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民营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民营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民营金融业在浙江省渐进式推进的市场深化和金融深化过程中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其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已引起金融界人士的重视,但其在运行中所面临的制约因素和暴露的问题也为金融实践部门和理论学者所密切关注。就民营金融业的外部运行环境来说,迄今尚未完全消除的金融管制仍是民营企业进一步壮大的主要制约因素。

尽管民营金融业在浙江省渐进式推进的市场深化和金融深化过程中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其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已引起金融界人士的重视,但其在运行中所面临的制约因素和暴露的问题也为金融实践部门和理论学者所密切关注。目前,民营金融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来自两方面:民营金融机构自身的约束和外部运行环境的约束。

就前者而言,主要反映在大部分民营金融机构规模过小、民营金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现代金融操作经验不足等方面。一般而言,一个金融组织在发展的最初阶段,由于自身规模小,外部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会对其产生巨大的风险压力。所以在处理与企业的关系时宜采取松散的银企关系,把自己定位在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只有市场交易型融资关系的金融“企业”上,而不宜存在任何超经济联系。浙江省的民营金融机构只有少数较好地理解了这一点并严格地付诸实践,如台州市路桥城市信用社和泰隆城市信用社等。而一部分甚至可以说为数不少的民营金融机构采用的则是紧密型的银企关系,如自身创办各类实业。这种经营策略选择导致民营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形成了类似于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超经济联系,很可能会带来企业滥用融资款的道德风险和人质效应,此时民营金融机构自身的一切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将无能为力,在缺少有效外部监督时,最终导致不良资产比例过高,从而面临倒闭的困境。当然,随着民营金融机构规模的不断扩张和竞争的加剧以及民营经济的壮大,民间金融机构在其下一步的发展中是否应该采取紧密型银企关系将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民营金融机构基于稳健性经营策略取向,在银企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为追求掌握信息的优势和交易费用的降低,采用紧密型的银企关系或许是一种理性选择。

就民营金融业的外部运行环境来说,迄今尚未完全消除的金融管制仍是民营企业进一步壮大的主要制约因素。严格的行政区划限制、过窄的业务选择空间以及管理层源自意识形态的自觉或不自觉的歧视性看法等,都不利于民营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与国有金融机构相比,民营金融业仍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之中。

从发展趋势上来看,在国有企业比重很小且其改革难以取得明显进展的情况下,浙江未来一段时期的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仍主要依靠民营经济的高速成长来支撑。在浙江的区域经济中,多种经济成分、多层次经济结构将长期并存。经济决定金融,这种多成分、多层次的经济格局,必然要求有多层次的信用形式和多种金融机构为其服务,也就是说,除了为国有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体系外,理应存在大量的面向区域市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民营金融体系。但是,由于对民营金融业的压制,使得目前民营经济得到的融资和金融服务与其对国民收入的贡献严重地不对称,民营经济旺盛的资金需求尚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因此,从现实经济环境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来看,民营金融业在浙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事实上就地方政府而言,其对建立区域性的民营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因为通过民营金融机构的建立与发展,可以为本地区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满足地区经济增长对资金这一稀缺资源的需求。所以,只要中央政府认识到发展民营金融业的积极作用,并进一步放松对民营金融的管制,则在民营经济对民营金融的强大需求和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所形成的巨大合力下,浙江民营金融业的发展将会得到加速。

需要指出的是,放松对民营金融的管制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和市场机制的缺陷,参照英、美国家成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经验,更加有效地加强金融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为了有效地规范民营金融业的发展,需要构筑三个层次的管理体系:一是国家的外部监管;二是民营金融业的行业性自律管理;三是民营金融机构自身的管理制度安排。只有三者互相配合,才能取得最佳的监督管理效果。

在民营金融业的组织体系的发展方面,浙江的民营金融业可能会出现多层次共存的局面:第一层次是地方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完全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模式经营管理,直接面对区域内的社会大众开展商业化的金融服务,并随着其规模的扩大,亦会朝区域外发展。第二层次是一些商业性的合作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在某一个特定地区内主要对民营经济主体以商业原则提供金融服务。第三层次是信用合作社和合作基金会等,它们属于合作金融机构,其服务范围局限于社员和会员之间,不以追求盈利为主要目标,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并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值得指出的是,在目前民营金融的组织建设方面,存在着一种政府简单的“行政收编”的行为倾向,如将一个城市内的信用社统统合并组建为一家合作银行。政府的这种行政干预会导致严重的利益摩擦和冲突,带来民营金融机构激励机制的弱化。其实,在民营金融业的发展方面,政府应遵循市场主导的方式,即让民营金融机构走自愿联合、自主兼并之路,通过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获得民营金融业内部组织结构的优化,这才是明智的选择。

最后,单一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还不能完全满足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客观上还需保险、证券、信托等多种金融机构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不同的金融机构具有不同的性质和适应性,上述非银行类机构的发展,有利于长期储蓄向资本投资的转化,以各自不同的特点和功能支持民营经济的成长。例如,民营证券机构的发展,有利于民营经济通过发行有价证券进行直接融资,解决其实现规模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困难。再如,民营商业性保险机构和合作性保险机构的建立,能够有效地转移和化解风险,稳定民营经济主体的收入,从而激发其投资热情。因此,从发展趋势上看,有必要形成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类机构并存的民营金融组织体系,实现各种机构之间的功能互补,更好地满足民营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客观需求。

浙江省的民营金融业自20世纪80年代初兴起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逐步提高。可以认为,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民营金融业发展所体现的自发诱致性制度变迁已经基本完成,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过渡到政府扶植推动型的变迁模式,否则其今后对金融体制改革的促动力将非常有限。正如浙江经济改革中农村家庭承包制和专业市场这两项制度创新一样,如果在其产生之后没有政府因势利导的支持,将不会取得现今的巨大发展,因为诱致性制度变迁达到一定程度后其力量毕竟有限。政府扶植推动型的变迁模式,并不是回到强化行政直接干预的传统体制中去,而是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上,政府为民营金融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当然,政府基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等方面的考虑,有必要加强监管力度。

参考文献

[1]戴相龙,桂世镛.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2]孙杰.货币机制中的金融过程——金融制度的国际比较.北京: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

[3]王广谦.经济发展中金融的贡献与效率.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4]张杰.中国金融成长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5]徐明棋.市场深化中的金融重构.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6]谢平.中国金融制度的选择.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

[7]王廷科.现代金融制度与中国金融转轨.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8][美]雷蒙德·W·戈德斯密斯著.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周翔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9][美]E.S.肖著.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王巍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10]易纲.中国的货币、银行和金融市场:1984—1993.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11]邵稳重,等.我国民营金融发展初探.银行与企业,1997(6).

注释

① 这与一些实际上在从事金融业务但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组织就不能称为金融机构的普通定义有所不同。

② 请参阅朱德林、胡海鸥:《中国的灰黑色金融——市场风云和理性思考》,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年版;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等文献。

③ 数据除特别注明外,均来自《浙江金融年鉴(1996)》,民营金融机构存贷款总额与全省金融业的比例是将有关数据按“1—国家银行占全省金融业存贷款总额比例”计算而得。由于在统计上没有把前述第三类民营金融机构统计在全省金融业内,故上述民营金融机构存贷款占全省金融业的比例可能偏小。

④ 史晋川等:《市场深化中民间金融业的兴起》,《经济研究》1997年第12期。

⑤ 宋清华:《论城市合作银行的组织体制》,《财经论丛》1997年第5期。

⑥ 张一兵:《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脱钩后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关于海宁市农村信用社的调查报告》,《金融研究》1997年第4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