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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罪犯人格特点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行为,具有可观察性。因此,行为观察法是人格改造评价的主要方法之一。其三,必须做好行为观察的记录,记录应当全面而客观。行为观察法分为自然观察法和实验观察法两种。自然观察法,是在监狱日常的监管改造过程中,对罪犯的行为进行观察。在人格改造评价中,行为观察法不仅能运用于对罪犯人格变化的评价,而且能够运用于对监管人员的道德素质、专业文化素质和改造能力的评价。
行为观察法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三)人格评价:行为观察法

我们在第九章研究人格改造中罪犯的行为改变时,强调:“离开了人的行为,人格就成为一个难以认识、难以分析、难以把握的抽象的概念了。通过对个体行为的观察和研究去认识其人格特征,是唯一的、最可靠的途径。正因为个体的人格特征最终体现于其态度和行为,所以许多心理学家都从行为的角度为人格下定义,如‘人格是个体行为的全部品质’(吴伟士),‘人格是从一个人所有行为中抽象出来的理论解释’(麦克莱兰德),‘人格是由遗传和环境所决定的实际的和潜在的行为模式的总和’(艾森克),‘人格是由观察个人行为而获得其假设的系统’(鲍曼),等。”

人格即行为,因此人格改造评价是对罪犯行为改变的评价,即改造的成效体现在罪犯的行为改变上。而行为,具有可观察性。因此,行为观察法是人格改造评价的主要方法之一。罪犯人格世界的各个子系统中的人格要素,如态度、动机、需要、兴趣、理性、情感、情绪、意志、气质、性格、能力、道德品质等等,是否发生了变化以及变化的程度如何,都可以通过行为观察得到判断和评价。

行为观察法作为人格改造评价的主要方法,具有很多优点:其一,这种方法容易被评价主体所掌握,特别是作为评价主体之一的监管人员,他们在日常的监管改造工作中,就习惯于对罪犯的行为进行观察。所以这种方法他们驾轻就熟。其二,行为观察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对于罪犯人格世界中各个人格要素的变化,都可能通过这一方法进行评价。其三,行为观察法的运用机会非常多,几乎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罪犯在教育、劳动、生活、考评等等各种活动中的行为,都可以成为观察的对象。其四,行为观察法的评价结论具有比较高的可信度,因为罪犯的行为是在他们并不知晓的状态中被观察的。

但是,作为人格改造评价的重要方法,行为观察法与监管人员平时对罪犯的观察是不同的。其基本要求是:其一,必须有明确的观察目的,即观察什么,为什么观察。其二,必须预先对观察进行研究,制定观察计划,确定观察的重点是什么,罪犯可能有哪些应该观察的行为,罪犯的行为源于何种动机,等等。其三,必须做好行为观察的记录,记录应当全面而客观。其四,必须对观察的结果进行评价,如某罪犯,在劳动中是否具有责任心,在生活中是否关心他人,学习的求知欲是否强,等等,都应当作出评价。

行为观察法分为自然观察法和实验观察法两种。

自然观察法,是在监狱日常的监管改造过程中,对罪犯的行为进行观察。例如在教育、劳动、狱政管理等活动中对罪犯进行自然观察,观察他们有哪些良好行为,有哪些不良行为,发生的频率如何,并一一记录。

实验观察法,是在精心设计的环境中,在严密的条件控制之下,人为地引起罪犯的行为反应,然后进行行为观察。例如,设计和控制一个环境,发生了“事故”,在罪犯并不觉察的情况下,观察罪犯对“事故”的行为反应。

在人格改造评价中,行为观察法不仅能运用于对罪犯人格变化的评价,而且能够运用于对监管人员的道德素质、专业文化素质和改造能力的评价。例如,我们可以观察监管人员是怎样处理罪犯的违纪问题的,监管人员是如何上课、如何开展教育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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