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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的概念

时间:2022-02-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即农业法其法律属性兼有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多元性。即农业法其调整目的的多样性。从上述农业法的特征来看,农业法调整对象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多元化、复杂化,应由多个法律部门共同调整,因此,农业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农业法的概念_现代农业经济发展

三、农业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征

1.农业法的概念

(1)广义的农业法:所谓农业法,是指调整农业(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中的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农业投入、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的农业法(agricultural law):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的目标、原则和基本制度等根本性、全局性的内容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2.农业法的调整对象

农业法是调整特定的农事关系的法律法规,而不是一切农事关系,更不是农事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农事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多种类的,除农事关系外,还有其他种类的社会关系需要其他法律部门予以调整。

(1)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它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如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土地租赁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关系、农业社会化服务关系、农业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关系、乡镇企业联营和合伙关系、农业技术开发和转让和咨询和服务关系等等。

(2)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它是指农业行政主体(职能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农业行政职权时,和相对主体(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它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实施国家管理农业经济职权时发生的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组织和农民在组织、管理、调控、监督中产生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部的纵向方面社会关系。

(4)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其他经济关系。如农业环境保护关系,农村劳动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等。

3.农业法的特征

(1)管理手段特征。农业法作为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种手段,和其他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手段相比较,有它自身的特点:①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具有高度的权威和普遍的约束力;②以明确的、具体的而又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规定了人们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③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贯彻实施;④能建立和维护稳定和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以保证其他各项管理手段的正常运转而发挥各自的功能。

(2)法律属性特征。即农业法其法律属性兼有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多元性。农业法以调整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为对象,在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中,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由民法调整,民法属私法领域;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由行政法调整,行政法属公法领域;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属社会法领域。从涉及经济关系中的调整对象上看,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平权性质的平等经济关系;公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性质的不平等经济关系;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是管理性质的不对称经济关系。显然,农业法其法律属性具有多元性。

(3)调整原则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原则的多元性。从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和农村社会关系的法律结构来看,公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主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社会法调整表面平等、实质不平等的不对称关系,为矫正不对称关系的内在利益失衡,以“倾斜保护”为原则。

(4)调整方法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方法上的多元性。私法主要依靠任意性规范进行调整;公法主要依靠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社会法以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为特征。

(5)调整目的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目的的多样性。私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私人利益”;公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从上述农业法的特征来看,农业法调整对象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多元化、复杂化,应由多个法律部门共同调整,因此,农业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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