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纯粹实践理性的一般辩证论

纯粹实践理性的一般辩证论

时间:2022-09-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纯粹理性在任何时候都有它的辩证论,不管人们是在它的思辨应用中还是在它的实践应用中考察它;因为它为一个被给予的有条件者要求诸条件的绝对总体,而这个总体惟有在物自身中才能找到。在纯粹理性的思辨应用中如何能够解决那种自然的辩证关系,以及如何防止出自一个除此之外也是自然的幻相的错误,人们可以在那种能力的批判中详细得知。道德法则是纯粹意志的惟一规定根据。

纯粹理性在任何时候都有它的辩证论,不管人们是在它的思辨应用中还是在它的实践应用中考察它;因为它为一个被给予的有条件者要求诸条件的绝对总体,而这个总体惟有在物自身中才能找到。但是,既然事物的一切概念都必须与直观相关,而直观在我们人这里永远只能是感性的,从而对象不能被认识做物自身,而只能被认识做显象,在显象的有条件者和条件的序列中永远不可能找到无条件者,所以,从诸条件的总体(因而无条件者)这个理性理念在显象上的应用中就产生出一个不可避免的幻相,就好像这些显象就是事物自身似的(因为在缺乏一种告诫性的批判时它们在任何时候都被认为是这样的),但是,如果这个幻相不是在把理性为一切有条件者预设无条件者的原理应用到显象上时通过理性与自己本身的冲突而自己暴露出来,它就永远不会被发觉是骗人的。但是,理性由此就被迫去探究这个幻相,看它是从何处产生的,以及如何才能消除它,而这惟有通过对全部纯粹理性能力进行一种完备的批判才能做到;以至于纯粹理性在其辩证论中显露出来的二论背反,事实上是人类理性历来可能曾陷入的最有利的迷误,因为它最终推动我们去寻找走出这个迷宫的钥匙,这个钥匙如果被找到,它还将揭示人们不曾寻找却毕竟需要的东西,亦即对事物的一种更高的、不变的秩序的展望,我们现在已经处身于这种秩序中,而且我们从现在起就可以由确定的规范来指导,按照最高的理性规定在这个秩序中去继续我们的存在。

在纯粹理性的思辨应用中如何能够解决那种自然的辩证关系,以及如何防止出自一个除此之外也是自然的幻相的错误,人们可以在那种能力的批判中详细得知。但是,理性在其实践应用中的情况一点也不更好。它作为纯粹的实践理性,同样为实践上的有条件者(基于偏好和自然需要的东西)寻找无条件者,而且不是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而是即便这个规定根据(在道德法则中)已经被给予,也以至善的名义寻找的纯粹实践理性对象的无条件总体。

在实践上、亦即为了我们的合理性的行为的准则而充分规定这个理念,这也就是智慧学,而智慧学作为科学又是古人理解这个词的意义上的哲学,在古人那里,哲学曾是对至善必须在其中设立的那个概念和至善必须借以获得的那个行为的指示。如果我们让这个词保留它的古代意义,即作为一种至善的学说,那就好了,只要理性致力于在其中使至善成为科学。因为一方面,这个附带的限制条件将会符合这个希腊术语(它意味着爱智慧),同时又毕竟足以把爱科学,因而爱理性的一切思辨知识,就其既为了那个概念而有助于理性,也有助于实践的规定根据而言,一并包括在哲学的名义之下,却又不会让惟有它能被称为智慧学所因之的那个主要目的从视野中消失。另一方面,对于胆敢以一个哲学家的头衔来自居的人,一旦人们通过定义而把将大大降低他的资格的自我评估尺度摆在他面前,就会吓退他的自大,这也不是坏事;因为做一位智慧教师,比起一个还一直没有达到足以用对一个如此高尚的目的的可靠期待来指导自己,更不用说指导别人的学生来说,也许要意味着更多的东西;它会意味着一个了解智慧的大师,它要说的将超过一个谦虚的人所自命的,而哲学将会和智慧本身一样,还一直保持为一个理想,这理想客观上惟有在理性中才被表现出来,但主观上对人格来说却只是他不断努力的目标,而且惟有能够把这种努力的不容置疑的结果(在对他自己的克制和他对普遍的善首先抱有的无可怀疑的兴趣中)在自己的人格上作为榜样树立起来的人,才有资格声称以一个哲学家的自命名义达到了这个目标,这也是古人为了能够配得上那个荣誉称号所要求的。

就纯粹实践理性的辩证关系而言,在对至善的概念进行规定这一点上(如果纯粹实践理性的辩证关系得以解决,这种辩证关系就与理论理性的辩证关系一样,让人期待最有利的结果,因为坦诚地处理而不是隐瞒纯粹实践理性与它自己的矛盾,将迫使对它自己的能力进行完备的批判),我们只想再预先作一个提醒。

道德法则是纯粹意志的惟一规定根据。但由于这个法则是纯然形式的(也就是说,仅仅要求准则的形式是普遍立法的),所以它作为规定根据就抽掉了一切质料,因而抽掉了意欲的一切客体。所以,尽管至善是一个纯粹实践理性,亦即一个纯粹意志的全部客体,但它却并不因此就能被视为纯粹意志的规定根据,而惟有道德法则才必须被视为使至善和至善的造就或者促成成为自己的客体的根据。这个提醒在一个像对道德原则进行规定这样的棘手场合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即使最小的误解都会歪曲意向。因为人们从分析论中就已经看出,如果人们在道德法则之前把某一个客体以一种善的名义假定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然后从它派生出至上的实践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原则任何时候都会带来他律,并排斥道德原则。

但不言而喻的是,如果在至上的概念中道德法则作为至上的条件已经一起包含在内了,那么,至善就不仅仅是客体,而且是就连它的概念以及它通过我们的实践理性而可能的实存的表象,也同时会是纯粹意志的规定根据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在这个概念中已经包含着并同时被想到的道德法则,而不是任何别的对象在按照自律的原则规定着意志。关于意志规定的各概念的这种秩序不可受到忽视,因为若不然,人们就将误解自己,以为自己在自相矛盾,其实一切都处在彼此之间最完满的和谐之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