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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华商保护政策

时间:2022-02-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成为战败国国民的华商无法再获得任何军事、政治上的保护。保护和支持管理华侨的商务委员和商务机构均撤回本国。以上便是甲午战争之后,在朝鲜实行的最初华商保护政策。朝清两国为在平等条件下促进华商贸易发展,展开了华商保护政策。期间,委托英国总领事代办的华商业务重新归商务委员管理。这一条约对甲午战争之后,保护因宗藩关系结束而经历艰难时期的朝鲜华侨的身份及商业活动做出了重要贡献。
战后华商保护政策_跨越与转型:国际商务视野下的华侨华人与华商

甲午战争之后,朝鲜华商的势力从高高在上的宗主国国民沦落为战败国国民。成为战败国国民的华商无法再获得任何军事、政治上的保护。当时华商不仅财产受到损失,生命也受到威胁。保护和支持管理华侨的商务委员和商务机构均撤回本国。经过政府将留于朝鲜的华商和清国财产委托于英国驻朝鲜总领事。向英国委托华商直到1899年9月11日签署《朝清通商条约》恢复外交关系的5年多时间。

曹立强在《中国政府对在韩华商的保护和管理(1894—1899年)》一文中,将战后清政府通过商务委员唐绍仪实行保护朝鲜华商的政策分为4个阶段。“1894年是近代中韩关系史上一个重要的年头。是年日本挑起蓄谋已久的中日甲午战争,完全排除了中国在朝鲜半岛的影响和势力。在日军的胁迫下,7月朝鲜政府宣布废除与中国签订的3个“章程”。1637年以来的中韩间传统的封贡关系至此中断。到1899年12月中韩重新建立近代的国与国之间关系为止的5年多时间里,中韩两国没有正式的外交关系。本文拟对这一特殊时期的中韩关系,以及在这种特殊的中韩关系背景下,清政府如何保护、管理在韩中国商民等问题进行考察。”[25]论文的第一阶段为1894年7月22日至1894年12月12日,委托英国领事馆的时期;第二阶段为1895年4月签署马关条约之后,到1896年8月签署《保护华商条规》之前;第三阶段为1896年到1899年11月签署《中韩通商条约》;第四阶段为1899年12月之后。本文同样将1894年7月22日到1910年签署《仁川、釜山、元山中国租界章程》这一时期分为4个阶段进行研究。

(一)向英国总领事馆委托保护华商

1895年2月1日,总理衙门向英国驻中公使欧格纳发函说:“过去居住于朝鲜的中国商民人数不少。战后,因无保护他们的责任者,恐受欺辱。得知贵国前任临时总领事驻扎朝鲜时受袁世凯委托,给予多方照顾,因两国友好关系而大受感动。听闻被再任命为消息,甚是高兴,恳请能继续保护。此次特送书函是恳请贵大臣向总领事发送祝贺电报。本署同样希望总领事能保护在韩中国商民、公署房屋等。贵国与中国向来友好,总领事同样了解中国人事情,如能获保护,所有华商将深受恩惠。”[26]

2月5日,总理衙门收到了欧格纳的回信。“正月初七收到书函,得知我国前临时总领事驻扎朝鲜期间保护中国商人,实感慨万分。……并向总领事馆代为传达意愿,邀请如之前一般周密保护。”[27]在艰难的时期,朝鲜华商因英国总领事馆的帮助和友好朝鲜人的保护而减少了许多苦难。另外,任华商南北班理事长的宁波人陈德济与英国总领事馆中国职员许寅辉等组织华侨团体寻求自救方针的同时,积极与英国领事馆交涉,协助华侨保护政策的制定。以上便是甲午战争之后,在朝鲜实行的最初华商保护政策。朝清两国为在平等条件下促进华商贸易发展,展开了华商保护政策。

(二)驻韩商务委员的保护管理

1895年4月17日清日两国签署《马关条约》后,朝清间签署的三大章程被废除,朝鲜在日帝国的干预下名义上被承认为自主独立国家,与清国确立了平等的外交关系。清政府任唐绍仪为清国驻朝商务委员并派往朝鲜。期间,委托英国总领事代办的华商业务重新归商务委员管理。1896年8月,唐绍仪为因《保护清商规则》而处于不利条件进行活动的华商解决难题,制定并颁布了《保护华商条规》。

《保护华商条规》的主要内容为严格遵守《保护清商规则》免生祸端。另外,相比于利益,更注重原则,帮助华商获得长期商业利益。因赊账问题与朝鲜人发生诉讼问题进行警告,要求以不恶化关系将经济损失最小化的方法解决。清政府通过这样的条约保护清商,让清商得以在不利的条件下恢复商业势力。因1894年到1900年华商资料缺乏而无法确认,但根据《中韩通商条约》的内容可发现,朝鲜华商在恶劣的环境下克服困难,进行商业活动。

(三)根据中韩通商条约的保护管理

1899年9月11日(阴历8月7日),朝清两国签署《中韩通商条约》。这是甲午战争之后,重建韩中间断绝5年多外交关系的历史性条约,并且是韩中间签署的第一个近代友好平等条约。

《中韩通商条约》内的十三条规定是韩中两国在永远友好前提下,以保护两国商民为前提的第一个近代平等条约。两国分别以大清国与大韩国[28]的国号,签署了相互尊重的平等条约。条约内容包括:①为恢复外交关系,两国互相派遣领事设立领事馆;②解决两国侨民的居住问题;③保护两国商民的商业活动;④贸易的法律保障及最惠国待遇;⑤关于处置犯罪者的外交问题的规定。这一条约对甲午战争之后,保护因宗藩关系结束而经历艰难时期的朝鲜华侨的身份及商业活动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清政府积极的华商保护政策下,朝鲜华商活动不断继续,经历恢复阶段后逐渐走向发展时期。

(四)《仁川、釜山、元山中国租界章程》

1910年3月11日,朝鲜统监部长参与官小松绿与清驻朝鲜总领事马廷亮签署了《仁川、釜山、元山中国租界章程》。日本通过1905年签署的《乙己保护条约》,完全剥夺了朝鲜的外交权,因此在此期间与外国签署的所有条约均由日本重新修订。本章程同样是清国与日本的朝鲜总监部而非朝鲜签署的。

日本通过中日甲午战争的胜利,从清政府获得许多赔偿,甚至得到辽东半岛和台湾。但日本并不满足于此,为侵略朝鲜和中国东北,与俄罗斯展开激烈斗争。日本与俄罗斯协商失败后,在1904年2月侵略俄罗斯占领的辽东半岛的旅顺,发动俄日战争。与世界各国的预期不同,俄日战争以日本的胜利而告终。1905年9月,俄罗斯通过《朴斯茅茨和约》将朝鲜和中国东北的所有特权转给日本。“俄罗斯政府承认日本国于韩国之政治、军事、经济上均有卓越之利益,如指挥、保护、监理等事,日本政府视为必要者,即可持置,不得阻碍干涉。而俄罗斯对旅顺、大连拥有的所有特权让与日本,俄罗斯和日本两国可在满洲内以同等的权利谋求商业上的发展。”[29]通过这一条约,日本将俄罗斯在朝鲜的势力全部逐出,达到独霸朝鲜的目的,着手于朝鲜殖民地化。[30]

俄日战争之后,俄罗斯、英国、美国承认日本在朝鲜的特殊权利,日本开始着手将朝鲜设为保护国的计划。日本将伊藤博文派往朝鲜,带领驻韩日本公使林权助和日本军队进入朝鲜宫阙,威胁皇帝和大臣与日本签署保护条约。遭到反对后,日本宪兵将大韩参政韩圭卨送往日本外交部,夺取外交大臣印,非法签署了条约。这便是韩日《乙己条约》。[31]1905年11月17日,在日帝国主义强制下,非法签署《乙己保护条约》,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日本国政府得由东京外务省监理、指挥今后韩国对于外国之关系及事务,日本之外交代表及领事保护居住外国之韩国臣民及利益。

第二条 日本国政府当任完全实行韩国与他国间现存条约之责;韩国政府允约今后非经日本国政府介绍不得订立结有国际性质之任何条约或约束。

第三条 日本国政府设统监一名于韩国皇帝陛下之阙下,统监为管理关于外交之事项,驻扎京城。”

简而言之,《乙己保护条约》的内容便是日本完全掠去朝鲜的外交权。由此,韩国完全丧失了独立国家的国际地位。第一阶段,日本以获得改造满洲安东线(安东到奉天)等权利,将朝鲜领土间岛的统治权转给清国。1906年2月1日,日本政府在朝鲜京城设立朝鲜统监部,任伊藤博文为初代朝鲜统监。1907年7月,日本签署《韩日新协约》,将朝鲜外交在内的内政、军事等所有大权转于朝鲜统监。但初代统监伊藤在3年后的1909年10月26日,为从俄罗斯接手东北三省管理权而前往哈尔滨的途中被大韩国人安重根义士所杀。之后,日本在1910年5月任陆军大臣寺内正毅为新统监,并通过他在1910年8月22日进行了韩日合并。[32]

1906年2月,日本在朝鲜成立统监部后,加强了对朝鲜的政治压迫和经济掠夺,并同时积极部署东北侵略。朝鲜国际外交关系沦落为领事关系。此时,清国在汉城设立了总领事馆,并任命马廷亮为总领事。日本掌握朝鲜外交大权,代表朝鲜政府与各国修订以前签署的有关协定。重订朝鲜开港口岸之中国租界章程,便是其中重要一项。

1910年3月11日,朝鲜统监部外务部长参与官小松绿与清驻朝总领事马廷亮签订《仁川、釜山、元山中国租界章程》。

条约作为朝鲜华侨保护政策的一部分,意味着朝鲜华侨的租界地和贸易活动等诸多问题将由日本的朝鲜总督部管制,而非朝鲜政府。朝鲜清商在与日本签署条约之后,须在日本统治下极为不利的情况下进行商业活动。但清日政府签署《仁川、釜山、元山中国租界章程》,设定了朝鲜清商的租界地使用规则,解决了清商的居留问题。1910年8月22日日本宣布《朝日合并》后,日本担心朝鲜出现各种问题,在8月29日颁布了第二号规定。[33]其内容为只剥夺在韩清国全管居留地和外国人居留地的警察权,其他规定暂时维持宗藩规定。而对于居住许可问题,则规定如下:

“根据条约,无居留自由的外国人在从事劳动活动时,特别是无地方长官允许,不允许在宗藩居留地之外的居留地居住或从事业务。前项的劳动种类由朝鲜总督制定。违反第一条规定者将缴纳100元以下的罚款。”[34]

这一规定从颁布日1910年8月29日开始实行。对于居留地整理,日本则发表文如下:

“有关朝鲜各国居留地的旧韩国协定随旧韩国与帝国日本合并而自然销毁。但为帝国政府及合并后短期的便利,短期内仍将承认居留地的存在。作为制令第二号,各国居留地除警察事务外,行政将短期内按前项规定执行,秋后逐渐整理。但随合并后对各行政整理问题有序进行,地方制度的整理也将很快完成。与此同时,帝国政府也感觉到整理各国居留地的必要。”[35]

日本的清国租界地整理要令中作出如下规定:

“(一)仁川、釜山及元山的情感居留地到1913年3月31日的一年内废除。原居留地编入帝国地方行政区域,其公共事务均有本国相关官厅担任。

(二)根据现有帝国相关官厅颁发的永租地权在清国居留地内占有租界地的清国人随居留地的废除,根据诸国法律规定不给予下等补偿,而是取得其支所所有权。

(三)根据前项获得的清国拥有所有权的支所与帝国臣民拥有的一般所有地享同等待遇。”[36]

日本就这样制定了整理清国租界地的基本方针,并针对清国废除全管租界地的问题与清国总领事进行了会谈。[37]1913年,清日两国签署了《在朝鲜清国租界地废止协定》。

最终,清国租界地从1884年开始到1910年日本侵占朝鲜,根据废除租界地协议的内容,从1914年4月1日起与各国租界地一同废除,转换成府管辖的行政区域。甲午战争的失败,使清国政府无力保护居住于朝鲜的本国国民的权利。但以宗藩关系而使用的清国居留地,通过在1910年8月韩日合并之前3月份签署的清日《仁川、釜山、元山中国租界章程》,确保了清国租界地。虽然这一章程仍是日本政府在甲午战争之后为制约留于朝鲜居住的清商而制定的。1913年清国全管租界地和各国租界地废除协定的签署,使得清国与朝鲜政府签署的租界地协定关系完全废除,并以朝鲜总督府签署的新的规定所代替。租界地的废除令朝鲜华侨的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38]

韩日合并之后,朝鲜沦落为日本的殖民地,政治、经济、军事等权利均被日本占领。清国商人以特有的毅力和商术克服了困难时期并恢复了朝鲜商业活动,甚至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下面将考察甲午战争之后,获清政府不断的政策保护克服艰难时期、得到回复并发展的华商活动。

(五)战后华商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1.战后华商人数变化

甲午战争之后,清商作为战败国国民,在朝鲜开始了艰难的时期。战后5年内,一直保护和支持清商的商务公署和各开港口岸设立的商务分署均撤离朝鲜。根据国际外交惯例,直到1899年9月11日签署《朝清通商条约》,清国商人由英国总领事馆保护及管理。许多有实力的清商选择回国,使得朝鲜华商的人口减少,但到1897年清商人口逐渐回升。表1显示1885年清商人口有短暂减少,这是因受到甲申政变的影响造成华商回国。另外,甲午战争的战败使得许多华商回国,但华商人口仍不断增加。朝鲜华商从1883年的162名发展为1910年的11 818人,增加了73倍。[39]

表1 1883—1910年朝鲜华商人口

资料来源:杨晓全、孙玉梅:《朝鲜华侨史》,第125页。

甲午战争之后,日本要求韩国政府制定《保护清商规则》以制度限制清商活动。但清商人口短时间呈现减少趋势后又不断增加,华商活动逐渐恢复。这是因为一是中国发生多次自然灾害,很多清国人移居朝鲜;二是甲午战争后,日本和西欧列强对中国侵略造成的不稳定的政治局势也对朝鲜造成较大影响。特别是受到1900年义和团事件影响,许多山东难民到朝鲜避难。虽然《保护清商规定》制定之后清商突然面临恶劣条件,但仍将其克服,并在朝鲜恢复了一定商权。

表2和表3显示,1906年除马山浦,通过朝鲜港口入境的清国人共7 519人,居住于各城市的清国人共3 661人。由此可看出朝鲜华商不只是居住于汉城、釜山、仁川、元山等城市,而是分散在朝鲜各地居住。这说明《保护清商规则》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的效力丧失。[40]

表2 1906年入港的中国人(单位:人)

资料来源:(日)朝鲜统监府编:《第一次统监府统计年谱》,1906年。

表3 1906年驻韩中国人在各地分部(单位:人)

资料来源:(日)朝鲜统监府编:《第一次统监府统计年谱》,1906年。

表4统计了1901年到1910年进入朝鲜国境的清国人人数,虽因甲午战争的失败使清国丧失宗主权、处于极为不利的条件下,但清商的朝鲜入境仍不断增加。[41]

表4 1901—1910年来韩中国人的增减(单位:人)

资料来源:(日)朝鲜统监府编:《第一次统监府统计年谱》,1906年。

清国因甲午战争的失败与朝鲜终结了宗藩关系,之后朝鲜政府在日帝国主义的强要下颁布《保护清商规则》,1882年以来在清政府政治保护和支持下不断成长并压倒日商势力的清商商业活动大大萎缩。[42]但这样的萎缩只是暂时,如表4中所示,清商人数立刻得到恢复并有所增加。朝鲜清商人数的增加意味着华商经济活动的恢复和发展。

2.战后华商的经济活动

根据表5可以发现甲午战争之后到俄日战争之前,对清的进口额平均在30%,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商权。尤其是清商开发的手工业制品的出口对商权恢复起到帮助。清商在艰难时期,通过商品开发或提高信用等特有的商术恢复了被日本夺走的商权。[43]

表5 甲午战争后对清、对日进口变动情况案(单位:千日元

资料来源:(日)朝鲜总督府编:《朝鲜总督府统计年报》,1916年。

如表6所示,朝鲜对清出口贸易的比重少于进口贸易。朝鲜总贸易额中80%属对日出口贸易,对清出口始终维持在15%的微弱状态。其主要原因在于战后清商在朝鲜的政治势力减弱造成商业活动萎缩;其次因相对于日本,清国的近代工业化依然缓慢,仍属农业国。日本早早地通过明治维新向西欧资本主义产业社会发展,自然需要从朝鲜进口大量的工业原料与粮食。

但清国除在甲午战争之后的1895年进口3.7%和俄日战争之后1906年进口8.6%之外,清国对朝鲜的进口逐渐恢复。甲午战争之后的1898年恢复到19.8%,义和团事件之后的1900年为20.9%,俄日战争之前的1905年为21.8%,国际政治逐渐稳定之后的1907年为19.3%,1909年为19.7%。[44]

表6 甲午战争后对清、对日出口变动情况(单位:千日元)

资料来源:(日)朝鲜总督府编:《朝鲜总督府统计年报》,1917年。

中国随甲午战争的战败、因日本而与朝鲜签署的《保护清商规则》,使韩国华侨失去良好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韩国华侨开始在没有政府支持的情况下,以自身的力量维持经济活动。甲午战争之后,韩国华商以自身力量发展起来的贸易情况如表7所示。

表7 1893—1910年中韩贸易一览(单位:海关两)

续表

资料来源:《中国的国际贸易》(下),第755—757页。

如表7所示,1893年的贸易指数为5.1,到发生甲午战争的1894年则上升到12.9。一年后这一指数急剧下降为6.7,到1897年又上升为13.4,超过了战争前指数,之后不断上升。丧失政治背景的韩国华侨,促进了中韩间的贸易发展。这一时期的中韩贸易,尤其是中国对韩国的出口贸易基本由中国华侨商行经营。中国华侨不断扩大经济活动的中韩贸易,迫切需要签署中韩通商的相关条约。通过签署中韩通商的相关条约,韩国华侨重新获得法律保护。通过这一条约,阻碍韩国华侨经济活动的《保护清商规则》中的各项规定逐渐失去效力。

1899年9月11日《韩清通商条约》签署,华商的地位和商业活动得到一定的稳定。这一条约作为韩中平等条约,承认两国国民的治外法权,赋予在对方国家通商口岸居留的权利。开港以来,朝清贸易以仁川为中心进行。观察1907年到1908年各开港口岸的对清贸易,可发现贸易中心地从仁川向其他地区转移。由表8可知,1908年开始仁川的对清贸易额大量减少,从1907年的84.4%减少为67.3%。但1908年新义州的进口贸易由1907年的3.2%增加到15.8%,呈上升趋势。这意味着之前利用海陆进行的对清进口贸易正逐渐转向陆路贸易。[45]

如表8所示,1907年对清出口贸易中仁川港占62%、新义州占17.7%,到1908年仁川占31.5%、新义州占32.9%,创新义州占对清出口贸易比重纪录。镇南浦占对清出口贸易也大大增加,达到28.2%。这说明到1908年对清出口贸易中的陆路运送更加活跃。而新义州与镇南浦的对清出口贸易的增加,说明朝鲜北部地区的品目占对清出口额中的比重增大。[46]

表8 各港口对清贸易业绩(单位:元)

资料来源:(日)统监府官厅文书官:《第二次统监府统计年报》,第243页;《第三次统监府统计年报》,第398—399页。

从表9和表10中可以看出对清进口商品多为手工制品。特别是棉褥子、茧绸、茧丝、茧刺绣等纺织物的进口额占绝大部分,达80万元,占对清进口贸易额的40%。其余为木材、食盐、卷烟等居多。另一方面,对清国出口的商品以农产品居多,其中大米占总出口额的63%,大豆占总出口额的10%。对清进口手工制品,出口原料和粮食,意味着韩国进入近代化,即西欧资本主义产业社会的脚步慢于清朝[47]

表9 对清进口商品(1908年)(单位:元)

资料来源:(日)统监府官厅文书官:《第三次统监府统计年报》,第408页。

表10 对清出口商品(1908年)(单位:元)

资料来源:(日)统监府官厅文书官:《第三次统监府统计年报》,第403—404页。

1910年3月11日,清日政府签署《仁川、釜山、元山中国租界章程》,设立朝鲜清商使用租界地的规则,解决了清商的居留问题。1910年8月22日日本宣布《朝日合并》之后,担心朝鲜引发各种问题,在8月29日颁布了制令第二号规定。[48]其内容如下:只剥夺在韩完全由清国管理的居留地和外国人居留地的警察权,短期间仍维持之前规定。但在1913年清日两国签署《在朝鲜清国租界地废止协定》之后,朝鲜华商开始在最不利的条件下开展商业活动。

下面通过1885年到1920年,仁川港进行的对清、对日贸易业绩的考察来分析华商活动。[49]

表11 对清、对日进口业绩比较表(仁川海关)(单位:日元)

资料来源:(韩)仁川府编:《仁川府史》,1933年,第992—1000页。

如表11所示,1885年对清日两国的进口总额为969 440日元,清日间所占比率为25%和75%。到1890年这一比率变为51%和49%。开港以来,朝清贸易第一次超越了朝日贸易,这意味着清商压倒了朝鲜开港以来早7年进入朝鲜的日商势力。但1895年以后,清国进口额没能超过日本的30%。这是因为甲午战争之后,受日本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的影响,清国商人处于恶劣的条件下维持商业活动。但自1885年(这一年朝清贸易占朝鲜对外贸易的20%左右)之后的30余年间,朝清贸易仍能维持在朝鲜对外贸易30%的比率,充分说明了清商在商业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意志与努力。1913年因日本废弃朝清租界地条约,1920年对清、对日的输入额比率分别为48%和53%(几乎对等)。这时便是朝鲜流传“绸缎生意王师傅顶好”的朝鲜清商的黄金时期(1905—1930)。在这样恶劣的条件下,清商活动能够发展为与日商对等的关系,可评价为清商卓越的商术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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