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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游”的门票价格该由谁定

时间:2022-07-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某发电厂为国资企业,设备先进,科普价值高,环境优美,可观赏性强,要求来参观的人络绎不绝,由此激发了发电厂领导开展“电厂游”以扩大企业财源的经营思路,并得到了当地旅游、工商等部门的准许。因此,发电厂开发的旅游项目,没有直接利用公共资源,其门票价格不应该由政府定价,而应该由企业自主决定。

某发电厂为国资企业,设备先进,科普价值高,环境优美,可观赏性强,要求来参观的人络绎不绝,由此激发了发电厂领导开展“电厂游”以扩大企业财源的经营思路,并得到了当地旅游、工商等部门的准许。但当市物价局收到发电厂开展“电厂游”门票定价申请时,负责制定价格政策的服务业价格管理处的同志对其门票价格由政府决定还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疑问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部分同志认为,我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作为国资企业的发电厂,显然是“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如果开展游览参观,那就成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理所当然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另一部分同志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所确定的价格改革的目标是“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即使发电厂是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但“电厂游”与其他工业游、农业游、港口游、矿山游、影视基地游等类同,市场竞争十分充分,应该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为契机,大胆改革,突破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及时放开价格,让企业根据旅游市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门票价格。

如何在制定景区门票价格时正确理解和把握《旅游法》中关于“公共资源”的本质,是当前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政策时遇到的难点之一,类似的争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笔者认为,政府部门依法制定价格政策,必须从立法本意、立法思想上准确把握立法精神,而不能教条化地咬文嚼字。在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今天,更应该如此。

首先,应明确《旅游法》规定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是因为“公共资源”是属于社会公有、公用的自然与社会资源。即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它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自然物质与自然条件,这些资源的所有权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是社会经济发展共同所有的基础条件。游客在游览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时,既欣赏了相应的公共资源,也享用了景区经营企业所建设的旅游设施。其中,公共资源的所有权为包括游客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所有,游客当然可以免费享用;而景区经营企业建设的旅游设施是企业的资产,其建设成本以及相应的经营成本、税费等,是门票的定价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景区经营企业自主定价,就存在侵占他人权益的可能,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所以必须由政府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定价。

其次,要看到公共资源是相对于私有财产资源而言的。在经济学上,“公共资源”具有非排他性的特征。如空气和水体、生态与环境等是全体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利用的资源,不具有排他性。而私有财产资源为个人或企业所有,具有无可争辩的排他性。政府不应该插手干预定价,否则就是滥用政府权力,侵害个人或企业的合法权益。

再次,要区分资源的利用有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之别。《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是指旅游企业直接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建设项目的直接用途是旅游,其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必须由政府定价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发电厂也是直接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但项目用途不是旅游,而是发电。发电厂经营者利用发电厂自身的旅游价值开发旅游项目,只要履行了政府规定的相应的各种审批手续、支付了相应的各种费用,则其属于发电厂使用权范畴内的可自主支配的权利运用,本质上是间接利用公共资源,而且是发电厂可自主支配的资源(企业资产),同样具有排他性特征。发电厂是否利用自身条件开发旅游项目,是企业的权利,他人及其组织都不应干涉。因此,发电厂开发的旅游项目,没有直接利用公共资源,其门票价格不应该由政府定价,而应该由企业自主决定。

类似的各种工业游、农业游、港口游、矿山游、影视基地游等,都应该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旅游法》精神,用好、用足市场这只“手”,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决定资源配置的作用,放开门票价格,尊重企业的定价权,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还必须保证游客的知情权。放开不是放任,对放开价格的旅游项目,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对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要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特别要解决好旅游市场某些环节竞争不充分、地位不平等、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及时等问题,科学制定景区门票,落实价格明码标价规定,要求企业提前在网上公示,确保游客能了解具体价格、服务内容等,实现“货比三家”,以保证他们的选择权。

后 记

目前,旅游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是我省逆势而上的主要产业。在制定具体景区门票价格政策时,如何做到既遵守《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又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所确定的价格改革的目标“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精神,是当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遇到的难点。尤其是如何正确理解、把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是当前全国相关价格工作者争论不休的闹心事。本文通过举例说明的方法,为突破这一难点指明了方向。

(原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年第3期,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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