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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的使用与管理

时间:2022-06-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3.6 条码的使用与管理1)商品条码使用流程申请厂商代号 向编码中心及各地分支机构申请厂商代码。包装出货,分发商品基本资料一览表 商品条码的应用与交易体系中的零售商、批发商均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制造商应将含有条码编号之商品基本资料一览表分发给有关行业者备查。但条码成员依法撤并或破产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及时办理商厂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注销手续。

4.3.6 条码的使用与管理

1)商品条码使用流程

(1)申请厂商代号 向编码中心及各地分支机构申请厂商代码。

(2)编码中心核发号码给申请者 编码中心将申请者之申请表单及文件审核后,发给登记证书及厂商代号,并附赠印制条码的相关技术资料。

(3)厂商自行设定商品代号 申请厂商可依商品代号设定原则自由设定商品代号,再求得检验码,就完成了商品条码的编号工作(检验码亦可由条码正片制作者计算)。

(4)交付印刷 厂商依据印制商品条码有关规定,与印刷厂商取得妥善沟通后,将条码符号印制于包装材料上。

(5)包装出货,分发商品基本资料一览表 商品条码的应用与交易体系中的零售商、批发商均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制造商应将含有条码编号之商品基本资料一览表分发给有关行业者备查。

2)申请厂商代码的手续

须申请厂商代码者(制造商、批发商、制造商、发售商),应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并缴纳相关文件及费用,办妥申请手续后,经编码中心审核即寄发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及有关资料。需向编码中心申请厂商代码的厂商,大略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商品销售者(商标拥有者) 又可分为下列两种类型:

①制造商与销售商同为A公司,则需要由本身提出条码申请。

②制造商有B、C、D三家采用OEM方式生产,而发售商E为行销公司时,应由发售商E来申请。(2)零售商有自有(PRIVATE)与原创(ORIGINAL)商品,则由零售商本身提出申请。(3)在各地设立经营权独立的分厂,但均属制造同一商品,商品条码乃由总公司提出申请,由各分厂共同使用。

(4)进口代理商进口欧美等国家之商品,若商品原已印有EAN或UPC条码,则不必另外申请新码,使用原有条码即可。若商品上未印有条码,则由进口商向编码中心申请,使用于进口商品

(5)若将不同来源的单品加以组合销售,则需由组合商品的批发商或零售商申请所属号码,赋予组合商品新的号码。

3)商品代码的编制原则

商品代码是依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单位,分别由申请厂商自由设定,其基本设定原则如下:

(1)唯一性 指商品项目与其标识代码一一对应,即一个商品项目只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标识同一商品项目。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如重量、包装、规格、气味、颜色、形状等等,赋予不同的商品代码。

(2)无含义 指商品代码数字本身及其位置不表示商品的任何特定信息。在EAN及UPC系统中,商品编码仅仅是一种识别商品的手段,而不是商品分类的手段。

(3)全数字型 在EAN及UPC系统中,商品编码全部采用阿拉伯数字。

(4)永久性 商品项目代码一旦确定,永不改变,即使该商品停止生产、停止供应了,在一段时间内(有些国家规定为3年)也不得将该代码分配给其他商品项目。但条码成员依法撤并或破产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及时办理商厂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注销手续。

根据以上原则,商品编码的管理工作就是指导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如何正确地给具体商品项目进行编码,以及对已编码的商品做好原始记录和档案等,防止出现编码错误的工作过程。其基本要求就是要保证商品编码的唯一性,即从商品的种类、规格、包装、颜色等几个方面来严格区分商品的不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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