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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互助组

时间:2022-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1.1.1形成背景土地改革的完成,耕者有其田的实现,使分到土地的农户生产积极性得到空前提高,但也使农村变成了个体小农组成的汪洋大海。而且为了完整的体现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历史演变过程,也有必要追根溯源从互助组开始,了解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形成的历史渊源。

4.1.1.1形成背景

土地改革的完成,耕者有其田的实现,使分到土地的农户生产积极性得到空前提高,但也使农村变成了个体小农组成的汪洋大海。众多分散的小农户既无法实现集体化,又无法实现农业现代化,而且还会有使农村陷入贫富两极分化的危险。

首先,大量分散的小农生产能力低下且无力抵御自然灾害。分到土地的农民虽然生产积极性很高,但新中国成立初期饱受战争创伤的中国,农村生产条件是极其低下的,据有关资料统计:“1949年每百户农民只有46头大牲畜,50部旧式犁,9.7部水车,6.6辆大车。”[2]在这种生产条件下,农业劳作满足温饱尚可,若遇到自然灾害,甚至连温饱都无法实现。因此通过互助组形式,既可以调剂生产工具拥有的不平衡,也可以在农忙时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解决部分农户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提高农业产出量。

其次,大量分散的小农户无法满足不断增多的工业化需求。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了实现落后农业国向先进工业国的转变,同时为了抵御侵略保证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我国选择优先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这就势必对生产能力低下的农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生产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通过改变生产组织方式,领导农民利用互助组,展开协作走互助合作道路,也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效率。

因此,在上述背景下将众多小农组织起来,先形成较为松散的互助组去发展生产就成为必然选择,而且在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农民就组织过各类互助组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保障战争供给和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所以新中国成立后利用互助组组织农民生产也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4.1.1.2基本做法

互助组这种形式并不触及农民的私有权利,即在保证土地、生产工具等生产资料仍归农民个人所有的前提下,以农户家庭的生产经营为基础,按照互利互助自愿的原则,由几户或十几户农户家庭组成,在劳动力、农具、牲畜等方面开展互助合作,调剂余缺,其收获的农产品也仍归私人所有。

互助组根据结组时间长短及成员固定与否分为两类:一是临时互助组;二是常年互助组。其中临时互助组只在特殊时期例如农忙时节组织起来,进行互助合作,待到农忙结束时互助组就自行解散。常年互助组除了在结组成员上较为固定外,其规模往往也比临时性互助组要大一些,组内也有一些简单的生产计划和分工,并且组内成员除了在农忙时节相互帮助外,还会在一些其他方面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上进行互助合作。

4.1.1.3发展评价

首先,采用自愿互利原则组织农民,有力地调动了农户入组的积极性,使农民在互助合作的劳动中体会到协作的力量与好处,为引导其走向较高程度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其次,互助组形式虽然在生产技术上并没有创新,但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单个农户势单力薄、生产工具不足等问题,利用新的劳动组合形式提高了农业的产出效率,使农产品的产量较之单个农户自己的生产一般要高。

不可否认的是,互助组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分散农户狭小规模经营的状态,所以其在阻止农村贫富两极分化及农业产出持续提高方面仍具有较大局限性。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互助组并没有触及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私人所有制并未发生变化,因此按照当时集体经济的定义,互助组并不算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但是其作为将农民个体私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的中间环节,是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下的,所以互助组就具有了社会主义因素,包含了社会主义萌芽,为后来出现的农村集体经济及其实现形式奠定了基础。而且为了完整的体现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历史演变过程,也有必要追根溯源从互助组开始,了解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形成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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