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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聖人執左契,不責於人。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_老子新論是以聖人執左契,不責於人。蔣以爲此文以作“左契”爲是,聖人既存右契,復執所當交與對方之左契,示不貴索於對方也。聖人所執者當是契約尊貴之一邊,而此文偏又作“左契”,故高不得不謂“老子時原以左契爲貴”矣。楚人以左爲貴,老子乃楚國之人,故此文固必云“聖人執左契”矣。

是以聖人執左契,不責於人。

嚴可均曰:御《注》作“而不責於民”,河上、王弼有“而”字。

高亨曰:古者契券以右爲尊,《禮記·曲禮》:“獻粟者執右契。”鄭注:“契,券要也,右爲尊。”《商子·定分篇》:“以左券予吏之問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謹臧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戰國策·韓策》:“操右契而爲公責德於秦魏之王。”《史記·田完世家》曰:“公常執左券以責於秦、韓。”《正義》曰:“左券,下;右券,上也。”〔28〕並其證也。聖人所執之契,必是尊者,然則此文,“左契”當作“右契”。今譣本書三十一章曰:“吉事尚左,凶事尚右。”殆老子時原以左契爲貴歟?執上契可以責於人,乃聖人之德厚也。

蔣錫昌曰:《史記·平原君虞鄉列傳》:“且虞鄉操其兩權,事成,操右券以責。”言虞鄉操右券交平原君,自執左券,以備索報也。“是以聖人執左契而不責於人”,言聖人執人所交左契而不索其報也。如此,則怨且無由生,復何和之有乎!

張松如曰:左契右契,似無分尊卑……。刻木爲契,剖爲左右,以便分執,至日後再相合以爲符信。左契爲負債人所立,交債權人收執;右契爲債權人所立,交負債人收執。

高明曰:歷代注此文者均甚牽強,愚以爲“執左契”之“左”字,恐有訛誤。帛書甲本作“執右契”,乙本作“執左契”,顯然是從兩種不同的傳本抄録的,其中必有一誤。……從三方面分析:一、甲本時代比乙本早,……甲本來源更爲古老,可能保存了更爲原始的古句。二、甲本“執右契”雖爲孤例,但執右責左同古契制以右爲尊相合。乙本“執左契”雖與世傳本相同,但執左責右與古契制抵牾。三、從經義考證,甲本“是以聖人執右契,而不以責於人”,乃謂聖人執右契應責而不責,施而不求報。正與《老子》所講“生而弗有,長而弗宰”之玄德思想一致。

案:此文左契右契之事,意見紛紜,由來已久。高謂古時尚右,此文“左契”當作“右契”;今《老子》作“左契”者,蓋《老子》作成之時代以左爲貴,三十一章“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即其證。蔣以爲此文以作“左契”爲是,聖人既存右契,復執所當交與對方之左契,示不貴索於對方也。竊謂蔣説恐不是,蓋聖人既操右契,復又操左契,兩契皆在手中,則與對方毫無立契之關係;老子此言,豈非空語乎!據此以觀之,“左”字若非誤字,則“左契”當爲聖人與人立契所當存執之契約,視所與立契者所存執之“右契”尊貴無疑,然則,誠如高之考訂,古皆以右爲尊,證諸《禮記》、《國策》及《史記》等,“右爲尊”爲不移之説。聖人所執者當是契約尊貴之一邊,而此文偏又作“左契”,故高不得不謂“老子時原以左契爲貴”矣。

今考《左傳》桓公八年曰:“楚人尚左。”楚人以左爲貴,老子乃楚國之人,故此文固必云“聖人執左契”矣。蓋“左契”乃契約尊貴之一邊,與中原以“右契”爲尊貴者相反耳。三十一章曰:“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又曰:“吉事尚左,凶事尚右。”皆楚人尚左之明證。高未審楚俗與中原不同,故欲改此文爲“右契”也。帛書乙本“左”字同,甲本作“右”,蓋甲本之鈔者未明楚人習俗,乃改“左”爲“右”,以就中原習俗也。帛書二本“不責於人”並作“而不以責於人”,“而”字河上本及王弼本猶存,“以”字則僅見於嚴本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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