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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我国政府的非税负担,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行政事务性收费和罚没是政府非税收入中较为敏感的部分。但从非税收入的央地结构来看,地方财政在非税收入的收取方面要超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规模,尤其是行政事务性收费和罚款这两个方面。因此非税收入,尤其是费的研究需要更多侧重于地方财政。但卫生费和工会会费等事实上也应属于财政收入的项目则没有列入。

对于我国政府的非税负担,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贾康、刘军民(2005)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与定义进行了相应研究,指出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形式,并认为我国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规费和使用费)、政府性基金、罚款与罚没性收入、公共资产资源收费及其他非税收入。方建妃(2005)也研究了政府的非税收入,并重点讨论了其中的行政性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当时可获得资料的非税政府收入,将其结构分解为预算外资金、财政性资金和其他非税收入。贺蕊莉(2013)则把政府非税收入定义为租金、专项、专卖和租利收入等四大类。

蔡剑(2007)对政府非税的收费项目,根据部门和行为进行了分类性研究,还利用预算外收入数据进行了回归拟合,结果认为财政收入是预算外收入较好的预测项。根据蔡剑的研究,我国政府收费的部门涵盖了政府、办公厅、经贸委、建设、土地、工商行政、卫生、民政、劳动、人事、财政、物价、公安司法、交通、土地、矿产、烟草等等,此外还包括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部门;具体收费内容可分为单据账簿费、证照费、登记手续费、管理费、惩罚性收费和集资性收费六大类;主要收费性质为管理(有证照、规范、惯例、调节、界定和惩罚等具体性质分类)和财政(包括补偿性和集资性两种)两种;而收费的构成项目上则包括规费(行政性收费,含鉴证、许可、单簿、管理等费用),事业性收费(检验检测、报名费、手续费等)、专项基金(养老、医疗及其他政府性基金)、其他乱收费(摊派、罚没、非常集资)等。沈苏俊(2011)同样针对当年起列入预算内的行政事业收费进行研究,并列举了全国及中央单位的收费项目。

行政事务性收费和罚没是政府非税收入中较为敏感的部分。但从非税收入的央地结构来看,地方财政在非税收入的收取方面要超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规模,尤其是行政事务性收费和罚款这两个方面。因此非税收入,尤其是费的研究需要更多侧重于地方财政。刘志广(2010)就通过研究后认为,地方政府存在大量的游离于预算外的非税收入,同时地方政府也具有较强的筹资意愿和能力;当然2011年以后这些收入开始纳入预算内管理。关睿(2012)则针对地方政府的预算外资金和一般预算外收入进行了研究,并通过公开可得资料认为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比例大约在2∶1。邹颖(2012)也做了类似的研究。但受限于这些研究当时的公开资料和预算管理方式,对非税收入主要还是以预算外收入口径为主,并且当时可得资料中有一些重要的收入项目(如土地出让金)的规模并不公开或不全,因此他们的研究受到了较大限制。

通过目前最新可得的数据,本书在表6-1中,列举了现行预算体制下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构成。可以发现,除了税收体系框架内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成和中央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之外,地方政府还拥有名目繁多的非税财政收入来源。在2011年以前,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大量存在于预算外收入项目中,且诸多非税收入并不在公开统计资料的统计范围内。自2011年起,我国进行了预算体制的相关改革,将原预算外收入并入了预算内统一管理,公开统计资料中对于非税收入主要分为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主要包含地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使用费和其他杂项收入等)四大类。政府性基金收入的管理,列支在财政收入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之外,其中第一大项收入来源,也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即为国有土地出让金,其他也包含了彩票、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但卫生费和工会会费等事实上也应属于财政收入的项目则没有列入。

表6-1 中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构成

注:根据《中国财政统计年鉴2015》的资料整理

根据以上口径,可以通过公开统计资料以宽口径推算出我国地方政府的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大体规模。按统计年鉴等可获得资料,自2008年至2014年,我国地方政府可支配收入的规模从66151.9亿元上升至158648.5亿元,总体规模增长139.8%,年均增长率达23.3个百分点。地方政府的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也从2008年的21.06%升至2010年的最高点26.70%,但随后该比重有所下降,2014年的数据为24.9%。如果按照分税制后中央与地方四六开的财政分成比例来估算,那么宽口径的财政负担占GDP比重将达到接近40%。地方政府可支配收入规模数据详见表6-2。

表6-2 2008—2014年中国地方政府可支配收入规模(单位:亿元)

注:根据2009—2015年《中国财政统计年鉴》、财政部网站公开数据整理

一些学者从地方调研的角度也对地方政府的行政性收费问题进行了研究。如张乾红(2005)以湖北为案例,列举该省收费项目达470个(其中中央批准项目334个,省级批准项目136个);针对企业收费的项目为305个,包括管理性、公益中介性、准税性和特定项目性质四大类收费。此外,该省在实际业务中还存在收费膨胀、三乱问题、罚款有指标和返还激励等不规范现象。杨寅、刘建平(2010)利用上海地区民政系统的相关调研,得出在2006年仅上海民政体系的行政收费规模就达1233万元。段中阳、杨钰(2013)在针对山西晋城的研究则指出,该市行政收费单位总数达190个(省级以上单位19个、市级171个),收费项目达254个(省级以上62个,市级192个;其中国家定项201个,省级定项53个),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预算内和专户总额为27898万元,其中行政事业性管理费、工本费即达到6975万元。而这些研究中,还没有完全计入如卫生收费、工会会费等项目,即属于不完全统计,但这也足以表明企业面临的费负担之于税并不是可以忽略的部分。

收费项目如此繁多,自然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也不少。龚小澎(2008)指出,我国政府收费中存在所谓的“三多、四乱、两缺位”问题,即收费项目多、部门多、数额多,事项批复、票据使用、缴费渠道和管理使用乱,同时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缺位。王乔、席卫群(2009)通过与国际上其他国家横向比较非税收入情况,认为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非税收入排名是相对靠前的,且存在非税收入增长刚性;其中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主导地位。直观而言,如果非税负担过高,对整个经济体发展的影响作用可能不是正面的。但刘志雄(2012)通过使用统计年鉴公布的非税收入(以预算外收入口径数据为主)进行了面板计量,结果认为非税收入促进经济增长但效应不明显。但本书认为,刘志雄的研究中对非税收入的统计口径实际上还是过窄,如果全面统入各类非税收入,甚至仅加入土地出让金等政府性基金收入,计量结果就有可能会发生方向性的改变。贺蕊莉(2013)就指出,非税收入存在扩大收入差距的后果,其规模过大对经济发展具有负面作用。诸素雅(2013)就此提出了一些整治政府收费方面的建议。

从目前可得的文献可以发现,以往学者们尽管认识到了税之外的非税负担对于国民经济和企业经营都是不小的负担,但由于研究条件限制、可得资料问题和相关预算体制相对不完善,因此对于费的规模估计只能仅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中关于预算外收入部分和后来公开的预算内非税收入部分,以及政府性基金近年来所公开的一些数据。但实际情况是,政府的收费项目可能还不止是公开列示数据的这些方面。当然现实中也存在统计企业费实际规模的诸多困难。

譬如,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会面临居委会和卫生防疫站等单位收取的卫生费,以及正常企业都需要依法成立职工工会并缴纳的会费,甚至还有企业营业执照年检会面临的收费和被强迫加订报纸等附加条件,实际上都属于企业在经营当中会面临的非税支出。但这些项目实际上都没有被列示于公开统计资料之内,以往学者也就没有加以考虑。此外,我国的公路“三乱”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公路罚款中也可能有相当部分没有被计入官方统计之中,或者说年鉴中罚没收入数据有关交通运输罚款的统计是不全面的,因此直接使用预算外或预算内的非税数据就存在缺漏问题。上述问题都需要通过一些办法来解决。在目前的预算体制和数据可得性情况下,想要相对精确地计算出费的规模又是难度较大的。所以,估计和匡算企业除税之外费的负担规模,让企业所负担的费的规模范围至少能被认识到,是值得研究的主要问题。

本章将通过不同方式来估算我国企业主要承担的费的具体规模,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我国企业所真实面临的非生产性负担,以及税负和费负加总后财政之于企业的负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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