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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环境研究的相关文献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1.1 社会基础:我国传统商业文化、商帮历史我国传统商业文化的特征文化是企业存在的社会性土壤。对本研究的价值我国传统商业文化中的“关系心理”是影响我国商贸平台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因素。需要指出的是,“浙商”是目前在全国各地新建、运营商贸平台型企业的重要力量,许多商贸平台上有

2.1.1 社会基础:我国传统商业文化、商帮历史

(1)我国传统商业文化的特征

文化是企业存在的社会性土壤。“商”作为我国传统基层构成“士农工商”的四民之一,它一直是推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商贸平台作为商品交易的场所,不仅是大量商户集聚经营之地,更是商业思想文化交流的平台。

于光远(1995)曾指出:“经济和文化是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相促进,两者协调发展的……经济工作的经验可以转化为文化,文化对经济的作用也非常大,非常重要。”受春秋时期形成的吴越文化影响,并在传统的儒学等多元文化的综合作用下,我国古代逐步形成了我国传统商人的思维方式和性格特征,同时也萌生了相应的商业文化,这一文化催生了以“下海致富”的陶朱公——范蠢为代表的首批易农为商的成功典范。

庞毅(1990)认为,商业文化是指沉淀在人类长期的商业活动过程中与商业活动直接关联的心理结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谭隽(2001)在对比中国、日本与美国的商业文化特征时认为,受我国传统文化影响,中国人在商业活动时心理特征表现为集团心理,即中国式的“关系心理”非常发达,而个体心理尤其是人格相对萎缩,与西方人相比,中国人很少将人看成独立的存在,而是将个人看成一种关系的存在物,这是由周围的社会环境(主要是人际关系)所决定的。“关系心理”主要表现为“他人取向”,抑制个性化发展,以维护人际和谐为本。

(2)我国商帮的历史传承

唐力行(2003)认为,商人经商是在一定的文化传统与文化观念支配下进行的,其经营原则与方式、经营品种与特色必然会打上地域文化的痕迹,往往形成一个流派。这种流派的具体载体便是商帮。商帮是指特定历史时期在特定地域出现的影响较大的商人群体。

方凯、吕昭河(2007)认为,我国明朝以前的商人活动基本上都是各自单独经营的,相互之间没有形成商业联合体共同活动,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商业竞争不是十分激烈。从严格意义上讲,直至明朝,中国才出现有组织的商人群体,由于激烈的商业竞争,商人相互之间自发出现了规模较大的联合,相互之间交往越来越频繁;同时,商人相互依存度也渐趋增强,因此形成了以商帮为代表的商人组织。商帮及商帮文化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许檀(1996)的研究所提到的我国明清时期初步形成的传统市场体系网络,就是有赖于作为市场主体的各个地方商帮来连接和组成的。

石忆邵(1998)认为,明清以来,商帮成为操纵地区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力量,这些商帮主要有山西商帮、徽州商帮、宁波商帮、洞庭商帮、广东商帮、福建商帮、山东商帮、陕西商帮、江右商帮、四川商帮等,并提出我国商帮之所以崛起的动力机制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地理位置与生存环境的相互磨合机制;二是交通条件与资源因素的相互匹配机制;三是趋利求富与商业竞争的相互聚合机制;四是历史契机与商人素质的相互耦合机制;五是文化观念与商帮群体的相互制导机制。并且,他从商帮的经营项目、经营特点、活动范围、经营方式和商业资本投资等方面,区分了我国明清时期各大主要商帮的区域性分异特征。

在唐宋时期,浙江已有商船出海贸易,日本学者木官泰彦(1980)的研究表明,唐时泛海兴贩的中国商人“南路照例从明州(宁波)出发,横渡东中国海,到达值嘉岛,从此而进入博多津”。可见,当时浙江就已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队伍。到明代中期以后,由于商品流通范围的扩大,商品数量和品种的增加,而且受浙东学派主张“通商惠工”、反对“重农抑未”的影响,产生了一些具有“龙头”作用的商人群体组织——龙游商帮和宁波商帮,商帮的崛起使浙江的商业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辉煌,影响力逐渐辐射至全国。张仁寿、杨轶清(2006)认为,浙商是当代中国人数最多、分布最广、实力最强的一个投资者、经营者群体,在我国很多地方,“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浙商”已成为一句“商谚”,但这句话倒过来说或许更为准确,“哪里有浙商,哪里就有市场”,有的地方已经到了“无浙不成市”的程度。

(3)传统商业文化记忆的激活

改革开放后,以专业市场为代表的商贸平台在全国迅速发展起来。专业市场一方面开始发挥其作为一种“共享式”的销售网络的作用,成了家庭工业和中小企业共同依赖的市场;同时,在另一方面,专业市场也开始发挥“中间品市场”的作用,协调着区域中个体私营企业的专业化分工。陆立军、白小虎、王祖强(2003)从义乌小商品市场的溯源与地理历史出发,论述了义乌小商品市场创新与义乌的经济哲学、商业文化,以及义乌历史上曾在大半个中国内广泛经商的“敲糖帮”之间的天然关系。史晋川(2005)认为,上述现象是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下,区域商业文化传统被迅速激活的结果。由于非农生产活动的经济收益大于单纯的农业生产活动的收益,加上在改革开放初期严重的短缺经济条件下,简单的制造业消费品生产和商贸流通就能带来较高的收益,这种现实的经济利益能够极为有效地激活区域的经商传统。

(4)对本研究的价值

我国传统商业文化中的“关系心理”是影响我国商贸平台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现实经济中,许多本可脱离商贸平台建立自营销售渠道的企业或有实力的经销商,仍然主要依靠商贸平台开展销售活动,其中的重要原因便是在高度认同和重视已在商贸平台的体系上所形成的“关系”。与我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到中国当前经济水平时,早已不存在大规模依靠批发市场等实体型的商贸平台开展商品销售的现象。

商帮的历史与内部组织,与我国商贸平台型企业的兴起及其内部商户集体的运作特征有着较高的文化一致性。浙江之所以成为改革开放后我国商贸平台(全球规模最大的实体专业市场——义乌小商品市场,全球规模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阿里巴巴集团都在浙江)最发达的省份,与其悠久的商帮传承有着密切关系。改革开放后,“浙商”文化的内涵与外延不断丰富,以“义乌帮”“温州帮”“宁波帮”为代表的“浙商”群体快速成长,“浙商”已经成为目前国内最具影响力之一的商人群体。需要指出的是,“浙商”是目前在全国各地新建、运营商贸平台型企业的重要力量,许多商贸平台上有影响力的商户也来自“浙商”群体。

当历史禀赋因素一旦成熟,许多传统商业文化意识就被激活了。改革开放后,在浙江省的温台等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大量以农民为主体的经商活动,并产生了国内最早、最著名的专业市场现象。此后,专业市场的经营模式对我国后续出现的商贸平台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城市商业综合体、网络交易平台都可以看到,由业主单位提供基础服务、产品摆放上“划行规市”、商户独立经营这些专业市场经营的基本特征。

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我国的传统商业文化及商帮的历史传承与我国商贸平台的形成、发展,以及其平台内部的经营管理模式都有着密切联系。

2.1.2 制度环境:转型时期的市场秩序、政府职能与微观基础

热若尔·罗兰(2002)认为,转型具有综合性和一般性,其重点是研究具有不同社会功能的各个领域(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之间的互动关系,仅仅单纯从自身的领域,对“转型”的研究是难以成功发展的,它必须在与其他领域的相互作用中发展,从不同的专业领域提供的不同视角中受益。因此,本部分从市场秩序、政府职能与微观基础三个层面概括已有的部分研究成果。

(1)转型与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对于市场秩序的建立过程,以“休克疗法”之父——杰弗里·萨克斯(2000)为代表的华盛顿学派期待的理想模式是“大爆炸”——所有的重大改革都应该同时引进,不能有先后顺序。但是,华盛顿共识显然在实践中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相反在东欧等国的实践中却反映出了许多问题,而以中国为代表的渐进式市场秩序建立之路到目前为止取得了相当的成功。张良、戴杨(2006)认为,上述事实说明一个成功的市场经济应该有充分的制度基础作为支持,有产权信息、交易、交易费用等经济范畴,不同国家、不同的初始条件有不同的制度演化道路和方式。正如前波兰财政部长科勒德科于2004年所言:“转型的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包含了几个不可或缺的子过程:自由化和稳定,制度建设;微观重建。以上三个子过程都不是能够以激进的方式完成的。”

纪宝成(2003)对我国转型经济条件下的商品市场秩序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展开了研究。认为,改革开放后,我国商品市场的发展是在放松管制和转变机制的大背景下所展开的,依次经历了调整商品购销政策、改革批发体制、充实商业所有制结构、转换国有商业企业经营机制、推行商业行政体制改革、允许外资进入零售领域等一系列市场制度变迁。在这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商品流通的地位和作用由社会生产的“末端行业”提升为开发市场的“先导行业”。纪宝成还提出,我国建设“市场秩序”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保护产权,特别是要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二是降低交易成本;三是保证公平的市场交易;四是实现社会利益,而不仅仅是竞争中参与者的利益。建设市场秩序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市场结构、打破行业的行政性垄断、打破城乡市场分割、打破地区封锁、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对接。

郑勇军(1998)认为,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专业市场是一种“以现货批发为主,集中交易某一类商品或若干类具有较强互补性和互替性商品的场所,是一种大规模集中交易的坐商式的市场制度安排”。改革开放初期,大量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无力承担自行建设销售渠道的费用,因此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专业市场内形成了一种具有体制落差优势的安全、宽松的市场交易环境,这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共享式商品交易平台。由此可见,专业市场作为一种典型的商贸平台,其本身即是我国宏观转型时期有效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张建君(2006)认为,我国经济转型的历史进程,有两个鲜明的主题:寻求经济增长的主题和探索可行的社会经济体制的主题。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在转型过程中还体现出了“阶段转换式”特征。任保平、蒋万胜(2006)从非正式制度变迁的角度研究我国转型过程中的市场秩序完善问题。他们认为,我国在转型期虽然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系列市场规则,促进了正式制度的转型,但是市场秩序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非正式制度的变迁滞后,造成了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变迁的约束。

(2)转型与政府职能的转变

李稻葵(1995)提出的“模糊产权理论”指出,由于地方政府在日常运作、剩余分配及投资决策等方面的参与,使得原本在真正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清晰的产权变得模糊起来。虽然地方政府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用以发展的关键性资源,但是,地方政府的参与也将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成本,这种成本产生于政府与企业目标函数的不一致而导致的地方政府可能对企业的过度干预。张春、王一江(1994)对我国经济转型时期乡镇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分析后,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中央政府也能起到与地方政府相同的作用,但是会面临更高的代理成本,所以只能将对微观经济活动中的企业控制权让给乡镇政府。

斯蒂格利茨(1998)高度肯定了转型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他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并不是要弱化而是要重新定义政府的作用,也不认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首要任务是使国有资产私有化,而是强调创造一个激励和竞争环境的重要性,并对我国价格双轨制改革给予很高的评价,认为这一制度安排具有帕累托改进的特性,是我国改革的成功经验。

杰弗里·萨克斯(2000)对转型经济中我国政府的行为有两方面的政策建议。一是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是当前导致中国经济严重扭曲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现在政府放开了大部分商品的市场,但要素市场仍然被政府控制着,这导致市场中的价格不能反映商品及要素的真正价值,造成对资源的极大浪费。二是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一个遵守法律的地方政府,因为在当前这种体制下,更多的决策是在地方政府这个层面上做出的。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难以做到有效监督,使得地方政府滥用权力,虚报政绩,从而导致扭曲国家各项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事情屡见不鲜,所以必须制定一个新的制度框架来对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

周业安(2000)在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分析中国制度变迁的初步演进论框。他认为,在中国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中央政府更多地起到了法官裁决的作用,而地方政府则更多地从事制度企业家活动。地方政府和当地社会成员之间具有较强的利益相关性,这使得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创新有激励兼容的可能;政府在外部规则的创新过程中,会同时引进和发现许多制度知识,这些知识会通过各种途径传播开来;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迫使它们选择有利于当地社会成员的外部规则,而成功的市场化经历会吸引政府直接应用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其结果是缩短了内部规则的成长时间。

王祖强(2006)以义乌小商品市场发展为案例,指出通过政府规制市场交易,促进了专业化交易组织成长和市场秩序的优化,并提出义乌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市场经济中政府“有形的手”与市场“无形的手”在地方政府层面有机结合的成功范例。在义乌市场形成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起到了“第一推动力”的作用,商户的集体行动与政府的开明决策,促成义乌在全国率先开放小商品自由贸易,地方政府进一步参与市场建设,促进了市场的规模扩张和形态升级,使义乌成为全国最大的小商品流通中心。

(3)我国经济转型中的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1994年,在北京举办的“中国经济体制的下一步改革”国际研讨会上,青木昌彦教授和钱颖一教授分别发表了论文《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问题》和《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首次将“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与中国情境因素相结合。1995年,在由中国留美经济学会等单位在上海举办的国有企业改革研讨会上,来自芝加哥大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勒(Merton H.Miller)教授,在其题为《公司治理的两种不同策略》的演讲中,以提问的方式表述了转型中的微观基础再造(企业改革)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说,研究企业改革等于是在被经济学家所称的公司治理的各种可能方略中做出一番选择。

国内学者针对我国经济在“产权模糊”背景下却表现出经济高增长的矛盾问题进行了研究,其观点主要为:介于完全中央政府控制和完全私人企业控制之间,即处在“中间状态”下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更适合转型期中国国情的。如魏茨曼、许成钢(1993)考察了我国转型期乡镇企业的产权特点。其研究观点为,我国的经济改革从一开始并没有被设计成转型,而是以一种渐进的方式进行体制内改革,其核心是通过以乡镇企业为主要代表形式的新型非国有企业来与国有企业竞争并超越国有企业,最终取而代之。类似地,Che(2002)认为,在我国经济转型期,政府控制较之于民营控制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这是因为当政府拥有对投入要素的管制权时,政府或其代理人从进行投资的经理人处收取租金。而此时,如果由政府拥有所有权,则相当于政府向企业提供了一种次优的承诺机制,以此来限制政府代理人的寻租行为,这种所有权形式甚至还可以帮助经理避税或提供补贴。但是,政府所有制的实施并非没有成本,因为它可能会降低对经理人的事后激励,同时扭曲资源分配。

何大安(2007a)对我国转型时期地方政府与流通厂商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地方政府与产权归其所有的流通产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发生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度。地方政府与流通厂商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通常是以厂商在代理期限内向地方政府上缴一定数额的利润为主要约束,至于资产的增值、厂商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价格和质量、社会福利效应等,在合同中往往体现为次约束。何大安提出对地方政府控制流通企业实施规制的可供选择的途径是,用特许投标为激励手段来规制厂商的参与约束,以体现价格上限规制和限制收益率规制的某些方法来实现参与约束与激励约束的相容。

(4)对本研究的价值

改革开放后,我国长期处在“大规模制度变迁的过程”——转型期,并由此导致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商贸平台型企业正是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成长起来的特殊企业组织。

从市场秩序的角度看,国内外学者一般把“转型”理解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从资源配置角度看,转型主要是指从基于国家控制的计划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转变。我国“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改革道路决定了以市场价格机制替代政府分配机制的过程,即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必然是复杂、漫长的,甚至是曲折的,各地在商贸平台之内“小范围”地营造一个较为公平且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可以有效减少转型的阵痛,也对我国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从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看,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功能定位的改变。学者的观点是,由于转型过程中市场秩序的不完善,地方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有时就变得十分必要,但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必将导致某些“副作用”。地方政府通过参与商贸平台型企业的经营决策,间接干预经济,有力地促进了地方市场秩序的优化,也繁荣了地方经济。

从微观基础再造的角度看,大部分学者认为,在我国转型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介于政府与完全自主经营的企业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企业组织,并且这种组织表现出了高效性。笔者认为,如果将传统的政府控制经济模式视为转型的起点,将市场调控经济为主的模式视为终点,那么在中间状态下,部分商贸平台型企业在一度扮演着“半政府、半企业”的角色,并且向市场提供交易保护这种“准公共产品”,这也与国内学者的普遍观点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我国商贸平台型企业的形成与我国转型期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作为微观基础(企业)的公司治理等方面之间有着高度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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