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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概述

时间:2022-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提出了在全国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原国家标准局下设质量监督司负责对全国质量监督工作日常管理。目前我国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国的质量监督工作。2.行业监督行业质量监督是指由行业的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行业、企业,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质量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

第一节 质量监督概述

一、引言

远在秦汉时期,我国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就相当发达,有了简单的质量标准和检验制度,如实行了对玉、金银和布帛的“封检”标记制度。欧美一些工业化较早的国家,由于在蒸汽机的推广应用中经常发生安全质量事故,1865年法国成立了蒸汽锅炉监督协会,1882年英国建立了蒸汽锅炉监督局,均按照各自国家锅炉安全质量法规对锅炉生产进行监督,符合标准的授予证书和标志,才准予销售,大大提高了蒸汽锅炉的安全可靠性,这就是初期的质量监督。随后,很多国家进一步扩大了质量监督的范围。

但是,作为国民经济管理的一项制度实施,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事。20世纪50年代初,各国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经济,鼓励工业界采用先进标准,提高本国产品在世界上的竞争能力,开始大力推行产品认证制度。目前世界工业发达国家都设有专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庞大的专门检验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活动———产品认证、技术监督、质量国家鉴定等,其基本职能都是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我国相继恢复和建立了药品检验所、船舶检验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质量监督局等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安全健康产品、进出口产品和国计民生重要产品实施监督。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提出了在全国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原国家标准局下设质量监督司负责对全国质量监督工作日常管理。1988年7月国家技术监督局成立。1993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我国的质量监督工作开始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组织、有领导的轨道。

二、质量监督的基本概念

质量监督在国际标准ISO 8402—1994中的定义是:“为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对实体的状况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此定义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解。

(1)质量监督的对象是实体。即可以单独进行描述和考虑的事物都可以成为质量监督的对象,包括产品、活动、过程、组织、体系、人或者他们的任何组合。

(2)质量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所谓规定的要求,可以是标准、规范、法律、规章、制度等。

(3)质量监督的手段可以是监视、观察、验证,并对记录进行检查、分析,其方式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是一定频次的,可以是即时的,也可以是延时的。

(4)监督的主体是顾客或顾客的代表。顾客代表的含义是指顾客授权的代表(第三方检验机构)或代表顾客利益的人或组织(国家通过立法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

三、质量监督的主要类别

质量监督可以分为企业内部的微观质量监督和企业外部的宏观质量监督。企业外部的质量监督又可以分为国家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三类。

(一)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为了保证满足质量要求,由具备资格且经厂长授权的人员对程序、方法、条件、产品、过程或服务进行随机检查,对照规定的质量要求,发现问题予以记录,并督促责任部门分析原因,制定解决措施,直至问题获得解决。

企业内部的质量监督涉及各职能部门所管辖的全部工作和活动。例如质量检验部门和检验人员负责对生产条件的监控和对外购、外协物资、工序、零部件和成品的验证;工艺部门和工艺人员负责工艺系统对执行规定操作要求和工艺纪律的监督;计量部门及其人员负责量值传递,法定计量单位贯彻和测试设备的配置是否满足产品检验的精密度与准确度的管理和监督等等。企业内部主要是通过质量检验部门、质量保证部门来进行质量监督。

(二)外部监督

1.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一种行政监督执法,是国家通过立法授权的国家机关,利用国家的权力和权威来行使的,其监督具有法律的威慑力。这种执法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以法律为依据,不受部门、行业利益的局限,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只受行政诉讼法的约束,不受其他单位的影响和干扰。目前我国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国的质量监督工作。流通领域商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

2.行业监督

行业质量监督是指由行业的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行业、企业,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质量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组织制定好本行业或企业的产品升级换代计划,指导企业按国家或市场的需求,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推动技术进步,生产适销对路的优质名牌产品,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行业质量监督不能与国家监督等同,无权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对所管辖的行业、企业实行行政处罚。

3.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用户或消费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协助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做好质量监督工作,保护用户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助用户或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揭露和投诉,进行一般质量争议的仲裁等工作。社会监督还包括媒体(电视、电台、报刊等)的舆论监督

四、质量监督的作用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采取市场机制与行政干预相结合的办法来强化质量管理,加强质量监督,这不但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我国质量监督的实践证明,质量监督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是向偏离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倾向作斗争的有力手段

至今,在经济活动中违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忽视质量,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欺骗用户,损害消费者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仍屡屡发生,质量监督就是要发现和纠正这种偏离倾向,打击违法乱纪的各种行为。

2.是保证实现国民经济计划质量目标的重要措施

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重要技术政策,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制定了分阶段实现的具体目标。实现这些目标,强化质量监督是很重要的措施。

3.是发展进出口贸易,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能力,保障我国经济权益的重要手段

世界上工业发达国家几乎都实行质量认证等质量监督制度,有些产品如果没有合格技术标志就难以在工业发达国家销售,卖不出价钱。因此我国也必须加强质量监督,以质量认证形式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能力。同时限制低劣商品进口,保障我国的经济权益。

4.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权益的需要

各级政府的质量监督部门都设有专门机构,接待和处理用户和消费者的质量投诉。通过及时处理消费者质量投诉,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国家质量监督与群众性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5.贯彻质量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

制定和实施质量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的重要前提和条件。而所有质量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实施都离不开质量监督,大量事实说明:质量监督已成为推行质量法规和技术标准,调解、仲裁人们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中质量争议的重要手段。

6.是促进企业提高素质、健全质量体系的重要条件

质量监督能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通过培训检验人员,支持企业检验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可以促进企业素质的不断提高和质量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7.是获得经济信息和质量信息的重要渠道

质量监督检验能客观、公正地反映质量状况,广大群众可以利用这些质量信息的指导选择消费。政府也需要这样的质量信息,以便完善现行的经济计划。质量监督还能发现技术标准本身的缺陷和不足,为修订标准和制定新标准以及改进标准化工作提供依据。

五、我国的技术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的技术监督管理体制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一直纳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序列,同时由于开展技术监督技术业务的需要,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直接管辖一些法定技术监督技术机构,如质检机构、计量技术机构、商检机构等等,加上挂靠的各类技术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如协会、学会等,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完备的技术监督管理体系。图5-1是我国技术监督行政管理体系图,图5-2所示是国家技术监督的职能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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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体系

(1)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图5-2 国家技术监督职能部门

(2)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3)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4)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5)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6)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7)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8)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9)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10)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11)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12)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13)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14)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15)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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