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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代的伦理观念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春秋时代的伦理观念春秋时代,社会伦理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这表现出三方面的特点:①伦理思想开始挣脱宗教体系而以探讨人与人的关系的现实形式出现。西周时代伦理观念被包含在宗教意识中,孝与对祖先神的崇拜和祭祀不可分离,德与对天的崇拜和祭祀不可分离,春秋时代的伦理观念突破了这些局限。以上氏族社会习俗在家庭婚姻关系方面的残余,则是伦理观念的历史性的绝好证据。

第四节 春秋时代的伦理观念

春秋时代,社会伦理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这表现出三方面的特点:①伦理思想开始挣脱宗教体系而以探讨人与人的关系的现实形式出现。西周时代伦理观念被包含在宗教意识中,孝与对祖先神的崇拜和祭祀不可分离,德与对天的崇拜和祭祀不可分离,春秋时代的伦理观念突破了这些局限。②伦理领域里着重讨论的是基本范畴问题。“孝”“德”等旧范畴被改造,“忠”“仁”等新范畴被提出,以确立道德标准或行为规范。③春秋时期,氏族社会习俗的残余,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婚姻家庭关系中,仍然明显可见。它既具有落后于时代的恶风陋习的性质,又包含着某些原始的平等因素。

春秋时代,伦理范畴及其应用都比较广泛,单襄公有一段评论孙周(晋悼公)的为人品质的话,他说:

其行也文,能文则得天地。天地所胙,小而后国。夫敬,文之恭也;忠,文之实也;信,文之孚也;仁,文之爱也;义,文之制也;智,文之舆也;勇,文之帅也;教,文之施也;孝,文之本也;惠,文之慈也;让,文之材也……此十一者,夫子皆有焉。(《国语·周语下》)

单襄公一口气提出了敬、忠、信、仁、义、智、勇、教、孝、惠、让十一个伦理范畴,显示出这个时候伦理观念比前代更加细密,同时以“文”统率这十一个伦理概念,更表现出把众多伦理概念系统化的努力。在这个以“文”为伦理纲领的系统里,出现了以前没有的或少见的忠、信、仁等新范畴,同时又沿用了敬、孝等旧范畴,并在其中注入了新的内容。

忠,无论是作为人与人关系的一般道德规范,或者作为君臣关系的特殊道德规范,在春秋以前都还没有出现,春秋时代所说的忠,在以前被包含在孝之内。因为在西周宗法制时代,整个统治阶级是以血缘关系联结起来的,大夫及其家臣为一家,推溯上去,一国以至“天下”的各级统治者都可合为一家。这样,君臣关系亦是父子、叔侄、兄弟关系。“臣子”与“君父”对称,孝不仅是子对父的道德规范,也是臣对君的道德规范。到了春秋时代,宗法制被破坏,君臣未必属于一族或“一家”,君臣之间失去了必然的血缘关系,于是从孝的观念中便自然地分离出忠的观念。春秋时代所讲的忠既不是君对臣民单方面的要求,也不是臣民对君的绝对义务。随国大夫季梁对随侯说:“所谓道,忠于民而信于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辞,信也。民馁而君逞欲,祝史矫举以祭,臣不知其可也。”(《左传》宣公六年)身居高位的人(实际上就是指君),首先应该“忠于民”,“忠于民”的要求就是要“思利民”。百姓在忍饥受饿,君主置之不顾却力图满足自己的私欲以逞快意,这就违背了忠的道德规范,就不合于“道”。在这种情况下祝史的祭祀,鬼神也不会接受。同时,“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是相对称的,君若不以礼使臣,臣也就可以不以忠事君。所以,孔子又说:“事君数,斯辱矣;朋友数,斯疏矣。”(《论语·里仁》)君臣关系与朋友关系相近,臣对君犹如对朋友一样,“忠告而善道之,不可则止,毋自辱焉”(《论语·颜渊》)。

同样,在宗法制瓦解的背景下,贤的观念受到重视。最初贤只有技能的含义,技能优异者被称为贤者,更具体地说,是指狩猎中的善射者。春秋时代,在各诸侯国的实力竞赛中,迫切需要治国、打仗的人才,而旧贵族腐败无能,许多占据高位的旧贵族文不能治国,武不能打仗,于是不得不打破宗法关系的“亲亲”原则,把人的实际才能提到重要的地位上来。《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记载,晋臣臼季看见冀缺夫妻相敬,认为冀缺有德,请晋文公任用他。文公问道,他的父亲冀芮有罪,可以任用他吗?臼季回答说,舜惩办罪人,流放了鲧;他举拔人才,却起用鲧的儿子禹。管仲是桓公的仇人,桓公任命他为相而得到成功。《康诰》说:父亲不慈爱,儿子不诚敬,哥哥不友爱,弟弟不恭顺,这不能连累别人。《诗》说:采蔓菁,采萝卜,不要把它的下部当糟粕。要看到人的长处所在。文公任用冀缺为下大夫,后来冀缺在与狄人作战中果然立了战功。

贤者从狩猎能手的含义发展成治国、治军人才的观念,自然要与伦理道德发生联系,因而“贤”也就成为一个重要的伦理范畴。臼季对冀缺的评价也就是从“敬”“德”出发说明他有“治民”之才的。《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记载,晋臣赵衰向晋文公推荐郤穀作元帅,理由是郤穀“说礼乐而敦《诗》《书》。《诗》《书》,义之府也。礼乐,德之则也。德义,利之本也”。《国语·晋语七》记载,张老认为魏绛可以为卿,理由是“夫绛之知能治大官,其仁可以利公室不忘,其勇不疚于刑,其学不废其先人之职。若在卿位,外内则平”。前者提出德、义两种品质作为贤的标准,后者则提出知、仁、勇、学四种品质作为贤的主要内容。所以,贤成为一种新的伦理范畴,它与孝、德等范畴不同,不单以宗法意识衡量人才,而是兼顾了智慧和能力这些方面。

如果说春秋时代没有“忠臣不事二主”的忠君观念,那个时代也就没有“烈女不嫁二男”的贞节观念。春秋时代有所谓“烝”“报”制度,平辈之间、上下辈之间都可以发生婚姻关系,甚至子可以娶生母以外的诸母,嫂可以改嫁给丈夫之弟。这是氏族社会残存的习俗。《诗经》中多有所谓“桑间濮上之意”,《郑风》《卫风》描写男女交往的诗相当多,而孔子并没有把它们看做违背伦理的“淫诗”将其删除掉。整部《论语》中也没有提倡“贞节”的词句。美妇人夏姬改嫁多次,楚庄王的大臣巫臣仍郑重地正式聘她为妻,申叔跪还庆贺巫臣“有桑中之喜”,无论是巫臣,还是申叔跪都没有要求妇女“贞节”的观念。以上氏族社会习俗在家庭婚姻关系方面的残余,则是伦理观念的历史性的绝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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