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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视角的财政均富

时间:2022-07-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有差别的大致公平才是客观存在。财政均富,就是在促进效率提高前提下追求大多数人的公平,尽而实现共同富裕。他认为,公平就是不偏不倚。而地上之国的公平就是遵守秩序,各守其职,和谐一致。

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有差别的大致公平才是客观存在。财政均富,就是在促进效率提高前提下追求大多数人的公平,尽而实现共同富裕。

一、西方哲学中的公平分配

在古希腊,最初的公平观念来自于对不公平的社会关系的调节。梭伦(Solon,公元前594年)在实行变革时,其内容之一就是适度侵犯所有制,避免过度两极分化,以调整社会关系。他认为,公平就是不偏不倚。在梭伦之后,古希腊人提出了许多公平观。伯利克利(Pericles,公元前444年)认为,法律对所有人都同样地公平。普罗塔哥拉(Protagoras,公元前490年~公元前420年)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每人具有公平、诚实与其他政治德行,公平则为规矩认可的行动。亚里士多德首先把公平原则从形式上系统表述为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平等的应当平等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不平等对待。除此之外,他把公平的表现形态分为相对公平和绝对公平。相对公平也即法律上的公平,而绝对公平,是不受时空限制的公平,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公平。把公平与自然法联系起来,表明他实际上把公平理解为一种最高价值[1]

中世纪,西欧的思想家在基督教学思想的统治下,对公平问题进行了研究。基督教《圣经》的公平思想源自基督教教义的两个前提,这就是上帝创世说和人类原罪说。这两个前提意味着公平的两种思想,第一种思想是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第二种思想是原罪说的平等思想。人由于祖先犯了罪,就失去了和上帝对话的平等。为此,基督教神学家们认为,只有天上之国、上帝之国才是绝对的、普遍地公平,地上之国则只有相对公平。而地上之国的公平就是遵守秩序,各守其职,和谐一致。

17~18世纪,是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展开了对公平问题的研究。这种研究的最早代表人物是格劳秀斯(Grotius,1583~1645年),他认为自然法给人们的理性和行为提供了正当的、正义的准则,这些准则就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正是有了人类共有的更改才成为公正的、公平的、人们普遍遵行的法则。继格劳秀斯之后,霍布斯(Hobbes,1588~1679年)论述了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公平理论。他认为,自然法最核心的内容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自然法支配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遵守自然法就是实现正义、公平、公道。在资产阶级革命逐步取得胜利后,一些思想家开始从新的角度对公平的问题展开论述,自由正义和平等正义各执一词。概括地讲,自由主义思想家们以生存、自由、财产等个人权利的观念当作首先原则的假定,他们所理解的一切人有权得到的唯一平等就是过程公平,过程公平包括机会均等、按劳分配等方面。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这种平等趋于最大限度地扩大个人的行动自由,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中获得经济成果和经济价值的自由。他们认为,既然人们按照自由的方式对经济做贡献,而且他们所做的贡献是他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按各人的贡献分配经济负担和经济利益就是公平的。与把公平过程作为过程公平、机会均等的自由主义理解相反,平等主义者较多地将公平理解为条件平等。在他们看来,公平是就一种分配状态、结果状态而言的,这一理解的核心是无论个人之间有何差异,人人都应受到平等的对待,不仅在道德、政治领域,而且在经济领域。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平的思想也是很丰富的。在他们的代表著作中,如《哲学的贫困》、《论住宅问题》、《哥达纲领批判》、《反杜林论》等著作中,对公平做了许多阐述,其思想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公平是人们对社会事物进行价值评价时表现出来的观念是一种价值评价形式,一种思想意识。它可以是一种公平感,也可以是一种学说、理想、主张能体现为一定的制度等。公平观体现在社会的经济、政治、道德、法律等多种领域,即有经济领域的公平、政治领域的公平、道德领域的公平、法律领域的公平,是评价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准。第二,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观念化表现。公平观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但归根到底是现存经济关系的反映,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公平的标准会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更新,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补充新的内容,所以没有永恒的公平定则。第三,公平观有革命的或保守的。由于人们在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利益不同以及政治主张和思想认识不同,公平观的内容、性质和追求的目标也不相同;有革命的公平观和保守的公平观。革命公平观的社会作用是积极的、进步的;保守公平观的社会作用是消极的、落后的。

所以,早期的公平观体现在究竟什么是公平和如何认识公平。更多地强调的是人的一种天生具有的平等。笔者认为,这时的公平观是一种观念上的认识,还没有完全进入真实世界的真实领域,因而,也难以看到国家分配手段在公平和平等方面的作用。

二、西方经济学中的公平分配

1.西方学者对公平的理解。西方经济学者对“公平”的理解一直争论不休,而且至今仍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阐述就有不同的公平涵义。一是从政治角度看,公平主要指政治权利的平等、规则的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从经济视角看,公平主要指参与经济竞争的机会平等、运用社会稀缺资源的权利平等、竞争过程的平等以及收入分配方式的平等;伦理学上的公平则是指人格上的平等,无论个人的经济状况如何、政治地位如何,个人的尊严和价值是平等的,与此相联系的作为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平等的。三是从公平本身看,可以分为机会公平(起点公平)、规则公平(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机会公平是指人们应该具有充分发挥和运用自己的能力从事某一项事业的自由和权利。规则公平,也就是哈耶克、诺齐克所称的程序正义原则,它是指市场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大家都能在同一规则下平等竞争。结果公平指的是人们不管其自身条件如何,都应具有基本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可以看出,现代西方经济学中关于“公平”的讨论,主要是在收入分配的框架内进行的。因此,我们一般所讲的公平是指结果公平,即民众收入的相对均等,不至于出现较大的收入差距。由于立场和出发点的不同,不同学者对公平分配的观点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2.西方学者的公平分配观。西方主要的分配公平观概括起来主要有功利主义(福利经济学)的公平观、古典自由主义公平观、罗尔斯主义公平观和折衷主义的公平观等。

第一,功利主义和福利经济学的平均主义公平观。边沁(Jeremy Bentham,1784~1832年),英国著名的伦理学家和哲学家创立了功利主义哲学[2]。边沁认为人总是趋利避害、追求自己最大幸福的,其行为的取舍以幸福为标准。幸福使人快乐,不幸使人痛苦。而个人总是努力追求自己的最大幸福。他认为,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的幸福则是个人幸福的加总。因此,社会的幸福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对后来的经济学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这其中包括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的福利经济学。法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0年出版《福利经济学》一书标志着福利经济学的诞生,庇古也被认为是福利经济学之父[3]。庇古把福利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对增进世界或一个国家经济福利的研究。他认为,福利是对享受或满足的心理反应,根据边际效用基数论提出两个基本的福利命题:国民收入总量愈大,社会经济福利就愈大;国民收入分配愈是均等化,社会经济福利就愈大。因为功利主义假设:一是不论是穷人还是富人,它们之间的每一单位效用是等价的,即每个人的效用函数是相同的;二是随着收入的增加,个人的境况会改善,但是效用是递减的;三是可分配的收入是固定的。在这种假设下,很显然社会总福利等于个人福利的简单加总,那么在收入分配平等的情况下,社会福利达到最大。由此,他们提出了补偿原则,即如果社会中某一部分人的所失能够带来其他某一部分人更大的福利,那么,整个社会的福利会得到改善。因此,功利主义认为,政府应该均等分配社会收入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很显然,功利主义的分配公平观是追求结果公平,并且强调收入的均等分配。

第二,古典自由主义的机会平等公平观。亚当·斯密在总结前人经济学说的基础上构建了经济学体系,使经济学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在亚当·斯密的思维逻辑中,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引导着经济主体的行为,个人在追求自己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正如其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所描述的:“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4]。因此,斯密主张参与市场竞争的每个经济主体必须有平等的权利,国家应消除一切不必要的干预,这种强调市场的自有调节作用成为自由放任主义经济学的开始,并长期占据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平观主流地位的意识形态。

这种自由主义的实质是强调机会公平、起点公平。他们强调公平的分配,不是以社会经济活动的结果,而是以获得某种东西的权利为标准。这种分配的公平标准旨在保障自由和权利(生存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等等),而不是满足人们的某种偏好或提高人们的福利。只要某种分配过程能充分尊重市场经济中的个人经济自由,保证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不管分配结果是什么,这种分配方式就是公平的。正如哈耶克指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物质的平等不仅不同,而且还彼此相冲突;我们只能实现其中的一种平等,而不能同时兼得两者。自由所要求的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会导向物质的不平等”[5]。哈耶克甚至认为不应该关注结果的公平,“个人努力的结果就必定是不可预见的,从而关于那种因预见而形成的收入分配是否公平或正义的问题就失去了意义”[6]。他们认为,经济社会首先要保障的是自由、平等的权力,这是经济增长的保证。而任何超出法律平等范围的社会公平目标,都是将公平凌驾于自由之上,不仅会导致经济衰退,而且会导致社会混乱。真正的公平就是机会的平等和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而任何企图超越这两个原则,去追求社会产品分配的结果公平的做法都是有害的。

第三,罗尔斯主义的公平观。美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和伦理学家罗尔斯的公平理论被称为罗尔斯主义公平观,其公平理论在西方思想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罗尔斯希望认为正义即公平,“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7]。那么什么才是分配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分配应该在“无知的面纱”下进行。“无知的面纱”是指任何人都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任何人都不知道他在自然资产中的命运、他的能力、才智和力量等。人处在一种原始状态。罗尔斯认为,在“无知的面纱”条件下,任何人都不能设计出有利于自己特殊情况的分配原则,同时也保证了每个人选择原则时不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从而保证了公平的协议和交易结果。

罗尔斯在提出正义的原则后,还指出了正义原则的具体内涵:“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力。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8]。这两个原则一是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二是确定在什么条件下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是合理的。罗尔斯认为,使最少受益者得到最大利益的不平等是合理的。一个社会的总福利不取决于富人的福利,也不是功利主义所提出的个人福利的简单加总。因为,在社会成员之间存在收入差距的情况下,富者的一个单位效用与穷人的一个单位效用是不等价的。穷人的单位效用决定了社会总效用。因此,社会应该更加重视穷人的效用。正因为如此,罗尔斯认为,社会应该采取使穷人增加福利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而这种倾斜或说不平等是合理的。因此,罗尔斯主义的公平观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的福利,具有平等主义思想。

第四,折衷主义的公平观。折衷主义的公平观介于功利主义和罗尔斯主义之间。功利主义认为,穷人和富人的一单位效用是等同的,因此,建议收入均等化。折衷主义则认为,对社会来讲,穷人增加一单位的效用可能比富人增加一单位效用更为重要,不应该像功利主义把穷人和富人的一单位效用等价看待,但个人之间的效用具有可替代性。所以,富人的效用的增加并不像罗尔斯认为的那样,其对社会的福利改善没有任何意义。

3.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对公平的选择。追求生产和分配的公平、平等是人类的重要目标,但是,追求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也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另一重要目标。而公平与效率又往往存在一定冲突,所以,人们也往往认为,公平与效率犹如鱼和熊掌,很难两者兼顾。究竟是要公平还是要效率?西方学者对该问题的回答形成了大体三种观点:效率优先、公平优先和效率与公平替换论。

首先,效率优先论的主要支持者是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他们一般都反对将收入公平分配,作为经济活动的追求对象,主张效率是第一位的,并且机会平等和自由是效率的基础,但结果公平却会阻碍效率的实现。他们认为追求结果公平,或者说追求公平的收入分配是对自由的破坏,同时会损坏市场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如果政府通过行政干预把一部分人多于“公平份额”的收入和财产拿给少于“公平份额”的那些人,这是把一部分人的努力移作另一部分人的所得,把一部分人的偏好强加给另一部分人。这种做法本身就不是公平的。因此,他们也反对通过政府干预,来纠正市场机制自发调节所形成的收入分配不公平。斯密就曾提出:“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最明白最单纯的自然自由制度就会树立起来。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9]。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等人也持同样的观点。哈耶克认为法律面前平等和结果平等是根本对立的,结果平等本身就是对法律面前平等的否定,是对自由的否定,是通往奴役之路。政府的职能是保证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平等,而不是依靠法律、行政和税收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结果。如果政府“用特殊干预行动来纠正自发过程所形成的分配状况,就一个原则同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来说,从来就不可能是公正的”[10]。而弗里德曼认为,追求效率体现的结果不公平本身就是公平的。“自由主义哲学的核心是:相信个人的尊严,相信根据他自己的意志来尽量发挥它的能力和机会,只要他不妨碍别人进行同样的活动的话。在一种意义上,这意味着对人与人之间平等的信念;在另一种意义上,意味着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信念”。因此,在坚持效率优先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看来,真正的公平是形式上的公平,即机会的公平和法律面前的平等,在此基础上实现经济效率是主要的,而不是追求最终结果的公平分配。在这种逻辑下,国家的作用在于,保证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和排他性,保证人人有获得私有财产的公平的机会,保证市场的竞争自由,以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不是政府通过干预措施平均分配社会财富。

其次,公平优先论的主要支持者是福利经济学家,他们不仅关注机会均等问题,也开始强烈关注收入分配的结果是否公平的问题,并把收入均等、缩小收入差距,作为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旧福利经济学代表人物庇古认为,按照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一个人的收入愈多,其货币收入的边际效用愈小。将货币收入从富人那里转移一些给穷人,社会福利的总量将增加。因此,收入均等化或减低收入不均的程度,是实现福利最大化的必要条件。在庇古后,卡尔多、希克斯等创立了新福利经济学。虽然他们的理论在效用的评判、最适度原则、补偿原则等方面不同于庇古的旧福利经济学。但是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关于“最大社会福利”的原则,一直是所有福利经济学家所坚持的重要准则。显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理论不仅注重起点和机会均等,还更加关注分配结果是否平均。除福利经济学外,罗尔斯的公平理论对西方经济学理论也有重要影响。他认为,在正义社会里,公共目标是使境况最坏的那部分人福利最大化,社会通过再分配或一些补偿措施,使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全部社会价值……应该被平均分配,除非某种不平均分配……是对每个人都有利”[11]

第三,效率公平兼顾的支持者既不赞成效率优先,也不赞成公平优先,而是主张两者兼顾。他们试图找到一条既能保持市场机制的优点,又能消除收入差距过大的途径,在效率提高的同时又不过分损害公平。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凯恩斯、萨缪尔森和奥肯等人。在凯恩斯看来,放任自由的市场制度既不能实现公平,也不能获得效率。凯恩斯曾尖锐批评道:“我们生存在其中的经济社会,其显著缺点,乃在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财富与所得之分配有欠公平合理”[12]。为解决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不公问题,凯恩斯提出了具有社会改良主义色彩的国家干预政策,如加强对富人直接税的征收、消灭食利阶层等。

萨缪尔森也十分关注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情况,并提出通过政府来调节这种收入差距。“我们还必须把通过对不同收入阶级的赋税差别,而实现的任何收入的再分配包括在现代福利国家的活动之内”[13]。奥肯则认为公平和效率都是重要,两者有统一性。“效率与平等间的抉择问题,当然不意味着每件对一方说来是好的事情,就必然对另一件是坏的。那些折磨着富人的措施可能会破坏投资,进而损害穷人就业的质量和数量,因而既有害于效率也有害于公平。另一方面,提高了非熟练工人的生产率和收入的科学技术,会以更高的效率、更多的平等给社会带来益处”[14]。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奥肯提出了替换说,“平等与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那么在他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这时,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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