狗仔”去“妖魔化”的重要依据。化名张楚寒的“狗仔”认为:

……这是种比较客观的报道形式,强调现场感,强调调查。现在社会上是把“狗仔队”妖魔化了,它其实就是一种正常的报道形式[58]

卓伟说:“这也是新闻的原则。新闻的第一原则就是真实。不能告诉大家假事。”[59]

“狗仔队”的第二个问题是对于明星日常生活的干扰和隐私权的侵犯,而且越真实越具有侵犯性。在有关王菲生子的事件中,王小鱼从坚持真实曝光到公开宣称放弃拍摄,戏剧性地展示了“狗仔”的“善意”。不过,这一“善意”举动并没有得到其同行的认可而被批评为“不负责任[60]。在一次与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学生的交流中,一位“狗仔”甚至认为王小鱼的“炒作”对于正在去妖魔化的“狗仔队”来说弊大于利:“对记者的职业是一个严重的践踏”[61]。这里被认为践踏了的是另一个新闻专业核心理念:新闻业的责任——监督不良行为、满足受众知情权。在一些报纸评论当中被表述为“知情权大于隐私权”、隐私权不能成为“公众人物藏污纳垢的保护伞”[62]。因此,在有关“狗仔队”的媒介话语中,“监督”成为体现专业逻辑的第二个关键词。

同样是张楚寒的观点:

如果说窥探别人是不道德的,那么很多记者都在做不道德的事情,但这不是窥探,这是对公众人物、公众事件的监督,我是在行使我正当的工作权利。

公众也想知道,而且公众有权知道娱乐圈的黑幕、内幕和潜规则[63]

《东南快报》还发表了过去的明星崇拜者的证言:

而我用自己的切身体验告诉大家,狂热是如何把一个人推向神坛;而狗仔队是怎样把神还原成人。他们所做的是一件多么有意义的事啊[64]

专业逻辑的第三个被征用的核心概念是新闻价值。在《实话实说》节目现场,卓伟面对王小鱼偷拍的照片即毫不犹豫地表示:

这个照片它本身的新闻性大过了它的艺术性。这个照片没有什么艺术的价值,但是它有新闻的价值,它的新闻价值就在于它是第一次拍到王菲跟李亚鹏在一起的照片。证实了王菲跟李亚鹏两个人确实在谈恋爱[65]

真实、监督、新闻价值,这些都是新闻专业的核心理念,也是新闻从业者认同的标签。当“狗仔”们将这些标签贴在自己头上的时候,其意图有目共睹:他们力图使用这些符号资源进行重新归类,表明“娱记”也是记者,“狗仔”也是新闻人。很难说“真正”的新闻人没有识破“狗仔”的新闻人形象建构策略,确切地说,应当是各种主流、非主流媒介帮助他们从事建构事业,这不仅仅体现在为其提供话语空间和渠道上,而且,在新闻媒介上以各种身份发言的其他社会角色也共同参与了这一事业。正如《南方周末》报道所暗示的,不能用一般道德去要求“狗仔”,因为他们有自己的职业价值规范:

就整个社会大环境而言,内地对于狗仔的评价还大多使用道德尺度,至少认为它对低级趣味进行了庸俗的迎合。而狗仔们对

这个职业的价值阐释则恰恰相反[66]

《新京报》和《南方都市报》以不同标题刊登的“香港资深影评人”列孚的评论也明确表示,对于“狗仔队”的评价应当采用“职业道德”标准:

那么狗仔队的行为规范是不存在道德是非观念的。例如,倘没有狗仔队的报道、曝光,那他们的行为就是‘是’了而不是“非”了?相反,如果对公众人物传媒没有给予应该的专业服务或给予很专业的、很职业的服务,那么谁“是”?谁“非”呢[67]

因此,《南方都市报》把列孚的一句话作为了标题:“狗仔队的泛道德PK职业道德”。

毫无疑问,这里所谓的职业价值、职业标准就是新闻的专业价值和标准。由于共享这些价值观念,“狗仔”和其他记者也就不再具有本质的差别。另外,“狗仔”常用的偷拍手法也被视为新闻报道的常用方法,与其他记者的采访调查手段毫无二致。在许多报道和评论中,“狗仔”被毫无疑义地归入了新闻记者门下。当然,仍有记者不乐意与“狗仔”同流合污,坚持娱乐记者与“狗仔队”的界限。《南方周末》则将这种不同意视为“一个圈子里的斗嘴”,甚至“狗仔”比娱记更具新闻专业精神:

娱记和狗仔互不买账的调侃,在狗仔刚刚发育的中国,更容易被当成一个圈子里的斗嘴,至少在现阶段的公众眼中,“娱记”和“狗仔”并不是那么泾渭分明的两个词,娱记未必不做狗仔事,狗仔和娱记都报八卦事——尽管对专写八卦新闻的娱乐记者,狗仔们也不甚感冒,按王小鱼的说法,八卦新闻可以道听途说,狗仔新闻是完全需要实证的[68]

当这些新闻媒介展示“狗仔”对于新闻理念的阐述的时候,难道其意义仅限于“狗仔”自身们?这显然不符合新闻价值逻辑。对于受众而言,无论是作为看客还是明星,这种理念的阐释张扬了新闻业的理想与价值,具有合法化和权威化的功能。而且,这些报道评论的目标受众并不限于大众,还包括新闻从业人员,这不仅是因为报道评论内容直接与新闻从业者相关,而且因为这些话语对于新闻从业者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这些有关“狗仔队”的媒介话语反映并建构着新闻专业的自我意识。

借用吉登斯的术语,新闻专业意识可区分为实践意识和话语意识。所谓“话语意识”,指“行动者关于(尤其是自身行动的)社会条件所能说出或给出言语表述的意识,即具有话语形式的自觉意识”(吉登斯,1998:522)。相对地,实践意识则是那些行动者虽然知晓却没有或不能用话语形式表述的意识。也就是说,实践意识是无需多说、按照“惯例”“习俗”操作即可,而话语意识则是可以言说或需要言说的。当实践“常规化”,成为习俗、惯例之后,行动者很少反思,也无需讨论;只有习俗、惯例被打破,或者行动者力图合理化、合法化一种新的实践的时候,相关话语才会滋生。因此,在言说过程中,行动者也重新建构了有关自我的意识和认同。

对于新闻业来说,大量惯例与常规无需明言,或者未能明言,这对于专业化程度不高的各国新闻业如此(Tuchman,1973;Eliasoph,1988),对于处在转型期的中国新闻业来说尤其如此,诸多日常工作依靠“临场发挥”(潘忠党,1997),而非成文法规。不过,也正是因为缺乏严格规范,一些核心概念不断需要重申与强调,比如真实性、客观性,以及本章第一节所讨论的知情权概念,等等,成为新闻从业者的“恒久话题”,尤其是在一些反思意识比较强烈的从业者当中,得以反复言说。这些言说不仅是完成、规范工作的需要,而且反映了新闻从业者的自我意识,对内具有团结、凝聚的作用,对外则有建构形象、确立认同的功能(Schudson,2001)。在有关“狗仔队”的话语中,真实、监督、新闻价值、职业道德这些重要观念得以重申,这对于言说者来说,不能不说也具有自我认同的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