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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到马克思主义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解决这类问题的有效出路,必须引进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一块有力基石,即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这里,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视野很宽,公平正义,无论就其形式上的制度安排,还是实质上的内容设计,不仅是对人和人类社会的肯定,而且是对自然物质世界的肯定。这是公平正义的个体性要求。

公平正义观:从儒、道到马克思主义

On Justice:From Confucianism and Taoism to Marxism

杨建祥

中国人特有的公平正义观,主要是从对天道的本体诠释中演绎而来。儒、道两家终究其成。后人之阐发,盖出源于此。

道家创始人老子言:

天之道,其犹张弓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道德经·七十七》)

老子以为,天之道的本然性、自然性就是公平,就是具有自动均衡的公正性质,并十分形象地比喻为像一张弓,“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道乃是天底下最公平的,它“损有余而补不足”,使不公平达到公平。人之道就要效法这个“天之道”,去做到“损有余而补不足”。老子目睹了人世间的社会不公,认为这些不公正恰恰是违背天之道和应有的人之道,它“损不足以奉有余”,使不足者更加不足,使有余者更加有余。这就是一个不公平、不正义的社会,也就是说,凡是做到了“天之道”,那个“人之道”就是正义的了。这就叫“唯有道者”。透过《道德经》,不难发现,老子对于这个人世间是很悲观的,因为它充斥着太多的不公!

据说,孔子与老子同世。儒家创始人孔子也有“天道人道一个道”之逻辑及其演绎出的公平正义观。孔子言:

孔子观于东流之水。子贡问曰:“君子所见大水必观焉,何也?”孔子对曰:“以其不息,且遍与诸生而不为也,夫水有似乎德;其流也,则卑下倨拘必循其理,此似义;浩浩乎无屈尽之期,此似道;流行赴百仞之!而不惧,此似勇;至量必平之,此似法;盛而不求概,此似正;绰约微达,此似察;发源必东,此似志;以出以入,万物就此化洁,此似善化也。水之德有若此,是故君子见必观焉。”(《孔子家语·三恕》)

孔子的这段话,由其学生记载在《孔子家语》中。孔子以水之自然而然的动态本性,感慨水之流动不息、遍与诸生而不为之态势,认为只要水能够到达的地方,它就一定能够到达,这就是水的公平之处(或谓“水之道”);而人呢,就要效法这水之道。于此,孔子用了“此似义”、“此似道”、“此似勇”、“此似法”、“此似正”、“此似察”、“此似志”、“似善化”等一连串的拟人手法,指证其为水之德性,是人效其为德的根据,是人获得“善化”的源头,是“万物就此化洁”的根源。由此,我们可以领会出孔子想要表达的公平正义的祈求:“其流也,则卑下倨拘必循其理,此似义;浩浩乎无屈锦之期,此似道”;“至量必平之,此似法;盛而不求概,此似正”。而人道呢?“水之德有若此,是故君子见必观焉”,也就是去效法这水之德矣!

老子和孔子这两位贤哲在论证公平正义的逻辑里,基本的套路却相致相通,即从对天道的本体诠释中演绎人道的公正,皆维系于天道人道一个道的哲学情结,它深刻深远地拉开了中国人的公平正义观念,也开启了属于中国人思维中的公平正义观念的理论精致性和实践取向性。

儒、道公平正义观中的同源性情结,实质上已经取得了道义在先的力量,它几乎成为了中国人对于公平正义诉求的“制高点”,不管后人如何展开公平正义的设想和设计,一切的,皆立足于此,这是深刻、全面、彻底把握中国人的公平正义观的风向标。

由这种同源性情结生长出来的公正在先的道义意识,历经几千载,逐渐演化成中国人最朴素、最纯真、最有情感的集体性意识。但是,在现实的中国人的生活世界里,人们究竟获得了多少的公平正义?虽然获得了道义的感召力,但是仅仅借助于道义性能够实现真实的公平正义?解决这类问题的有效出路,必须引进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一块有力基石,即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及其他重要著作里阐述的公平正义思想,代表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基本方面。

马克思不是从“天道在先”的逻辑去构筑社会公平正义的蓝图,而是基于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去设想和设计的。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的公平正义性质,首先是面向整个人类群体,形式公正是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实质公正是公平正义的内容设计,这一切都是非常现实化的工作,需要整体性地去完成。这就产生了对象化存在与整体性面对的公正要求。也就是说,公正,公正的现象、公正的对象、公正的事实,皆由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的过程中形成和确认。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就指出:“只是由于属人的本质的客观地展开的丰富性,主体的、属人的感性的丰富性……简言之,那些能感受人的快乐和确证自己是属人的本质力量的感觉,才或者发展起来,或者产生出来。因为不仅是五官感觉,而且所谓的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等)——总之,人的感觉、感觉的人类性——都只是由于相应的对象的存在,由于存在着人化了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17]

按马克思所述,一方面,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实践确证,是以一种符合人性的方式来证实自我及其对象的“普遍存在”,“只有当物以合乎人的本性的方式跟人发生关系时,我才能在实践上以合乎人的本性的态度对待物。”[18]所谓“在实践上以合乎人的本性的态度对待物”,实质就是一种公平正义的对象化事实。这里,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视野很宽,公平正义,无论就其形式上的制度安排,还是实质上的内容设计,不仅是对人和人类社会的肯定,而且是对自然物质世界的肯定。这是公平正义的整体性诉求。另一方面,就个体的对象化而言,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拥有和展显,应以“实现他的个性”为目标,其实质就是使人和人类社会之个性中的“德性”个体化,并且获得社会本体价值。这里讲的“德性”有三个层次:其一指个人的主体性道德素质,如勇敢、勤劳、节俭、仁慈等德性品格;其二指社会化的道德规范且具有社会存在的本体设定性质,如公正、道义、法治、博爱等面向整个社会的德性准则;其三指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中所显示的德性力量。由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联系,这三个层次的“德性”也是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马克思更强调的是,只有在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的过程中,德性的个体化才能真正实现。这是公平正义的个体性要求。

儒、道两家的公平正义观,基于一个共通的“天之道”逻辑在先的实然性证明,演绎出“人之道”的应然性所在,恰恰在这里,这个公平正义的理想诉求,一不小心就会走进“乌托邦”。原因在于,这一证明,缺乏了发展生产力是促使实现公平正义的物质基础的视野,即严重地缺乏了一种发展生产力之中的道义优先之意识。

在马克思看来,要解决社会的不公平问题,不能仅仅依赖于诉诸道德和法的做法,还须根据社会生产发展提供的条件来确定公平的水平及其程度。发展生产力活动,本身就属于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过程,一方面,它使得相关德性如公平、正义、慷慨、施予等有了意义,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向前发展,越是要求与之相应的道德价值观念。在此,马克思标识出了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之于公平正义的一个特定维度,即德性力量(人的本质力量的组成部分)与发展生产力的关系。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制度伦理意义上的形式公正,也需要内容保障的实质公正。公平正义与否的问题,不在于“什么”,而在于“如何”;就财富而言,它不在于财富的多寡,而在于如何拥有、如何支配。也就是说,提高了生产力,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公平正义,发展经济是公平正义实现的物质保障,还绝不可缺少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的统一。

所以,儒、道的同源性情结所触发出来的公平正义观,无疑先天地刻着了理论缺陷:一是公平不以效率相辅相成,不注重效率与公正、与平等、与有序的“效率”研究,这与我国长期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的社会本质和与伦理为本位的社会结构大有关联。二是从天道的公平性引向和伸张人道的正义本然性,不注重对包括财富分配、机会均等、占有权、法制保障等有关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研究,只满足于一个道义在先的立场似乎就能水到渠成般地解决这些问题。而且,前个“效率”特征似乎也淹没于这样的立场:只要社会接受或认可了公平正义为先的本体确认,就自然会产生经济“效率”和公正“效率”。

确实,马克思并不专注于道义论去解决公平正义,而是从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实践进程中去发现和解决社会的公正问题,这在马克思看来,它要比光从道义上去讲更具现实性和有效性。“人同世界的任何一种属人的关系(当包括愿望、活动、爱、公正、平等一类——引者加注)……是通过自己的对象性的关系,亦即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对对象的占有。”[19]社会生活中的公平正义与否,绝不是一个先天存在的命题,而是通过人的对象性占有、通过自己的对象性关系的现实活动中形成的。这就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现实确证,“随着对象性的现实在社会中对人说来到处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成为属人的现实,因而成为人自己的本质力量的现实”。[20]马克思所指的人,是现实且具体的人,其对象化也是具体的实践过程,于此产生的公平正义必然也是现实和具体的。纯粹用一个近乎抽象的“道义”很难去面对和解决这类公平正义问题的根源和途径。

结论就是: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是出自于自然界本身(天道),而完全系人道所为。“人跟世界的关系是一种合乎人的本性的关系:那么,你就只能用爱来交换爱,只能用信任来交换信任”。[21]经过这样的语境,马克思真实提炼出:“合乎人的本性”、“合乎人性的方式”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中最本质的力量,是实现公正和消除不公正的人道之源。“只要人是合乎人的本性的,因而他的感觉等等也是合乎人的本性的,那么其他人对某一对象的肯定,同时也是他自己本身的享受”。[22]儒、道祈求天道公平引出人道公正这一道义在先的立场,无论理论上或实践上,远不如马克思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这块基石来得牢固与厚实、现实与可行。质言之: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须是我们建立公平正义之和谐社会的圭臬。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哲学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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