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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现状与对策

时间:2022-06-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立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中对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所作的规定。在这些法规制度下,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在人才市场的地方性法规中,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从档案的收集补充、鉴别归档、整理保管、档案转递、统计查询、档案人员职责等方面,都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12.3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现状与对策

12.3.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现状

12.3.1.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成绩

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中外合资机构与跨国公司的相继建立,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民营企业也如同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客观环境扩大了就业者的就业空间和机遇。由于经济的多元化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自由择业、公开招聘、评定竞争等竞争机制的建立,人才开始了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带来了人员的高频率流动。原在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向三资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流动,企业人员向行政机关部门流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向社会流动,国人向国外流动,出国留学后向国内流动。以“双向选择”为特征的人才流动,打破了多年来不同所有制身份、干部身份以及人才合理流动的禁锢,也使原本单纯、明晰的就业形态和劳动关系变得复杂、模糊起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与人才流动的需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运而生,开始主要针对流动人员提供以人事档案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事托管服务,解决流动人员后顾之忧,后来逐渐发展为“四管一保”(管理人事档案、行政关系、档案工资、职称评定和代办养老保险)的人才社会化服务。

(1)建立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我国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普遍建立了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据有关人员统计,全国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达3 413家,其中省属136家,地属500家,县属2777家。档案管理人员达2万多人,保管人事档案达700余万卷。(5)

(2)添置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设施

人事档案管理基础设施有较大发展,全国各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基本做到了档案库房、阅档室与办公室三室分开。档案库房的防火、防盗、防蛀、防光、防尘等各项设施与指标都达到了国家标准,有效保证了档案的安全。

(3)接收了大量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全国各级流动人才中心管理着数以万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一般来说,县级人才机构管理几千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省级人才机构管理几万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有些国际化大都市人才机构管理几十万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而且还在逐年递增。

(4)制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法规制度

首先,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已经开始立法。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立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中对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所作的规定。在这些法规制度下,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在人才市场的地方性法规中,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从档案的收集补充、鉴别归档、整理保管、档案转递、统计查询、档案人员职责等方面,都有规可循,有章可依。此外,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法规中,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也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其次,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执法活动已经开展。对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存以及查阅、利用方面的问题基本能够遵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安全保密、便于查找,对干部档案应严密地进行保管”,“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等相关要求,建立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使得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得到不断提高。

(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利用初见成效

近年来,许多人才服务中心配合人才流动,在积极提供专业规范的服务方面作出了一些成绩,发挥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作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由单纯的档案管理、提供利用服务、档案转递,扩展为流动人员转正定级、档案工资核算、工龄计算、职称评审、年度考核、调动、出国政审、养老保险、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手续等多项服务。服务项目逐步增多,服务范围逐渐扩大。有的流动人才机构在网站上公布暂无工作的存档人员的相关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信息。有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才的学历验证、背景调查、诚信信息等查询服务。有的为流动人员工作流动、职称评定、出具各类证明等方面提供了服务。

12.3.1.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难点与问题

虽然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在管理法规制度与标准、管理模式、管理方法、人员素质等方面已经很不适应,同时,由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特殊性,使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重”接收保管,“轻”开发利用

尽管有些人才服务中心在人才流动与服务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成绩,但还有不少人才机构仍然处于较封闭保守的管理模式中,大多注重一般的接收保管,不太重视开发利用,因而对于用人单位和个人忽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作用的行为没有引起重视,对下列现象司空见惯,没有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使得许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从用人单位来说,他们经常会在无档案、无党团组织关系、无原单位证明的“三无”情况下用人。湖北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各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有6万多份,人事代理单位800多家,在2005年省人才市场举办各类人才招聘会63场,招聘单位7 500多家,应聘人员21万人次,但许多单位不知道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中去查询所需人员情况。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在无从审阅其档案或不审阅其档案的情况下用人的情况更为严重,根据全国的非公有制企业人才资源调查显示,非公有制企业高级人才所占比例已经超过国有企业,在非公有制企业489.9万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占7.3%,高出国有企业2.3%,由于他们很多是在无从审阅其档案和不审阅其档案的情况下接收有关人才的,因此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如出现了一些假文凭、假职称、假经历、假成果的现象,给用人的诚信带来危机,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从个人来说,也有不少人不重视人事档案的作用,“弃档”现象时有发生,“弃档一族”不断增多,甚至有些研究生对人事档案的作用也存在模糊认识,很少有人知道自己有积累和保护档案的义务,直到升学和找工作时才意识到人事档案的作用;同时,“断档”情况也不少,许多30来岁的人,个人档案自毕业后就是一片空白,对今后跳槽、升职、出国等都是极为不利的;还有一些大学生毕业后自己直接拿着档案“转档”,有的人出于好奇,想方设法想看看神秘的档案袋里究竟有些什么,于是私拆档案袋的现象时有发生,形成了一些“开口档案”,按有关法规精神,“开口档案”是不被接受的,这给个人今后权益纠纷、学历证明、社会保险等方面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影响到将来的发展。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多头管理现象较严重

早在1988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就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其他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1996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专门颁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定,并明确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但是,有很多部门没有严格按照中央文件执行,出现多头管理、部门管理,甚至一些社会中介也参与管理。例如,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主要构成之一,然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安置劳动就业机构都争相接收;再如,有的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后,人员流动和进出频繁,其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机构直接管理这类人员的人事档案,有的还分别由各系统内自行管理,如卫生、广电、建设、石化、教育、旅游等系统都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社会上的一些人才中介组织也将其人事派遣人员的档案自行保管,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部分人事档案就成了单位和个人所有,不可能提供给社会,变相成了一堆“死档案”。

为什么都要去争着管理人事档案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利益原则驱动。职业介绍所、失业管理机构、劳动服务公司、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涉外人才机构、各行业内设的人才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一些街道和中介服务机构,明知不能管理人事档案,却以赢利为目的擅自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收取人事档案管理费,因而,他们不会也不可能承担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重任,更不会考虑这些档案的社会效益。多头管理使得广大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产生茫然不知所从的混乱现象,同时还导致了“擅自建档”、“擅自扣档”、“个人携档”、“擅自弃档”等诸多问题的出现,使得人事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安全性与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着严重的隐患。(6)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多头管理的同时又存在多个部门都不认真管理的问题,致使有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被接收到某部门后,既不进行档案材料的鉴别审核,也不进行档案材料的分类整理和编目工作,更不去开展档案的开发利用。

(3)不少流动人员档案与人员流向脱节,“人档分离”现象较严重

由于制度上的不完善和管理上的漏洞等原因,使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缺少必要的衔接,有的地区在制定吸引人才政策时,实行“三不”,其中一条是干部流动人员不带档案照样接收,这样造成了干部自动离职、停薪留职不带档案时,原单位出现了“有档无人”,新单位出现了“有人无档”的“人档分离”现象,使得有些干部的来历不明,使得假学历、假文凭、假政绩的情况常有发生。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不够规范,查找利用不方便

由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来源广泛、结构复杂,仅此一类档案所包括的人员就有许多种,如国家公务员、教师、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等。由于职业繁多,因此每类和每个人的档案内容成分千差万别,这些档案大多以原有结构存在,集中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就显得杂乱无序,不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这些档案没有重新整理归类,查找利用极不方便;加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制度不够健全,移交不及时,也导致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难以按时归档并使之齐全完整,使得这类档案丢失、短缺、涂改、不真实等情况较严重。

(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立法不够完善

我国流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立法不够完善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立法内容存在空白。在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还存在着一定的立法空白。例如,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所有权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所有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所有权到底是归国家还是归个人,导致了很多“断档”、“弃档”、保存混乱现象的发生。因而,确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所有权问题对于管理、保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有重要的意义。又如,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知情权的问题同样也存在立法空白。我国各项法律中都缺乏对于公民知情权的明确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法规中也没有类似的规定。这一立法空白使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与相对人易发生冲突。流动人员认为他们有对其档案内容知情的权利,需要查看,然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者认为法律中没有规定,不能查看。因此填补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知情权方面的内容,对于公民维护自己的利益,表达自身的需求方面具有一定作用。再如,隐私权问题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尚无规定,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对隐私权进行间接的保护,很难达到理想的保护目的和切实的保护效果。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中涉及个人的出生年月、健康状况、婚姻情况、财产收入等内容,这些都属个人隐私范畴,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产生了一些问题。另外,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的性质在现有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讲就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该属于什么性质的机构,这一问题涉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是否应该收费,法律中没有明确指出,实际工作中就无法操作。

第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立法条款有不衔接之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法规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着条款之间的不衔接与矛盾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则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然而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七章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干部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同样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四条中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规定使得公民对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神秘感”,反映出我国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依然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人事档案控制人”的思想,使得档案相对人缺乏对于自身档案的知情权,表现出我国流动人员立法条款中存在的不衔接,体现了传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的弊端。

第三,现有法规内容陈旧过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8年1月1日起实施,1996年7月5日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加以修改施行。作为档案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条款却并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被明确指出,仅以指导性的思想对档案管理工作作出规定,难以适应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现有的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法规内容较为陈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于1996年12月2日公布实施,对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范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机构性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员素质要求方面的界定,都局限于20世纪90年代的管理模式,与现代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并不适应。以上法规公布距今已有10多年的时间,原有的法规已出现滞后现象,内容陈旧过时,跟不上当今社会步伐,缺乏对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开发利用方面的认识,很难满足广大公民的需要,有些条款应该修订、补充和明确。

(6)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机构未得到落实,管理人员数量及素质的缺乏,管理方法与模式的落后等方面,具体体现在:

第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未得到落实。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并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严格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然而目前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并没有严格按照中央文件执行,出现了多部门、多头管理的情况,社会上一些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也参与进来,因利益的驱动而产生了部门之争,不仅违背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还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出现了“商品化”的倾向,严重妨碍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有序管理。

第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数量及素质有待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机密性很强的工作,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数量及素质就显得非常重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且是具有一定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从对有关省、市、县级人才中心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状况调研情况来看:一般县级机构大多由兼职人员管理,少数县市有1个专职人员管理;省级一般有3~5个专兼职人员管理。在这些工作人员中,多数为兼职的行政管理人员,虽管理能力较强,但缺乏扎实的专业素质和信息素质,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很难适应现代信息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转递过程存在漏洞。人事档案工作是按照科学的原则和方法来管理人事档案,并及时、准确地提供人事档案为公民服务的专业性服务工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对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给予了明确规定,在第九条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然而就目前我国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情况来看,并没有严格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不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了节省成本或者贪图方便,采用邮寄的方式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甚至有些机构在相对人以办事急切、时间紧急等理由的要求下,允许其将人事档案自带,违背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7)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数量与素质有待提高

如前所述,从我们对有关省、市、县级人才中心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状况调研情况来看:目前一般县级机构大多由兼职人员管理,少数县市有1个专职人员管理;省级一般有3~5个专兼职人员管理。这种现状与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有一定差距,该规定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应具备专业知识。从素质上来说,由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多数是由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来做,他们的政策管理能力较强,但不少人员缺乏较扎实的专业素质和信息素质,很难适应现代信息社会发展的要求。

12.3.1.3加强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及人事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管理职责、档案范围、档案数量及结构等方面都有较大发展,在为流动人员工作流动、工龄计算、转正定级、职称申报、人才选拔与录用等方面提供了服务,取得了一些成绩。这充分说明了进一步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将更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用人单位考察和选拔人员

对于流动变化频繁的流动人员来说,其人事档案是他社会活动的记录和工作的实际证明,是用人单位挑选、培养和发现人才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人事档案的管理,直接有利于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选拔和考察。

(2)有利于国家及地方对人才市场战略目标的制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才服务体系的依托。事实证明,人事档案与人才流动的关系密不可分,人事档案的内容应该紧紧贴近人才服务的现实环境。现在我国的人事档案能够较全面、较准确地反映人才各方面的情况,所以能够从人事档案中了解全国或一个地区、一个系统、一个单位人才的数量、文化程度、专业素质等方面的数据,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人事档案进行统计分析,进而作出准确地人才预测,制定出长远的人才市场战略目标。例如,上海市人事局基于对已有人才档案的分析,得出上海市的人才结构,并结合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城市发展定位,于2005年制定出上海市未来十年的发展目标。

12.3.2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

12.3.2.1 加强宣传,切实执行现有规章制度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许多是由于一些部门和个人不了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职责及规章制度所致,因此有必要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让社会公众知晓,让用人单位和个人了解各级人才交流机构的人事档案部门就是一个人才信息库,专供人们查阅利用;让流动人员知道只有将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交给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流动管理机构保存的人员,才能享受某些应有的待遇,例如保留原有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国家规定的档案工资调升等;要让人们知道维护和利用好个人的人事档案,注意将平时的有关材料及时补充到自己的档案里,以备推荐、受聘、晋升等方面使用;还应清理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违规行为。

12.3.2.2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目标管理方向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目标管理的方向应该是逐步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目前已经制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有关条例规章,但还未形成较完善的法规体系。因此应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归档、移交、转递、借用、查阅等一系列具体的规章制度,填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方面的空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增设有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条款,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达到法制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同时,对现有的规章制度作适当修改,例如,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这种称谓过于含混,不够规范,在理解上与社会上通行的对“流动人员”的认识有差异,社会上所指的“流动人员”范围较宽,层次较低;人才中心所指的“流动人员”范围较窄,层次较高,应将机构名称和实际含义一致起来,因此有关法规政策中对“流动人员”的称谓改为“流动人才”更好;相应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改为“流动人才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主要指此类档案应收集齐全、内容真实准确、管理科学、检索方便。要达到这些要求,首先,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应成为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唯一合法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擅自接管此类档案;其次,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不得分散保管;最后,尽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来源广泛,结构复杂,但还是应逐步规范,无论流动人员原有单位和职业有多大差异,但只要进入流动人员范畴,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时,其体系就应由身份认证、录用退工、合同签证、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加入党团组织、表彰奖励及处分、出国政审、专业特长、科研成果、岗位培训、人才测评、人事代理协议、社会保险等内容构成,对这些档案进行科学分类与整理,整理对象主要是可以公开的、有利于推荐和评价个人的有效资料,能为单位提供人才信息,为个人实现价值提供依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科学化管理,主要是指对其管理应采用科学组织原则和科学管理方法,如收集归档、整理鉴定、分类保管和检索利用等各方面都不能随意进行,而应有明确的收集归档内容和归档范围,统一的整理鉴定标准和分类表格,完善的检索工具体系,切实可行的提供利用原则与措施等。

12.3.2.3 加强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法制建设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立法中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我们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剔除立法条款中不衔接及矛盾之处,加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执法力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填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立法空白

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着立法空白,如何填补这些空白是在未来的实际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首先,在有关法规中应增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知情权和所有权归属的条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也必须遵循该原则,其知情权、所有权等问题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次,应确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性等问题的相关条款。因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属于人事档案的范畴,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应具有公共性。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提供档案为社会服务,服务性是档案工作最基本的性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档案工作的服务需求日益增大。如何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增加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手段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所必须重视的。因而为了能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最大化的为公民服务,则必须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增设有关公共服务性等问题的相关条款、明确相关的职责、提高档案工作水平,使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更加法制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剔除立法条款中不衔接及矛盾之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知情权与所有权、隐私权以及信息公开权的不衔接,是我国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所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首先,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保障公民对其档案中关乎切身利益内容知情的权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七章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干部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应予以适当修改,确保公民在合法的、严格的监控条件下对自身档案的内容有一定知情的权利。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在相对人档案主动与被动公开方面存在着分歧,应给予修改,使其一致化。因此,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中条款之间的不衔接及矛盾是未来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所必须加大力度解决的。

(3)增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执法力度

填补立法空白,剔除立法条款中不衔接之处是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所需进一步完善的。除此之外,增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执法力度也是我们所必须重视的。第一,我们必须大力宣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范畴,切实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现有规章制度,让更多人了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原则以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与对象。解决因为随意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让某些机构或个人自行存留与转递而出现的抽取、销毁、伪造、涂改、丢失档案等问题。对于法规中存在的空白及不衔接之处应尽快补充更正。第二,应进一步增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数量并努力提高其专业素质及职业品德,要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掌握最基本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原理和方法、掌握党和国家关于人才和人事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具备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与方法的能力,做好电子文件、光盘等新型人事档案材料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第三,应努力改进落后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方法与模式,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流动人员调离、调入的人事档案审查制度,树立依法制档的观念,以人事代理制为契机,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社会化管理服务新模式,朝着社会化、公开化的方向不断发展。

12.3.2.4 加强流动干部档案与干部流向的基本同步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级人才市场应运而生,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人才交流日益频繁,特别是科技干部的流动日趋广泛,为人才和智力的开发创造了有利条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了正确合理地使用流动干部,应坚持流动干部档案与干部流向同步。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干部调动时的档案审查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新单位领导掌握调入者的基本情况,而且可以避免“人档分离”现象的发生;同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与人才流动相配套的档案管理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流动人员的档案,应积极促使人才与档案流向同步。

12.3.2.5 为建立与完善人才诚信、业绩诚信机制提供优质服务

现在有些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跳槽现象较普遍,而且动辄拉走原公司人马;有些技术人员怀揣原公司机密,作为投奔新主顾的筹码;有些大中专毕业生虚报学习成绩和伪造各类证书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档案“进出关口”,严防涂改、撤换、销毁或伪造档案等问题出现;同时,还应建立人才诚信档案信息系统,作为人事档案的补充,动态记录流动人员各方面的情况,为各类人才提供学历、学位、职称、教育培训、科研成果、工作业绩和经历等相关的诚信报告和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所用人员的综合诚信评估报告和个人诚信信息查询服务。

12.3.2.6 以人事代理为契机,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社会化管理服务新模式

人事代理制度使得流动人员的工资核算、职称申报评审、出国政审、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这些过去由单位的人事业务剥离出来,交由人才中心管理,可以说目前开展的人事代理业务中有很多项目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密切相关,这种机制迫使人事档案管理必须实行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即社会化的管理服务模式。这种模式不同于过去人事档案管理偏重封闭,分散到各部门的管理模式,而是向社会化、公开化的方向发展。这种模式将同一区域内所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集中管理,采取统一的管理原则和方法,制定统一的管理标准,有利于人事档案归档齐全完整;有利于实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社会广泛利用,省时省力,不必像过去查找一个人的档案材料需要到此人工作过的若干单位和地方查找。同时,人事代理机构要探索以托管人事档案为中心的其他业务,加大为三资企业提供人事代理业务的比重,扩大以三资企业员工和到外企求职人员为主体的人事档案服务。

12.3.2.7 努力实行现代化管理手段与技术

21世纪是知识经济和高新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新世纪,实现信息管理现代化,是我国在21世纪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作为档案信息和人才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部门面对众多的查阅利用者,急需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与技术,才能更快更精更准地提供利用。因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增添现代化设备,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库,实行光盘存储管理和保护,建立科学的检索工具,开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软件,将不属于保密范畴和不具有知识产权地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信息实行网络服务。

12.3.2.8 结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为加大开发人才资源力度作出贡献

我国是一个人力资源丰富,而人才资源缺乏的国家,同时存在着人才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的现象。在流动人员中,有一大批学历高、能力强的人才,如何开发盘活流动人员的人才资源,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该在两方面有所作为:一方面应为人才开发加大提供力度,确保提供真实可靠的人才信息;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人事档案信息,为人才的合理配置提供有力的保证。

12.3.2.9 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是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首先,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因为此项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掌握党和国家关于人才和人事方面的政策法规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必要条件之一,否则将直接影响人事政策的执行;同时,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信息素质,掌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即收集归档、整理原则、鉴别方法、分类方法、检索方法等;还应掌握现代信息管理技术与方法,特别是在知识经济和信息革命时代,数据化、网络化已运用到各行各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者必须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方法,做好电子文件、光盘等新型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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