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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意识与社会的存在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的存在规定社会意识”,这是历史唯物论的根本论纲。人本是一个意识体,社会本是由意识体的个人结合而成的,在这一点上,表示了社会的发达史与自然的发达史不同的所在。人们在社会之中,必须从事社会的劳动,在这种社会劳动的基础之上,言语才发达起来。这就是说人们因社会劳动所结成的经常的社会关系,产出了言语和意识的那种在社会生活上不可缺乏的属性。所谓社会意识依存于社会存在,
社会意识与社会的存在_社会学大纲

二 社会意识与社会的存在

社会的存在离社会意识而独立

“社会的存在规定社会意识”,这是历史唯物论的根本论纲。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人类生活在社会之中,第一件重要的事情,是取得物质的生活资料来维持自身的存在。所以人们在从事政治生活及其他各种精神生活之前,必须先满足衣食住等项的需要。这些生活资料的生产,以及一个时代的经济发展的阶段,就形成了社会的基础。其他国家机关、法律见解、艺术及宗教表象等,都是在这个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上层建筑。这些上层建筑物,都是要受那个基础所规定、所说明。即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法,规定政治的、社会的及精神的一般生活过程。不是人类的意识规定他们的存在,反之,他们社会的存在规定他们的意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动,而庞大的上层建筑全体也或慢或急的发生变革”。

现在为了便于了解起见,对于以上这个根本论纲在下面加以比较详细的说明,以探求社会意识与社会的存在之相互关联。

当我们说明这个根本论纲时,首先要说明离社会意识独立的社会的存在。

人本是一个意识体,社会本是由意识体的个人结合而成的,在这一点上,表示了社会的发达史与自然的发达史不同的所在。“在自然界一方面,若把人类对于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说,凡是互相发生作用的东西,总是无意识的纯盲目的原因,在这些原因的交互作用之中显现着一般的法则。在自然界里发生出来的一切事变之中,无论是出现于表面上的无数外观的偶然事情,无论是证明那种偶然事情的内在的法则性之终极结果,总没有成为一个被意想到的意识的目的显现出来的。反之,在社会的历史中,行动者都是具有意识的人类,他用反省或热情去行动,并向着一定目的去活动。凡是未经意识到的意图和未经意想到的目标的事情,总是没有的。不过,像这样的差别,对于历史的研究,尤其对于个个时代和事变之历史的研究,虽是重要的东西,但历史过程为内在的一般法则所支配的一件事实,却一点也不生变化。因为这种情形,常违反各个人在意识上所想到的目标,而在表面上,大致是由偶然支配着。人们所意想到的东西很少实现,在大多数的情形,如不是意想到的多数目的互相交错和反拨,便是那些目的本来就不能实现,或者实现的手段不充分。照这样,社会领域中无数的个人意志和个人行为的冲突,便显出一个和支配无意识的自然界的状态完全类似的状态。行为的目的虽是曾经意想到的东西,而那种行为在实际上发生的结果,却是未经意想到的东西,或者起初好像与意料的目的一致,而结局却与意料的结果完全不同。照这样,历史上的事变,大体上好像常由偶然支配着。然而就是在表面上起作用的时候,而这种偶然仍受它内部隐藏着的法则所支配。所以归结起来,仍在于发见这个法则”。

例如现代的社会中,人们在生产上和交换上的一切活动,都是有意识的。假定这里有一个纺纱业的企业家,为了要收得比其他同业者更多的利益起见,他就首先采用最新发明的纺纱机器。在这种时候,他早就意识到采用这种新机器时,可以提高劳动的生产力,可以节省棉纱的生产费,可以引起纺纱技术上的变化,可以收到经济上的特殊的利益。可是他一经采用这种新机器之后,就立即刺激别的同业者也同样的采用这种新机器。于是纱价低落下来,就引起了产业上的大变化。于是,小企业的崩溃、资本的集中、资本的有机构成的变化、劳动者的失业、工资的低落,利润率的降低,——这一系列的事变,就陆续实现出来,构成了“事变的一种客观的必然的连锁”。因此,企业家与企业家、企业家与劳动者之间的诸关系,即人人相互结合的社会关系——社会的存在,就逐渐的必然的通过一切的交错和反拨而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可说是最初利用新机器的人们所不曾意识到的,而且也不能意识到。这便是说,社会的存在是离开社会意识而独立存在的。人们在社会中虽然有意识的作种种生产的事实,而这些事实,却成立了事变的一个客观的必然的连锁,一个发展的连锁,因而隐藏着一定的社会的法则。

社会意识依存于社会的存在

所谓社会意识依存于社会的存在,就是说社会的存在是根本的东西,社会意识是派生的东西。因为意识是存在的反映,没有存在就没有意识;同样,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没有社会的存在,就没有社会意识。

人们在社会之中,必须从事社会的劳动,在这种社会劳动的基础之上,言语才发达起来。由于言语的发达,人们才能作概念的思维和抽象的思维,即人们才具有抽象思维的能力、诸概念构成的能力,因而才能认识事物之间的相互关联。这就是说人们因社会劳动所结成的经常的社会关系,产出了言语和意识的那种在社会生活上不可缺乏的属性。言语和意识同是很古的。“言语是对于别的人们而存在的实践的东西”。“言语和意识一样,都是由于与他人相交际的欲求而发生的”。“我对于我的环境的关系,是我的意识。在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关系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与别物发生关系。在动物一方面,它与周围的东西的关系,是不当作关系而存在的”。从周围的环境分出自己的这种能力,也就是“意识的人们”与“本能的人们”即野蛮人之间的根本差异。

所以,意识是在人类社会实践的劳动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由本能到社会意识的那种人类心理的发达,与由动物的本能的形态到社会生产的那种劳动的发达是相适应的。

“观念的、表象的、意识的生产,首先直接织入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物质交通之中。人们的表象、思维和精神的交通,在这里当作他们物质的实践之直接的流出而显现”。这就是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统一。

由此可知社会存在实是根本的东西,而社会意识是反映社会存在的东西,是从社会存在派生出来的东西。即所谓“观念的东西,不过是被移植被翻译于人类头脑之中的物质”。

现在,我们可以就科学举例,以证明社会意识对于社会存在的依存性。譬如天文学的发生,是由于旅行时需要判别方向,农事耕作上需要确定时日,以及精确的划分时间等。物理学直接与物质生产技术和军事技术有联系。化学的发生,是由于工业生产、特别是矿山的发达。矿物学是由于生产中要利用矿物并因生产的需要而来考究这些矿物才发生的。数学好像是与实际相距最远的科学,然而它也是由于量地、量容积、计数,以及精确的划分时间等等必要而发生和发展的。甚至艺术,也同样是社会生活的产物,也和科学一样是在劳动生产力的一定程度之下发展起来的。社会科学也完全与自然科学一样,同是由于实际生活的必要产生出来的,我们可以不必多说了。

所谓社会意识依存于社会存在,还有一层意思,这就是说,社会的存在是第一性的东西,社会意识是第二性的东西。即是说,先有社会的存在,后有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由于自然环境(即人与物的关系)与社会环境(即人与人的关系)发生出来的。在最原始的时代,人类完全受自然力所支配,所以这时人类对于周围环境的意识,如万物有灵论、原始的宗教的意识等,就是人类关于“一般的生活于一个社会中的事实的意识的端绪”。单从这一点说来,我们也可以知道是先有社会存在而后有社会意识的了。

再就现代社会举例来说,譬如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自从十六世纪以来即已逐渐发展,但是生活于现代社会中的人们,仍多不能意识到这种社会关系。如同十九世纪初期的空想主义者们,虽然开始意识到这种社会关系,可是还不能理解它。又如十九世纪初期的劳动大众,虽然意识到这种社会关系于自身不利,却也还未能取得集团的社会意识。可知一定社会关系必在成熟以后,然后才能发生出与它相适应的社会意识,然后人们才能理解它。

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如上所述,既然社会的存在是根本的第一次的东西,而社会意识是派生的第二次的东西,我们就必须从根本的第一次的东西去说明其派生的第二次的东西,而不能从派生的第二次的东西去说明根本的第一次的东西。即是说,必须从社会的存在说明社会意识,而不能从社会意识去说明社会的存在,这是自明的道理。

可是社会的存在是离开社会意识而独立的东西,我们的社会意识何由认识社会的存在呢?即是说,社会的存在,何由转变为我们的社会意识的内容呢?

我们认识外界事物是凭借感觉的。我们生活于社会之中,一切社会的事实,随时随地都通过我们的感官,而反映于我们的社会意识,转变为经验的事实。我们就把这经验的事实作为思维的材料,以认识社会的存在。在这种处所,表现着社会的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统一。不过社会意识之反映社会的存在,是一个过程。因为社会的存在,是比较它所显现的那样更为丰富、更为生动、更为复杂,我们的社会意识,决不能无条件的、完全的、正确的、一次的把社会的存在都摄取出来。所以社会意识虽能反映出社会的存在,而这种反映,至多也只是近似于正确的反映。

社会的存在与社会意识是不断的发展的。在人类的历史上,社会的存在,经历了原始的、古代的、封建的、现代的各个顺次的发展阶段,因而与之相适应的,就有原始的社会意识、古代的社会意识、封建的社会意识、现代的社会意识。社会意识的发展,依存于社会的存在的发展。所以社会的存在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因而反映前者的社会意识,也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是历史的、一时的,无常的产物”。“我们是在生产力的增大、社会关系的推移、概念的形成等不断的运动过程中生活着

社会意识对于社会的存在之作用

如上所述,社会意识依存于社会的存在,也就是说,上层建筑依存于经济基础,但是,社会意识或上层建筑,也可以影响于社会的存在即经济基础。换句话说,社会的存在规定社会意识,而社会意识也影响于社会的存在,这就是两者辩证法的统一。

“上层建筑的各种契机影响于历史斗争的进行,并且常常规定着斗争的形态,即……政治诸形态……法律诸形态,以及这些现实的斗争在各个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即政治的、法律的、哲学的理论和宗教的见解。”

“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的发展,基于经济的发展。但它们是互相影响,并且影响于经济基础”。这就是社会意识的上层建筑之能动的作用。

我们知道,人类之社会的存在,是他们的现实的生活过程,而这种现实的生活过程,是由于他们的实践的活动构成的。所以“社会生活,在其本质上是实践的”。

社会的存在,是一个变动的过程,而社会的存在之变动,也由于人类的实践的活动所引起,即是说,社会的存在不断的由人类的实践所变化。随着社会生活的形成,便产生出反映社会生活的意识,而这种意识,也随着人类的实践的活动而变化。因为人类在劳动过程中,为要用“能够适于自身生活的形态去占有自然的材料,他就把那些属于自身肉体的种种自然力,如腕、脚、头、手等,放在运动状态中。他由于这种运动,作用于在他外部的自然,并且变化它;同时又变化自己的本性”。所以社会意识,是社会的存在的产物,随着实践的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并不是固定的东西。因而人们就不用固定的社会意识去说明社会的存在之进化。

社会的存在到人类意识上的反映,也是实践的。因为被反映的对象不是抽象的、静止的、生物学上的人类,而是现实的活动的人类,即是“在社会中生产着的诸个人”。因而人类不但是感性的对象,并且是感性的活动、即实践。人们生活于社会之中,为生活而斗争,同时又认识了社会生活的真相。所以反映社会的存在的那种意识,也是实践的。所以说,“人类的思维是否容受对象的真理的问题,不是理论上的问题,而是实践上的问题”。

人类的意识,如果近似的正确的反映了离开意识而独立的自然过程和自然法则,人类便能脱离自然力的支配而转向于自由;同样,人类集团的社会意识,如果近似的正确的反映了离开意识而独立的社会过程和社会法则,人类便能脱离社会力的支配而转向于自由。“在人类的实践中所显现的对于自然的支配,是自然现象和过程在人类头脑中的客观的正确的反映的结果”;同样,在人类的实践中所显现的对于社会的改造,是社会现象和过程在人类头脑中的客观的正确的反映的结果。在这种意义上,近似的正确的反映了社会的存在的那种社会意识,就给社会的存在以反作用,而变革社会的存在。发展中的社会的存在,不断的作用于社会意识,而这种发展中的社会意识,也不断的影响于社会的存在。两者之间的作用与反作用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然而社会的存在,仍是根本的第一次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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