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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战略需要国家法规支持

时间:2022-07-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家战略需要国家法规支持2009年3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到2020年,将上海基本建成与中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而实施“金融特区”制度创新,需要国家法规支持——上海市向中央呈报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上海市金融特区条例》的有力支持。

(二)国家战略需要国家法规支持

2009年3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到2020年,将上海基本建成与中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正式发布。该文件提出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形成国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国际化程度较高,以及交易、定价和信息功能齐备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等。在这个总体目标中,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机构体系一定是国际性的。WTO规则要求对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到2006年下半年,中国已全部实现了加入WTO时关于金融市场开放的承诺,包括批准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外国投资者对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等。这些举措说明中国的金融市场具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为进一步的开放和国际化奠定了基础。但参照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WTO的国际化要求还是基本层面的,需要在此基点上继续提升国际化水平。

国务院关于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意见公布后,2009年6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并于2009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项条例内容包括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人才环境建设、信用环境建设、金融创新环境建设、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等方面。通过立法形式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支持。但该项条例是地方立法,没有解决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主要制度—技术环节,即人民币资本和金融项目(Capitaland Financial Account)可兑换及人民币国际化问题。美国耶鲁大学金融系教授、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威廉·N. 戈兹曼于2010年7月11日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演讲时指出,国际金融中心的本质或核心功能是向全世界提供融资,即要为全球市场运输资本。“上海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首先应成为中国向世界提供资本和投资的平台。”如果回避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

要成为全球市场的融资平台,一个关键的制度—技术条件就是资本和金融项目可兑换换(Capitaland Financial Account Convertibility,CFAC)。资本和金融项目可兑换的定义是:居民和非居民为了实现资本项目下的投资或交易,能够按照市场汇率将持有的金融资产在本币与主要国际货币之间进行自由兑换。根据这一定义,必须解除对国际收支的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的外汇管制(包括数量限制、税收和补贴),按照市场汇率自由兑换(交易)货币及金融资产。世界上任何一个国际金融中心都要满足这一制度—技术条件,否则就不可能是国际金融中心。因此,上海要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必须破解这一制度—技术约束,并且借鉴中国经济特区建设经验,实施“金融特区”制度创新。这一制度创新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具有决定性意义,并对全国金融体制改革具有引领意义。而实施“金融特区”制度创新,需要国家法规支持——上海市向中央呈报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上海市金融特区条例》的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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