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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的经济思想

时间:2022-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约翰·洛克是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又是银行家、政治家和经济学家。洛克的经济思想有一重要特点,即尊重自然规律。在洛克的经济思想中,还有重商主义的观点,比如他说在没有矿藏的国家里,致富之法只有两种:一是征服,一是商业。其实,洛克的经济观点是朝着克服重商主义的思想残余向前发展的,配第对他有很大的影响,可以说是配第的直接后继人之一。洛克认为劳动的多寡决定商品价值的大小。

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1704年)是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又是银行家、政治家和经济学家。出生于律师家庭,曾在牛津大学研究哲学、自然科学和医学,并得到医学博士学位。但他从事医务工作的时间不长,后来参加辉格党从事政治活动,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光荣革命”后,担任过贸易和殖民事务大臣。

洛克在经济方面的著作有:《内政论文》(1690);《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1691)。后者是代表作。作为经济学家的洛克,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所说:“约翰·洛克是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人,代表工厂主反对工人阶级与贫民,代表商人阶级反对旧式高利贷者,代表金融贵族反对作为债务人的国家,在自己的一本著作中甚至把资产阶级的理智指为人类的正常理智。”

洛克的经济思想有一重要特点,即尊重自然规律。他断言自然规律具有不变性,并且是冷酷无情的,任何人为的法律措施,凡违反自然规律都是要失败的,因为,社会世界和自然世界一样都为严格的客观规律所支配。

在洛克的经济思想中,还有重商主义的观点,比如他说在没有矿藏的国家里,致富之法只有两种:一是征服,一是商业。罗马人曾使用第一种方法使自己成为世界财富的主人,现在我认为没有人会狂妄到还想以武力去获取财富,所以致富之道只有商业一条路子了。参见[英]洛克《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徐式谷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0页。因此他主张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保持有利差额,以增加金银财富。

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杜林抓住这一点,就说:“洛克关于利息和铸币所写的东西,没有超出重商主义占统治地位时所流行的、同国家生活的事件相联系的思考范围。”<a href=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232页。">其实,洛克的经济观点是朝着克服重商主义的思想残余向前发展的,配第对他有很大的影响,可以说是配第的直接后继人之一。

洛克认为劳动的多寡决定商品价值的大小。比如,面包的价值大于麦子,酒的价值贵于水,绸的价值贵于丝,无非是由于增加了劳动的缘故。所以,“实际上正是劳动决定一切东西的价值的差别……对人的生活有用的土地产品……有百分之九十九完全要记在劳动的账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392页。。可见,他的劳动价值观点,是和配第一脉相承的。但是他也同配第一样混同了价值和使用价值,不了解价值的社会性质;他说的劳动是指具体劳动,不是指劳动的量;交换价值虽然是以劳动为尺度,但实际上是以劳动者创造的使用价值为基础。

虽然劳动的大小决定商品价值的大小,但是他认为价值是会涨落的,它的涨落由供求关系决定。对他来说,价格和价值是同一概念。他说:“任何东西的价格,是随着买者和卖者的人数比例而涨落的。”又说商品的价格“是由它们的多寡决定的”[英]洛克:《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徐式谷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8页。。所以,任何商品的价值,只有在它数量较少、消费量较大的时候才会增加。他不知道因供求关系所引起的商品价格的涨落,不仅没有背离价值规律,而且正是后者发生作用的表现形式。

认为货币不等于财富,一国货币的必要流通量,决定于工商业的需要和货币流通速度。

对于货币的内在价值,洛克的态度是有时承认,有时否定。在后一场合,他认为金银货币没有固有的内在价值,只是一种想象的或假定的价值,是一种价值符号,它的购买力由国家所给予的一定名称来规定;它的价值与它的数量成反比。这种论述,既是货币名目论又是货币数量说观点。

但是在对待英国政府提高货币价值问题上(当时英国政府打算把原来每盎司白银由原来铸五先令二便士,改为铸六先令三便士),为了维护新兴资产阶级和金融贵族的利益,他坚决反对作为债务人的国家铸造分量不足的铸币来偿付它所负的债务。认为决定货币价值的不是它的名称,而是它的金属内容。金与银有它的价值。“一种铸币和另一种铸币相比时,价值较大,较小或相等,只是因为它所含的白银较多、较少或相等。在这方面,你决不能提高你的货币的价值。……人们所能做的仅仅是改变它的名目。”[英]洛克:《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徐式谷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1页。在这里,他承认了货币固有的内在价值,继承了配第的货币学说。由此可见,他的货币观点是摇摆于名目论和金属论之间,这是由于对货币职能把握不定的结果。在承认货币的内在价值时,他只看到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及贮藏手段的职能;在把货币仅仅理解为一种价值符号时,他又只看到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职能。

洛克认为货币和土地是一样性质,两者都会提供一种年收入。由于土地分配不均,租地人租用土地就要付地租;同样,由于货币分配不均,租用货币就要付利息。这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因此,我的货币在贸易中由于借款人的勤劳,可以为他产生出百分之六以上的收益,正像你的土地由于租地人的劳动可以产生出大于他所付地租的成果一样。”[英]洛克:《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徐式谷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4页。

所以,洛克把利息和地租的产生都归结于生产资料和直接生产者相分离的结果。一些人占有生产资料就能够榨取别人的劳动成果。可见,他把地租和利息都看成是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由此他向那些想用法律来调节利息率的封建贵族说,利息和地租是建立在相同的基础上,它们的“神秘的本质”是完全一样的,因此法令限制利息率是无益的,应该让它自由变动。但是,他主张国家可以通过对外贸易有利差额来使货币积累增多,则利息率自然降落。这反映了他是有条件地接受配第的利息自由见解的,这是重商主义对他的影响。

在地价问题上,洛克像配第一样也认为地价是资本化的地租。但他摆脱了配第的利息率决定于地租率的见解,找到了科学的计算方法,而不用祖孙三代的机械公式。其方法就是:地价等于利息率除地租。地价大于地租的倍数,即是土地售价为多少年的收益。这个公式一直为经济学家所公认。然而洛克认为实际上土地的售价并不与这个公式相一致,因为它像一切商品一样,其价格涨落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地价昂贵时,原因是买者多而卖者少;反之,卖者多,买者少,就会使土地价廉。

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言人,洛克提出了土地单一税主张。这是古典经济学家向土地所有权的又一次挑战。他指出,一切赋税归根结底都要落到土地头上,所以最良好的税制,是直接从土地上课征,因为对一切商品课税,必然也是全部转嫁到地主阶级身上(商人必须获得利润,工人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这个观点也是来自配第,后来被法国重农学派加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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