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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法治论的具体内容

时间:2023-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韩非子法治论的具体内容(一)立法1.立法权的归属韩非子是主张君主独揽国家大权的,立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权力当然也应归君主掌握。韩非子主张由君主制定法律也是有其合理性的。韩非子认为,法“数变”不仅会使“利害易”、“民务变”,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法令的不统一。另外,韩非子还主张法的内容还要具有可行性,即“易行”。韩非子的重刑思想是继承了商鞅的观点。

五、韩非子法治论的具体内容

(一)立法

1.立法权的归属

韩非子是主张君主独揽国家大权的,立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权力当然也应归君主掌握。韩非子这种“法自君出”的主张承袭了前辈法家先驱的思想,如《管子·明法解》中说:“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上而不与臣共,法制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也。”由成文法取代习惯法,是法制进步的表现。

韩非子主张由君主制定法律也是有其合理性的。在春秋战国时代,法律的适用多是由贵族来擅断,这实际上无异于将法律的制定权分散给贵族。贵族专政使得政出多门,国家权力不统一,国家陷入一片混乱。将立法权交给君主,似乎是为君主专制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和事实上的便利,可是,比起贵族恣意擅断、权力分散的局面,在当时,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

2.立法原则

(1)法律要明确

《韩非子·八说》中指出:“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术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事。”如果法律条文太过省略,含糊不清,就会引起民众的争议,因此,法律必须详细、明确。

(2)法律要因时制宜

韩非子认为,国家的法制应当与所处的社会相适应,“世异则事异”(34),“事异则备变”。(35)“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36)治理国家没有固定的办法,根据治理的具体情况来制定法律,法制适应时代的需要和变化,君主才能治理好国家,才能建功立业。法律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因而就不可能一成不变。

(3)法律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韩非子·解老》中说:“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韩非子认为在某一个历史时期,法令一旦制定,就必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不能经常变化。法律如果朝令夕改,没有相对的稳定性,法律的可信度就会随之丧失,民众就会无所适从,并将引起社会的动荡,从而给民众带来苦难。《韩非子·解老》中说:“工人数变业则失其功,作者数摇徒则亡其功。一人之作,日亡半日,十日则亡五人之功矣。万人之作,日亡半日,十日则亡五万之功类。然则数变业者,其人弥众,其亏弥大矣。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民务变谓之变业。故以理观之,事大众而数摇之则少其功,藏大器而数徒之则多败伤,烹小鲜而数挠之则贼其宰,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韩非子认为,法“数变”不仅会使“利害易”、“民务变”,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法令的不统一。甚至他把法制的不稳定看成是亡国的原因之一,“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37)因此,韩非子主张“法莫如一而固”。(38)

需要指出的是,韩非子主张法律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与他主张“变法”、“法与时转”(39)是不矛盾的。他主张法律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反对法律朝令夕改,造成社会的动荡,劳民伤财,这同样是其务实精神的体现。

(4)法律要“易知”、“易行”

韩非子主张法是为多数人而制定的,要让老百姓“易知”。《韩非子·五蠹》说:“今为众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难知,则民无从识之矣。”先秦时期,学在官府,教育被贵族垄断,一般老百姓受教育的机会很少。为了让百姓更好地遵守法律,就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制定法律条文,如果用只有聪明智慧的人才能理解的语言,那么大多数民众就会不理解,这样的法也就不易传播和遵守。

另外,韩非子还主张法的内容还要具有可行性,即“易行”。《韩非子·用人》中说:“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其法易为,故令行。”这一主张反映了韩非子务实的风格,如果法律规定是不可行的,那么法律条文就成了一纸空文,没有意义。如果制定的法律是一般人都难以做到的,不切实际的,不可行的,就会给百姓守法、官吏执法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这样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是很难取得实效的。

韩非子主张法律必须是明白易行的,要便于民众理解和遵守,我们可以在商鞅的思想中找到这种主张的渊源:“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40)

在我国现行法中仍然存在法律规定不符合社会实际的现象,可见,时至今日,韩非子的这一立法主张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5)少赏

《韩非子·守道》中说:“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定法。”《韩非子·心度》中说:“治民者,刑胜,治之首也;赏繁,乱之本也。”在刑和赏的运用上,韩非子主张赏要少,刑要多。他认为赏赐只要足以诱导民众遵循法制,有利国家就行了,人性自私,贪欲无穷,赏得再多也不能满足,只能诱发人更多的贪欲,而且国家的物力有限,滥赏必然会使国家陷于混乱之中。韩非子的这种主张和商鞅的“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41)的观点同出一辙。

在赏赐问题上,韩非子也主张厚赏,笔者认为厚赏和少赏并不矛盾,主张少赏是为了反对滥赏、多赏,解决的是赏和罚的比例问题,少赏的同时也可以厚赏。

(6)重刑

韩非子主张“重刑”,他说:“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也”。(42)重刑就是让因违法所得的利益非常小,而因此受到惩罚和损失非常大的一种刑罚方法。民众不愿意因为微小的利益,被科加重大的罪罚,这样就可以消除违法行为。韩非子赞同“刑弃灰于道者”(43),赞同按“里相坐”(44),希望通过实行严刑酷罚,以禁奸防奸。他说:“夫严刑罚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谓,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国安而暴乱不起。……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45)韩非子“重罚”的目的是为了“以刑去刑”,他认为“重罚”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利用人们的恶害和畏惧心理威慑百姓使之不敢触犯法律。

韩非子的重刑思想是继承了商鞅的观点。《商君书·修权》中说:“赏厚而利,刑重而必。”《商君书·赏刑》中说:“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君书·说民》说:“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韩非子非常赞赏商鞅的重刑思想,他说:“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46)

韩非子的重刑思想不仅受到了当时儒家和道家等学派的指责,后世也受到了非议和批评。韩非子在阐述厚赏重刑的理由时说:“学者之言,皆曰轻刑,此乱亡之术也。凡赏罚之必者,劝禁也。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夫欲利者必恶害,害者利之反也,反于所欲,焉得无恶。欲治者必恶乱,乱者治之反也。是故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47)韩非子从其好利恶害的人性观出发,认为赏的功能是为诱导民众遵从国家的利益,罚的作用是为了禁止民众为乱,要治理好国家,一定要厚赏重罚,过于宽松的刑罚是乱国、亡国之术。

“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若夫厚赏者,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受赏者甘利,未赏者慕业,是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欲治者何疑于厚赏!”(48)韩非子认为厚赏重罚可以树立法的权威,可以对其他人起到示范和教育作用,重罚一人可以使全国的民众因为惧怕惩罚而不敢犯罪,厚赏一人可以诱导更多的人为国家出力。

历史上对于法家的重刑思想,是有所非议的。《史记·太史公自序》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汉书·艺文志》也说法家“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后人常以“严刑酷法”、“薄慈少恩”等用语来概括、表征法家思想重刑的特点。

韩非子认为那些主张轻刑的人根本不懂得治国之道。“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于重哉?此不察于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者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49)韩非子从立法的角度认为如果法律规定能禁止严重的违法行为,那么轻微的违法行为也就能禁止了;如果没有人违法,那么对于民众怎么会有伤害呢?他还从违法成本角度进行了论证,如果违法成本太小,即“轻刑”,那么违法行为就禁止不了;如果违法成本大,即重刑,那么民众就不会为了一点小利而去以身试法,结果就是“奸必止”。韩非子不但看到了法具有惩罚的功能,还看到了法具有教育和预防的功能。

正是基于这样的“重刑”的意义,法家提出了“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50)韩非子反复解释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51)轻罪重罚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效果,才能禁止违法犯罪从而国家安定;反之,重罪轻罚,容易滋生犯罪,招致更多的处罚,必然导致国家的混乱和衰弱。“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52)韩非子认为重刑的目的不在于惩罚犯罪的人,而在于通过严罚一人之罪而达到制止其他人犯罪的目的,实现国家安定、有序的政治局面。重罚的是盗贼,而良民因为惧怕刑罚而不敢犯罪,因此,重刑不但不伤民,反而能让民不受伤害。以重刑罚轻罪,民不敢犯罪,没有犯罪的良民当然不会受到伤害。反之,轻刑会让民众无畏惧之心,轻易犯罪,反而使其受到伤害。通过论证,韩非子驳斥主张轻刑的儒家主张不但不是“爱民”反倒是“害民”。

韩非子虽然主张“重刑”,但是极力反对“滥刑”,在《韩非子·用人》中,他说:“释法制而妄怒,虽杀戮而奸人不恐。罪生甲,祸归乙,伏怨乃结。故至治之国,有赏罚而无喜怒,故圣人极有刑法,而死无螫毒,故奸人服……如此,……君高枕而臣乐业,道蔽天地,德极万世矣。”由此看来,韩非子主张的“重刑”是法治下的“重刑”,而不是凭君主喜怒的人治下的“重刑”,不是君主擅断的“滥刑”,所以,刑虽重,但却是依公正的法制而判定的,故而使受刑的人信服而无怨恨。韩非子“重刑”的本意虽说不上是爱民,但其目的确实不是为了伤民、害民,而是在国家的安定有序。

对于韩非子所处的战国乱世来说,重刑也是有其现实意义和合理性的,这是符合韩非子的历史观思想的,“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53)“故圣人议多少、论薄厚为之政,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故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54)韩非子认为法律的制定要根据社会的现实,刑罚轻不一定就是仁兹,刑罚重也不一定就是残暴,重刑是符合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的,即“称俗而行”。(55)

对于韩非子以及其他法家的重刑思想,我们要结合历史理性地分析,正如高鸿钧先生所指出的那样:“一是法家所主张的重刑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旨在借助重刑的威慑,预防犯罪,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在这一点上,它与儒家的‘去刑’、‘无讼’的最终目的可以说是殊途同归。二是法家所主张的重刑含有平等意蕴,‘法不阿贵’和‘刑无等级’的原则包含着‘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朴素平等观,即除了君王之外,在重刑面前人人平等。尽管这种平等有明显的局限性,但是,与‘刑不上大夫’的原则相比,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三是法家主张将刑罚事先公布,使民知之。这与不教而诛地滥施刑罚有一定的区别。四是当时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在礼崩乐坏的乱世,‘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例如,商鞅以重刑治秦,使得‘秦人皆趋令’、‘道不拾遗’、‘山无盗贼’。严刑峻法并非古代中国所独有,其他古代国家也都有实行重刑的记录,无论是古希腊、古罗马、古巴比伦王国还是古印度国家,无论是中世纪的西方各国还是前近代的伊斯兰教国家,都有过种类多繁的刑种和骇人听闻的酷刑。”(56)

法家的“以刑去刑”是针对儒家的“以德去刑”的主张提出来的。虽然在立论上儒法两家“针锋相对”,但由此也彰显了儒、法两家政治理想的共通之处。“德”、“刑”都是手段和方式,最终的目的都在于“去刑”。实际上,与儒家一样,遏制犯罪,使刑罚没有用武之地,最终实现“无为而治”同样也是韩非子的政治理想。

(7)厚赏

在《韩非子》中多次提出“厚赏”思想,而且“厚赏”一般都是和“重刑”并列提出的。厚赏也是法家主张的行之有效的立法原则。战国时商鞅重奖努力从事农、战而有功的人,结果民众都勤劳务农,拼命作战;对告发坏人的人实行重赏,结果坏人都被揭发出来,使秦国富强。

在《韩非子·六反》中说:“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赏厚、罚重才能充分发挥其劝善、止暴的作用。“若夫厚赏者,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受赏者甘利,未赏者慕业,是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厚赏的作用主要不在于赏赐有功的人,而在于扩大影响,为了诱导全国的人都能立功,是为了让没有得到赏赐的人羡慕,从而建立激励机制。

现代新儒家的开宗大师熊十力先生也认为,法家关于厚赏重罚之说在实践中只要运用得当,不是为了谋取私利或排斥异己,则有其合理之处,值得借鉴。他说“厚赏重刑之说,皆韩子为法之为精义也。”(57)

(二)明法

将制定的法予以公布和宣传,韩非子称之为“明法”。韩非子在《韩非子·难三》说:“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韩非子主张要将法令向民众公布和宣传,使民众都知法、懂法,官吏还要向百姓解释说明,民众只有充分了解法令的内容,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此外,韩非子还认为公布法律的内容还可以防止官吏擅断,因为人人都知法、懂法,不但能使民众自己守法,而且能防止各级官吏徇私枉法或者玩弄法律陷害无辜,从而使民众服从于法律和君主而不是官吏,即所谓“明法以制大臣之威。”(58)

(三)守法

韩非子主张以法治国,是希望法律至上,希望法律成为君主、官吏和民众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不同主体由于其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守法的内容也不相同。下面,分别就韩非子对不同主体的守法内容的论述加以解读。

1.对君主的要求

(1)韩非子君主的守法主张

一是在用人方面。《韩非子·有度》中说:“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则君臣之间明辨而易治,故主雠法则可也。”贤明的君主按照法律规定而不是依个人好恶来选择人才,根据法律而不是主观揣度来衡量功绩。这样的话,有才能的人不会被埋没,做错事的人不能被隐藏,凭借虚名的人不会被提升,受到诽谤的人也不会被黜退。这样,君主对臣下就能明辨清楚,国家就容易治理。要做到这些,前提是君主要守法。

二是在赏罚方面。《韩非子·大体》中说:“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侵法之内。”君主要有法必依,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掺杂个人的情感,类似我们现代法治的理念:法无明文不处罚,法无明文不为罪。韩非子主张君主要严格执法,不能徇私枉法:“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赏偷,则功臣坠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59)贤明的君主不能法外施恩,否则会使功臣无心建立功绩,奸臣更容易为非作歹。“主多能而不以法度为事者,可亡也。”(60)如果君主自作聪明,不依法办事,那么国家就要灭亡了。

(2)管仲、商鞅对君主守法问题的主张

管仲和商鞅也认为君主应当受法律制约,应当以身作则,带头守法。

管仲主张法律至上,包括君主在内的所有的人都应当遵守法律,《管子·任法》中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君主守法,为天下表率,才能树立法律的威信,实现国家富强的目标。《管子·法法》说:“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则民不从,……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

商鞅认为君主的一言一行都应当合乎法律的规定,《商君书·君臣》说:“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君书·修权》说:“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商鞅认为君主不能因为自己的私人的好恶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而损害国家的公利。

2.对官吏的要求

韩非子对官吏守法的要求更加严苛,因为官吏是处于君主和民众之间的阶层,是法律实施和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官吏不但要将君主制定的法律严格执行下去,还要按照法律评判民众的行为,督促民众守法,所以,官吏是否严格守法对于法律的实施和国家的治理是十分重要的,因此,韩非子认为官吏一定要一丝不苟地严格遵守法律,不能擅断,不能走样。在《韩非子·二柄》中,韩非子举了一个被后人看来十分严苛的例子:韩昭侯醉后睡了,管帽子的人怕韩昭侯着凉,替他盖上衣服。韩昭侯知道后,以失职为由处罚了管衣服的官吏,以越职为由处罚了管帽子的官吏。韩非子以这个例子来说明官吏应当不折不扣地守法、执法,有法必依,没有法律的规定,绝不允许擅自行动。如果所有的官吏都真的能做到这一点,君主对整个国家的治理就真的能指挥自如了。正如《韩非子·有度》中所说:“远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辞;势在郎中,不敢蔽善饰非;朝廷群下,直凑单微,不敢相逾越。”

这样的理想状态真的能实现吗?古代通讯不发达,交通不便,难以实行。就是时至今日,这样的状态也不能完全达到。此外,法的运行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难题就是法的监督问题,如何能完全杜绝官吏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武断和擅断,也是现代社会所要考虑的问题。

3.对民众的要求

在韩非子的法律体系中,立法权在君主手中,执法权主要在官吏手中,而民众是被统治、被管理的主要对象,因此,法律对民众的守法要求就是令行禁止。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韩非子主张严刑峻法,以期望达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61)的治理效果。

(四)任法

韩非子主张治理国家不任贤、不任智,废私议,“以法治国”,“上法而不上贤”(62),一切皆决于法,认为“道法者治”(63),“一民之轨,莫如法”(64),这些都是“任法”的思想。韩非子认为“法”应当是判断功过、是非、利害,推行赏罚的唯一标准。“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65)

韩非子认为法治是“天下之至道”,德治是不能治理好天下的,“严家无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至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66)人治也是不能治理好天下的,“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67)韩非子认为法优于人的智慧和技能,如果不用规矩尺寸而单凭个人的技能,最高明的工匠也制造不出合格的器物;如果放弃法治而用人治,即使是最高明的君主也不能治理好国家。法对于君主就像是工匠手中的规矩一样,君主以法治国一定会治理好国家。韩非子认为只有法治才是强国之道,“明法者强,慢法者弱”(68),“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夫舍常法而从私意,……是妄意之道行,治国之道废也”。(69)

(五)执法

1.公平、公正原则

《韩非子·饰邪》中说:“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韩非子·有度》中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能争。刑过不辟(70)大夫,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主道》中说:“是故明君之行赏也,暖乎如时雨,百姓利其泽;其行罚也,畏乎如雷霆,神圣不能解也。……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疏贱必赏,近爱必诛,则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中说:“不辟(71)亲贵,法行所爱。”《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中说:“吏者,平法者也。治国者,不可失平也。”

这些观点都体现了韩非子主张在执法上要讲求公平、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这在封建社会是十分难能可贵的,这种思想比起儒家的“亲亲尊尊”,“亲亲得相首匿”等观点都要进步得多。

韩非子在《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中讲了这样一则故事:“楚国法律规定:大臣、百官和诸公子进入朝堂,若马蹄踏到檐前滴水的地方,廷理就要砍断车辕,杀死车夫。一次,太子犯了这条法令,廷理就依法办理了。太子很生气,向楚庄王告状。楚庄王不但没有处罚廷理,而且将他连升了两级。这则故事形象地诠释了“法不阿贵”的思想,以及韩非子对官吏严格执法的赞许。

相比韩非子以前的礼治制度,韩非子的主张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礼治下的执法是不公平的,不公正的。《礼记·曲礼》中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说:“以八辟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这是礼刑差别的制度体现,即对于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都要议减刑罚。后世从魏曹的《新律》、《唐律疏义》,一直到《大清律例》中的“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等“八议”制度,施行的都是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不管是“八辟”还是“八议”,都是儒家仁政的体现。相比之下,韩非子的主张更接近现代的法治观念,可以说,公平、公正原则是韩非子法思想中的精华。

韩非子的公平、公正思想在商鞅的“一刑”论中可以找到其渊源。《商君书·赏刑》中说:“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同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商鞅的“一刑”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贵族和平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在中国思想史上,商鞅是提出平民和贵族平等适用刑罚的第一人。”(72)二是,不能以功抵罪,以善抵罪,并排除法外请的干扰。商鞅的“一刑”论在当时的法律执行方面是个大革命。(73)

2.执法必严

韩非子主张在执法时必须不枉不纵,严格依法处置,而不能肆意妄为,任意处罚。法律一经制定,执法者就要严格执行,不能自由裁量。在《韩非子·大体》中说:“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执法者要严格执法,不做无罪推定,不钻法律空子,不徇私舞弊,既不放纵犯罪者,也不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不禁止的情况下处罚。韩非子认为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以自己的感情和意愿去破坏法制,即“妄意度”,弹性的、灵活的、仁慈的或者残暴的执法,都是韩非子所极力反对的。

在法律适用方面,韩非子也极力主张严格按照法律,不妄杀无辜,不罪及无罪之人,“释法制而妄怒,虽杀戮而奸人不恐。罪生甲,祸归乙,伏怨乃结。”(74)君主不能按照自己的喜怒来定赏罚,而是要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这样的话,人们即使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是心服口服的。“故至治之国,有赏罚而无喜怒,故圣人极有刑法,而死无螫毒,故奸人服。”(75)

有别于儒家的仁政,韩非子的法治主张被很多人认为不通情理,刻薄寡恩,但是,从今人的眼光来看,“执法必严”却是现代法治的必然涵义。

3.誉辅其赏,毁随其罚

在法律执行方面,前期法家多半只注意了法律本身的问题,他们的要求是有法必依,行赏不失疏远,行罚不避亲贵。韩非子也同样主张严格依法办事,但同时,他也认识到民众除了对财富、官爵之类的物质利益有需求之外,还有荣誉、成就感等精神层面的需求,“赏誉不当则民疑,民之重名与其重赏也均”(76),甚至“急名也,甚其求利也”。(77)因此,他主张除了用法律上的赏罚来规范民众的行为外,还要用毁誉来调节人们的行为。《韩非子·八经》中说:“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要把赏罚和毁誉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劝禁人们的行为。韩非子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讨论了赏罚的执行及赏罚的社会效果问题,提出了法律之赏要与君主及社会之誉,法律之罚要与君主及社会之毁相一致、相协调的主张,也就是说,在“赏”的同时还要“誉”,在“诛”的同时还要“毁”,才能达到法律执行的最佳效果,才能更好地发挥赏罚的劝禁作用。

在韩非子所处的时代,诸子百家学说并立,除了法家的思想,社会上还有其他的价值标准存在,这些观念和价值标准可以笼统地叫作社会道德,而且人们常常更习惯于以这些社会道德而不是法律来衡量是非,并予以诽誉。这种社会道德同法律标准有时不一致,从而依据这种社会道德所进行的诽誉有时便同法律给予的赏罚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会妨碍赏罚的劝禁作用的发挥,降低法治的效果。《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中指出了这种矛盾存在的危害:“夫赏所以劝之,而毁存焉;罚所以禁之,而誉加焉。民中立而不知所由。”如果一个行为,法制上该赏的,社会观念上却加以毁损,法制上该罚的,社会舆论上却加以赞誉,那么,民众就不知道是否该依法行事了,法制也就得不到执行了。当法律之赏与社会之誉不一致时,重“名”的人可能就会不顺法律之赏的引导而违法,当法律之罚与社会之诽不相同时,为了避免社会之毁的人,就可能违法犯禁。所以,韩非子才说“赏者有诽焉,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则不足以禁”。(78)为了充分发挥赏罚的劝禁作用,韩非子主张“赏誉同轨,非诛俱行”(79),也就是使法律的赏罚与社会的诽誉共同发挥作用,使名与功相应,毁与罪相随,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一致,用道德的力量辅佐法制的实施,更充分地发挥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

韩非子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主张呢?主要原因是当时的社会正处在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革时期,社会的观念经常出现混乱的状态,诸子百家众说纷纭,社会意识和观念都不统一。《韩非子·诡使》、《韩非子·八说》、《韩非子·六反》等篇中都对这种混乱的社会意识形态做了精辟的揭示。

《韩非子·诡使》中说:“夫立名号所以为尊也,今有贱名轻实者,世谓之高。设爵位所以为贱贵基也,而简上不求见者,世谓之贤。威利所以行令也,而无利轻威者,世谓之重。法令所以为治也,而不从法令为私善者,世谓之忠。官爵所以劝民也,而好名义不进仕者,世谓之烈士。刑罚所以擅威也,而轻法不避刑戮死亡之罪者,世谓之勇夫。”

《韩非子·八说》中说:“为故人行私谓之不弃,以公财分施谓之仁人,轻禄重身谓之君子,枉法曲亲谓之有行,弃官宠交谓之有侠,离世遁上谓之高傲,交争逆令谓之刚材,行惠取众谓之得民。”

《韩非子·六反》中说:“畏死远难,降北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贵生之士’;学道立方,离法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文学之士’;游居厚养,牟食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有能之士’;语曲牟知,伪诈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辩智之士’;行剑攻杀,暴憿之民也,而世尊之曰‘磏勇之士’;活贼匿奸,当死之民也,而世尊之曰‘任誉之士’;此六民者,世之所誉也。赴险殉诚,死节之民,而世少之曰‘失计之民’也;寡闻从令,全法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朴陋之民’也;力作而食,生利之民也,而世少之曰‘寡能之民’也;嘉厚纯粹,整穀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愚戆之民’也;重命畏事,尊上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怯慑之民’也;挫贼遏奸,明上之民也,而世少之曰‘讇谗之民’也;此六者,世之所毁也。奸伪无益之民六,而世誉之如彼;耕战有益之民六,而世毁之如此;此之谓六反。”

上述这些混乱的现象都包含着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私毁”、“私誉”的背后是“私”的利益,而法代表的是“公利”,即国家的利益。因为私誉与公利是矛盾的,所以,国家如果依从私誉而施赏罚,其结果就不仅是使“法制毁”、“令不行”的状况进一步加剧,而且必然会给国家的利益带来更大的危害。韩非子指出这种混乱会使国家处于危乱,不能富强:“人主不察社援之利害,而用匹夫之私誉,索国之无危乱,不可得也。”(80)“布衣徇私利而誉之,世主听虚声而礼之,礼之所在,利必加焉。百姓徇私害而訾之,世主壅于俗而贱之,贱之所在,害必加焉。故名赏在乎私恶当罪之民,而毁害在乎公善宜赏之士,索国之富强,不可得也。”(81)韩非子认为,这种混乱不改变,法治就无从谈起,那么,国家的富强就无从谈起。

韩非子认为这种混乱的社会观念必须改变,而改变的责任在君主,即君主所推崇的思想以及君主的价值取向要和法律的价值取向一致。《韩非子·诡使》中说:“故世之所以不治者,非下之罪,上失其道也。”这样的乱世,不是民众的错,而是因为君主没有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没有明确整个社会的价值导向,才造成了混乱的政治局面。

韩非子主张以法治国,但是,他从来也没有陷入“法是万能”的错误认识,他不仅强调“法”要和“术”、“势”相结合,而且,他还认为“法”还要和“道德”相结合,他认识到多种社会规范共同作用才能更好地实现法治。当今社会也是一样,对于官员腐败问题,不但要通过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来制裁,还需要教育、舆论、社会监督等其他手段并用才能更好地实现减少和禁止腐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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