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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幼稚工业理论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保护幼稚工业理论18世纪中叶,英国的产业革命使其成为“世界工厂”,并逐步推行自由贸易政策。汉密尔顿承认,实行保护贸易将引起产品价格上涨。

第二节 保护幼稚工业理论

18世纪中叶,英国的产业革命使其成为“世界工厂”,并逐步推行自由贸易政策。此时美国刚刚取得独立和统一,德国结束了其封建割据的状态,开始工业化进程。19世纪初,虽然美国的农业、工业,德国的纺织、采矿、冶金机械制造业等都有所发展,但与当时的英国相比,美、德的工业比较幼稚,生产力发展相对落后,处在资本主义工业萌芽状态和成长时期的德国和美国国内的资产阶级强烈要求保护幼稚工业。为了赶上和超过先进工业国,美国和德国于19世纪先后实行严厉的贸易保护政策,使本国工业在英国等先进工业国的强大压力下得以生存并获得发展。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美国经济学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和德国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brich List,1789—1846)代表各自工业资产阶级利益,提出了保护幼稚工业理论。

一、汉密尔顿的保护贸易思想

汉密尔顿是美国的开国元勋、政治家和金融家、第一任财政部长。1776年,美国宣告独立,英国极力反对,派军队进行镇压,于是一场独立和反独立战争爆发并持续了7年之久。美国虽然取得了战争的最后胜利,经济却遭受了严重破坏,呈现一片萧条的景象。在经济上,美国仍严重依赖英国,传统的贸易往来,使美国南方的种植园得以发展,但美国北方工业的发展却困难重重。当时摆在美国人面前的只有两条路:一条是实行英国人倡导的自由贸易政策,继续向英、法等国出售农产品,而向这些国家进口工业品以满足国内市场对工业品的需求;另一条是实行保护贸易政策,独立自主地发展本国工业。前者是北方资产阶级的要求,后者是南部种植园主的愿望。在此情况下,汉密尔顿坚定地站在工业资产阶级一边,极力主张实行保护关税制度,并于1791年向国会递交了一份《关于制造业问题》的报告。在这份报告中,他阐述了保护和发展制造业的必要性,极力主张实行保护关税政策,并提出了以加强国家干预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措施,他认为:斯密的自由贸易理论并不适用于美国,因为美国的经济条件不能同英国相提并论,无法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贸易,自由竞争只会使美国经济陷入困境。他强调,在一国工业化的早期阶段,应当排除外来竞争,保护国内市场,以促使本国新的幼稚工业的顺利发展。

汉密尔顿指出,为了保护和发展制造业,政府应加强干预,实行保护关税制度,具体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向私营工业发放贷款,扶植私营工业发展;第二,实行保护关税制度,保护国内新兴工业;第三,限制重要原料出口,免税进口本国急需原料;第四,给各类工业发放奖励金,并为必需品工业发放津贴;第五,限制改良机器及其他先进生产设备输出;第六,建立联邦检查制度,保证和提高工业品质量;第七,吸收外国资金,以满足国内工业发展需要;第八,鼓励移民迁入,以增加国内劳动力供给。

汉密尔顿的保护贸易主张对于美国工业、制造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美国于1789年通过的第一个关税法案,税率仅5%~15%。19世纪初,为抵御英国工业品的竞争,扶植美国工业的发展,美国不断提高关税,1816年为7.5%~30%,1824年平均关税率提高到40%,1825年提高到45%,保护关税使美国工业得以避免外国竞争而顺利发展。19世纪80年代,美国工业跃居首位,1900年在世界对外贸易额中仅次于英国,位居第二。

汉密尔顿承认,实行保护贸易将引起产品价格上涨。但他认为,一旦幼稚工业成长,由于生产的提高,产品价格将会下跌,全社会将享受价廉物美的好处。那时,生产效率提高到可以与外国竞争的水平,关税壁垒就可以拆除,此时,美国就可以实行自由贸易。汉密尔顿的思想对后来的李斯特的保护贸易理论产生了巨大影响。

二、李斯特的保护幼稚工业论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是19世纪德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是保护贸易的积极倡导者。19世纪初,德国还是一个政治上分裂、经济上落后的农业国。在政治上,拿破仑战争后虽然封建割据局面有所改善,但德意志境内依然小邦林立(尚有38个邦),邦与邦之间关卡重重,各邦内省与省之间也因地方税率的差异而彼此分割。在经济上,其发展水平不仅远远落后于工业革命已经完成的英国,而且与早已进入工业革命阶段的法国以及美国和荷兰等国也存在很大差距。在对外贸易方面,德国主要向英法等国出口原料和食品,从这些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这种状况既反映了德国经济的落后,同时也表明了其经济对外依赖严重且容易受到外来经济力量的巨大冲击。

为推动德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扫除德国发展资本主义道路的各种障碍,李斯特积极参与了新兴工业资产阶级组织的取消国内各邦之间关税和建立统一关税的活动,因而触犯了德国政府当局,1825年被迫移居美国。李斯特到美国后,亲眼见到美国实施保护贸易政策的成效,深受汉密尔顿保护贸易思想的影响,回国后尽力宣传其思想观点,并于1841年出版了《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书中,李斯特批判了古典贸易理论,全面论述了幼稚产业保护的思想。尽管其思想启蒙于汉密尔顿,但远比汉密尔顿的思想深刻和系统,故后人称李斯特为贸易保护理论的鼻祖,其代表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被公认为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经典著作。

(一)李斯特幼稚工业论的理论基础

李斯特是著名的历史学派,他从历史阶段论出发,以生产力论和经济发展论作为其保护贸易的理论基础。

1.生产力论

生产力理论是李斯特保护幼稚工业论的理论基础,也是他论证保护贸易政策必要性的最有力的根据。与古典经济学家不同,李斯特认为,长期来看,国家的根本利益应该是发展生产力,而不是当前财富的多少。他还将两者的关系比喻成果树与果实的关系,认为:生产力犹如能够结出果实的果树,而财富则是树上的果实。生产力是创造财富的源泉,财富是生产力的结果。从这种“生产力论”出发,李斯特极力主张通过实行保护关税,保护本国的幼稚工业,以发展本国的生产力,即使在刚开始时使本国工业品价格较高,也在所不惜。他认为,“保护关税在初行时会使工业品价格提高;但是同样正确的,而且也为流行经济学派认可的是,经过相当时期,国家建成了自己的充分发展的工业以后,这些商品由于在国内生产成本较低,价格是会低到国外进口品价格以下的。因此,保护关税如果使价值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足以抵偿损失而有余,由此使国家不但在物质财富的量上获得无限增进,而且一旦发生战事,可以保有工业的独立地位。”[4]

2.经济发展阶段论

李斯特根据他的生产力理论,反对不加区别的自由贸易,主张一定条件下的保护政策。他认为,古典经济学的国际贸易理论没有考虑到各个国家的性质以及它们各自的特有利益和情况,所宣扬的是忽视民族特点的世界主义经济学,把将来世界各国经济高度发展之后才有可能实现的经济模式作为现实问题的出发点,因而是错误的。为此,他提出了经济发展阶段论的观点并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必须经过如下5个发展阶段,即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农工商业时期。各国经济发展阶段不同,采取的对外贸易政策也应该不同。

在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和农业时期,为实现迅速的转变,应对先进国家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特别是在农业时期,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有利于进口工业品,培育本国的工业。但在农工业时期,为扶持本国尚弱小的工业,应实行保护贸易政策,以提高本国工业的竞争能力。待工业有了较快较大规模的发展,经济发展进入了农工商业时期,本国工业已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则又应该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李斯特认为,葡萄牙和西班牙尚处于农业时期,德国和美国处于农工业时期,法国紧靠农工商业时期的边缘而尚未进入农工商业时期,只有英国实际达到了农工商业时期。因此,根据其经济发展阶段论,主张当时的德国应该实行保护工业的政策,促进德国的工业化,以对抗英国工业产品的竞争。李斯特特别强调,只由当两个国家的经济大致处于相同的发展阶段时,它们之间的自由竞争才会对双方都有利。他说:“两个同样具有高度文化的国家,要在彼此自由竞争下双方共同有利,只有当两者在工业发展上处于大体上相等的地位时,才能实现。如果任何一个国家,不幸在工业上、商业上还远远落后于别国,那么它即使具有发展这些事业的精神与物质手段,也必须首先加强它自己的力量,然后才能使它具备条件与比较先进的各国进行自由竞争。”[5]

(二)保护幼稚工业理论的内容

李斯特的保护幼稚工业论,主张经济落后国家应实行保护贸易政策,使其幼稚工业经过保护能够成熟,与国外竞争者匹敌。该理论的具体内容包括:

1.保护的前提与目的。按李斯特的经济发展阶段论,只有已经进入农工业发展阶段的国家(例如美国和德国,可以把本国建成工业国家,只有由于世界上有一个比它更先进的国家的竞争使它在前进的道路上遇到阻碍),才有理由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即保护的前提是一个国家正处于农工业发展阶段。与上述前提相适应,保护幼稚产业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即通过保护国内市场以促进国内生产力的发展。这与重商主义的保护的目的是不同的,重商主义限制进口、鼓励出口的目的只是为了积累金银财富。

2.保护的对象。李斯特认为,保护幼稚产业不是盲目保护一切产业,而是理性保护那些能增加国家物质财富,创造国民精神的产业。在他看来,工业具备这种能力。从经济角度来说,工业的优先发展,不仅创造了机器设备的制造力和物质资源的利用力,而且扩大了农产品的销售市场,为国家提供了巨大的财政收入;从文化角度来说,工业的发展,可以革除农业国怠惰、散漫、不思进取的国民陋习,培养人民勤勉劳作、积极创新、大胆探索的时代精神。李斯特提出选择保护对象应具备一些条件:(1)一国工业虽然幼稚,但没有强有力的竞争者时,不需要保护;(2)只有刚刚开始发展且有强有力的外国竞争者的幼稚产业才需要保护,即面临其他国家强有力的竞争而又无法与之相抗衡的新兴工业。李斯特认为保护时间最高期限为30年,也就是说,保护贸易不是保护落后和低效率。

3.保护的手段。李斯特认为,保护国内工业的主要手段应该是关税措施。通过提高关税税率,可以阻挡国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商品进入国内市场。但是,提高关税税率应当采用渐进的方式,因为突然大幅度提高关税会割裂原来存在的与各国之间的商业联系,对国内生产造成过大的冲击。

4.保护的程度。李斯特认为,应针对工业部门中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采取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他提出“对某些工业品可以实行禁止输入,或规定的税率事实上等于全部或至少部分的禁止输入”,同时“凡是在专门技术与机器制造方面还没有获得高度发展的国家,对于一切复杂机器的输入应当允许免税,或只征收轻微的进口税”。

5.对保护代价的认识。李斯特承认,实行保护贸易政策,会使国内工业品价格提高,本国在价值方面有些损失。但他认为这种损失是暂时的,是发展本国工业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牺牲的只是眼前的利益,而得到的将是生产力的提高。

(三)对李斯特保护贸易学说的评价

李斯特的保护幼稚工业论是以国家长期利益作为出发点建立的,不同于自由贸易学派忽视民族特点的做法。该理论的提出确立了保护贸易理论在国际贸易理论体系中的地位,标志着从重商主义分离出来的西方国际贸易理论两大学派——自由贸易学派和保护贸易学派的完全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方面,保护幼稚工业理论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它科学地论述了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工业的发展对于一个国家的重大意义,并指出了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上,一个国家应该采取不同的政策;当处于后进地位时应依靠国家的力量,通过保护关税等政策措施,来发展本国的工商业,逐步赶上先进国家。当时仍处于后进地位的德国、美国等国,采用了保护贸易政策主张,实施了一系列对本国工商业实行保护的政策措施,在其后的几十年间完成了本国的工业化,成为世界上工业先进经济发达的国家,用实践证明了当时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是正确、有效的。保护幼稚产业理论在现实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力,世界贸易组织也以该理论为依据,列有幼稚产业保护条款。该条款允许一国为了建立一个新工业或者为了保护刚刚建立不久、尚不具备竞争力的工业采取进口限制性措施,对于被确认的幼稚产业可以采取提高关税、实行进口许可证、征收临时进口附加税的方法加以保护。另一方面,李斯特的保护幼稚工业理论也有一定的局限性:(1)对生产力这个概念的理解比较含糊,对影响生产力发展的各种因素的分析也很混乱;(2)以经济部门作为划分经济发展阶段的基础是错误的,它扭曲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真实过程;(3)保护对象的选择缺乏客观具体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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