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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后企业经营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传统体制弊端,或者说传统体制的非均衡认识上的突破,出现于1978年年底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一时期的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以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界,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调节税采取一户一率的办法,税率由财税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核定。

对传统体制弊端,或者说传统体制的非均衡认识上的突破,出现于1978年年底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20世纪70年代后期,虽然传统体制的非均衡仍在持续加剧,但它并不是促成人们认识突破的主要原因。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思想解放运动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推行。党和政府文件正式认可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使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具有了合法性。对外开放则引起了前所未有的现代工业文明的冲击,这些冲击不仅来自老牌发达国家,也来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创造了经济奇迹的日本和亚洲“四小龙”这样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人们的目光并没有停留在“富裕社会”的表象,而是转而探寻这些表象背后的体制原因。那种由来已久的认为传统的集中计划体制最为优越,即使有缺点,通过修补可以达到尽善尽美的观念开始动摇了。关于更有效率的体制信息的输入,极大地拓宽了人们的视野。通过广泛的体制比较,人们对变革传统体制必要性和可能性的认识达到了以往封闭条件下无法企及的高度。这些条件以及其他一些条件共同促成了一个以政府推动为主的经济改革时期的来临。这一时期的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以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界,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84年10月,以理论上拨乱反正,从点到面地逐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特征。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的同时,针对我国经济体制存在的弊端,提出了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任务。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改革体制的几个文件:《关于扩大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等。国务院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可在工交系统选择少数企业组织试点。至该年年底,试点企业已有3 000多个,1980年7月,达6 600多个,占全民所有制工业的16%,其产值利润分别占全民所有制企业总产值和利润的60%和70%。从1983年6月开始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其内容是,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利润,按55%的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再分别按照不同办法在国家和企业间分配。凡有盈利的国营小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再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再按固定数额上缴一部分利润。1984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即“扩权十条”),提出企业有权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增产,并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计划;除国家规定的不准自销者外,都可以自销;自销和超产部分的工业生产资料,在不高于或低于20%的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供需双方协定价格;企业可把留成资金按规定比例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有权自行支配;前三项可与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使用,企业折旧基金的70%由企业掌握;企业有权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和有偿转让;企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厂长、党委书记由上级任命,厂级副职由厂长提名报批,中层干部由厂长任免,企业可以招聘技术、管理人员,自定报酬,可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公开招工;企业在执行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一些必须全国统一的津贴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特点自选工资形式,有权自主分配奖励基金;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体制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参与或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上述规定虽然以后未能得到全面落实,有些地方应当说落实得很差,但对搞活企业,提高企业素质,仍然起了重要作用。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决定认为发展商品经济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改革是为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确认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强调要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起用一代新人,造就一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干部的宏大队伍。1984年10月开始,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即全面利改税。其基本内容是:改革原来的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四种;开征资源税,其税率是按销售利润率水平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恢复和开征四种地方税,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在第一步利改税的所得税征收办法基础上,对部分国营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开征调节税。调节税采取一户一率的办法,税率由财税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核定调节税率时以企业1981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在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后,它作为核定的定期利润。定期利润扣除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1年合理留利后的部分占基期利润的比例,为核定的调节税税率。1986年1月,国家决定调减大中型企业的部分调节税,增提一些折旧基金,以进一步把这些企业搞活。之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维护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改进计划管理和统计方法,促进物资横向融通,调整征税办法,保障经济联合组织的合法权益。1986年第四季度后,又进行了国营企业实行以劳动合同制为中心的劳动制度改革,并扩大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试点面。

从1987年上半年开始,工业企业逐步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它的主要内容是:包上缴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在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上,确立了“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原则。企业根据各自情况,可采取不同的承包上缴国家利润的形式。这些形式包括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微利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以及其他形式。上缴利润基数一般以上年上缴的利润额(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是指依法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为准。受客观因素影响而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在承包前两至三年上缴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上缴利润的方式为:企业按照税法纳税,纳税额中超过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上缴利润额多上缴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每季返还80%给企业,年终结算,多退少补。上缴利润递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根据企业的生产增长潜力并适当考虑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确定。一般情况下,在利润超收部分中,企业得大头。试行资金分账制度,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到账。企业完不成上缴利润,先用企业当年留利抵缴,不足时用企业资金抵缴。在承包制推行过程中各地出现的:引入竞争机制,经营者招标承包;职工优化劳动组合,实行厂内待业;改变负盈和负亏状况,全员风险抵押;企业承包、兼并企业等,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和倡导,并在不同范围内得以推广。

以上对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回顾,确切地说大部分是对中央政府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内容的回顾[2],回避了这一时期在改革思路或改革“取向”上的分歧与论争。在众多的改革方案中,大体上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思路实际上以政企之间形成间接行政协调关系为目标,主张在维持原有体制框架和职能结构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地方和企业的权限,改变过去政府管得过多过严的倾向,在相对次要的范围内有限度地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这种思路简单地说就是“计划(其典型形态是指令性计划)为主的框架内加入有限的市场调节”,它实际上是改革前行政性分权倾向的某种延续。另一种思路则以政府原有职能分解后,作为公有制产权代表的政府机构与企业之间形成市场协调关系为目标,强调以分解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管理者、国有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三重职能为前提,通过以现代法人企业制度改造国有企业,使之在市场竞争中真正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谋求长期发展。这种思路曾被概括为“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更简单地说,即主张改革的“市场取向”。

虽然这两种思路在实践中,特别是在改革初期多少有些重合之处,但在对原有体制性质的理解以及改革后新体制目标的设想上,存在着某种实质性差别。如果说在经济学家中第二种思路得到较多认同的话,那么,在由政府推动的实际改革中则更多地体现了第一种思路。[3]这种状况引起了许多经济学家的苦恼。然而,当理论与实践不一致时,究竟是理论错了,还是实践错了?看来问题还应主要从理论方面去寻找。当经济学家抱怨他们提出的一大堆改革建议未被政府采纳时,他们往往忽略了一个前提性的问题:政府应当和能够进行什么样的改革?在经济学家认识到作为“计划者”的政府理性有限,它也是作为谋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行事,因而传统的集中计划体制必须改革的时候,他们又把作为“改革者”的政府几乎看成是理性无限的和超越利己主义行为动机的实体,对它推动的改革寄予了不切实际的期望。实际上,改革的理论存在着某种结构性失调。经济学家对理论上显得很彻底,因而令人神往的改革目标以及尽如人意的改革战略表现了很高的热情,而对基于利益变动和调整的实际改革进程的关注则远远不够。

这种情况要求经济学家研究视角和重点的转变。重要的不是理想化的多少带有乌托邦色彩的改革目标及其实现路径,而是实际进程所显示的改革客观逻辑。这种转变不意味着放弃那些在理论上具有无可争辩优越性的改革目标,更不等于认同以往实际推行的具有浓厚行政性分权意味的改革战略。它的着眼点在于不是抱怨实际改革过程偏离了理想的改革过程,而是说明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偏离。这就要求经济学家面对一切已经发生的事实,把研究重点转向对这些事实的实证分析。经济学家首要和基本的任务是对改革的实际进程过去是什么,现在是什么,将来可能是什么提出有价值的解释和预言,其次才是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这决不是说经济学家减弱或放弃自己的社会责任,相反,是为了更有效地履行这种责任。即是说,只有当明确了政府应当、能够以及如何进行哪些改革后,经济学家的建议才可能切实有效。此外,并非不重要的是,经济学家的建议不仅应当面向政府,而且应当面向作为另一种类型改革者的企业和个人。

至此,我们事实上已经阐明了为什么要以承包制作为转换中的公有制企业体制的典型形态而加以分析的最重要的理由:它已经实际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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