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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发起

时间:2022-07-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网络中性的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1934年的《通信法》,然而关于网络中性的定义,则是指互联网应该是自由与开放的,用户可以自由地访问所有网上内容,以及网络应该平等地传输相关数据。网络中性的严格定义一般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面对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商的时候,不应该采用不透明的、具有不合理歧视的互联网管理政策。

关于网络中性的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1934年的《通信法》,然而关于网络中性的定义,则是指互联网应该是自由与开放的,用户可以自由地访问所有网上内容,以及网络应该平等地传输相关数据。

网络中性的严格定义一般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面对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商的时候,不应该采用不透明的、具有不合理歧视的互联网管理政策。

从定义上看,网络中立原则其实是对于平台公权力一定程度的削弱,因为它要求平等地对待所有网络用户,这也是对平台收益的一种侵蚀,因为它不允许诸如不对称定价类的定价策略。

关于网络中性的提出,主要是由于网络运营商为收回所付出的成本以及寻得回报而采取分级收费的方式遭到网络内容提供商的强烈反对。具体说来,网络内容商认为,为保持互联网的自由与创新,保证每个可能的网络内容需求创新得到生存与发展,应该采取网络中性原则,若不采用网络中性原则,如按流量或分级收费的原则,那么互联网的自由与创新将得到遏制。

而网络中性的反对者认为网络中性恰恰遏制了互联网的自由与发展,因为网络运营商投资的目的就是获得回报,若回报不能得到实现,那么何谈互联网的创新与发展,只有实行按流量或分级收费的模式才能有效地激励互联网的自由与发展。

可见,网络中性的支持者与反对者的动机是一致的,唯一的分歧在于实现互联网开放创新的路径上,网络中性的支持者认为只有实行网络中性原则才能实现与保证互联网的开放创新,而网络中性的反对者认为只有分级收费等方式才能激励互联网的开放创新,如图8-3。

图8-3 网络中性原则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双方对于实现互联网开放创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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