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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8.2.1 强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围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建立与本地畜牧业生产方式、发展规模和特点相适应的免疫动态监管工作机制,按照农业部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严格动物饲养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和监管工作,督促和指导规模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并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8.2.1 强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围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建立与本地畜牧业生产方式、发展规模和特点相适应的免疫动态监管工作机制,按照农业部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第7号),严格动物饲养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和监管工作,督促和指导规模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并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积极推行“过程监督、风险控制、可追溯管理”的监管模式,对饲养、屠宰加工、经营、仓储、运输等场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动物防疫条件、疫病防控措施等规定,逐项检查对照,依据疫病传播、环境影响等风险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等级确定量化监督指标,完善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对风险高的场所要采取增加督查频次、跟踪督查、提高级别督查的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从而建立起“预防性监督,常态化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

在养殖环节,要监督指导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建立养殖档案及定期消毒制度,要按照统一印发的动物免疫登记册的使用要求,确保每一个养殖户建立免疫档案,做到针针有记录,户户有档案,档案和登记册要统一和完善,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格式。这样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被动应急处置向主动防控转变,由阶段性工作安排向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转变,更便于统计数据的上报与汇总分析。动物卫生监督站在指导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建立养殖档案时应要求其建立完善的兽药使用记录,建立兽药使用档案,其内容至少包括用药名称、用药方式、剂量、停药日期,并监督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同时,要监督指导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及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另外,除屠宰动物外,跨省、跨地区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和其他动物都要严格按照各地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各地动物养殖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检疫和隔离(如跨省调动种猪时,应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调出地按照规范进行检疫,检疫合格方可调运,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4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要向社会公布调运动物审批的依据、事项、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所要提交的材料,同时还要做好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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