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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

时间:2022-09-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行动的一切道德价值的本质取决于道德法则直接规定意志。纯粹实践理性对自重所做的仅仅是中止,因为它把这样一种自然的、且在道德法则之前就在我们心中活跃的自重仅仅限制在与这个法则相一致的条件上;然后这自重就被称为有理性的自爱。

行动的一切道德价值的本质取决于道德法则直接规定意志。如果对意志的规定虽然是按照道德法则发生的,但却是借助于一种情感,不管为了使道德法则成为意志的充足规定根据而必须预设的这种情感是什么性质的,因而不是为了这法则而发生的,那么,这行动就将虽然包含合法性,却不包含道德性。现在,如果动机(elater animi[灵魂的激动])被理解为一个存在者的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这个存在者的理性并不是已经由于它的本性就必然符合客观法则的,那么,由此将首先得出:人们根本不能赋予属神的意志以任何动机,但属人的意志(以及任何被造的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动机绝不能是某种别的东西,只能是道德法则,因而客观的规定根据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是,并且惟有它才同时必须是行动的主观上充分的规定根据,如果这行动不是仅仅应当实现法则的字句,却不包含法则的精神〔6〕的话。

因此,既然人们为了道德法则的缘故,并且为了使它获得对意志的影响,必须不寻求任何另外的、有可能缺乏道德法则的动机,因为这一切会造成不能持久的十足伪善,甚至哪怕只是除道德法则之外还让一切别的动机(作为好处的动机)一起发挥作用,这也是令人忧虑的;所以,剩下来的就无非是审慎地去规定,道德法则以何种方式成为动机,以及由于动机是道德法则,对于人的欲求能力来说,将发生什么事情来作为那个规定根据对人的欲求能力的作用。因为一条法则如何能够独自并且直接成为意志的规定根据(这毕竟是一切道德性的本质),这是一个对于人的理性来说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且与一个自由意志如何可能的问题是一回事。因此,我们将要先天地指出的,不是道德法则在自身中充当一个动机由以出发的根据,而是就道德法则是这样的动机而言,这动机在心灵中所起的(更准确地说,必然起的)作用。

由道德法则对意志所作的一切规定的本质就是:意志作为自由的意志,因而并不仅仅是没有感性冲动的参与,而且是甚至拒绝一切感性冲动,并在一切偏好可能违背那个法则时就中止这些偏好,这意志是仅仅由法则来规定的。所以就此而言,道德法则作为动机的作用仅仅是否定的,而且作为这样的动机,这动机是能够被先天地认识的。因为一切偏好以及任何感性冲动都是基于情感的,而对情感(通过偏好所遭到的中止)的否定作用本身也是情感。所以我们可以先天地看出,道德法则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由于它损害我们的一切偏好,就必定会造成一种可以被称为痛苦的情感,而且在这里我们就有了第一个实例,也许还是惟一的实例,在其中我们有可能从概念出发先天地规定一种知识(在这里就是一种纯粹实践理性的知识)与愉快或者不快的情感的关系。所有的偏好一起(它们当然也可以被归入一个尚可忍受的体系,而它们的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就叫做自己的幸福)构成了自私(solipsismus[唯我主义])。这种自私要么是自爱的,即对自己本身的一种超出一切的宠爱的自私(Philautia[爱己]),要么是对自己感到满意的自私(Arrogantia[自负])。前者特别叫做自重,后者特别叫做自大。纯粹实践理性对自重所做的仅仅是中止,因为它把这样一种自然的、且在道德法则之前就在我们心中活跃的自重仅仅限制在与这个法则相一致的条件上;然后这自重就被称为有理性的自爱。但纯粹实践理性却干脆击毁自大,因为在与道德法则相一致之前发生的对自我赏识的一切要求都是一钱不值的和没有资格的,因为恰恰与这个法则相一致的一个意向的确定性乃是人格的一切价值的第一条件(如我们马上就将说明的那样),而一切先于这个条件的妄求都是错误的和违背法则的。现在,就自我赏识仅仅基于感性而言,这种癖好也属于道德法则所中止的偏好之列。所以道德法则击毁自大。但既然这个法则毕竟还是某种就自身而言肯定的东西,也就是一种理智的因果性的形式,亦即自由的形式,所以,由于它与主观上的对立物,亦即我们心中的偏好相反在削弱自大,它同时就是敬重的一个对象,而且由于它甚至击毁自大,亦即使之谦卑,它就是最大的敬重的对象,因而也是一种肯定的情感的根据,这种情感没有经验性的起源,是被先天地认识的。因此,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一种通过一个理智根据造成的情感,而这种情感是惟一我们能够完全先天地认识,我们能够看出其必然性的情感。

我们在上一章已经看到:凡是先于道德法则作为意志的客体呈现出来的东西,都通过这个作为实践理性的至上条件的法则本身,被以无条件的善的名义从意志的规定根据中排除了,而且,存在于准则对普遍立法的适用性之中的纯然实践形式首先规定着就自身而言且绝对地善的东西,并建立起一个纯粹意志的准则,惟有这个纯粹意志才在一切意图中都是善的。但这时,我们发现我们作为感性存在者的本性具有这样的性状,即欲求能力的质料(偏好的对象,无论这偏好是希望还是恐惧)首先情不自禁地产生,而我们的在病理学上可规定的自我虽然通过自己的准则是完全不适用于普遍的立法的,但仍然致力于预先提出自己的要求,并把这些要求当做最先的和源始的要求提出,就好像这自我构成了我们的整个自我一样。人们可以把这种按照其任性的主观规定根据使自己成为一般意志的客观规定根据的癖好称为自爱,这种自爱如果使自己成为立法者、成为无条件的实践原则,就可以叫做自大。现在,惟有道德法则才真正(亦即在一切意图中)是客观的,它完全排除自爱对至上的实践原则的影响,并无限地中止把自爱的主观条件指定为法则的自大。如今,在我们自己的判断中中止我们的自大的东西,就是使人谦卑的东西。因此,道德法则不可避免地使每一个人谦卑,因为每一个人都把自己的本性的感性癖好与道德法则作比较。其表象作为我们的意志的规定根据而在我们的自我意识中使我们谦卑的东西,就其是肯定的、是规定根据而言,独自就唤起敬重。因此,道德法则即便在主观上也是敬重的一个根据。既然在自爱中遇到的一切东西都属于偏好,而一切偏好都基于情感,因而在自爱中将一切偏好全都中止的东西恰恰因此而必然对情感有影响,所以我们就领会到,如何可能先天地看出,道德法则通过排除偏好和使这些偏好成为至上的实践条件的癖好,亦即自爱对至上的立法的任何参与,就能够对情感发挥作用,这种作用一方面是纯然否定的;另一方面,确切地说在纯粹实践理性的限制性根据方面,则是肯定的,以及为什么根本不可以把任何特殊种类的情感以一种实践情感或者道德情感的名义假定为先行于道德法则并为之奠定基础的。

对情感(麻烦的情感)的否定性作用,如同对情感的一切影响以及如同任何一般情感一样,是病理学的。但作为道德法则的意识的作用,因而在与一种理知的原因,亦即作为至上立法者的纯粹实践理性的主体的关系中,一个有理性的被偏好所刺激的主体的这种情感虽然叫做谦卑(理智的轻视),但在与这种谦卑的肯定的根据亦即法则的关系中,同时又叫做对法则的敬重,对于这种法则来说根本没有任何情感发生,而是在理性的判断中,由于扫清了道路上的阻力,对一个障碍的清除就被等同于对这因果性的一种肯定的促进。因此,这种情感也可以被称为对道德法则的一种敬重的情感,而共同出自这两个理由,它也可以被称为一种道德情感。

因此,道德法则就像它通过实践的纯粹理性而是行动的形式上的规定根据一样,就像它以善和恶的名义也是行动对象的质料上的、但却只是客观的规定根据一样,它也是这个行动的主观规定根据,亦即动机,因为它对主体的感性有影响,并造成一种能够促进法则对意志的影响的情感。在这里,主体中没有任何与道德性相配的情感预先发生。这本是不可能的,因为一切情感都是感性的;但道德意向的动机却必须是没有任何感性条件的。毋宁说,为我们的一切偏好奠定基础的感性情感虽然是我们称为敬重的那种感觉的条件,但规定这情感的原因却在纯粹实践理性里面,因此这种感觉由于其起源就不能叫做病理学的,而必须是实践地造成的;因为道德法则的表象剥夺了自爱的影响和自大的妄念,这就减少了纯粹实践理性的障碍,并产生出其客观法则对感性冲动的优势的表象,因而在理性的判断中相对地(就一个被感性冲动所刺激的意志而言)通过除去对立的重量而产生出其法则的重量。而这样一来,对法则的敬重就不是道德的动机,相反,它就是主观上作为动机来看的道德本身,因为纯粹实践理性由于与自爱相对立而拒绝了自爱的一切要求,从而使现在惟一有影响的法则获得了威严。在此要注意的是:就像敬重是对情感,从而是对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感性的一种作用一样,这种情感也以这种感性,从而以道德法则使其担负起敬重的这样一些存在者的有限性为前提条件,而对于一个最高的、或者甚至摆脱了一切感性的、因而感性也不可能是其实践理性的障碍的存在者来说,是不能赋予它对法则的敬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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