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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风险划分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19世纪初,在国际贸易中开始使用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又称“贸易条件”或“价格条件”,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以简明的语言或缩写的字母,或国际代码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交货地点,确定责任、费用以及风险的划分和价格构成等方面的专门用语。使用贸易术语可以简化交易手续、节省磋商时间和费用等,并使谈判在某种程度上趋于标准化。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签订一笔具体交易时,必须首先就以下问题做出安排:

(1)在何地、以何种方式交货?

(2)由谁租船订舱、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和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3)由谁承担上述责任下的各种费用?

(4)风险在何时转移?

(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

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贸易界、法律界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固定的习惯做法,于是就形成了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贸易术语。每一种贸易术语代表一种做法,其中交货地点是核心问题。交货地点不同,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不相同,所以双方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选择有利于己方的交货地点。例如,双方约定,在出口国国内的商品产地交货,卖方只需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备妥货物,买方则承担运输、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在这种条件下成交的货价则很低;反之,如约定在进口国国内的约定地点交货,则卖方承担一切风险、责任、费用,货价自然会高得多。所以,贸易术语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构成,故称之为“价格术语”。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19世纪初,在国际贸易中开始使用贸易术语。但是最初没有对各种贸易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后来为了消除分歧,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试图对贸易术语作统一的解释,于是这些解释和规则被广泛采用,形成一般的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因为,惯例对交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这一点区别于法律,所以,买卖双方可以不遵循国际惯例而在合同中另作规定。但如果双方均同意受国际惯例的约束,并在合同中约定,则国际惯例具有强制性;如果双方未作明确规定,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援引某一国际惯例进行裁决。所以国际贸易惯例我们不容忽视,应予以全面了解;必要时,还可利用国际惯例争取对己方有利的地位。

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有如下三种: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该规则是以英国贸易习惯以及判例为基础,专门解释CIF合同的,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最初订立的是《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并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

2.《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

该规则是以美国贸易为基础,由美国九大商业团体于1919年制定的。其后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实际发展,于是在1941年的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对该定义作了修订,并改称为《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该修正本对以下几种术语做了详细解释,主要有:Ex point of origin、FOB、FAS、C&F、CIF和Ex Dock六种术语,并且对FOB又分列六种不同情况加以规定。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1936年,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后进行过六次修改和补充,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进行。由于《通则》在世界上已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为尽量避免变化过大,因此,《2000年通则》的修订内容很少,只在以下两个方面做了实质性改变(Substantive Changes)。

(1)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缴纳关税的义务;

(2)在FCA术语下关于装、卸货的义务。

这些变化的具体内容稍后再作详细叙述。

另外,《2000年通则》在形式上也进行了一些改变,将每一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义务逐项间隔排列,上下对照,如:

A.卖方义务

B.买方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1支付货款

买方必须根据买卖合同支付货款。

A10其他义务

根据请求,卖方必须提供为办理保险所必需的信息。

B10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为取得在A10中所述的单据的货款。

沿袭《1990年通则》的做法,《2000年通则》将全部13种贸易术语按E、F、C、D四个组进行了分类。

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其于近期刚刚修订完成的INCOTERMS 2010。这标志着被经贸界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即将被新版本所取代。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INCOTERMS 2010与INCOTERMS 2000的关系

虽然INCOTERMS 2010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通则较2000年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使船舶管理公司更易于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费用时的角色,从而避免现实中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等纠纷。此外,新通则也增加大量指导性贸易解释和图示,以及电子交易程序的适用方式。

但是INCOTERMS 2010实施之后并非INCOTERMS 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INCOTERMS 2010实施之后并非INCOTERMS 2000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 2000甚至INCOTERMS 1990。

但在国际贸易中,未来两三年INCOTERMS 2000仍然会是贸易合同的主角;而INCOTERMS 2010所引发的纠纷2~3年之后才会大量出现。

(2)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

①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其中第一组包括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第二组包括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

②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③删除了INCOTERMS 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Delivered Duty Unpaid)、DAF(Delivered At Frontier)、DES(Delivered Ex Ship)、DEQ(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 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

④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与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⑤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⑥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与义务的划分。考虑到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由于在国际贸易中,未来一段时间内INCOTERMS 2000仍然会是贸易合同的主角,因此,下面仍主要介绍INCOTERMS 2000所包含的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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