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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现状与对策分析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人口普查资料,对宁波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情况分析如下。这表明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已在宁波市各地区普遍出现。调查显示,宁波市城市户籍中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0.80,宁波市镇户籍人口总体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1.37,宁波市乡户籍中人口总体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9.64(见表2)。由此可见,宁波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随着生育孩次的增高而显著上升。由此可见,宁波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和育龄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孩次存在一定联系。
宁波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现状与对策分析_全面深化改革法治宁波建设:宁波市社会科学界第五届学术大会文集:2015年度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一段时期(通常为一年)内出生的活产男婴与女婴总数的比值,通常用每100名女婴相对应的男婴数表示,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极为重要的指标[1]。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开始持续偏高,并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已由人口问题逐渐演化成了严峻的社会问题(杨菊华,2009)。宁波市作为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是浙江省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有地方立法权的市,是浙江省的三大经济中心之一,全市总面积9816平方公里,人口760.57万(2010年),下辖6区2县3市,同样面临着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由此可能将带来一系列的社会后果,威胁社会稳定,影响人口生态安全。

一、宁波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情况分析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的决定,宁波市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宁波市人口普查办公室,2012)。根据人口普查资料,对宁波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情况分析如下。

(一)宁波市各县(市、区)的人口出生性别比普遍超过了正常范围

调查显示,宁波市人口出生性别比(下文用变量R表示)达到了123.21,各县(市、区)中最高为138.84(宁海县),最低为109.84(江东区),均超过了正常范围。各县(市、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随着空间的扩展而不断扩散,不仅各郊县(市、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城市老三区(江北、江东和海曙三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高,但总体来看,老三区出生人口性别比数值要略低于郊县(市、区)(见表1)。这表明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已在宁波市各地区普遍出现。

表1 宁波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总体情况

(二)宁波市乡镇户籍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程度普遍高于城市户籍

调查显示,宁波市城市户籍中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0.80,宁波市镇户籍人口总体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1.37,宁波市乡户籍中人口总体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9.64(见表2)。尽管宁波市城乡出生人口性别比均超过了正常范围,但相比而言,乡户籍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程度普遍高于镇户籍,镇户籍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程度普遍高于城市户籍,但是相互之间的差距较小,尤其是城市户籍和镇户籍出生人口性别比之间的差数只有0.57。这和宁波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后,城乡差距逐渐减少、城乡医疗技术水平差距缩小有一定关联。可以预见,今后根据户籍来判定选择出生性别可能性的意义将逐渐降低。

表2 宁波市不同户籍出生人口性别比总体情况

(三)宁波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随着生育孩次的增高而显著上升

调查显示,城市户籍人口出生人口性别比和孩次呈正比关系,第一孩R值为114.16,第二孩R值为134.07,第三孩R值为338.33[2];镇户籍人口出生人口性别比和孩次呈正比关系,第一孩R值为170.60,第二孩R值为140.83,第三孩R值为330.00[3];乡户籍人口出生人口性别比和孩次呈正比增加态势,第一孩R值为114.01,第二孩R值为159.67,第三孩R值为209.52[4](见表3)。

表3 宁波市不同户籍分孩次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情况

由此可见,宁波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随着生育孩次的增高而显著上升。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不仅大大高于一孩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而且增高程度明显。这表明相当数量的家庭在生育二孩或者三孩及以上孩子的时候,更多是以男孩为生育目的,孩次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增高趋势越加明显。这不仅仅体现在乡镇户籍人口,在城市户籍人口中情况也同样如此。

(四)宁波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和育龄妇女的生育年龄、孩次之间有一定关联

调查显示,于25~29岁年龄段生育的妇女人数最多,于15~19岁和45~49岁阶段生育的最少,在25~34岁间生育二孩和三孩的育龄妇女最多。对于生育第一孩的育龄妇女在40~44岁年龄段R值最高,为121.43;对于生育二孩的育龄妇女,在15~19岁年龄段R值最高,为250[5];对于生育三孩的育龄妇女,R值普遍高于250,最高是在40~44岁年龄段,达到了500(见表4)。

此外,在生育一孩的情况中,呈现育龄妇女生育年龄越大,出生人口性别比也逐渐增高的现象;生育二孩的情况中,育龄妇女处于15~39岁,出生人口性别比也普遍较高;生育三孩的情况中,不论妇女年龄,出生人口性别比均显著偏高。由此可见,育龄妇女生育年龄越大,孩次越高,其选择男孩的愿望越强烈。

表4 宁波市按生育年龄、孩次分的育龄妇女人数和出生人口性别比情况(单位:人)

(五)宁波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和育龄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孩次有一定关系

调查显示,初中文化且已生育的育龄妇女人数最多,生育二孩和三孩的妇女数量也最多。生育一孩中,只有初中学历时,R值在正常范围内;育龄妇女为小学学历时,R值达到124.55;而育龄妇女为研究生学历时,R值达到147.06。生育二孩和三孩中,育龄妇女为小学和初中学历时,R值最高,其中生育二孩的 R值分别达到176.86和147.51,生育三孩的 R值分别达到236.36和452.94;育龄妇女为其他学历时,R值常常偏高(见表5)。

表5 宁波市按受教育程度、生育孩次的育龄妇女人数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单位:人)

由此可见,宁波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和育龄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孩次存在一定联系。一般来说受教育程度越低,育龄妇女生育的次数越高;受教育程度越高,育龄妇女越不愿意选择多生育。首先,育龄妇女受教育程度越高,R值有增高趋势,高学历的育龄妇女在生育时更希望是男孩,比如育龄妇女为研究生学历时,R值达到了147.06。其次,当受教育程度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育龄妇女生育次数增加,出生人口性别比也有增加的趋势;当受教育程度高的育龄妇女生育次数增加,出生人口性别比也有变化,但由于样本量过少,统计价值并不明显,这和高学历育龄妇女不愿意多生育不无关系。

二、宁波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原因分析

(一)文化因素:男孩偏好依然存在

建立在落后经济基础之上的传统观念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滞后性。因此,虽然宁波市社会经济文化获得快速发展,无论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还是文化领域,都出现了日新月异的巨大变化,但重男轻女传统观念在人们头脑中还是根深蒂固,生儿传宗接代的观念仍然存在,这种观念不仅存在于农村家庭,也存在于城市家庭。

(二)社会因素:女性地位仍然弱势

产生重男轻女思想不仅有历史的原因,还有现实的社会经济环境因素,最突出的就是妇女地位不高所致。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大力提倡男女平等,为“生男生女都一样”、妇女社会和家庭地位的提高创造了一定条件,然而随着经济的增长,竞争的加剧,贫富差距拉大,妇女的弱势群体地位并未得到根本改变(施春景等,2009)。从人口普查数据分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女性受教育机会的弱势。首先,女性文盲率仍显著高于男性。普查数据显示,在宁波15岁及以上的人口中,女性文盲人口为21.5291万人,男性文盲人口为7.5742万人,二者之比接近3倍。女性文盲率高达6.51% ,高出男性4.29个百分点,农村女性文盲率更是高达10.74% 。其次,女性受教育的机会低于男性。2010年,在宁波6岁及以上的人口中,未上过学的女性达到23.6130万人,而男性只有9.1487万人。根据全市人口性别比为104.34,可以发现,女性比男性更易丧失受教育机会,两性在教育机会上存在明显的不均等。

(2)女性就业机会的弱势。普查数据显示,在宁波市16岁及以上人口中,女性失业人口为10645人,失业率为4.7% ;男性失业人口为6435人,失业率为2.2% 。而根据受教育程度,不同学历层次女性的失业人数也明显高于对应层次的男性。

(3)女性生活保障的弱势。普查数据显示,从宁波市60岁及以上人口的主要生活来源看,男性比女性更多地享受到国家的照顾,生活较有保障。七成以上的男性主要依靠劳动收入、离退休金和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而女性具有同样生活来源的不到四成。其中37.9%的男性依靠劳动收入养老,而仅有16.1%女性靠此养老。同时,27.73%的男性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而女性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达到了56.81% 。应该说,女性生活来源和社会保障的这种弱势必然会影响到女性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态。

上述情况的出现,说明女性社会地位仍旧不高,从而让家庭在有选择生育时,出于对子女成长的保障和关爱而更有可能愿意生育男孩。

(三)政策因素:计划生育政策让家庭主动选择男孩

我国计划生育的实施,加速了生育率的下降,使得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生育次数的控制增强了生育者对于出生性别的选择意愿。在没有生育控制的情况下,家庭可以通过多生来实现生育男孩的愿望。通常情况下,随着生育数量的增多,还没有生育男孩的家庭希望生男孩的意愿也变得越来越迫切。由于可以多生,生男孩意愿的迫切性会在较高的胎次上才较强烈表现出来。但在生育控制的情况下,生育次数受到严格限制,通过多生来实现生男孩的愿望可能性随之丧失(蔡菲,2011)。宁波市所推行的“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进一步强化了生育的目的。对于一些“独女户”家庭而言,“还有机会生育二胎”不会改变他们生育中的“男孩偏好”,恰恰相反,这些家庭会借助各种技术手段把握好这次机会来实现生育男孩的目的(朱秀杰,2010)。因此,生育控制致使生男孩的偏好或者愿望在较低胎次上提前表达出来,尤其在生育第一孩为女孩后,这种再生男孩的意愿会更强烈,这也是二孩出生人口性别比远远高于一孩的重要原因。

(四)技术因素:医疗上性别选择技术让选择男孩的可能得以实现

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具有很大的影响(李禄胜和李江波,2011)。从目前来看,虽然宁波市也曾作出禁止使用B超等非法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但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一些大型私人诊所尤其是非法诊所都有B超设备,这些用于开展非法鉴定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的医学仪器设备易获性越来越大,从而增大了法律监管难度。此外,宁波市属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到宁波市工作的外来农民工逐年增多,流动孕妇的生育需求给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带来了广阔的市场,由此造成此类案件的查处难度较大。

三、解决宁波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的思考

当前宁波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已由人口问题演化成了严峻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为了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创建良好的人口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宁波市可以在下述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一)营造性别平等和关爱女性的社会氛围

偏好男孩的观念是导致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广大家庭不能通过多生实现生育男孩目的的情况下,只得进行人为的性别选择方式实现家庭对男孩的需求,而生产力发展水平、妇女地位、社会保障、生育政策类型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等因素均强化了男孩出现的现实可能。因此,营造性别平等和关爱女性的社会氛围,是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创建和谐社会两性关系的根本(王娜,2011)。这就要求人们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把关爱的重点转向女性,关注她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包括在学术研究、社会福利、就业、参政、教育等方面促进性别平等;向“独女户”或“二女户”家庭提供生产扶持、奖励优待与表扬鼓励政策,以此促进在社会上形成“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社会氛围;积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文化育人,推广新型婚育观,帮助民众认识到性别选择的危害;提高城镇化水平,逐渐消除养儿防老的观念(刘廷华,2010)。

(二)政府政策和立法要注意“去性别化”

性别平等是指在法律确立的分配制度中,在相关的公共政策框架下,将社会资源以无差别的方式分配给两性成员,从而保证二者在过程、机会和结果方面趋于平衡。然而,现行的公共政策和法律政策将两性人为区分到公域和私域中,导致两性差异进一步显现,而忽视了其中存在的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溢出效应,置男性于强力地位,而女性于弱势地位。在此背景下,尽管女性参加社会工作的机会越来越多,经济收入也不断提高,女性的家庭地位开始提高,但男权政策的势力仍然存在。因此,公共政策和立法要注意改变传统的政治制度和社会习惯,减少传统习惯对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干预,使性别平等成为一种常态思维。

(三)建立作好放宽二胎的生育预警机制

从社会根源性的问题入手,及时根据社会发展现状有效调整生育政策,有助于引导社会人群在生育方面做出正确的选择,规范生育管理行为,同样也可以有助于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这也是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调这一问题的重要措施。实施二孩政策,人们可以无条件地生育两个孩子,对生育行为的制约相对较弱,较低比例的人群需要通过人为手段来实现生育男孩的目的,由此生育政策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关系可能趋于常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因此,要真正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自然平衡,宁波市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推行适度宽松可行的生育政策,实施开放二胎是可以考虑的措施之一。但是,需要注意人口增长的稳定性,也须配套建立人口增长的预警机制,尽量减少因人口突然增长而带来的教育、就业和就医等各类负担,引导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地方立法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主要职责在地方(赛明明和王鹏, 2011)。宁波市具有地方立法权,通过地方立法,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例如推行奖励扶助制度以弥补生育政策给家庭的影响,这不仅仅是需要计划生育部门的支持,还涉及教育、医疗卫生、财政、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而在打击非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更是涉及卫生、药监、公安、司法等诸多部门。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可以进行尝试创新探索,既要严格落实管理制度,也要加强利益引导,需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进一步实化、细化部门职责和相关管理措施,增强可操作性(朱晓卓,2014)。

参考文献

蔡菲.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及其对政策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李禄胜,李江波.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寻源及对策研究[J].青海社会科学, 2011(2):41‐44.

刘廷华.生育行为中的性别选择与公共政策回应[J].重庆社会科学,2010,9(5):61‐63.

宁波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宁波市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赛明明,王鹏.关于通过地方立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思考[J].人口与发展,2011,17(4):109‐111.

施春景,罗迈,杨菊华.浙江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成效及原因探析[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9(1):13‐16.

王娜.出生性别比研究———以福建省为例[J].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49‐51.

杨菊华,宋月萍,翟振武,陈卫.生育政策与人口性别比[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朱晓卓,陈健尔,王国平.宁波市地方卫生立法的现状研究[J].中国卫生法制, 2014,22(6):3‐7.

朱秀杰.计划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关系的重新解读———社会性别的视角[J].西北人口,2010,31(1):8‐12.

作者单位: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1] 1955年联合国在其出版的《用于总体估计的基础数据质量鉴定方法》(分册Ⅱ)中,曾认定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通常值域为102~107,这一值域是在观察与分析全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大量历史数据的基础上归纳得出的,在不同的人群中具有高度的稳定性。超过或者低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界定值域就被视为异常。尤其是男孩偏好在无人为干预的状态下,不会导致总体出生人口性别比产生异常变动。

[2] 第四孩男女出生数量分别为2和1,第五孩为0,未在分析之列。

[3] 第四孩和第五孩总数分别为4和2,均为男孩,未在分析之列。

[4] 除了第四孩的男女数量分别为3和2,第五孩只有1男孩,未在分析之列。

[5] 可统计的出生男女人数过少,这和生育妇女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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