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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继续研究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本书的最后我们提出有待继续研究的几个问题。也许随着改革的推进,关于土地租佃契约理论的研究会成为一个越来越带有历史味道的研究课题。同时也构建了一个基于时间序列的回归模型来说明中国的农业绩效。本书在进行土地租佃契约理论的研究时,实际上一直是按照这样的学术参照对各种租佃理论进行分析和评价的。

在本书的最后我们提出有待继续研究的几个问题。也许随着改革的推进,关于土地租佃契约理论的研究会成为一个越来越带有历史味道的研究课题。当然,现实世界的制度安排是如此复杂,那么关于土地租佃契约的各种理论和模型也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正来适应解释现实的需要。

经济学的研究中,实证研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本书用了一些基于统计数据的经验观察和已有文献提供的证据验证本书的一些假设和结论。同时也构建了一个基于时间序列的回归模型来说明中国的农业绩效。但是,从提升实证结果的有效性来看,本书在研究上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1)为了更准确研究农村土地契约制度改变对农业生产绩效的影响作用,可以收集更为详尽的省级面板数据,建立一个动态面板生产函数模型。从而有效把握不同地区在不同时间内,实行不同的农村土地契约制度的影响。并且可以进一步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分别进行区域分析研究,因为这三个地区无论是从自然资源禀赋还是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些无疑会对土地契约制度改变的作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2)进一步收集利用更为准确表述农村土地契约制度的变量,包括农村生产队中集体或者国家属性的比重、农村农用土地实际使用量、使用年限等数据。而这些数据一旦放到宏观层面,其可信度就会降低。因而如果将样本空间缩小,具体到某一个地区,采集大量的个体样本,从微观层面进行研究,其可信度更高。本书认为或许选择中西部地区某一个县或者乡的整体样本数据来进行实证分析,更具有代表性和研究价值。当然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跟踪和采集数据,但毕竟是一个可供今后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

当我在写作本书时,面临着一个对经济学研究影响至深且根深蒂固的传统,那就是从亚当·斯密建立起来一直到新古典主义的以竞争性市场为基本参照的学术传统。本书在进行土地租佃契约理论的研究时,实际上一直是按照这样的学术参照对各种租佃理论进行分析和评价的。但是随着写作的深入,我越来越发现新制度主义学说中功能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特点是如此符合中国农地改革的历史。新制度经济学一个基本的共识是国家必须强大到足以保证这些最小的政策得以实施(这与古典自由主义所说的最小国家相去甚远),1949年以后中国的每一次农业改革都深深烙下了国家推动的印记,而新制度经济学说同时又要求政府必须约束自己去干预市场的冲动,即便这种冲动会带来经济的高速增长。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国家来说,不管是新古典的研究思路还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思路都会面临政治管理上的一个困难:对于中国的农地改革,一方面必须以国家的行政方式推动;另一方面,又要限制行政权力过大以保证微观领域中的财产权利和契约结构。这需要极大的智慧,也许在未来的农地改革中会形成一种既有别于新古典的又有别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中国路径”。而这一路径将具有怎样的内容,中国将以怎样的方式完成农地改革都将是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

注:

[1]土地的重新分配势必涉及补偿的问题,霍洛维茨(Horowitz,1993)认为,只有当大地主面临暴力式强制没收的威胁时,才存在大地主同意某些土地改革的可能性。否则,土地改革往往是社会政治发生变动时的产物,比如古巴、日本和韩国

[2]关于长期租佃使得经济效率提高一个最直观的解释就是:土地使用权的经常变动,必然使农民不敢对土地长期投资,导致生产效率的降低(Wen,1995)。

[3]对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民的收入状况的最权威描述自然来自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一号文件(2004)指出:“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增长缓慢,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

[4]永佃制的观点指农地属国家所有,然后将其永远出租给农民进行耕种。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农地国有化解决了土地所有权的“错位”,集体对土地所有权是虚置的,国家才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而正是这种虚置的所有权导致了种种弊端,如果从法律上界定将其还给国家,实行永佃制以后,农户可以转让土地租佃权,这样有利于土地的集中,产生规模效应(安希汲,1988)。对于这种观点,我们要问的是,永佃制下,如果政府作为“出租者”的地位只限于收取租金,是否能够对农村土地所有权进行调节,激励农民?如果不能的话,永佃制除了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以外就没有任何意义,不如将土地所有权归还给农民允许其自由转让。对于永佃制的改革,其路径基本上可以归纳如下(周天勇,2003):两种土地公有制并轨,国家拥有对土地的最终使用权,分解国家所有的占有、使用、处置等权力,实行较长的使用年期财产权制度,农民和一部分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年期与社会保障挂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管理主要用来弥补市场配置土地的缺陷。对于这种改革路径,我们不禁要问,土地产权的分离,成立多个部门对土地进行管理,就能解决目前农业经济缺乏效率的情况吗?多头管理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管理成本的上升,土地寻租现象可能更加严重。

[5]文贯中(Wen,2008)认为允许农地所有权转移以后,不但不会发生土地兼并,反而会抑制这种趋势:在土地私有制下,开发商必须单独和一个一个的农民打交道,不像现在只要买通村镇的个别干部。同时,除非能证明开发项目的公益性,开发商必须以市价充分补偿农民,因而出售土地的好处大部分会归农民,而不是落入不良村镇干部的手里。此外,由于收购成本高昂,开发商不会在大批圈地之后又闲置不用。除非农地转化为非农用地后带来的价值远远高于农地的价值,开发商是不会出钱购置这块土地的。

附表 1949年以来我国历次农村土地制度重大调整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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