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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必须将货物送达目的地的术语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术语在陆地接壤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中普遍应用。而《2000年通则》为适应国际贸易实际业务操作的需要作了修改,规定由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卖方应承担货物运抵指定目的地的费用和风险,但不包括关税、捐税和进口时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

(一)EXW

EXW全称是Ex Work(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指卖方在所在地或指定地(如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即完成了交货任务。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运输工具上,也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应承担在卖方所在地收取货物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所以这个术语是卖方承担风险最小、费用最少的一种贸易术语。

如果买方要求使用该术语时,即负责装货和一切的风险、费用时,应在合同中订明。这种术语在陆地接壤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中普遍应用。它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由于在使用EXW术语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由买方承担,所以在成交前应对出口国的实际情况作全面了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应采用,而选用FCA术语。

(二)FAS

FAS全称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地点),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的义务,买方从该时刻起必须承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失的风险。

关于货物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1990年通则》规定由买方办理。而《2000年通则》为适应国际贸易实际业务操作的需要作了修改,规定由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如果卖方要求买方办理,则应在合同中另作规定。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另外,使用FAS术语与美国进行贸易时,要在FAS后加上“vessel”字样,如FAS(vessel)London,才能表示伦敦船边交货,否则易引起争议。

(三)DAF

DAF全称是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指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的边境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将要出口清关手续的交货运输工具上的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即完成了交货的义务。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此处的“边境”可用于国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此,确切地限定有关边境的具体交货地点,是极为重要的。如未作任何限定,则卖方可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具体地点。

另外,关于卸货及其风险和费用的承担,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订明。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但主要用于铁路或公路运输。

(四)DES

DES全称是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指卖方在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指定的目的港将货物交付买方,即完成了交货的义务。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至指定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费用和风险。

在海轮能直接靠岸的情况下,DES是名副其实的“到岸价”,因为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运抵目的港,并在船上把货物交付买方才算完成了交货的义务。卖方需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所以,在此他们办理的保险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并非像前面的几种术语是为买方的利益。

在使用DES术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做好货物的交接工作。作为卖方来讲,要及时将船货到港的时间通知买方,让买方做好必要的接货准备。另外,卖方要将提货单、运输单据等相关的单据提供给买方,使其能顺利收取到货物。对于买方来讲,要及时到目的港的船上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否则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2)区别DES与CIF两种术语,前面我们曾经提过不要将CIF条件下成交的价格称为“到岸价”。两者的区别是:

①交货方式不同。在CIF合同中,交货方式是象征性的,即交付相关的一整套单据;而在DES合同中,则是实际交货。

②交货地点不同。CIF术语是在装运港交货;而DES术语则是在目的港船上交货。

③风险划分方式不同。由于CIF术语属装运港交货,风险在越过船舷时即发生转移,所以在运输途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而在DES条件下,它属于目的港交货,所以运输途中的相关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④费用承担不同。在CIF条件下,卖方只要负担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在DES条件下,卖方不仅要承担通常的运费和保险费,还要承担如转船、绕航等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根据需要加保各种特殊附加险时所支付的费用。

鉴于以上的区别,一般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保证按时装运,而不负责保证货物顺利、及时到达目的港。而DES合同则属于到达合同,卖方不仅要按时装运,而且还要保证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港,如果不及时,买方有权拒收或要求赔偿。

(五)DEQ

DEQ全称是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通常的航线和方式运抵指定目的港码头,并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时,即完成了交货的义务。卖方应承担货物运抵目的港并卸下至指定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将船名和预计到达时间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做好必要的准备。卖方无须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买方承担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在DEQ条件下,卖方应及时提供相关单据或凭证,使买方能顺利及时收取货物。买方则要承担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支付关税、捐税和进口时所需的其他费用。这是《2000年通则》做出的与以前版本相反的规定。如果买方要求卖方负担货物进口时的某些费用,则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规定。

该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及多式联运,但要求在目的港码头卸货。

(六)DDU

DDU全称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应承担货物运抵指定目的地的费用和风险,但不包括关税、捐税和进口时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即在交货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交易双方同意由卖方办理进口的海关手续和承担相关的费用和风险,应在合同明确具体加以规定,如“de-livered duty unpaid,VAT paid”(未完税交货增值税已付)。该术语是为适应贸易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贸易需要,而在《1990年通则》中新增加的,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此外,在使用DDU术语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因为DDU要求卖方将货物运抵进口国国内的指定地点交付给买方,而进口的清关手续和关税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在使用此术语前,应全面了解进口国海关管理方面的情况,预计买方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是否会遇到困难。如果会遇到困难,则应考虑采用其他术语;否则,卖方会由此而承担一定的风险。

(2)在DDU术语下,卖方要在进口国国内的指定地点,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处置后,风险才转移给买方。如果买方未能按规定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则他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另外,如果买方确定了收取货物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时,但却未能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则从交货日或期限届满时,货物的灭失或损失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3)由于DDU属于实际交货,交货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所以卖方订保险合同是为自己的利益的。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保证货物的顺利到达,卖方应根据货物的性质以及运输方式和路线来决定保险险别,以此来转移风险。

(七)DDP

DDP全称是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完成了交货的义务。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并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手续。由此可见,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风险和费用最多的一种,与EXW术语正好相反。

在使用DDP术语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在此术语下成交,卖方要承担很大的风险,为了能在货物受损或灭失时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卖方为自己的利益,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运输方式以及运输路线等选择保险险别。

(2)由于在DDP条件下,卖方需在办理好进口清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所以卖方在使用该术语前,应调查清楚该国海关管理情况。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则应选用其他术语。如果双方愿意由买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和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DU术语。

以下将13种术语做一对比(见表9-1)。

表9-1 13种术语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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