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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研究探索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以实施学历证书与技能证书的“双证制”为标准,探索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建立健全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工作机制。到2015年,全省启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县30个左右。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_大转型:中国特色农庄创新与发展

(一)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1、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以提高科技素质、职业技能、经营能力为核心,大规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对未升学的农村高初中毕业生免费提供农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务农创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

2、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着力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定专门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

3、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积极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

4、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注重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注重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积极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农办〔2014〕61号)

(二)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

注重农村农业人才培养,坚持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强调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把农民合作社人才纳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项目,依托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大规模开展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培训;明确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技人员、农村能人等领头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引导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

(三)有关省市文件精神

1、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创新非农就业人员的培训模式,实施分类指导,对年轻农村劳动力加强从业技术培训,对在岗从业劳动力加强技能提升培训,对中老年劳动力鼓励实行再就业,为顺利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制定专门规划和优惠政策,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进一步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村级农业管理人员等的培养培训力度,按照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要求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研究探索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贯彻<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5〕28号)

2、注重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管理办法和扶持措施,统筹完善农民培训相关政策,逐步推进职业农民双证制工作。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创新办学模式和学生培养方式,大力发展农业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逐步扩大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招生规模,加大对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龙头企业建立技术推广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基地,构建分级分层培训体系,提高教育培训精准化水平。(《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1号)

3、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培训需求,深入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在农业劳动力中的比例。以实施学历证书与技能证书的“双证制”为标准,探索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建立健全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工作机制。到2015年,全省启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县30个左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科发〔2013〕19号)

4、加大推进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力度,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积极探索构建以农技推广机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为主体,农业科研院所、农业大学、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广泛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进一步强化专兼职师资队伍,优化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教育培训形式,特别将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作为重点教育培训对象;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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